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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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企业孵化器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孵化器建设,促进自主创新和科技进步,加快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推进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和传统产业改造、提升,规范孵化器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器专项资金由开发区科三经费专项中列支,主要用于开发区孵化企业的补助(包括种子基金)以及孵化器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

第三条孵化器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现行鼓励与支持的产业和技术政策。

(二)项目技术权属清晰,无纠纷。

(三)技术先进、具有较强的创新性,能推进区域经济发展或行业科技进步。

(四)项目应具有较大的市场潜力,完成后能达到一定经济规模,并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以及较高的投入产出比。

(五)项目承担单位要有较高管理水平,较强的技术开发和应用能力,并具有技术、资金、设备等相关条件。

第四条高层次人才组建的创业团队所承担的孵化项目,其

中,国千、省千、市580、海外高层次人才自有资金(含技术入股)或跟进的风险投资占创业投资的30%以上,或本人投入企业的实收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分别给予50、30、20、10万的种子基金。

第五条根据项目技术水平,潜在经济效益和承担单位以及项目具体情况,进行分档支持。

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有一定的技术创新难度,项目完成后对所在行业(企业)产生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补助10万元;

项目投资额在100-300万元之间,有较大的技术创新难度,项目完成后对所在行业(企业)产生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补助20万元;

项目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创新难度较大,项目完成后能提升所在产业技术水平,能带来良好的经济、社会效益,在区域科技和经济社会发展中起重大作用的关键、共性技术。补助30万元。

第六条孵化器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常年申报、常年受理,区科技局负责项目申报受理。项目申报单位需填写《孵化器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一式六份,并附相关材料。

第七条科技局对受理项目进行初步审查,会同财政局负责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进行评审工作。

第八条项目评审通过后,报开发区管委会分管领导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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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确定的孵化器专项资金项目必须进行公示。

第十条孵化器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管理,项目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因不可抗力需修改或变更时,由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调整。

第十一条科技局负责对项目实施进行检查、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保障项目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项目按合同要求实施完成后,由项目承担单位向科技局申请评审验收。

第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如没有履行合同,科技局有权终止合同,追回已资助经费,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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