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终止后可否主张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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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可否主张违约责任
合同终止后可否主张违约责任
司法实践中,对于解除合同能否适用违约金责任的
问题存在较大的争议。一种意见认为,合同解除是合同自始失去
效力,赔偿损失的范围不包括可得利益的损失,按照《合同法》
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
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因此被违约方不能
提出给付违约金的要求。另一种意见则持截然不同的观点,认为
被违约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
笔者赞同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合同解除后违约责任条款仍然有效。合同解除是合同权
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合同法》第98条规定:"合同的权利
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其中的结算和
清理条款,当然也应当包括违约金条款。因此,在合同因为一方
违约而另一方依法解除的情况下,合同约定的违约条款仍然是合
法有效的,被违约一方仍然可以请求违约金之给付。
2、不支持要求给付违约金与合同法立法目的不符。合同法的
立法目的显然是鼓励交易,鼓励甚至奖励守约,而不是鼓励违约。在因违约导致一方行使解除权的纠纷中,常常存在非违约方的损
失难以计算或者损失过小的情况。如果非违约方不能主张违约金
给付请求权,合同就容易出现随时终止的危险。此时,违约方往
往就会规避义务,主动表示要求解除合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
不履行合同以促使对方行使解除权。人总是趋利的动物,这只会
导致更多的人因此违约,从自己的违约行为中获得不正当的利益,交易秩序将会处于极度的不稳定之中。这显然与合同法目的是不
相符的。而在诸如诉讼中的委托代理合同、技术合同中委托开发
合同等以智力劳动成果为客体的合同中,代理人或开发人的损失
总是难于计算的,如果不赋予他们违约金请求权,将使他们受到
极为不公正的待遇,法律将失去维护公平原则的底线。
3、民法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支持被违约方解除合同后可请求
违约金。许多合同在诸如"如付款方无故解除合同,价款不退;收
款方解除合同则应返还价款",或者"如一方无故解除合同,应给
予对方违约金X元"等约定。按照意思自治的基本民法原则,只要
不违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双
方真实意思表示的合同都可以成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因此,如果
我们否决非违约方在此种纠纷中要求对方给付违约金的权利,显
然妨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这与民法的基本精神是不相符合的。
4、我国的违约金制度是一种补偿性为主,惩罚性为辅的制度。在本质上,合同当事人在多数场合里约定的违约金是对受害方的
损失进行填补。因此,非违约方向违约方主张的违约金并不是可
期待利益,而只是待弥补的损失。当然,按照《合同法》第一百
一十四条的规定,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
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予以适当减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