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哲学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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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哲学史
西方法哲学史的一、二、三、四
一个主题——什么是法
两个主线——自然法与实在法(法的应然与实然)
三个派别——自然法学、分析法学、社会法学
四个阶段:古代(古希腊罗马时期法学)
欧洲中世纪
近现代法学(17、18世纪至20世纪)
当代法学(二战以后,20世纪60、70年代以后至今)
基本线索:古典自然法学——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社会法学——自然法学战后复兴——三大学派鼎立(论战)————三大派相互靠拢——非法学思潮的影响
什么是法(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与法的现象是相对应的概念,是沿用哲学上的本质与现象这对认识论范畴分析法律问题的一个逻辑思路。法的本质是与法的现象相对而言的一对范畴
法的本质研究,是追求法的现象存在的初始原因和最终根据。即指法律产生、发展、变化的最终根据,法律本质研究则是揭示这种根据。
法的本质与现象的关系
法的本质:是法的内部联系,是法区别于其他事物的根本属性,是深刻的、稳定的属性,只能通过抽象思维来把握。
法的现象:法的外部联系,是人们通过感官就可以感知到的法的外部特征。
西方法哲学关于法本质的学说
对已有的非马克思主义法的定义进行了解对理解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有重要意义。神意说。理性说。权力说。意志说。规律说。命令说。规则说。工具说。判决说。连带关系(行为说)。社会控制说。
马克思主义对法的本质的认识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基本思想是其历史唯物主义思想的组成部分。这个学说的特点:1,唯物的;2,辨证的。
即把法律现象归结为社会现象,把社会现象最终归因为经济现象,把经济现象归源于生产方式,并且从生产力的发展以及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中,认识和把握法律的本质。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观点
法律在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体系中,一方面,法律是人的有意识活动的结果,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另一方面,法律的内容最终是由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所以,法律的本质表现出一定的层次性。
1,法律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律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
3,这个意志的内容最终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西方法哲学的主要发展
1、古希腊的正义和法治观念
2、罗马法学
3、欧洲中世纪法学
4、西方近代法学
5、多元化的现代西方法学
古希腊公元前8世纪——前3世纪
特点:(1)城邦小国寡民,并非统一的国家。(2)各城邦法律不同。(3)不存在法律职业。两大对立的城邦法律体系:斯巴达,雅典。古希腊是正义、法治思想的源头古希腊三杰之一:苏格拉底
苏格拉底没有著作留存,其思想体现在其弟子柏拉图、色诺芬的著作中。
主要观点:道德规范的混乱是由于在知识上没有确定是非善恶标准所致。
遵守法律是一种美德,因此守法就是正义,遵守法律是道德的要求。
古希腊三杰之一:柏拉图plato
主要著作:《理想国》《政治家》《法律篇》正义思想、理性思想
何谓正义——理性支配欲望,精神支配肉体;正义即和谐,各守本分。法律是理性的命令,立法的最高标准是善德。人治思想——法治思想古希腊三杰之一:亚里士多德
百科全书式的学者主要著作:《政治学》《雅典政制》《尼各马可伦理学》
关于法的定义:(正义性、普遍性、平等性、可变性、权威性)法治思想,法治的定义古罗马法的发展阶段公元前5世纪——公元6世纪
罗马城邦法时期:公元前753年—公元前218年。主要在罗马城邦内部有效。以古板、保守为特色。
罗马国家法时期:公元前218年—公元235年。罗马法的施行地域扩大到环地中海地区。以衡平为特色。
罗马—希腊化时期:235年—565年。帝国重心东移。以国家制定法、法典化为特色。
罗马法的体系(罗马法学家的划分)
公法——造福于公共利益与私人的法律。私法——调整私人之间利益关系的法律。私法体系又可分为:市民法——适用于罗马公民;最高裁判官法——适用于帝国所有自由人;万民法——适用于一切人类。裁判官法与万民法被认为是“自然法”的体现。
私法又可分为人法、物法、债法。
罗马法学家集团
公元1世纪开始出现,(1)答复:解答私人及公共机构有关法律问题的咨询;(2)办案指导:但并不直接参与辩论;(3)编撰:起草法律文件;(4)著述。
426年“引证法”,规定“五大法学家”(巴比尼安、盖优士、乌尔比安、保罗斯、莫特斯丁)的解释为权威解释,如其中有不一致意见,取决于多数;仍有疑问,以巴比尼安学说为准。
法典(查士丁尼国法大全)
《查士丁尼法典》:按年度汇编的历代皇帝敕令,12卷。528—534年。
《学说汇纂》:历代法学家著述摘录。50编。503—533年。
《法学阶梯》:法学教科书。4卷。533年。
《新律》:查士丁尼死后编纂的新法令,12卷。按内容分卷。565年。
中世纪王国政治制度
西欧中世纪王国一般无常备军、无赋税、官僚制度,层层分封,依靠下属贵族的效忠。
王权受到三方面的制约:(1)教会,(2)地方领主,(3)部落习惯。因此较早出现王权有限的观念。格拉提安论证“君主要受其法律约束并依法生活”。
中世纪法学思想
元化的法学(世俗法学、教会法学)教会法学的积极方面
上帝面前一律平等宗教权与世俗权分立
经院哲学家:托马斯·阿奎纳(《阿奎纳政治著作选》)原罪论、君权神授论
教权统一思想注释法学(前、后)
三R运动(roman\ renaissance \religon)罗马法的复兴、文艺复兴、宗教改革运动西欧逐渐恢复的商品经济需要统一的法律基本准则,罗马法得以普及。
罗马法复兴的影响:(1)为全欧法律提供了理想的样板,(2)在传授普及中进一步总结发展了罗马法的原理,(3)造就了一批职业法学家,(4)逐渐指导各国的法律改革。
古典自然法学代表人物与著作
早期:[荷兰]格老秀斯:《战争与和平法》;[英]霍布斯:《利维坦》
中期:从人的理性推出人的权利。[英]洛克:《政府论》;[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法]卢梭:《社会契约论》
后期:理论的具体应用,如潘恩参与《人权宣言》,杰弗逊参与《独立宣言》,汉密尔顿参与美国《1787年宪法》起草工作([美]潘恩:《潘恩选集》、杰弗逊、汉密尔顿:《联邦党人文集》)
古典自然法学主要观点
自然权利、人权概念的提出社会契约论
人民主权学说(主权在民)分权与制衡理论、法律公意说
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解决国家权力正当性问题;成为资本主义法治建设的基本理论西方近代法学
历史法学派代表人物梅因、萨维尼
历史法学与自然法学的分歧:经验主义与理性主义之争;法的普适性与民族性之争。
发掘法律中的历史因素,运用历史比较方法,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提出的理性,反对自然法所使用的假设、推理方法,主张实证方法,研究起源。
[英]梅因:《古代法》(商务印书馆)
“所有进步的社会运动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德]萨维尼:《论当代在立法和法理学方面的使命》(中国法制出版社)
“法是民族历史发展所决定的民族共同意志和民族共同信念”(民族精神)德国哲理法学派代表人物康德、黑格尔
康德代表作:《道德形而上学原理》(法的形而上学原理)黑格尔代表作:《法哲学原理》哲理化的自然法法的应然和已然、法与理性问题
功利主义法学边沁Jeremy Bentham (1748-1832)
功利主义哲学思想(趋利避害)为最大多数人增进最大的幸福是立法遵循的原则。
《政府片论》《立法原理》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代表人物[英]奥斯丁:《法理学范围的限定》[英]密尔:《论自由》
“法律命令说”,实在法概念、运用实证主义的方法,用可以度量、权衡、计算的方法研究分析实在法。19世纪中期,标志着作为独立学科的法学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