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企合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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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企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我校各单位积极开展与校外各单位的交流合作,拓展教育资源,促进教育发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规范我校各单位对外签署合作协议,保证学校的切身利益,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学校各类校企合作。

第三条全校校企合作项目由对外联络合作处统筹协调,实施归口管理。

第四条开展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是国家支柱产业或通用产业类企业,有着良好业绩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有较高合作诚信度。校内各单位在签署合作协议前,要对合作企业的信誉与实力做详细调研并将调研报告送交校企合作处审批;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得承诺超过学校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应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实训室、科研中心的基本设置条件,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并能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第六条为规范校企合作项目的管理,我校实行项目审批制度。校企合作处审查校企合作项目总体情况,重点审查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企业资质;科技处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学校学科建设规划,审议学科先进性、装备先进性、技术先进性,评价本校教师科研参与度;教务处评价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评价学

生实践教学参与度;设备管理部门进行成本效益审查,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招生就业处审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可行性;财务处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校企合作项目合同需有法律顾问审核。

第八条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对外联络合作处组织审核,初审后报主管校长审定。校企合作项目应由主管校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第九条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部(含中心),应对合作项目的时机把握、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校企合作处。

第十条合同期限在3年(含3年)以上的校企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对校企合作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

第十一条校内各单位收到的各类关于校企合作的文件(包括参加会议发放的文件),要及时送交校企合作处归口管理。校企合作协议签署生效之后需将一份协议原件报对外联络合作处校企合作部备案存档。

第十二条教研科是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教研科管理范围。

第十三条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

立台帐,单独收支和核算。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四条承办合作项目的部和合作企业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室符合学校校企实验室设置条件的,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或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十五条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归学校,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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