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品牌创建评比表彰奖励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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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评选表彰在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中做出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激励自治区各级按照“培育品牌、发展品牌、保护品牌”工作重点,大力开展农产品品牌创建,提高品牌意识和创建能力,建立“培育有效、经营有方、管理规范、带动力强”的品牌创建长效机制,构建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体系,推动自治区现代农业由生产型向市场经营型转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成立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全面指导评选表彰工作,确定评选表彰名额和审定评选最终结果等。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秘书五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决议,组织实施全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和沟通协调等各项管理工作。各地、州、市和自治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结合实际设立相应的领导机构或办事机构,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的评比表彰工作。评比活动一般每年组织一次。

第三条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工作本着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

第二章评比范围

第四条

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范围包括: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各新闻媒体;自治区范围内各级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以及在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等。

第三章评比内容

第五条各地州市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各县(市)人民政府评比内容主要是在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中发挥引导作用情况,工作机制、扶持奖励政策、培育服务机制到位情况,以及创建效果情况。

第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直属机构,中央驻疆有关单位,各新闻媒体评比内容主要是在农产品品牌创建中落实责任、发挥服务、宣传推动和保护作用情况。

第七条

自治区范围内各级从事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评比内容主要是在农产品品牌创建中发挥主体作用情况,创立品牌、发展品牌、宣传品牌,带动作业发展情况。

第八条

个人评比内容主要是在农产品品牌创建中勤勉尽责、甘于奉献、勇于创新,在创建活动得到社会和行业广泛认同,在农产品品牌培育、发展和保护中贡献情况。

第四章评比方式和机构第九条

评比工作采取各地州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评、推荐领导小组检查、审核确定表彰对象,向社会公示和进行表彰的方式。

第十条

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机构分为评定机构和推荐机构。

(一)评定机构。领导小组及其组织的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对各地州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自评、推荐情况进行检查、审定。

(二)推荐机构。由各地州市、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及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推荐。

第五章奖项设置

第十一条

设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先进奖,用于表彰在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和贡献的各州市、县(市),自治区各有关单位、个人。其中:设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先进地州市奖3名,获奖地州市每个奖励10万元;设先进县市奖10名,获奖县市每个奖励5万元;设先进单位奖若干名,获奖单位每个奖励2万元;设先进个人奖若干名,每个奖励5000元。

第十二条

设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优秀奖,用于表彰在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的优秀农业产业化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专来协会。其中:设农产品品牌创建优秀一等奖1名,奖励30万元;二等奖3名,每个奖励10万元,三等奖8名,每个奖励5万元。

第六章评比程序

第十三条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评比程序分为自评、推荐、检查、审定和公示。

(一)自评。各地州市依据本办法及其评比标准,对本级其所有属县(市)、企业及合作社的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进行自评。自治区各有关部门依据本办法及其评比标准进行自评。自评工作应于当年10月底前完成,形成自评报告正式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推荐。各地州市在自评的基础上,推荐出先进县(市)、优秀经营组织(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专业协会)和先进个人的候选名单,根据要求填写申报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候选先进县(市)名额一般不超过当地县(市)的30%。优秀经营组织的候选名额一般在各地自评企业前五位产生。先进个人的候选名额由自治区领导小组按当年实际情况进行确定,推荐机构依据自治区确定的名额,结合实际进行推荐。先进地州和自治区先进单位的候选推荐,直接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各地和自治区各单位自评情况进行推荐。推荐工作应于当年11月底前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送领导小组各成员审阅。

(三)检查。自治区领导小组根据推荐情况,组织检查评比工作组依据本办法及其评比标准采取分组分片全面检查或抽查的形式,对推荐机构推荐的先进候选进行检查。检查工作应于当年12月底前完成,检查结束后形成检查意见,报自治区领导小组作为审定先进候选重要依据。

(四)审定和公示。自治区领导小组组织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各地自评情况、推荐情况和自治区检查情况,对候选先进资格、先进事迹等进行审查、确定,粼选出当年度先进候选名单,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一

周。如无重大反映,专定评审委员会形成评审结果,报领导小组审定,产生当年度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先进地州市、先进县(市)、优秀经营组织、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审定工作应于当年度自治区农村工作会议前完成。

第七章表彰与罚则

第十四条

通过评比获得先进(优秀)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先进(优秀)”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进行表彰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十五条

通过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荣誉称号和在后期经营中因质量和信誉问题发生“砸牌子”现象的,领导小组将撤销其称号、收回其荣誉证书和相应的物质奖励,并不得再次参加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评比表彰活动。

附件2:

自治区农产品品牌创建活动先进集体

(优秀企业)申报表

(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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