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国徽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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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国旗国徽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国旗国徽的通知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国旗国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02•【字号】延州政办发[2008]20号•【施行日期】2008.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旗、国歌、国徽正文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管理、规范使用国旗国徽的通知(延州政办发〔2008〕20号)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正确升挂国旗、悬挂国徽,对于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提高民族自信心,发扬爱国主义精神具有重要意义。

针对当前一些单位升挂国旗、悬挂国徽不规范,违反《国旗法》和《国徽法》规定的问题,经州政府同意,现就规范升挂国旗、悬挂国徽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国旗法》规定,州、县(市)和乡(镇)国家机关、司法部门、口岸、学校、驻军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升挂国旗。

二、重要节假日,各级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应当升挂国旗,企事业单位、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以及广场、公园等公共活动场所,有条件的可以升挂国旗。

三、举行重要会议、重大庆典、纪念活动、大型文化体育活动、会展活动等,可以升挂国旗。

四、提倡机关重要会议室、领导人办公室以及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办公室,规范地插挂国旗。

五、州、县(市)人大常委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办公场所,应当悬挂国徽。

六、严格按照《国旗法》和《国徽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国旗、国徽,做到规范严肃。

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国旗的升降和国旗、国徽的日常保养维护,不得升挂悬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

重要节假日及庆典活动升旗,过后要及时收回。

七、辖区政府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升挂及国徽的悬挂实施监督管理。

近期,各县市要对本辖区内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情况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及时纠正不规范的做法,对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01•【文号】国质检监[2005]392号•【施行日期】2005.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的通知(2005年11月1日国质检监[2005]3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为了做好国徽生产企业的重新指定工作,受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牵头制定有关国徽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条件的规定,组织生产企业的申报、评估、考察、评选并提出认定意见。

目前,总局已经完成了《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细则》(见附件)的制定工作,已经专家审定,并经国务院办公厅同意,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国徽生产企业,深入学习领会《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细则》的各项要求,积极按规定程序提出申请,并于2005年11月 7日前将企业申请指定的书面材料报总局监督司。

联系人:张亮联系电话:010—82262226,136****4185传真:010—82260197电子邮箱:zhangl@aqsiq.gov.cn附件: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细则附件:国徽产品定点生产企业认定细则受国务院办公厅委托,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具体负责国徽生产企业重新指定的相关具体工作,制定有关国徽定点生产企业基本条件的规定,组织生产企业的申报、评估、考察、评选及提出认定意见。

为了做好此项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参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考核办法,特制定本认定细则。

本认定细则适用于以铝合金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作的用于悬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以其他材质制作的国徽亦须参照本细则。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9.20•【字号】宁政办〔2022〕67号•【施行日期】2022.09.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宁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9月20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印章制发机关及规格、式样、字体第三章印章刻制、启用及废止程序第四章印章使用审批程序第五章印章使用管理第六章附则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范印章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签名章,包括市政府,市政府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单位、部门管理机构和市政府直接批准成立的市级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及其办公室,以及其他名称中冠以“宁德市人民政府”字头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机关(单位)〕刻制的(行政)印章、钢印、印模和主要负责人签名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电子印章、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红头文件所用套印。

第三条印章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便捷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确保印章管理安全规范化。

第二章印章制发机关及规格、式样、字体第四条宁德市人民政府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形,由省政府制发。

第五条各机关(单位)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关(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政府制发。

确需使用钢印的机关(单位),其钢印直径不得大于4.2厘米,不得小于3.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政府制发。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28•【字号】浙工商广〔2017〕5号•【施行日期】2017.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浙工商广〔2017〕5号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商事制度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明确监管职责,创新监管方式,建立和完善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等有关规定,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现就加强全省户外广告事中事后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概念和范畴本意见所指户外广告是指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等发布的广告,包括利用户外场所、空间、设施并以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霓虹灯等载体发布的广告,利用交通工具、水上漂浮物、升空器具、充气物、模型的表面发布的广告,利用地铁设施、轻轨设施、地下通道以及在汽车站、火车站、公交站、码头、机场候机楼内外设置的广告。

二、进一步明确户外广告监管职责本省户外广告监管采用省局、市级局、县级局、基层所(分局)四级监管体系。

各单位应明确自身管理职责,有效开展户外广告监管工作。

(一)省局监管职责。

省局负责拟订全省户外广告监管的政策措施、办法,组织、指导全省户外广告监管活动,组织监测巡查全省户外广告发布情况,指挥查处各地户外广告严重违法行为,协调省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户外广告监管。

(二)市级局监管职责。

市级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市户外广告监管活动,指导建立完善户外广告监管工作制度,组织开展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和日常监管,指挥查处或直接查处辖区户外广告严重违法行为,协调市级有关部门共同加强户外广告监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及标志制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及标志制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及标志制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12.15•【文号】国质检办[2004]545号•【施行日期】2004.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及标志制作、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4年12月15日国质检办[2004]545号)各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认监委、标准委,总局各司(局),各直属、挂靠单位:现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及标志制作、使用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徽及标志制作、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维护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局徽及标志的庄重性和严肃性,规范局徽及标志的制作、使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质检总局局徽及标志是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的象征和标志。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局徽由国徽、蛇杖、天平、长城、橄榄叶组成,深蓝底色,除国徽外,其他部分均为金黄色。

局徽整体形状为圆形盾牌,寓意安全与保护;国徽是国家的象征和标志,表示国家质检总局依照国家的法律、法规行使职权,维护国家利益;深蓝底色,象征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科学的管理与严谨的技术;蛇杖由交缠在橄榄枝上的两蛇和伸展的双翼组成,为国际通用标志,代表国际贸易;天平代表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工作的公正性与准确性,圆规与等角三角形寓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体现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执法标准的统一;长城表示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的执法把关职能;环绕的橄榄叶,象征和平与发展,借寓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事业蓬勃发展。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标志由国家质检总局英文缩写字母AQSIQ变化组成,以正三角形为基本型,图形为蓝色。

xxx规范使用国旗、国徽、国歌自查整改报告

xxx规范使用国旗、国徽、国歌自查整改报告

规范使用国旗、国徽、国歌
自查整改报告
某学校
2019年9月25日
某某学校规范使用国旗、国徽、国歌自查整改报告根据新乡市教育局关于组织开展国旗、国徽、国歌规范使用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和某市教体局关于在全市教育系统开展国旗、国徽、国歌规范使用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校立即组织全校教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并由政教处、总务处立即对学校所有场所使用的国旗、国徽、国歌情况开展深入认真细致的自查,现将检查及整改情况汇报如下:
一、我校升旗台有一个旗杆并悬挂国旗,各班教室黑板正上方悬挂国旗展板,校园内其他地方没有违规使用国旗、国徽、国歌的现象。

二、为了维护国旗、国歌和国徽的尊严,规范使用国旗、国徽、国歌我校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
1、组织全体教职工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2、各班通过主题班会宣传学习有关国旗、国徽、国歌的法律法规知识,自觉规范使用国旗、国徽、国歌。

3、坚持每周举行一次升国旗仪式、并保证悬挂的国旗完整无损。

凡是大型纪念活动、升旗仪式都能准确规范地使用国旗、国徽和国歌。

经过自查整改,我校能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使用国旗、国徽和国歌。

下一步,我校将继续加大对规范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体师生规范使用国旗、国徽、国歌制品及图案的自觉性,以实际行动自觉维护国旗、国徽、国歌的尊严。

某学校
2019年9月25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9.26•【文号】银发[2001]315号•【施行日期】2001.09.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2001年9月26日银发[2001]31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总行制定了《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在执行中若有问题,请及时报告。

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应对所辖分支机构的印章和管理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如发现与本管理规定不符的印章,应在2001年底之前,按管理权限重新制发。

附:中国人民银行印章管理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结合中国人民银行(包括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管理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第一条中国人民银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中国人民银行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一),由国务院制发。

第二条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中国共产党中国人民银行委员会字样,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二),由中共中央制发。

第三条中国人民银行各司局,各直属企事业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印章为圆形,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三、图四),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发;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各部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党委,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金融监管办事处,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党委(党组)印章为圆形,直径为42厘米,中央刊党徽,党徽外刊党的机构名称,文字自左而右环行排列(见附件图五),由中国人民银行党委制发。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文资[2012]16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有关中央管理企业:为进一步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2012年12月22日附件: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央文化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与变动情况,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19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中央文化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财政部负责统一制定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制度,负责产权登记监督管理、汇总和分析工作,统一印制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和产权登记表。

第四条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中央文化企业产权登记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中央文化企业负责本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申请、审核、检查等监督管理相关工作,并对申报产权登记事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旗国徽使用管理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旗国徽使用管理的通知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旗国徽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06.29•【字号】宣政办秘〔2021〕38号•【施行日期】2021.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规范国旗国徽使用管理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对我市国旗国徽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了调研,指出了我市存在国旗应挂未挂、国徽悬挂不规范等问题。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国旗升挂和国徽悬挂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的规定,现就规范国旗国徽使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每个公民和组织都应当严格遵守《国旗法》《国徽法》,维护国旗国徽的尊严,尊重和爱护国旗国徽,依法使用国旗国徽。

二、根据《国旗法》《国徽法》规定,应当升挂国旗的机构和场所,应当将国旗早晨升起,傍晚降下,遇有恶劣天气,可以不升挂。

应当悬挂国徽的机构和场所,应按照《国徽法》要求悬挂国徽。

三、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使用国旗及其图案,公民在庄重的场合可以佩戴国徽徽章,表达爱国情感。

四、国旗及其图案不得用作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和商业广告,不得用于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情形。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商业广告;日常用品、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私人庆吊活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五、全市各地各单位要严格按照《国旗法》和《国徽法》规定的范围和方式使用国旗国徽,做到规范严肃。

升挂国旗和悬挂国徽的单位,要指定人员负责国旗的升降和国旗国徽的日常保养维护,不得升(悬)挂或者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国徽,不得倒挂、倒插或者以其他有损国旗尊严的方式升挂、使用国旗,不得随意丢弃国旗国徽。

渝办发[2002]49号

渝办发[2002]49号

渝办发[2002]4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现将《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二年三月二十二日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规定1997年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重庆市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印章管理规定》(渝办发[1997]9号),对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政府机构的变化,该《规定》有的内容已不适应管理需要。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各单位印章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公安部关于村民委员会印章制发使用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52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印章管理的通告》(渝府发[2001]110号),结合本市实际,现对我市国家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管理作如下规定:一、印章的规格、式样和制发(一)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印章一律为圆形,中央刊国徽或五角星。

(二)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颁发。

(三)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4.5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机关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议事协调机构、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派出机构的印章,直径为4.5厘米,由市人民政府制发。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由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制发。

(四)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内设机构及市属学校(除大专院校外)、医院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印章直径为4.2厘米;市属大专院校印章直径为4.5厘米。

中心小学积极开展国旗、国徽、国歌规范使用自查整改工作报告

中心小学积极开展国旗、国徽、国歌规范使用自查整改工作报告

中心小学积极开展国旗、国徽、国歌规范使用自查整改工作报告根据教体局关于开展国旗、国徽、国歌规范使用自查整改工作的通知,近日,我校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国旗、国徽、国歌规范使用自查行动。

我校领导高度重视国旗、国徽、国歌规范使用自查工作,把此工作和“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结合起来,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专人立行查摆,对学校相关使用情况进行了排查。

在自查行动中,我校多措并举,对国旗、国徽、国歌使用管理乱象展开集中整治。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校长亲自抓,党员带头,少先队积极参与,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二是建立整改台账,严格落实整改,要求各位教师、各班持续开展排查,发现问题立即上报;发放国旗、国徽、国歌规范使用管理自查整改工作登记表,安排专人对上报的问题建立整改台帐,根据上报情况,逐项查看整改情况;对自查不细新发现问题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再学习再教育,切实提高政治站位。

下一步,我校将继续拓宽宣传渠道,强化宣传教育,通过微信公众号、周一升国旗国旗下演讲、晨会、主题班会、主题黑板报等方式,不断提高全校师生相关知识知晓率,在全校师生中形成自觉依法维护国旗、国徽、国歌权威和尊严的良好风气,切实激发我校师生的爱国情怀。

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

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7.07.09•【文号】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施行日期】1997.07.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废止有关工商行政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4月18日实施日期:2008年4月18日)废止中央组织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通知(工商办字[1997]第18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党委组织部、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是中国共产党的象征和标志。

为切实加强管理,使党旗党徽的制作、销售和使用规范化,维护党旗党徽的尊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办公厅1996年9月21日印发了《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制作和使用的若干规定》(中办发〔1996〕25号),中共中央组织部分别于1996年11月19日和12月12日发出了《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定点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组通字〔1996〕49号)和《关于中国共产党党旗党徽供应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组建字〔1996〕13号)。

上述规定、通知发布后,执行情况总的是好的。

但近来,发现一些企业违反规定制作、销售和使用党旗党徽,损害了党旗党徽的尊严。

为保证党旗党徽质量,维护党旗党徽制作、销售和使用的严肃性,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中办发〔1996〕25号和中共中央组织部组通字〔1996〕49号、组建字〔1996〕13号文件精神,现就加强党旗党徽定点生产、内部销售和使用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根据中办发〔1996〕25号和组通字〔1996〕49号文件精神,党旗党徽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在国旗国徽定点生产企业中,指定部分企业(名单附后)制作。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3.03.19•【文号】体办字〔2003〕43号•【施行日期】2003.03.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体育正文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的通知体办字〔2003〕43号各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办公厅二OO三年三月十九日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国家体育总局各类印章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印章管理的规定》(国发[1999]25号)、《关于各级党组织印章的规定》(中办发[1983]37号),结合我总局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印章的种类、规格、式样、制发(一)国家体育总局印章一枚,印模一枚,圆形,直径5.0厘米,中央刊国徽,国徽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务院制发。

(二)国家体育总局钢印一枚,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发。

(三)国家体育总局办公厅印章(以下简称办公厅印章)一枚、印模一枚,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国家体育总局制发。

(四)中共中央纪委驻国家体育总局纪律检查组印章一枚,直径4.2厘米,中央刊镰刀锤子图案,图案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中共中央纪委制发。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监察局印章一枚,直径4.5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驻国家体育总局自左而右环形,监察局自左而右横行,由监察部制发。

(六)各司、局及直属单位的印章,圆形,直径4.2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办公厅制发。

(七)各直属单位钢印,圆形,直径4.0厘米,中央刊五角星,五角星外刊单位名称,自左而右环行,由办公厅制发。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进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志及标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进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志及标识实施方案的通知

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进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志及标识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波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2.14•【字号】甬政办发[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改进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志及标识实施方案的通知(甬政办发[2011]3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关于改进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志及标识的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第9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十四日关于改进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志及标识的实施方案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内容和区域不断延伸,广大市民群众对执法工作和队伍形象要求也在逐步提高。

但现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管理存在不统一、不规范等诸多问题,给群众带来辨识混乱,对执法队伍形象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队伍整体形象,树立执法队伍公信力,根据《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实施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2009〕170号)的有关规定,决定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志及标识的改进工作,并制定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以中心城区新一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改进和采购工作为契机,按照“规范统一、注重形象、符合执法保障要求”的基本思路,做好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制式服装、标志、标识改进工作,切实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及城市管理协管员的着装要求。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新款制服、标志、标识按此方案正式实施,城市管理协管员的着装及标志、标识保持不变。

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县(市)城管执法人员的制式服装、标志、标识纳入统一管理,切实强化队伍规范化建设。

在具体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工作原则:--统一部署、分步实施。

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教育系统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教育系统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教育系统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0.01.16•【文号】教党〔2020〕11号•【施行日期】2020.0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宣传思想文化工作,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教育部党组印发《教育系统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教党〔2020〕1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教育工作部门、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部属各高等学校党委、部省合建各高等学校党委:《教育系统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已经部党组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教育部党组2020年1月16日教育系统关于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的工作方案为推动《新时代爱国主义教育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在教育系统扎实开展深入、持久、生动的爱国主义教育,着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实践、“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深刻认识中国共产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进行的革命、建设、改革实践是爱国主义的伟大实践。

完善立德树人体制机制,加快构建大中小学一体贯穿、循序渐进的教育体系,着力通过颂扬先进形象、打造有效载体、营造浓厚氛围、激发爱国情感、利用重要仪式、激励使命担当等途径砥砺爱国奋进。

加强政府、学校、家庭、社会育人力量整体协同,教育引导广大师生从感性到理性、从自在到自为,激发爱党爱国爱社会主义的巨大热情,凝聚奋进新时代、实现民族复兴的磅礴伟力。

——坚持长短衔接,将传承民族精神与弘扬时代精神相结合。

引导师生了解中华民族的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从历史中汲取营养和智慧,广泛开展党史、新中国史、改革开放史教育,将培养青年制度自信作为重要一环,引导广大师生牢记红色政权是从哪里来的、新中国是怎么建立起来的,不断增强“四个自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的通知(法发<1993>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法庭的名称、审判活动区布置和国徽悬挂问题,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97次会议讨论通过,现通知如下,望遵照执行。

一、法庭的名称审判法庭是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依法开庭审理各类案件的法定场所。

人民法院用于审判工作的整体建筑称为“审判法庭”,其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屋称“法庭”并冠于序数,为:第一法庭、第二法庭等。

人民法庭的房屋建筑中专门用于开庭审理案件的房屋称为“法庭”。

二、审判活动区布置法庭由审判活动区和旁听区组成,以审判活动区为主,保证审判活动能够依法顺利进行。

1.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刑事案件时,其审判人员、公诉人员、辩护人员及被告人的位置安排,暂仍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司)发<1985>11号”文件的规定执行(见附图1)。

2.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民事,经济、海事、行政案件时,审判活动区按下列规定布置:审判活动区正中前方设置法台,法台的面积应满足审判活动的需要,高度为20至60厘米。

法台上设置法桌、法椅,为审判人员席位。

审判长的座位在国徽下正中处,审判员或陪审员分坐两边。

法桌、法椅的造型应庄重、大方,颜色应和法台及法庭内的总体色调相适应,力求严肃、庄重、和谐。

法台右前方为书记员座位,同法台成45°角,书记员座位应比审判人员座位低20至40厘米。

审判台左前方为证人、鉴定人位置,同法台成45°角(见附图2、3)。

国徽整改情况汇报

国徽整改情况汇报

国徽整改情况汇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徽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我单位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认真开展国徽整改工作,现将整改情况向各位汇报如下:一、整改背景。

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各单位对现有国徽标识进行全面梳理,严格规范标识使用,确保国徽标识的合法、规范、统一。

此次整改是为了更好地彰显国家形象,提高国徽标识的权威性和统一性。

二、整改范围。

我单位此次整改涉及的范围包括办公楼标识、文件封面、印章、会议标识等各类国徽标识。

在整改过程中,我们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对标识的使用进行了全面梳理和规范。

三、整改措施。

为了确保整改工作的顺利进行,我单位采取了以下措施:1.成立整改工作小组,明确责任人,制定整改计划和时间表;2.对现有国徽标识进行逐一排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3.加强对标识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相关制度;4.对相关人员进行国徽标识使用规范的培训,提高全员意识。

四、整改效果。

经过我们的努力,整改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1.国徽标识的使用得到了规范,统一性得到提高;2.国徽标识的合法性得到了保障,使用规范得到了有效落实;3.相关人员对国徽标识的重要性和规范使用有了更深刻的认识。

五、下一步工作。

下一步,我单位将进一步加强对国徽标识的管理和监督,不断完善相关制度和规范,确保国徽标识的合法、规范、统一。

同时,我们也将继续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和宣传,提高全员对国徽标识使用规范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六、结语。

国徽整改工作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持之以恒地加以推进。

我单位将一如既往地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不断加强管理和监督,确保国徽标识的合法、规范、统一。

同时,也希望各位能够共同努力,共同维护国徽标识的尊严和权威,为国家形象的展示和提升做出应有的贡献。

感谢各位对国徽整改工作的支持和配合!国徽整改工作小组。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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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国徽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以下简称《国徽法》),维护国徽的尊严,加强国徽的悬挂、制作和国徽图案的使用管理,经省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国徽的重要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一切组织和公民都要增强国家观念,尊重和爱护国徽。

根据《国徽法》规定,凡应悬挂国徽的机构,都必须依法悬挂国徽,确保悬挂国徽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二、严格国徽的悬挂、使用及制作。

按照《国徽法》第十二条规定,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企业统一制作,其直径的通用尺度分别为100厘米、80厘米、60厘米。

在特定场所需要悬挂非通用尺度国徽的,须报国务院办公厅批准。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指定悬挂用国徽制作企业的通知》(国办函〔2006〕12号)明确要求,悬挂的国徽由国家指定的天津三五二二工厂、河北廊坊天平国徽厂、辽宁沈阳市亚东徽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安徽兴皖玻璃钢制品有限公司、浙江温州市吴氏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浙江苍南县华徽铝业有限公司等6家企业制作,未经指定的企业不得制作悬挂用国徽。

国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商标、广告,不得用于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不得用于私人庆吊活动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规定不得使用国徽及其图案的其他场合。

三、加强国徽悬挂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徽法》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徽悬挂及其图案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同时,各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要做好对所辖区域内各单位悬挂国徽及其使用国徽图案的宣传、指导工作。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对照《国徽法》各项条款,搞好自查自纠,对违反《国徽法》的情况要及时纠正,对国徽及其图案使用管理不当的要及时进行规范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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