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思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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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经济法课程设置思索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金融、WTO和跨国公司等概念逐渐变成与普通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大众词汇。21世纪的国际经济正以惊人的发展速度在影响着每一个政府的决策、国际组织的工作导向、企业的行为和百姓的生活。在这样的国际背景下,社会对精通国际经济、法律和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的巨大需求使得国际经贸专业多年来是我国各大学的热门专业。同时,也使得法学专业学生学习国际经济法的兴趣高涨。因其具有较强的实用性、重视学生实践能力和实务能力的培养,国际经济法课程作为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确定的14门(2007年起增至16门)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一直受到法学专业学生的普遍欢迎。然而,国际经济法课程的独有特点,例如,实务性强、内容更新频繁、学术流派众多、教材林立,为该课程的授课教师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教师不仅要熟悉法律,还要懂经济、懂政治并精通外语;教师不仅应具有扎实的国际经济法理论功底,还应具有扎实的国际公法和法学理论功底;教师不仅应具有高深的法学理论素养,还应有丰富的实务经验。而且,国际政治经济局势的飞速变化要求教师还必须要密切跟踪国际政治经济动态。当授课教师的这些素质需要多年的历练和经验积累,本文试图探讨一个目前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授课教师共同面临的急需解决的现实难题,即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的设定问题。由于国内外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概念、调整范围、调整对象、内涵和外延存在不同见解,全国各高等院校的法学院(系)在适用不同的本科生培养方案的情况下,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大纲和教学内容也有相当大的差异。在目前教学资源非常有限的情况下,如何制定科学有效的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合理设置专业课程、分配课时和避免课程内容的重叠却是关乎学生的大事,也是摆在每一个法学院(系)面前的难题。为达到教育部在2007年《关于进一步深化本科教学改革全面提高教学质量的若干意见》中提出的“要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实际需求出发,加大专业结构调整力度,优化人才培养结构”的要求,目前迫切需要以整体优化原则对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并加大力度调整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本文首先概括地介绍目前国内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的两大学说,然后对国际经济法课程具体教学内容的设定及与国际经济法课程相关的本科生培养
方案的修订提出建议。
一、关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的两大学说
国际经济法学科起源于欧美,其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EconomicLaw。虽然我国的国际经济法学科是改革开放以后才逐渐发展起来的,但是目前国内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研究热情却有胜于欧美学者之势。中国融入到全球经济浪潮的现实需要特别是中国入世前后产生的众多理论和现实问题使得中国的国际经济法学者不可能无动于衷。然而,正是由于其发展的历史很短,并且具有跨学科的边缘性和多门类的综合性的特点,国内外国际法学者直到现在虽然广泛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术语,但是对这一术语的内涵与外延仍有种种不同的见解。虽然学界经过多年讨论对国际经济法的独立性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对它的调整范围及其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或学科的关系还是争论不断。这种理论研究上的学术纷争对法律实务工作者并未产生一定影响,但是对法学教学却非常重要。这一问题不解决将直接影响到教学工作中国际经济法课程及其他相关课程教学内容的合理设定。
当西方学者可能更偏好于处理和解决该领域不断产生的现实问题,国内学者却更关注学科的理论性和科学性并习惯于建构学科的完整合理的结构以使其更趋体系化。目前国内多数学者认为国际法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和国际私法,而欧美学界对国际法并没有这种具体的划分。上个世纪80年代,国内国际经济法学者曾广泛讨论过国际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关系问题。最后,以姚梅镇为代表的多数学者认为国际经济法不再是国际法的一个分支而应是一门独立的学科。目前,国内多数学者持“大国际经济法说”,即对国际经济法做广义理解,“国际经济法所调整的法律关系,并不限于政府间或国家与国际组织相互间的关系,而且还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个人、法人、企业团体相互间的关系”。这样,国际经济法既包括国际法、也包括国内涉外经济法,既包括调整国家间及国家与国际组织间经济关系的公法、也包括调整跨国私人平等主体间商事关系的私法,既调整国际纵向经济关系、也调整国际横向商事关系。目前,国内多数国际经济法教材的内容体系是按照这种对国际经济法的广义理解来安排的。然而,随着国内国际法学者对国际经济法基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左海聪教授为代表的诸多学者开始对广义国际经济法说做深刻思考,从而发现以广义国际经济法说为基础而构建的理论存在着内在矛盾。
典型的例子是如果持广义国际经济法说,我们很难准确地归纳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他首先从对欧美日学者对国际经济法的不同理解入手,提出了国际法的四部门说,即将广义的国际经济法分为国际经济法和国际商法,这样国际法被分为国际公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和国际商法。国际商法主要是调整跨国私人平等主体间带有私法性质的商事关系,在国外被称为“InternationalCommercialLaw”,“InternationalTradeLaw”,“Internatio nalBusinessLaw”,“TransnationalCom-mercialLaw”,“InternationalBusin essTransactions”等。而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家间及国家与国际组织间带有公法性质的经济管理关系。国际商法和国际经济法调整的是性质完全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
这种对国际经济法的狭义上的理解目前获得了许多国内国际法学者的支持和认同。事实上,虽然国际经济法从国际法(实际上是现在的国际公法)中分离出来,但是二者的调整对象却依然具有相似的特征。虽然国际公法调整的是国际上的政治军事外交等关系而国际经济法主要调整国际经济关系,但是二者总体上都是主要调整具有公法性质的国际法律关系。因此,左海聪教授也将国际经济法理解为国际经济规制法。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欧美多数国际法学者虽然潜意识使用国际经济法这一术语,但是在编写教材时,却将带有公法性质的GATT/WTO法律制度作为国际经济法的主要内容而基本未涉及国际商事交易规范的内容。国际商法的内容基本上是由私法学者研究。这样,国际经济法或者更具体、更准确地说世界贸易组织法正和国际环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航空法、国际人权法、国际劳动法等国际法律领域处于同等地位,同是国际法的特殊部门。
二、国际经济法课程的教学内容
笔者虽然在授课中参照使用根据广义国际经济法学说编写的教材,但在理论上及教学实践中赞同狭义国际经济法说。将国际商法从国际经济法中分离出来对教学实践非常重要。如果在国际经济法56、64或72学时里,既要讲授国际商事交易规范和国际私法中的跨国商事统一实体规范、又要把GATT/WTO法律制度及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国际税法和国际经济争议解决法律制度讲透几乎是不可能的。如果授课教师将国际贸易法作为国际经济法课程的重点(事实上,这已是目前国内各法学院校的国际经济法课程授课的通例),对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