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施工合同价款调价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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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工程中的价款调价因素分析》
摘要:本文分析常见价款调整方面的争议、有关依据、一般处理原则、条款设置建议以及合同价款调整因素对工程造价的影响,以期在竞争的市场环境下,通过合理签订工程造价条款,实现工程造价的有效控制。
关键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调价因素
2003 年建设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03 年)(以下简称“03 清单规范”),标志着工程造价计价方式的根本转变: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鼓励施工企业自主报价,定额成为投标报价的参考。建设工程计价是一个多次性计价的过程,在工程建设工程过程中,可能随着工程实际的变化不断调整价格预期。为了有效地控制工程造价,就需要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阶段就对可能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进行判断和识别,并且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而我国现行的 99 合同示范文本是在定额计价模式下制订的,并未随着建设工程计价模式的转变进行调整,在执行过程中带来了出
现了不适用和不完善的情况,需要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的特点进行对应的调整。
2007 年发改委牵头的九部委联合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其中第四章为合同条款及格式,提供了合同通用条款,但专用条款需要各专业部委根据专业特点自行制定。09 年 5 月住建部向社会公开征求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09 施工招标文件”)的意见,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专用条款,具体执行时间未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特殊的承揽合同,其组成条款是建设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保障。不论是 99 合同示范文本还是 09 施工招标文件,都需要合理签订价款调整条款,为今后工程施工及价款结算提供依据,通过对风险的事先控制有效防范风险。近年来人工工资上涨、材料价格波动,市场竞争激烈,工程实践中因合同条款的不完善引起了很多造价争议,特别是关于工程价款的调整条款。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关于价款调整的常见争议
建设工程的合同调价方法是与采用什么样的合同形式紧密相连的。在定额计价时期,合同价款调整一般都昰按照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定额及其计价办法进行调整。在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后,企业自主报价,定额仅为参考,合同中对价款调整的约定的效力大于定额或造价管理机构的有关文件规定。常见争议归纳如下:
1、99 合同示范文本约定风险范围内的不再调整,风险范围应该包含哪些内容?
2、如果材料价格象 2003 年和 2007 年那样发生大幅波动,在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时是否调整?
3、什么是国家政策性调整?省级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工资预算价格文件是否属于国家政策性调整?
4、签订合同时,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部分暂估价材料,结算时是按市场实际购买价格还是省市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材料指导价格调价?
5、工程量清单误差或漏项,在结算时是否调整?
6、工程量变更超过一定幅度范围后,综合单价是否调整?如何调整?
7、如何判断新增项目在原合同中是否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
8、分部分项工程费调整后,措施项目费如何调整?
9、新增项目的价格如何确定?原合同有让利的是否要同比让利?
10、变更是否涉及到价格调整?
11、未及时提出变更报价书,结算时是否价款可以调整?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和调价因素的有关规定
关于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和调整因素的相关规定并不多,多为原则性规定。具体见下表:
建设工程合同形式分类和对应价款调整原则
另外可以参考的条款有: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 年 10 月 25 日):
第十六条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2、08 清单计价规范
4.7.1 条规定:基准日后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发生变化影响工程造价的,应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3 条规定:新增项目定价同 99 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中工程变更。
4.7.5 条规定:工程量变化在合同幅度范围以外的,综合单价及措施项目费应调整。
4.7.6 条规定:市场价格波动超出一定幅度的,按合同规定调整价格;没有约定的,按省级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规定调整合同价款。
4.7.8 条规定:工程价款调整报告应由收益方在约定时间内提出,否则认为不涉及调整;收到一方应在规定约定时间内提出意见或确认,否则视为认可。
4.7.2 条规定:施工中出现施工图与清单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按照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综合单价。
4.7.4 条规定: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引起措施方案变化,措施费用应调整。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组价方法;新增的,承包人提出,发包人确认后调整。3、09 施工招标文件范本通用条款:
(1)物价波动时,可用价格指数或政府主管部门发布的市场指导价格调整人工、材料、机械费用。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的,价格指数取原定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对应的价格指数中较低值。
(2)基准日后法律变化影响造价的,应调整。
(3)单价子目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的计量方法计量。总价子目不因物价波动调整,除变更外,工程量不调整。(4)新增项目在合同中有适用子目的,采用该子目单价;有类似的可以参照;没有适用或类似时,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协商确定。(5)收到变更指示后,如承包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变更报价书的,监理人可自行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具体金额。
4、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 年 12 月 17 日审判委员会第 44 次会议讨论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