致全县建筑领域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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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致全县建筑领域农民工朋友的一封信》
尊敬的农民工朋友:
2019年12月30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公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国务院令第724号),该《条例》将于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是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维护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权利的一部法律,是我国迄今为止工资方面的最高层次立法。
该条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进行了规定,现就农民工朋友应当注意的事项作温馨提示:
一、通过合法中介找工作。
务工时一定要通过正规渠道。
例如:人社部门颁发许可的人力资源市场或者当地就业服务机构、大型企业组织的招聘会、有工商营业执照的职业介绍所等。
选择合法的用人单位,避免上当受骗。
尽量到具备用工资质的公司务工,特别是从事工程建设领域的农民工朋友,一定不要由“包工头”带入工地务工,一旦“包工头”不守信用拖欠工资,维权难度较大。
二、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是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发生劳动纠纷时维权的重要依据,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交劳动者的不得由用人单位代为保管。
签订劳动合同前要了解用人单位的相关岗位情况、工作要求,仔细阅读劳动合同的内容,合同中必须明确工作岗位、工作时间、劳动报酬金额、劳动报酬发放方式和时间、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
如果是跟“包工头”干活,也要与“包工头”签订有关劳动内容、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时间、工资支付方式和双方违约责任等内容的书面协议。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三、到有实名制的项目务工。
根据《条例》要求,全县所有的建设项目都要实行实名制管理,未实行实名管理的项目工地建议不要去务工。
在工程建设领域务工时,一定要把施工单位的名称、主管部门、施工地址和施工单位负责人的姓名、电话、住址等情况了解清楚,这些信息在处理劳动维权过程中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同时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但可以向用人单位提供身份证、职业资格证等证书复印件,配合用人单位进行实名制管理,实行实名制管理是保障工资按期足额支付的重要环节。
四、要及时足额结算工资。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不得以实物或者有价证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要配合用人单位绑定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办理银行卡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支付周期和具体支付日期足额支付工资。
具体支付日期,可以在农民工提供劳动的当期或者次期。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工资支付周期由双方依法约定。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五、保管好维权证据。
在务工过程中,若发生拖欠工资的情况,不要轻信用人单位或“包工头”做出的口头承诺,如果老板暂时无钱支付工资,也必须让老板写欠条,签字、按手印、写上身份证号等,并妥善保管好劳动合同书、用于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工作证或上岗牌、考勤记录、工资条、
从用人单位领取工资的相关凭证、收取押金的凭据、被拖欠工资的结算单或欠条以及其它能够证明你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书面材料,上述材料尽可能的经过工程项目部签字确认并按手印。
六、依法理性维权。
举报投诉可以到务工所在劳动保障监察,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现场反映,也可以先拨打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投诉电话反映。
要说清楚务工的单位名称、地点、拖欠工资数额、拖欠工资证据、拖欠工资的基本原因、本人的联系电话等信息,然后再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到现场举报投诉。
当自己的劳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一定要采取合法途径维权。
不要采取爬塔吊、攀楼顶、封门堵路、围堵政府部门等违法行为追要工资;不要以追要工资名义帮助施工企业或包工头讨要工程款;不要受雇佣到相关部门以欠薪为借口作伪证;不要以欠薪为借口诈骗或处理个人借贷纠纷。
上述行为如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为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贯彻,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在工作闲暇之余利用一切资源对《条例》规定的重点内容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最后祝您和家人身体健康、生活愉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