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牌样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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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牌样式

一、为规范教育收费行为,完善监督管理措施,增加透明度,治理乱收费,学校决定实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

二、教育收费公示制度是学校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网络等形式,向社会公布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便于社会监督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收费政策,保护学生及其家长自身合法权益的制度。

三、凡上级规定的教育收费,包括学杂费、择校费等均应实行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批准机关及文号)、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等。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实行收费减免的政策也应进行公示。

四、学校要在校内通过公示栏、公示牌、网络等方式,向学生及家长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及时向学生家长报告本学期学校收费情况,让学生家长了解学校的实际收费与规定的收费是否一致。

五、在学校内外显著的地方设立的公示栏、公示牌的制作材料、规格、样式,应根据实际情况及动态管理、长期置放和清楚方便的要求进行规范。要尽可能独立置放,位置明显,字体端正,实用规范。遇有损坏或字迹不清的,学校要及时更换、维修或刷新。

六、教育收费公示的内容,事前必须经过龙岗区物价部门的审核。公示收费的内容,要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项目、标准及范围。禁止将越权收费、超标准收费、自立项目收费等乱收费行为通过公示“合法化”。

七、遇有政策调整或其它情况变化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学校要主动、及时与龙岗区物价部门做好教育收费政策信息的沟通、传递工作,并做好学校公示栏、公示牌及网络的更新维护工作。

八、学校要加强对教育收费公示制度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乱收费,按规定应公示而未公示的收费,或公示内容与规定政策不符的,学生有权拒绝缴纳,并有权向物价和教育行政部门举报。

为坚持“依法收费,规范操作”的原则,使学校规范收费制度落到实处,特制订本制度。

一、学校收费实行校长负总责制度。学校任何收费均须经校长审核、依法审批后执行。未经校长批准或授权,不得收费。

二、学校实行收费公示制度。学校通过公示栏、校园网、致家长的一封信、有关会议等形式向师生、家长和社会公示,告知各种收费内容。在学校醒目位置,设立收费公示栏,接受校内外监督。未经公示(公示栏或校园网),不能收费。

三、学校服务性收费实行申报审核审批制度。未经申报、审核和审批,不得收费。

四、对于“非学校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批示、上级指令、校长知晓的制度。无政府书面批示,无上级书面指令,校长不知晓,不得代收。

五、学校实行收费票据规范管理制度。收费开收据,使用规范收据。

六、学校执行自愿性收费项目合理合法,且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对于自愿性收费,需有自愿承诺的依据。

七、学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对所收学杂费、择校费等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八、学校实行规范收费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坚持校长负总责,谁违反、谁渎职、谁失职、谁负责。违规、渎职、失职均要视情节轻重及危害程度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与考核、奖惩、晋升、聘任等挂钩,特别严重的要交由职能部门依法论处。

九、学校成立教育收费检查领导小组。学校教育收费检查领导小组在学校党组织的

领导下,定期对学校收费进行检查、评议,及时向学校党总支反馈学生、家长意见。

十、学校成立义务价格监督小组。做到知情、参与、监督。

一、为建立健全教育收费领导责任制,进一步规范教育收费,深入治理和严肃查处各种教育乱收费行为,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要严格履行有关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教育收费的规定。违反规定进行乱收费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教育乱收费责任追究,应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继续对已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实施收费的;

(二)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的;

(三)违反规定以赞助费、捐资助教款、建校费等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或实物的;

(四)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接受社会服务类代购或服务,或在学生中从事商业性推销活动的;

(五)强制或变相强制学生征订教辅材料、课外读物、报刊杂志的;

(六)不按规定公示收费依据、项目、范围和标准的;

(七)违反规定跨学期或跨学年收费的;

(八)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乱收费行为。

四、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承办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未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直接作出教育收费行为,导致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二)承办人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致使审核人、批准人未能正确履行审核、批准职责,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三)虽经审核人、批准人审核批准.但承办人不依照审核、批准事项实施具体收费行为,导致教育乱收费后果发生的。

五、对教育乱收费行为涉及的审核人或批准人,应按下列情形之一追究责任:

(一)承办人提出方案或意见有错误,审核人、批准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未予纠正,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在追究承办人责任的同时,还要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二)审核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的正确意见,经批准人批准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和批准人的责任;

(三)审核人不报请批准人批准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审核人责任;

(四)批准人不采纳或改变承办人、审核人的正确意见,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五)未经承办人拟办、审核人审核,批准人直接作出决定,导致教育乱收费行为后果发生的,追究批准人责任;

(六)批准人应认真履行校长责任制,对违反本制度规定追究承办人、审核人责任的,也将按校长责任制规定追究相应批准人的责任。

六、要按照情节轻重和社会影响程度,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实旋责任追究,情节恶劣、后果严重、社会反响强烈的,按照下列情形之一从重追究责任:

(一)把违反规定收取的费用用于发放奖金、补贴或挥霍浪费的;

(二)违反规定开支学生代管费、校服费、住宿费或侵占学生利益的;

(三)发现教育乱收费行为后,不按规定时限进行自查自纠的;

(四)在有关部门调查乱收费过程中,不积极配合或出具虚假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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