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准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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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出资人准入要求
一、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一)基本条件
(1)确属集中管理企业集团资金的需要,经合理预测
能够达到一定的业务规模。
(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银监会规定
的公司章程。
(3)有符合规定条件的出资人。
(4)注册资本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5)有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
且在风险管理、资金管理、信贷管理、结算等关键岗位上至
少各有1名具有3年以上相关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
(6)财务公司从业人员中从事金融或财务工作3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5年以上的人员应当不低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7)建立了有效的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体
系。
(8)建立了与业务经营和监管要求相适应的信息科技
架构,具有支撑业务经营的必要、安全且合规的信息系统,
具备保障业务持续运营的技术与措施。
(9)有与业务经营相适应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
和其他设施。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二)出资人条件
一家企业集团只能设立一家财务公司。财务公司的出资
人主要应为企业集团成员单位,也包括成员单位以外的具有
丰富行业管理经验的战略投资者。
1、申请设立财务公司的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拥有核心主业。
(2)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期,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的资产总额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资产总额的30%。
(3)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按规定并表核算的成员单位营业收入总额每年不低于40亿元人民币,税前利润总额每年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
(4)现金流量稳定并具有较大规模。
(5)母公司成立2年以上,具备2年以上企业集团内部财务和资金集中管理经验。
(6)母公司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的实收资本不低于8亿元人民币。
(7)母公司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
理方式,无不当关联交易。
(8)母公司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9)母公司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
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10)成员单位数量较多,需要通过财务公司提供资金
集中管理和服务。
(11)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成员单位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
(3)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4)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5)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6)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
(7)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8)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9)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银监会认可
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10)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3、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作为财务公司出资人,
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
(2)有3年以上经营管理财务公司或类似机构的成功
经验。
(3)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部控制机制和健全
的风险管理体系。
(4)财务状况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5)入股资金为自有资金,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
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
(6)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财务公司股权(银监会依
法责令转让的除外)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
(7)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
50%(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会计报表口径),银监会认可
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8)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30%(银行业金融机构除外)。
(9)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金融机构的,除应符合上
述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资信良好,最近2年未受到境内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
(2)满足所在国家或地区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
(3)战略投资者为境外金融机构的,其最近1个会计年度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亿美元,且银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
(4)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已经与银监会建立
良好的监督管理合作机制。
(5)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成员单位以外的战略投资者为非金融企业的,除应符合
上述规定的条件之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2)经营管理良好,最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3)该项投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
(4)银监会规章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单个战略投资者及关联方(非成员单位)向财务公司投
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且投资入股的财务公司不得超过
2家。
4、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财务公司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