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服务项目合同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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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服务项目合同书
甲方:旧县镇人民政府
乙方:旧县镇文化服务中心
根据《县委、县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深化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体制改革的通知》(远办发[2006]1号)文件精神,为推动乡村群众文化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满足广大群众对文体活动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对乙方所从事的文化体育服务事项进行购买,并议定有关协议如下:
一、甲方购买乙方的服务内容及服务费
甲方委托乙方从事的服务全年购买金额6000元。
(一)公益性服务项目
项目名称:
1、群众文化活动。
2、群众体育活动。
3、广播电视服务。
4、文化中心户建设。
5、民间文化及文物保护。
6、文体设施建设。
项目内容:
1、负责全镇群众文化活动组织开展及培训服务。
2、负责全镇群众体育活动组织及体育后备人才输送服务。
3、负责全镇村级广播室和村村通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工作。
4、负责全镇市、县文化中心户建设及服务。
5、负责全镇民间文化挖掘保护及文物保护单位“四有”建设。
6、负责全镇文体设施建设及维护工作。
服务期限: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
二、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固定项目服务费由甲方每月按时将金额拨付给乙方。
2、公益性服务项目服务费由甲方分季度预付给乙方,其中一季度支付20%,二季度支付15%,三季度支付15%,四季度年终考核兑现。
3、甲方对乙方考核后兑现公益性服务项目服务费。考核办法按照远办发〔2005〕38号文件执行,采取村、中心、乡镇、主管部门四级考核的办法,对服务人员所有承包合同进行综合考核,
综合评分。
4、对重大活动需另外核拨专项经费的由乙方向甲方写出专题报告,由甲方根据实际审核后拨付。
5、甲方有权对乙方服务情况进行监管,对乙方服务不到位的,可以责令改正,可以终止本服务合同。
三、乙方权利和义务
群众文化活动服务:
1、组织开展文化活动1-2次。
2、开展文化科技知识培训。
群众体育活动服务:
1、组织开展体育活动1-2次。
2、建立体育后备人才登记,向市、县输送体育后备人才。
广播电视服务:
1、建立村级广播室。
2、做好村村通工程建设及维护工作。
文化中心户建设:
1、与辖区市、县文化科技中心户建立联系制度。
民间文化及文物保护服务:
1、建立辖区向民间艺人名录,收集民间文化遗产。
2、按照文物保护单位“四有”要求对辖区内文物进行保护。
文体设施建设:
1、加强中心文体设施维护。
四、目标要求
1、群众文化活动要有声势、有影响,文化活动不少于1-2次。发挥阵地作用,开展文化活动和科技培训,每年举办培训班二次以上。
2、群众体育活动全年开展1-2次,做好学校体育后备人才登记。
3、文体设施建设要确实加强辖区内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协调做好村级文体活动建设及服务。
五、其他约定
1、违约责任:乙方在合同期内终止服务关系,甲方即时终止服务费拨付。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一份,报县直主管部门等备存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