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结构营销中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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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结构营销中心工程承包合同书

发包人:(以下简称发包人)

承包人:(以下简称承包人)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钢结构营销中心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钢结构营销中心建筑安装工程

1.2工程地点:**市高新区

2、承包方式

本工程采取总价包干承包方式,包工、包料、包造价、包质量、包安全、包工期、包验收。包安全文明施工增加费、包赶工补偿费和税金等一切费用。

3、承包范围

3.1承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图中(含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土建、粗装饰(发包人认可的标准)、管内配线的配合工作、感应门、幕墙、门窗、外立面夹芯板、等;

3.2具体内容详见发包人确认的正式设计施工图纸。

4、开、竣工日期:

4.1开工时间: 20 年月日,以发包人下达的开工报告为准。

4.2竣工时间: 20 年月日

4.3总工期:个日历天。

5、工程质量

5.1 工程质量等级:合格。

5.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与规范为依据。

5.3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当地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仲裁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按过错责任大小分别承担。

6、合同价款

6.1本工程合同包干总价为31.1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拾壹万壹仟元整。

6.2本包干总价包含了:为完成该项目所需的主材费、辅材费、机械设备使用费(含各类设备进出场)、人工费、运输保险费、管理费、税费、各项施工技术措施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及扬尘污染控制费、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为配合发包人生产所需所作的工序调整,合同工期内赶工引起的各种材料人工设备损耗及增加费等所有费用。

6.3合同签订后,因投标时工程量、材料价格等计算的错误,承发包双方均无权要求增加或减少。

6.4合同签订后任何国家政策性调整以及市场材料价格涨跌均不调整本包干总价。

7、结算方式

7.1本工程按包干总价万元进行结算,结算依据:以发包人确认的施工图为准,如在施工中承包人未施工或未按要求施工的部分,均按实际施工部分实测实量予以结算。

7.2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结算办法:执行《湖南省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2006年版)按直接费另加8%的综合税费进行结算;主要材料单价执行《**建设造价》2013 年第3 期,造价信息中无单价可查的材料必须报发包人成控部以及**集团成控中心、审计中心审核签字确认后才能作为结算的依据,人工费调整,按*建价[********号**市的最低工资标准。辅材、机械费、脚手架和模板等周转材料单价按定额价执行,不作调整。

7.3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洽商,中间不办理结算,等工程完工后与主合同工程一并结算(超过5万以上的单项变更另签合同)。

7.4承包人必须于竣工验收之日起40天内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经双方核对完毕后报**集团成本控制中心和集团审计中心审计,最终结算以集团审计中心审核的为准。

8、工程款支付

8.1本工程不支付预付款。

8.2工程全部完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价的75%。

8.3结算完毕后付至结算总价的95%;余款作为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期贰年(保证期起始时间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签收日期),质量保证期满后1个月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8.4每次支付工程款时,承包人必须开具符合工程所在地税务部门要求的建安发票,作为收款依据。

9、履约保证金

9.1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三个工作日内向发包人缴付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壹万元,该履约保证金作为承包人保证严格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担保,承包人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发包人有权依本合同,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赔偿。

9.2履约保证金不计算利息,在承包人严格履约的情况下,只按所缴纳的本金如数退还:工程竣工后10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保证金。

10、发包人权利与义务

10.1移交工地包括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交如下内容:

10.1.1水、电等施工管线进入工地的接点、容量和时间。

10.1.2施工场地及临时设施场地,进场道路。

10.1.3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并进行现场交验。

10.2提供施工图及技术要求,进行交底工作。

10.3负责与其相关单位的协调工作。

10.4负责督促工程施工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负责隐蔽工程的检查验收。

11、承包人权利与义务

11.1负责对承包人所有员工进行遵纪守法以及安全文明施工教育,确保所有员工遵纪守法、遵章守纪,并承担其员工因违法乱纪导致的一切责任和费用。

11.2遵守发包人制定的各项现场管理制度及规定,服从发包人的统一调度与指挥。按工程所在地相关法规规定及发包人要求编制现场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组织和管理施工全过程。

11.3负责因施工原因引起的纠纷协调并承担费用。负责因违反文明施工规定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1.4 负责工程竣工验收交付发包人之前的工程成品、半成品保护。凡成品、半成品被盗、损坏均由承包人负责赔偿、修复。

11.5按发包人要求的时间及时将施工中的建筑垃圾以及工程完工后所拆除临时设施的垃

圾清理外运。如果承包人不清理外运的,由发包人组织清运,清运费用按承包人工程结算总价的 5 %从工程结算中扣除。

11.6 承包人必须自行组织施工,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不得转包。

11.7 保证不拖欠农民工工资,否则,发包人有权先期从承包人提供的履约保证中支付,不足部分将从应付工程款、剩余工程款、结算工程款中扣除,承包人必须在事后3日内补齐履约保证金,如承包人在发包人账面上的资金额不足,发包人有权追缴,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1.8 承包人施工用水、电须安装水、电表计量。由发包人协助临时电水接入,水电费用由承包人交给发包人。

1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及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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