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鱼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浙江海洋与渔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内陆机动船:500-5000 元。 4、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跨界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区 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
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间 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的前 50%段,一般阶次罚款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 为区间的后 50%段,严重阶 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 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则 特别严重,罚款按海洋船长计
算。 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
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 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
低)。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
特别严重 (并)可以没 收渔船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 1。
2、在内陆渔获 500 公斤以上或 价值 5000 元以上,在海洋渔获 1 万公斤以上或价值 10 万元以
上的。
使用电鱼、
没收渔获物和
上为该区间的罚款上限(对 算。
没 收 渔 船 的 , 罚 款 可 以 降 违反本项规定并且有以下情
低)。
形之一的,依据非法捕捞刑事
5
计算公式参见序号 1。
立案标准,移送司法机关:1、
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的;
(并)没收渔
2、在内陆渔获 500 公斤以上或
严重 具;吊销捕捞
价值 5000 元以上,在海洋渔获
一般
在上述各档的总体罚款 衬网的;4、使用珊瑚网捕捞的; 区间内,较轻阶次罚款为区 5、省外海洋捕捞渔船擅自跨界
间的前 50%段,一般阶次罚 进入我省海域捕捞的(并须按
款为区间的后 50%段,严重 本档船长顶格罚款)。
阶次和特别严重阶次罚款原 内陆捕捞渔船进入海洋违反
则 上 为 该 区 间 的 罚 款 上 限 本项规定的,视为情节严重或
以下各档渔船(或非船作 处罚裁量时综合考虑船舶长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省水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合理适用处罚种类、处罚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
对于违法主体、性质、情节相同、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应当按照“同案同罚”原则,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同。
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或细则,应当对外公布,允许公众查阅。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危害程度等,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适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的对水事违法行为的处罚种类、幅度,区分水事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不同情形,制定《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参照执行标准对违法行为是否处罚以及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判断,并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第七条实施行政处罚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处罚种类中,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的,可以选择适用;应当并处的,不得选择适用。
第八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一)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四)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五)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一、河道及水工程管理第1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一)执法依据的名称和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1、在规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排除阻碍,恢复原状的,不予罚款;2、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3、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10平方米以上30平方米以下, 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4、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30平方米以上50平方米以下,,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的罚款;5、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河道断面面积50平方米以上,或者预计恢复原状所需费用在三万元以上的,超过规定期限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强行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负担,并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违反水资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在许可证期限内,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渔港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一条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责令其在离港前改正,逾期不改的。
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19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对拒不执行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做出的离港、禁止离港、停航、改航、停止作业等决定的船舶,可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扣留或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造成一般性影响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扣留船长职务证书。
已办理渔业船舶登记手续,但未按规定持有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船舶航行签证簿的。
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7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危害航标及其辅助设施或者影响航标工作效能的,由航标管理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造成较大恶劣影响的。
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吊销船长职务证书。
20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港航监督行政处罚规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或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装卸货物且影响船舶适航性能的;
(二)未经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批准违章载客的;
未按规定配备救生、消防设备。
水行政自由裁量基准
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一)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测设施自取水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且防洪法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用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第二款规定,防洪工程设施未经验收,即将建设项目投入施未经验收,即将建12拒不缴纳水土保持补偿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可以处应缴水土保持补偿费三倍以下的罚款。
土保持补偿费从事本条例第三十二条所列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环境保护范围内从事禁止性活动的处罚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款侵占河道水域从事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范围内利用船舶、船坞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一款规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低等级或者报废决定管理范围内采砂的处罚理单位拒不的,代为拆除,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使用的用水管网与农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理: (四)生产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位将其生产、使用的用水管用有毒、有害物质的单72权细化标准(水行政)。
吉林省水利厅水(渔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xls
11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4
从轻处罚 《取水许可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 拒不执行审批机关作出的取水量 和水资源费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 限制决定,或者未经批准擅自转 征收管理条 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可 让取水权的 例》第五十 证。 一条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4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4万元以上8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8万元以上10万 元以下罚款;逾期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吊 销取水许可证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5000元以上1万 元以下罚款
12
一般处罚
从重处罚
从轻处罚 不按照规定报送年度取水情况 的;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或者弄虚 作假的;退水水质达不到规定要 求的 《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 征收管理条 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 例》第五十 重的,吊销取水许可证。 二条
13
一般处罚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从轻处罚 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 道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的物体 和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及高秆作 物的;围湖造地或者未经批准围 垦河道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 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 共和国水法 止违法行为,限期清除障碍或者采取 》第六十六 其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 条 以下的罚款。
从轻处罚 《取水许可 和水资源费 征收管理条 例》第五十 三条第一款 责令限期安装,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 力计算的取水量和水资源费征收标准 计征水资源费,处5000元以上2万元 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取水许 可证。
《黑龙江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2023年版)》
黑龙江省水利厅文件
黑水规发〔2023〕7号
关于印发《黑龙江水行政处罚
裁量基准清单(2023年版)》的通知
各市(地)、县(市、区)水务局,建三江管委会农业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
《黑龙江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2023年版)》已经省水利厅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23年12月7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7日起,《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利厅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的通知》(黑水规发〔2021〕1号)中的《黑龙江省水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黑龙江
—1—
省水行政处罚不予处罚、减轻处罚清单》不再实施。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23年11月7日—2—
第 1 页,共 61 页
第 2 页,共 61 页
第 3 页,共 61 页
第 4 页,共 61 页
第 5 页,共 61 页
第 6 页,共 61 页
第 7 页,共 61 页
第 8 页,共 61 页。
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
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目录总则 (1)第一节取水许可 (2)第二节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4)第三节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审核 (6)第四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水库审批 (7)第五节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审核 (9)第六节河道采砂许可 (11)第七节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12)第八节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方案审批 (13)第九节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4)第十节非防洪建设项目洪水影响评价报告审批 (15)第十一节城市建设填堵水域、废除围堤审核 (17)第十二节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18)第十三节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19)第十四节利用堤顶、戗台兼做公路审批 (21)第十五节蓄滞洪区避洪设施建设审批 (22)第十六节坝顶兼做公路审批 (23)第十七节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许可 (24)第十八节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和生产作业的许可 (25)附则 (26)广西水行政许可裁量权基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许可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水行政许可应当遵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实施水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内容应当公示。
第四条申请人提出水行政许可申请的,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一)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水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二)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三)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五)申请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水行政许可申请并出具受理回执。
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较重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 积每平方米 2 至 5 元罚款
严重
处造成水土流失面 积每平方米 5 至 7 元罚款
特别 严重 依法应当编制水 土保持方案的生 产建设项目, 未编 制水土保持方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 列行为之一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 法行为,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
法律依据 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生产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依法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生产建设项目,未编制水土 保持方案或者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的;
违法 程度
裁量情形 内补办手续, 尚未造成水 土流失的。 经责令后, 不在规定限期 内补办手续, 造成水土流 失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 内的。 经责令后, 不在规定限期 内补办手续, 造成水土流 失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 上 3000 平方米以下的。 经责令后, 不在规定限期 内补办手续, 造成水土流 失面积在 3000 平方米以 上的。 经责令后, 在规定期限内 补办手续的。 经责令后, 不在规定期限 内补办手续, 尚未造成水 土流失的 经责令后, 不在规定限期 内补办手续, 造成水土流 失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 内的。 经责令后, 不在规定限期 内补办手续, 造成水土流 失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 上 3000 平方米以下的。 经责令后, 不在规定限期 内补办手续, 造成水土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采集 一般 发菜, 或者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铲草皮、 挖树兜、 滥挖虫草、甘草、麻黄等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没收违法所得,并处 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较重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水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是指在处理违法违规水行为时,执法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职责权限,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和特点,自由决定处罚措施的种类、幅度和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标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执法部门的处罚决定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程序合法,未超越职权范围。
2. 公正原则:执法部门在决定处罚措施时,要公正审查案件事实和证据,并根据客观情况独立作出决定,杜绝滥用权力、徇私舞弊等行为。
3. 适当性原则:处罚措施应当适当、合理,根据违法违规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来确定处罚的种类和幅度。
4. 一致性原则:在同类违法违规行为中,应当按照相同的标准来裁量处罚,避免偏袒或歧视。
5. 效果原则:处罚措施应当具备一定的威慑效果,能够起到警示作用,以防止类似的违法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有自由裁量的原则,但执法部门仍然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判断和决策,确保处罚决定的合理性和
公平性。
同时,当事人也享有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的权利,来对处罚决定进行合法性的审查和救济。
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
的牛2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甘肃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甘肃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水行政处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本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条件、范围、种类、幅度和期限等,在行政处罚过程中,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审查、判断并依法作出处理的权力。
第四条行使具体执法职能的机关应将作为执法依据之一的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在行政执法事前向社会、行政相对人进行公示。
第五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六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过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等相关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水行政处罚,不得重责轻罚或轻责重罚。
第七条行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为首要目标,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对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二章裁量标准第八条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优先适用法律效力高的规定;(二)法律效力相同时,优先适用特别规定;(三)法律效力相同且都不属于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新规定;(四)法律、法规关于法律适用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水行政主管部门选择水行政处罚的种类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处罚种类的,不得改变水行政处罚种类;(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水行政处罚应当并处的,必须同时适用,不得选择适用;(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多种水行政处罚可以并处的,应当依据《甘肃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裁量基准》),结合违法事实决定适用;(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责令改正、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限期改正或采取补救措施。
水政监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阐述
水政监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阐述发布时间:2022-07-22T05:12:33.448Z 来源:《建筑实践》2022年第41卷第3月第5期作者:颜志强[导读] 水政监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水政监察机关在法律颜志强江苏省靖江市水利局摘要:水政监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是指水政监察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对水事违法案件可以有选择余地的、自行酌情做出处置的权力。
简单来讲就是水政监察机关在面对水事违法案件时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一方面可以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执法的公正性。
当然自由裁量权并不是不受控制的,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在相应的监督下行使相关的执法权利。
本文则主要对当前水政监察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进行阐述,从多方面来对此自由裁量权剖析,并发表相关看法。
关键词:水政监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分析阐述一、关于水政监察机关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原因和问题(一)法律法规的滞后性与社会发展之间的矛盾首先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之时必定结合当时问题现状,以及未来发展关系,并且会伴随着时间发展进行一定的修改和补充。
但是在当前社会快速发展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法律法规跟不上社会发展的情况,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容易出现法律法规无法与所出现的问题进行完美匹配,这样在进行水事执法过程中难以实施精准化。
(二)水法律法规适用的普遍性与个案之间的矛盾根据水事违法案件的不同,当前的违法内容可以分为水土保持、水利工程、水资源等几类,并且根据不同地域(南方和北方)水事违法案件又会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加上不同违法案件的违法方式、违法案件的起因不同。
所以对于不同的案件需要采取不同的处理解决方式,不论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有多么完善周全,也很难全面覆盖可能出现水事违法的所有情况。
相关法律只能规定大致范围内的违法活动,不能对每种违法情况做出具体的规定,因而需要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时采用自由裁量的方式更加完善的解决问题。
二、水政监察在行使自由裁量权工作中可能存在的问题(一)同类案件的处理结果存在一定的差异性在执法人员处理水事违法案件过程中,执法人员容易因为不同违法人员相对的政治背景、社会地位、经济状况等因素的差异,使其在对类似案件处理时产生不同的处理方法,进而使最终的处理结果存在不同。
广西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
广西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珠江水利委员会珠江水利科学研究院二0一七年十二月目录总则 (1)第一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 (1)第二节农村水电站监督检查 (2)第三节对水电站规划、项目建设质量和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4 第四节对水利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5)第五节对水利工程检测单位及其质量检测活动的监督检查 (7)第六节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监督检查 (7)第七节取水许可监督检查 (10)第八节入河排污口监督检查 (11)第九节防汛工作监督检查 (11)第十节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的工程设施的检查 (12)第十一节河道采砂监督管理 (12)第十二节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查 (13)第十三节水文专用技术装备使用的检查 (14)附则 (14)广西水行政检查裁量权基准制度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水行政检查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水行政检查的主体是自治区、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检查单位应当根据职责编制年度、季度和月检查计划。
行政检查工作计划应当包括行政检查范围、对象、事项、依据、时间等内容。
第四条检查单位进行行政检查时,应当制定检查表或者检查提纲,配备照相机等仪器设备,制作现场检查记录、责令整改指令书等检查文书。
第五条行政检查可以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检查、听取汇报、抽样取证、谈话询问等方式。
第六条检查完成后,检查人员应当及时将发现的问题、可以采取的措施等检查情况告知被检查人或者被检查单位负责人。
第七条检查人员应当制作检查结论书,对检查过程、结果进行记录。
第八条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完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执法文书整理归档。
第一节水土保持监督检查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水土保持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流域管理机构在其管辖范围内可以行使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职权。
安徽出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及实施标准
处, 常 出现 一 些 负 面 执 法 现 象 , 引 起 社 会 关 注 。这 就 需 要执法人 员运 用 法 治思 维 , 强 化 执 法 中 的 宣 传 教 育 工
的法律规 范 之 间存 在 的 冲突 问题 , 立 法 缺 乏 总体 性 思
适用水行政违法行 为 , 仅 能 通 过 笼 统 适 用 法 律 来 制 止 涉 水 违 法 行 为 。在 适 用 水 法 律 法 规 过 程 中 , 涉 水 法 律 法 规 可 能 与各 部 门 间法 律法 规 产 生 矛 盾 和 冲 突 , 即 同一 位 阶
理成 为 新 的 制 度 价 值 追 求 和 民 主 判 断 标 准 。现 今 水 行 政执法工作 中也逐 渐形 成 了民众 执法参 与 、 行 政复 议 、 陈 述 申辩 、 听证 、 民意测评 、 执 法 公 开 等 制 度 。然 而 我 们
考 。这 就 要 求 在 今 后 的 立 法 工 作 中 , 一方面, 要 加 快 立
作, 定 纷止争 , 从 而 保 护 公 民 的 民 主权 利 和 其 他 合 法 权 利 。首先 , 要从宣 传载 体上 创新 , 多利 用 网络平 台进行 宣传推广水行政执法 , 通过 实时互 动 、 法律解读 、 以 案 说 法、 热 点分 析等方 式在 网络上 普及 涉水法 律知识 , 让 广 大 网 民 了解 水 行 政 执 法 队 伍 , 拉 近 与 网民距 离。其 次 , 要优化宣 传形 式 , 使 水 法 律 法 规 的 宣 传 做 到 到 执 法 现 场 。在 执 法 过 程 中解 读 法 律 并 详 细 告 知 相 对 人 应 有 权
制 实 践 中越 来 越 多 地 增 加 了 民 主 因 素 , 公 民 参 与 行 政 管
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一般
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处 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6.
水土 保持
对水土保持设施 未经验收或者验 收不合格, 将生产 建设项目投产使 用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水土 保持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将生产建设项目投产使用的,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直 至验收合格,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量化标准 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较重
处 10 万元以上、20 万元以下罚款。
严重
处 20 万元以上、30 万元以下罚款
特别 严重
处 30 万元以上、50 万元以下罚款
轻微
不予处罚 处 5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一般
(二)生产建设项目的地点、规模发生重大变化,未补充、修改 水土保持方案或者补充、 修改的水土保持方案未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的;
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1
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广西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
序 号 项目 分类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违法 程度 裁量情形 量化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 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 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 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 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在崩塌、 滑坡危 2.《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 险 区 或 者 泥 石 流 (2014 年 7 月 24 日修订通过,自 2014 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第 易发区从事取土、 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三款规定在崩塌、滑坡危险区或者 挖砂、 采石等可能 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 造 成 水 土 流 失 的 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有 活动的处罚 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 个人取土、 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的罚款, 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 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 单位取土、 挖砂或者采石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的罚款, 十立方米以上五十立方米以下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五十立方米以上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在 禁 止 开 垦 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1991 年主席令 49 号公布, 2010 度 以 上 陡 坡 地 开 年主席令第 39 号第二次修改)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禁 垦种植农作物, 或 止开垦坡度以上陡坡地开垦种植农作物,或者在禁止开垦、开发 者在禁止开垦、 开 的植物保护带内开垦、开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 发 的 植 物 保 护 带 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退耕、恢复植被等补救措施; 内开垦、 开发的处 按照开垦或者开发面积,可以对个人处每平方米二元以下的罚 罚 款、对单位处每平方米十元以下的罚款。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
江西省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参照执行标准第一部分违反水资源管理行为的行政处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
细化标准:(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1、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立方米、地下水500立方米以下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2、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5千至1万立方米、地下水500至1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1万至2万立方米、地下水1千至2千立方米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日取地表水2万立方米、地下水2千立方米以上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5、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限采区取水的,处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罚款;6、违反上述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水的,处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1、在许可证期限内,首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罚款;2、在许可证期限内,两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3、在许可证期限内,多次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5万元以上10万元罚款;4、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七十条:拒不缴纳、拖延缴纳或者拖欠水资源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部分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或者补缴水资源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广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广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说明(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全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水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合理性,保障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程序规定》和水利部《水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区水行政执法实际情况,设定《广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以下简称《基准制度》)。
(二)本《基准制度》只针对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实施行政处罚过程中,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有自由裁量幅度的行政处罚进行量化,不对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权力和违法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进行量化。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水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的行政强制措施权、行政强制执行权以及违法当事人所应承担的民事或者刑事责任,不因处罚幅度变化而增加或者减免。
(四)本《基准制度》所根据的法律依据主要为现行有效的包含有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水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自由裁量权的量化分档。
根据我区水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幅度内,对每一项自由裁量权对应的运用范围和行使条件进行合理的细化分档,根据情节确定不同的罚款数额、比例或者倍数。
将情况比较简单或者处罚幅度不大的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个档次;将情况复杂或者处罚幅度偏大的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四个档次;将情况特别复杂且罚款幅度大的,划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和特别严重五档次。
(六)自由裁量权的量化原则。
本《基准制度》遵循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和过罚相当的原则,把纠正违法行为、教育本人及他人为首要目标,造成危害后果的必须承担责任。
具体遵循以下原则:1、违法当事人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给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造成危害后果的,法律规定可以不予处罚的,一般不予处罚;2、违法当事人有违法行为,但具体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违法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采取拆除、清理、补办手续和其他补救措施进行补救且依令履行的,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违法行为的违法范围大、时间长、影响大、危害大的从重处罚,反之从轻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嘉鱼县水利局
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制度
第一条为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执法机构依据水行政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时,行使选择作出行政处罚行为的种类、范围和幅度的权力。
本制度与《嘉鱼县水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配套实施,用于规范水行政处罚行为。
第三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原则。
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同类违法行为在实施行政处罚时,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和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处罚相当原则。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的种类、范围、幅度内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不得以事实和法律原则以外的因素给予偏私或者歧视。
第五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危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造成重大社会不良影响或者重大损失的;
(三)同一当事人曾因相同或类似违法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同一违法事实涉及两类以上违法行为的;
(五)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它非常事件的情况下,实施与之相关的违法行为的;
(六)故意隐瞒事实、弄虚作假、阻挠查处的;
(七)其他依法从重行政处罚的。
第六条当事人有下列违法行为情形之一的,行政处罚裁量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积极配合水行政处罚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
(三)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八条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应当责令改正的违法行为,必须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水行政处罚机关可根据本单位执法的具体情况合理规定。
第九条当事人严重违法依法应当吊销经营许可证的,属于办案机关许可的,由办案机关按法定程序吊销许可证;非办案机关许可的,应当按程序移交原许可机关;当事人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应当按法定权限、程序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水行政处罚案件办案机构查明事实后,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及《嘉鱼县水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执行标准》提出处罚建议,并在调查终结报告中对所建议的处罚档次说明其事实、理由和依据。
第十一条法制机构对办案机构的处罚建议进行合法性审查,有下列情形的,作出如下处理:
(一)办案机构对其所建议的处罚档次没有作出相关说明的,应当退卷并要求办案机构做出说明;
(二)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缺少必要的证据证明的,应当要求办案机构补充有关证据。
办案机构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的,可直接根据案情提出改变处罚档次的意见;
(三)认为办案机构所建议的处罚档次不当或因办案机构建议的处罚档次无有效证据证明,应当提出改变处罚档次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提交局务会合议,经局长同意决定最终拟处罚档次。
第十三条水行政处罚案件涉及下列自由裁量权运用情形之一的,应采用集体研究的制度。
(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指水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吊销证照、三万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二)复杂裁量案件: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的;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有较大异议的;违法行为性质较重或者危害较大的;执法管辖区域不明确或有争议的;
(三)其他属于重大、复杂案件的。
第十四条在集体讨论中,应当坚持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应当全面客观准确地记录会议的有关情况,并做出会议纪要。
集体研究的决定具有确定力,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
第十五条拟作出的处罚因当事人陈述、申辩或举行听证,或因新的证据出现,应当降低或者提高适用档次的,经合议后由局长决定。
第十六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嘉鱼县水行政罚款自由裁量执行标准》、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裁量结果通过网络等渠道向社会公开。
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构成行政处罚过错,应追究其相关人员责任:
(一)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撤销、变更或确认违法的;
(二)因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造成行政处罚案件被复议机关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的;
(三)行政处罚案件在执法检查中被确认为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的;
(四)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引起当事人投诉,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执法检查中,因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被上级机关认定属行政处罚过错的;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追究责任:
(一)行政执法人员发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过错,主动、及时纠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过错行为情节轻微,经过批评教育后已改正的;
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人员不承担责任:
(一)行政管理相对人虚假陈述或出具伪证,致使发生行政处罚过错的;
(二)对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执法人员明确表示不同意见且有据可查的;
(三)其他不应追究责任的。
第二十条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有:
(一)责令改正;
(二)暂扣、注销行政执法证;
(三)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四)行政处分。
以上追究过错责任的方式可以同时适用。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追究过错责任由县水利局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研究后,报经本局党组织决定。
涉及行政处分的,提请有权机关依据《行政机关公务员纪律处分条例》作出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追究过错责任应当作出书面决定,并在书面决定发出后7日内向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过错责任人对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决定不服的,可按国家公务员有关规定提起申诉。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嘉鱼县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