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徽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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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徽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维护国徽的尊严,加强国徽的悬挂、制作和国徽图案的使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徽的重要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要增强国家观念,尊重和爱护国徽。根据《国徽法》规定,凡应悬挂国徽的机构,都必须依法悬挂国徽,确保悬挂国徽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格国徽的悬挂、使用及制作。按照《国徽法》第十二条规定,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分别为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须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国办函〔2006〕12号)明确要求,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天津三五二二工厂、河北廊坊天平国徽厂、辽宁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市吴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苍南县华徽铝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制作,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不得用于私人庆吊活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三、加强国徽悬挂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徽法》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悬挂及其图案使用实施监督管理。同时,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做好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悬挂国徽及其使用国徽图案的宣传、指导工作。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徽法》各项条款,搞好自查自纠,对违反《国徽法》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对国徽及其图案使用管理不当的要及时进行规范和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