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困难及对策
否立案基本都 由初查来决定 。初查 既是对案件线索 的
线 索 的具体情 况和 实 际需要 来选 择和 确定 初查 突破
口。 查办过程 中以哪方 面事实为切人点开展工作 . 因受
办案人员 主观认识 、工作方法等 因素 的影响也各有不 同。 再次是调查范围及查 办深度 随意性大。 受举报材料
筛选和过滤 。 也是对有价值 的案件线索 的深化和发展 .
位。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
( ) 查 工作 缺 乏 全 局 观 念 , 一 初 工作 随 意性 大
着不确定 的因素。二是 办案人 员的素质不能适应新时 期反贪工作 的需要 。职务犯罪 侦查人员 大多没有经过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 自身特点所决定 .在案 件的初 查 工作 中, 如何 开展工作 。 工作 开展到何 种程度 。 受办 案人员 的主观影响较大。首先是 对案件 全局缺 乏整体
定被调查人 . 然后才能 围绕着事实收集和 固定证据。 这 种情况下 开展初 查工作 .对是 否有犯 罪事实发生存在
、
现 阶段初查 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在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中 .初 查工作 还存在 着许 多 问题 .与诉讼活动对初查工作的要求还 有相当大的差 距。 初查是侦查 的准备和基础 , 侦查是初查 的继续和深 入。 很显然 . 初查在侦查案件的立案环节 中处于中心地
职 务犯罪 初查工作 的困难及对策
文 赵冉冉 ◎
初 茎黧
为了进一步判 明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和是否需要立案 侦查而进行 的初步调查活动 。 一些举报材料的真伪 . 能
认识 , 工作方法随意性 大。 在不违背初查工作 原则 的情 况下 .办案人员可 以依据 自己对案件 的整体把握来选 择不 同的初查方法 。 其次是 突破 口选择 的随意性大 。 尤 其对那些涉及多起举报事实 的案件线 索 .要根据举报
新刑诉法背景下检察机关加强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思路
2 0 1 4 ・1 ( 中) ◆ 司 法 天 地
新刑诉 法背景下检 察机 关加强职 务犯罪 初查工作 的思路
李凌斌
摘 要 初 查是检 察机 关查 办职务犯 罪 案件 的重要 环节 , 是指检 察机 关反 贪 污贿赂部 门、 反 渎职侵 权部 门在 职务犯 罪 立案 前, 对 自己发现 或受理 的控 告 、 举报 等案件 线 索材料 进行 分析 、 鉴别 , 并 对该 线索进行 的秘 密调 查活动 。随 着新刑诉 法 的 实 施, 新刑 诉 法确 立 “ 不得 强 迫 自 证 其 罪” , 同时将辩 护人 介入提 前 至侦 查阶段 , 进一 步促使 检察 机 关正 面接 触被调 查对 象之 前 必须获 取充足 证据 , 而这些 都必 须依赖 高效 、 完善 、 规 范 的初 查 工作 。 因此 , 加 强职务犯 罪案件 初 查工作 在新 侦查模 式 中显
情况 发生 。 实行 讯 问过程 全程 同步录音 录像 制度 , 既有利 于保 证 查工 作的首 个规 范性文 件 。反贪 部 门一方面 要做 好 《 规 定》 的落 犯 罪嫌 疑人 的人 身权利 , 也有 利 于降 低办案 风险 , 还 可 以防止 犯 实, 使初 查工作在 程序和 实体上 符合 法律 的要求 ; 另 一方面 , 要在 罪 嫌疑 人在 庭 审过程 中翻供 以及 非法 证据 排 除规则 被不 当利 用 初 查工 作 的精 细 化上下 功夫 , 用理 性化 初查取 代 经验型初 查 。 科
得 尤为 重要 。
关键 词
新刑 诉 法 检 察 职务 犯 罪 初 查 作 者简 介: 李凌斌 , 浙 江省 台州 市人 民检 察 院反 贪污 贿赂局 。
中 图分类 号 : D 9 2 5
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
全县人民检察院关于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的报告我代表县检察院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我院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情况,请予审议。
一、查处职务犯罪工作基本情况和主要作法X年以来,我院立案侦查贪污贿赂案件16件23人、立案侦查渎职案件3件31人,其中大案12件19人、要案3件3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260余万元。
在办案中突出重点加大力度,案件数量和质量都有了新的提高。
一是加强查办案件的组织领导。
院党组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工作的重中之重,由检察长亲自抓、分管检察长具体抓,其他分管检察长和各部门配合抓,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带动其它业务工作全面发展,形成了全院一盘棋的工作格局。
每年年初,院党组都专门召开会议研究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半年听取工作进度汇报,并及时对办案情况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了办案力度不减、数量不减、质量不减。
二是突出办案重点,加大打击力度。
我院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把服务发展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严肃查办以权谋私和权钱交易的案件,重点岗位和关键部门不作为、乱作为的失职渎职案件,以及其他各类危害经济发展的职务犯罪案件。
办案中既严肃查办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的“小官大贪”,又积极查办发生在决策层、管理层的大要案件。
X年以来,立案侦查国家涉农资金管理、社保资金管理、国家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中发生的贪污案件5件10人、贿赂案件9件13人、挪用公款案件2件2人、玩忽职守案件3件3人、滥用职权案件1件2人,有力打击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过程中的职务犯罪。
积极参加省院部署开展的“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和“涉农惠民扶贫补贴”两个专项行动,立案侦查环境领域系列贿赂案件3件3人,为全省打击农村环境连片整治职务犯罪提供了突破口。
在“涉农惠民扶贫补贴”专项行动中,立案侦查泥草房改造、涉农直补工作中发生的贪污案件5件10人、玩忽职守案件1件25人,保障了国家涉农惠民政策的贯彻落实。
依法规范高效办理省院、市院交办的大要案件。
办理了省院交办的工程建设领域滥用职权和行贿案件1件2人、涉嫌商业贿赂的单位行贿案件1件3人、受贿案件2件2人,严厉打击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净化了市场环境。
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初查工作的改进与规范
20 0 9年 7月
江 西行 政 学 院 学报
Ju a fJa i d nsmt n isi t o m lo in mi i a t i n tu e o t
Vo . I I1. NO. 3
J 12 o u.0 9
职 务 犯 罪案 件线 索 管理 及初 查工 作 的 改进 与规 范
件线索 的保密问题 , 线索信息不畅通 , 个检察人员对 案件线 各 索的收集 、 线索管理 、 线索 初查 , 到是否立案的过程 , 有着相当 大的 自由裁量权 , 往往会导致权力失控。因此 , 本文就 职务 犯 罪案件线索管理及初查 工作 中存 在 的问题 , 提出一些 改进 与 规 范 的建 议 。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线 索 管 理 及 初 查 工作 存 在 的 问 题 ( )案 件 线 索 管理 的 不 规 范。 一 1 案件线 索 管理 的多 头化 。控 告 申诉部 门下设 举 报 中 . 心 , 门对 案件 线索进 行 管理 , 专 但却不 能涵盖 所有 的案 件线 索 。其 中 , 口到举 报 中 心 的 线 索 多 半 是 群 众 向 检 察 机 关 的 归 控告申诉部 门直接举 报 的线 索 , 而职务犯 罪案件 侦查部 门 自
一
、
告 申诉 部门 , 了完成上级 院的业务考 核评 比, 为 办案人员往 往 片面追求初查数量 , 扩大初查 范围, 而轻视初查质 量。受案后 对举报线索分析研 究不够 , 初查计划简单粗放就 匆忙 上阵 , 最 终 造 成 举 报 线 索 流 失 , 纵 了 犯 罪 嫌 疑 人 , 现 查 处 和 打 击 不 放 出 力 的状 况 。 2 案件初查缺乏 必要 的制 约。根 据 《 事诉 讼法 》 8 . 刑 第 6 条规定 : 人 民法 院 、 民检 察 院或者 公安 机关 对 于 报案 、 “ 人 控 告 、 报和 自首的材料 , 举 应当按照管辖范 围, 速进行 审查 , 迅 认 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 , 当立案 ; 应 认为没 有犯 罪
职务犯罪初查制度的完善
侦 查 部 门视 具 体 情 形 做 出 自行 初 查 、指 定 初 查 、终 结 侦 查 、继 续
2 后天 不 良 。当 前 ,由于 初 查制 度没 有一 套 系统 性 的 法 律 规 初 查 等 决 定 。三 是 落 实 人 民 监 督 员 监 督 工作 。当前 ,人 民 监 督 员 . 定 ,导 致 了各 地 做 法 不 一 , 查手 段 粗 糙 , 有相 当大 的 盲 目性 对初查工作具体 内容和流程的监督还没有具体法律规定 , 侦 具 要进一
重 要 的作 用 , 是 由 于这 一 制 度 先 天 不 足 后 天 不 良 , 致 在 现 实 委 、监 察 、审计 、公 安 、工 商 、税 务 、安 监 、等 部 门 合 作 ,优 化 但 导 ・ 中遭 遇种 种 困 境 ,原 有 作 用 未 能 得 到 良好 发 挥 。具 体 表现 如 下 : 信 息资源。 4 强 化 初 查 监 督 。侦 查 权 跟 其 他 司 法 权 力 一 样 ,比较 接 受 严 .
台之 后 。 第 9 条 规 定 传 唤 、 传 持 续 的时 间最 长 不 得 超 过 十 二 际经验来看 , 索和运用这些侦查 手段 是非 常必要 的。但是 , 其 2 拘 探 运 小 时 。 “ 二 小 时 ” 的 刚 性 规 定 , 检 察 机 关 造 成 了相 当大 的 用 这 些 手 段 必 须 遵 循 严 格 的 程 序 规 则 , 检 法 司 四 部 门 可 以联 合 这 十 给 公 办 案 压 力 , 使 检 察 机 关 抛 弃 过 去 的 疲 劳 战 术 , 在 立 案 前 采 取 制 定 相 应 的 规范 ,对 特殊 侦 查 手段 的 使 用 对 象 、条件 、范 围 、方 迫 而 大 量 的 调 查 工 作 , 集 精 准 的 证 据 以 确 保 顺 利 立 案 , 止 出现 撤 式 、时 限 、获 取 的 证 据 的 效 力 等 进 行 严 格 的 界 定 , 决 防止 侦 查 搜 防 坚 案 等 被 动 局 面 出现 。 权 的 滥 用 。二 是 着 力 提 高 侦 查 人 员 的素 质 ,培 养 侦 查 谋 略 , 于 善 不 可 否 认 , 查 制 度 自确 立 以来 ,在 职 务 犯 罪 侦 查 方 面 挥 了 制 定可 行 的 初 查 策略 。 是重 视 建 立 立 体 的合 作 网络 。 于 与 纪 初 三 善
职务犯罪案件初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对策
关 于检察机关 的初查活 动只在 《 人民检察 院刑事诉 讼规则》 这一 具有 司法解释性 质的规范性 文件 中有 表述 ,如 则》 第 1 8条规定 2 中,对 初查阶段不得 限制被调 查对象 的人 身 自由和财产权利进 行了禁 止性规定 。而对查 询和调 取证据材料的范围和 内容都没有 明确的规定 , 同时 ,该 司法解释 对初查 的规定并无明确的刑事诉讼法律依据。 22 凋查 手段受限 ,调查能 力不适应 。司法 实践中 ,案件线索 初查效 . 果 不 佳 ,主 要 有 两 个 方 面 的原 因 :一 是 从 客 观 条 件 上 看 ,调 查 手 段 单 通 过初 查 活 动 , 既 要 达 到 初 查 的 目的 ,又 必 须 在 合 法 的 范 围 内 进 行 ,但 由 于 法 定 措 施 的 缺 乏 , 导 致 初 查 手 段 的 力度 和 分 寸 难 以 准确 把 握 。二 是 从 渊 查 主 体 看 ,初 查 能 力 薄 弱 。相 对 立 案 后 的 侦 查 ,初 查 更 具有更强 的秘密性特征 ,更强调 经验积 累 ,对各种不确 定性 因素 的把 握能力 和综 合性知识 的丰富程度 ,对承办人 分析案件线 索 ,判 明初 查 方 向 ,确 定 仞 查 重 点 ,调 整 初 查 思 路 ,果 断 获 取 证 据 以 及 准 确 把 握 提 请立 案时机 等方 面的能力要 求更 高 ,而 目前高 素质 的初查人 才不 足 ,
一
,
还 不 适 应 实 际需 要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23 监督机 制不够完善 ,初查 行为有待规范 。初 查活动监督控制机 制 . 不够健全 ,在诸多方 面存在漏洞 ,导致对初 查活动 的监 督成为对 自侦 重要关 系人的通话资料 ,可能侵犯公 民的通信权 ,个别检察 人 员甚 至 工 作 监 督 的 薄 弱 环 节 ,实 践 中 因初 查 活 动 不规 范 而 发 生 问 题 的情 况 有 : 存在违法使用强制措施 ,变相羁押被调查人等严重 问题 。 管理不 当 ,使 有价值 的案件线索 流失 ;分析 不够细致 ,使初查偏离 方 1 初查效果 不够确定 ,立案决策 风险增 大。 由于检察机 关调查对象 向;应变能 力不够 ,错失 初查之 机 ,只求应 付 上级 ,图形式 ,走过 场 . 3 : 涉 嫌 犯 罪 的关 键 信 息 往 住 必 须 通 过 立 案后 的 侦 查 手 段 获 得 , 因 此 存 初 等 等 。 查 到 一 定 程 度 后 ,决 策 者 经 常 会 面 临 两难 选 择 , 如 以 初 查 中 收 集 的 资 3 对 策 建议 料 决 定 立 案 。则 可 能 引 发 撤 案 、不 起 诉 甚 至 无 罪 判 决 ,刑 事 赔 偿 的 巨 31 埘初查 的性 质进行必要 的确立 。职务犯罪案件 的初查 ,是检察机 . 大风险 ,如仍 以间接的非侦查 手段继续初 查 ,则 可能丧失寺 案最佳 时 关通过必要 的调查 ,以确认 是否存在 犯罪事实 ,是否追究 有关人员刑 机 , 并 导 致 被 调 查 人 使 用 各 种 手 段 对 抗 调 查 ,为 调 查 工 作 制 造 障 碍 ; 事 责 任 为 目 的 的 专 门性 活 动 ,从 其 调 查 的性 质 的 ,具 有 司 法 审 查 性 , 如 分 析 初 查 资 料 后 决 定 不 立 案 ,则 可 能 产 生 犯 罪 行 为 得 不 到 追 究 ,事 从调查 的内容看 具有司法 目的性 ,应 以法定形式 确立初查 地位 ,使其 实 上 放 纵 犯 罪 的 问 题 ,进 而 产 生 不 良的 社 会 影 响 。 成 为 刑 事诉 讼 的 一 个 法 定 阶 段 。 _ 1 初查 标准 条件过 多 ,侦查 内容虚 置。 由于立 案以 “ . 4 存存 犯 罪事 32 对初查 的措施进行 必要的加强 。在一 般情况下 ,明确初查 措施 的 实”为条件 ,初查活动必须以此为核心 ,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实践 中, 普遍 范 围。初查 时 ,赋予检察 机关除 拘留 、逮捕 和搜查 、扣押 、冻结 为保障案件质量 ,避免 出现错案 问题 ,检察 机关不得将 主要精 力放在 等直接 妨碍被调查对象人身与财产权利之外的所有调查措施 ,立案后 , 案件的初查上 ,并将 初查结案标 准接近或 等同于侦 查终结标准 。只有 由此 取得的材料可 以直接做 为刑事证据 使用 。在特 殊情况下 ,增设初 已经取得 了证 明犯罪 的主要或 关键的证据 ,至少是诸 多犯罪事 实中 的 查措施 的类型 ,如 涮查 中,检 察机关针 对有确凿证 据证明确有 恶意 串 项已被查 实的条件下 ,才觉得 “ 妥” “ 稳 , 踏实” ,才敢下决 心立案 。 通他 人 ,毁灭证据 等严 重妨碍 司法调查 行为的被调查 人 ,可 以先行拘 而立案后 ,侦查T作往 往只有起 到扩大办案 效果 ,转化 或 固定证 据的 留交 公 安 机 关 执行 。 作用 ,使 诸 多侦查措 施 被 闲置 ,侦查 资源 被浪 费 ,使侦 查 内容处 于 33 对初 查 的 监 督 进 行 必 要 的 深 化 。赋 予 初 查 者 以 更 大 的 权 力 ,有 与 . “ 虚 空 ” 状 态 。 之相 适应的监督制 约机制 ,完 善初查 的内外监督体 系 ,对初查 行为全 15 初 查 结 果 不 透 明 ,影 响社 会 和 诣 稳 定 。控 告 、 申 诉 、检 举 是 宪 法 程 监 督 。 根 据 初 查 的特 点 ,对 初 查 活 动 的 监 督 ,应 坚 持 “ 程 秘 密 , . 过 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 ,人 民群众 积极参与反 腐败斗争 ,是保 障检察机 结果 透明” 的原则 ,设立初查 案件执法 档案 ,初查后 立案 的,初 查执 关 查 办 职 务 犯 罪 作 深 入 进 行 , 取 得 成 效 的 根 本 所 存 。 初 查 必 须 秘 密 法档 案 做 为 侦 查 阶段 执 法 档 案 的 一 部 分 ,初 查 后 不 立 案 的 ,单 独 建 立 进 行 ,应 是 对 其 过 程 而 言 ,并 不 意 味 着 对 其 结 果 的封 闭 。 因 此 ,初 查 执 法 档 案 ,并 送 本 院 纪监 察 部 门 对 初查 活 动进 行 事后 监 督 。 完 成 后 ,在 严 格 控 制 的适 度 范 围 内 通 告 初 查 结 果 ,取 得 群 众 的理 解 和 34 对初查 的能 力进行必要 的提高 。侦查人 员应不 断提高 自身修养 , . 信 任 ,十 分 必 要 。但 在 实 践 中 ,对 群 众 署 名 举 报 的初 查 后 ,将 结 果 答 增 强 能 力 培 训 ,加 强 经 验 交 流 ,丰 富 知 识 层 次 ,从 而在 初 查 中避 免 出 复��
现阶段职务犯罪初查的困境及出路之浅析
些消极影响。通过对初查工作的具体分析 ,现阶 段 职务犯 罪初 查工作 还存 在 一些 问题 。 失的。虽然最高人 民检察 院的 《 民检察 院刑 事 人 现 阶段职务 犯罪 初 查存 在 立法上 的不足 诉讼规则》 和 《 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
一
、
在我 国现行 的 《 刑事诉讼法》 中 ,并没有 明 确地对初查予以规定。 《 刑事诉讼 法》第 8 6条规
案件中得到广泛应用 ,但由于与初查相关 的一系列 问题 上 缺乏具 体 的规定 ,从 而使 初查 工作 程序处 于
一
虽然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 《 民检察院刑事诉 人 讼规则》 和 《 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若干 问题 的决定》 对初查作 了 比较 系统全 面的规定 , 但总共也仅仅只有九条 ,这对于检察机关查处职务 犯罪,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显然不够。检察机关查
现象 给检察 机关 进行 职务 犯罪初 查 带来 一定 困难 。 ( )初 查 活动 随意性 大 二 司法实 践表 明 ,初 查 在检察 机关 查办 职务 犯罪
没有明确的定论 ,这也是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初 查获取证据的效力时常产生纷争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 、现 阶段职 务犯 罪初 查实践 中存在 的 问题
定 :“ 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 人 案、控告、举报和 自首材 料,应当按照管辖范 围, 迅速进行审查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干问题的决定》对 《 刑事诉讼 法》未规定 的初查 作 了较为详尽的规定 ,但这实质上是由最高人 民检 察院行使了本应 由全 国人大 常委会行使 的 “ 于 关 法律、法令条文本身需要进一步明确界限或作补充
办 职务犯罪 的 司法实践 表 明 ,初 查确 实存在 着许 多 不规 范之处 与影 响办案 质量 的 问题 ,这 不仅 影 响到 反贪 办案 的成效 ,影 响到群 众 的举 报积极 性 ,而且 容易造 成执法 不公 ,执 法不 严 ,不利 于职务 犯罪 侦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
职务犯罪初查的现实困惑及完善路径[摘要]初查是我国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一个重要环节,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同时,初查活动在实践中也遇到了种种问题和困惑,本文试图分析其不完善之处,并对初查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职务犯罪;初查;困惑;完善初查是检察机关为了适应查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的需要,在长期实践基础上形成的一套查案机制。
当前,初查已成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案件不可或缺的步骤。
但由于初查的法律地位不甚明确,办案人员在初查工作中常遇到种种问题与困惑。
对此,笔者认为,积极探讨初查制度的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初查制度,不仅符合高检院提出的改革侦查机制、规范侦查活动的检察改革要求,同时也有利于检察机关进一步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
一、职务犯罪初查的特点初查是检察机关对案件线索在立案前依法进行的审查,包括必要的调查[1] 。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出台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初查制度进行了规定。
从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的实践来看,初查程序的特点主要有:初查以秘密调查为主,公开调查取证较为少见。
在调查方式上,以外围调查为主,逐步掌握涉案对象的基本情况,为案件顺利侦破打下基础。
除了实名举报的案件外,初查一开始即直接接触相关知情人员的较少。
在切入点上,贪污、挪用公款案件常常围绕资金流向开展调查,贿赂案件则多以行贿人和关键知情人为突破口。
在手段上,初查多以收集书证为主,通过查阅单位账目或者与职能部门协同获取相关信息,发现可能存在的犯罪事实。
一般而言,初查阶段不易直接获得言词证据,即使通过技术侦查等手段获得犯罪事实,也需要进行证据转换。
总的来说,初查为检察机关是否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立案侦查提供了依据,在职务犯罪侦查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已成为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不可或缺的程序。
二、职务犯罪初查的存在问题与困惑初查程序在查办职务犯罪过程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但是,职务犯罪初查程序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与困惑,表现在:(一)被调查对象拒绝配合时的困境《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规定,在举报线索的初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勘验、鉴定、调取证据材料等不限制被查对象人身、财产权利的措施[2] 。
职务犯罪案件经验做法
职务犯罪案件经验做法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以非法手段获取私利或者给国家、集体、他人造成损失的行为。
职务犯罪严重危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对于这类犯罪案件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经验做法。
一、加强预防预防是最好的治理,对于职务犯罪案件,预防工作尤为重要。
首先,要加强对公职人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其次,要建立健全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加强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管理。
最后,要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和教育,让公众了解职务犯罪的危害和后果,增强对职务犯罪的警惕性。
二、加强侦查对于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是关键。
侦查人员要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够熟练掌握各种侦查技巧和手段。
在侦查过程中,要注重证据的收集和保护,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同时,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审讯和讯问,掌握其犯罪事实和证据,为后续的审判工作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
三、加强审判审判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最终解决方式。
在审判过程中,要坚持依法审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注重证据的审查和鉴定,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在量刑时,要根据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进行量刑,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四、加强执行执行是职务犯罪案件的最后一道关口。
在执行过程中,要坚持依法执行,确保判决的有效性和权威性。
同时,要注重对被害人的保护和救助,帮助他们恢复损失和重建信心。
在执行过程中,要加强对犯罪嫌疑人的监管和管理,防止其再次犯罪。
总之,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需要有一定的经验做法。
加强预防、加强侦查、加强审判和加强执行是处理职务犯罪案件的关键。
只有坚持依法治理,加强制度建设,才能有效地预防和打击职务犯罪,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权威。
职务犯罪立案前调查程序和措施的完善
职务犯罪立案前调查程序和措施的完善【关键词】职务犯罪;调查程序;措施;完善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不断进步,检察体制改革也在逐步深化,为应对《律师法》和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后所面临的新的执法办案环境,我们的职务犯罪侦察机制必将进行重大结构性的调整,作为整个职务犯罪查办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职务犯罪立案前的调查程序和措施也需要进行优化和整合。
根据目前职务犯罪立案前调查程序和措施的现状及其存在的问题,特提出几点改进意见。
一、职务犯罪立案前调查措施的运用及其存在的问题职务犯罪立案前的调查包括案件线索的发现、对线索的核实与分析以及对案件线索的初查,立案前调查的重点是对案件的初查。
随着执法环境的不断改变,现行的调查模式、手段、方法、措施等已经难以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传统调查方式没有根本改变,技术调查手段运用不多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检察技术得到了一定的提高,但我们的主要依靠一支笔、一张纸的调查模式却没有得到根本转变,技术调查手段基本没有有效运用到调查实践当中,调查手段科技含量较低是我们立案前调查的现状。
(二)调查理念没有根本转变,由供到证的调查思想依然指导着调查工作实践由于我国长期奉行以侦查为中心的模式,以嫌疑人口供为定案依据,导致司法实践中,有千方百计获取嫌疑人口供的习惯,有时甚至进行刑讯逼供。
因此,立案前的调查也是围绕调查对象的口供而展开。
随着“任何人不得被强迫自证其罪”、“侦查人员不能强迫讯问对象开口说话,强迫得来的口供,在法律上要归于无效”等执法理念的深入人心并在新的刑诉法中得以贯彻实施,现行的调查理念及各种调查方式、方法显然难以适应形势的发展。
(三)保密工作存在漏洞,影响案件查办由于现在通讯条件的极度发达,手机、电话、网络的普及应用,传播信息的手段和途径越来越多,这给我们办案调查工作带来一定便利的同时,也给我们的保密工作带来了更为严峻的考验。
调查工作只要一展开,一个电话、一条短信就可能泄露调查的目的,从而给被调查人串供、隐藏、销毁证据提供了机会,从而严重影响我们调查工作的开展。
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
试论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摘要]律师法的修订实施,强化了律师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
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一定的冲击,使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现实问题显得更加突出。
在新形势下,应该通过修改有关法律,完善职务犯罪侦查的法律规定,强化和完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切实增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能力,以完成好惩治职务犯罪这一重大政治任务。
[关键词]新律师法;职务犯罪;侦查措施;完善修订后的律师法已于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此次修订律师法,新增、修订和补充条款40余条,主要强化了律师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律师制度和司法制度,充分体现了近年来我国法治进步的成果,对于推进依法治国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重要而深远的意义。
与此同时,也给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长期困扰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措施不足等问题有待解决。
一、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冲击2007年10月28日,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对旧《律师法》进行了修订, 进一步扩大律师辩护权,规范律师依法执业程序。
执业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会见权、阅卷权和调查取证权的完善和强化,是人权保护的必然要求,为律师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具有重要的作用,但同时也必将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产生影响。
律师权利扩张对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造成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一)对检察机关调查取证的冲击新《律师法》第33条重新修订的律师会见权,使得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间的提前,消除了犯罪嫌疑人在单独面对侦查人员讯问时产生的心理压力,增加了其对抗心理,并可能以此和讯问人员拖延时间,拒不交代问题,待律师会见时在“不被监听”的情况下,充分与律师交流,做出趋利避害的供述,增加突破口供的难度,影响口供的稳定性。
律师法修改后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则使侦查活动的对抗性增强,从而使得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证人证言更趋不稳定,翻供、翻证和证人避证、逃证现象将更加突出,使侦查部门难以取证,侦查工作陷入僵局,侦查工作量加大。
完善职务犯罪初查规则的建议
关键 词
刑事 诉讼
初 查规 则 职 务犯 罪
文 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90 9(0 91.9 .2 10 .522 0)00 80 行 询 查、 询 ; 以请 纪检 监察 、 计等 有关 机 关协助 调查 ; 能 查 可 审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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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 务笏 巳罪 初 查 规 则 l 建 议 ; 『
季 萍 黄 昕颖
摘 要 刑事诉讼初查规则是查办职务犯罪的一种特殊规则,也是有效提 高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措施.在司法实践 中, 初查已成为线索调查、 审查的重要措施, 为查办职务犯罪发挥 了重要作用.当前 , 在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 传统的侦查 方式和手段 已经不能适用现行法律追诉犯罪的要求; 现有的某些刑事诉讼规则也对查办职务犯罪措施产生了束缚影响, 本
自由 不 讯 问被初 查对 象” 等特 点 , 且能 采取合 法措 施最 大 限度 下级 人 民检察 院纠正 。
当前 , 检察 机关普 遍开 展 了职 务犯 罪案件 线索 的初 查工作 。
由于职务 犯罪 通
初查是 立案前 对涉 嫌犯罪 线索进 行审查和 调查 , 以判 明有无 取 是否有 犯罪 事实存 在 , 否需 要追 究刑 事责 任 , 能够 决定是 是 才 犯罪 事实 的发 生 , 是否 需要追 究刑 事责任 。初 查可 以审查报 案 、 否 立案侦 查 。 在开 展初 查工作 过程 中 , 侦查 部 门或初 查的其 他部 控 告、 报 、 举 自首 材料 , 见举 报人 或其他 知情 人 , 会 进行 必要 的 调 门依照 《 民检 察院 的诉讼 规则 》 人 及最 高检 的关 于初 查 的规 范性 在 可 查和 收集 涉案 信 息等 。初 查规 则是 在法 律规 范上对 初 查行 为 的 文 件依 法进行 初查 。 初查 工作 实践 中 , 以根 据案 件的 调查情 具体 规定 , 初查权 是指 检察机 关在根据 线索对 职务 犯罪依 法具 有 况随 时进行 立案而 进入 侦查 程序 , 表现 为 , 查工作 与立 案后 的 初 初 查 的权 利 。 初查 规 则的主 要渊 源是 《 民检 察 院刑 事诉 讼 的规 侦 查工 作存 在一 定的 自由裁 量 的现 状 。 人 则》 六章 立案 中 的第二 节“ 第 初查 ”第 一 百二十 七条 至第 一百 三 ( 1能够 开展 初查工 作 的部 门。 据 检察 机关 内部职 权分 工 , . 根 反 另外 , 监所 、 民行 等部 门也 可 以 十二条 )主 要规 定 了初 查的启 动 、 , 行使初 查 权的 部 门、 查工 作 主要 为反贪 、 渎 以及 举报 中心 , 初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建议
检察院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建议一、加强预防和教育1. 加强职务犯罪预防教育,提高干部职工的法律意识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定期开展职务犯罪警示教育活动,向干部职工普及职务犯罪案例,引导他们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念和廉洁意识。
二、建立健全监督机制1. 建立完善的职务犯罪举报制度,确保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举报人的安全。
2. 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建立完善的内控制度,确保职务犯罪行为及时发现和查处。
三、加强协作与合作1. 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合作,共同打击职务犯罪活动。
2. 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合作,形成共同防范职务犯罪的合力。
四、加强案件审查和立案工作1. 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审查职务犯罪案件,确保案件立案工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2. 提高办案效率,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追诉力度,维护社会公正。
五、加强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律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力度。
2. 统一司法解释,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司法实践指导,提高判决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六、加强执法力量建设1. 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职业道德水平。
2. 加大对执法力量的投入,提供充足的执法资源,确保职务犯罪的查处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七、加强宣传和舆论引导1. 加强对职务犯罪的宣传,提高公众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2. 加强舆论引导,倡导廉洁从政,弘扬正气,营造清廉政治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国际合作1. 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职务犯罪行为。
2. 加强与国际反腐败组织的交流与合作,借鉴国际反腐败经验,提升职务犯罪打击的水平。
九、加强监督和问责1. 建立健全的职务犯罪监督机制,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监督和问责。
2. 对职务犯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对涉案人员依法追究责任,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十、加强职务犯罪案件的信息化建设1. 建立职务犯罪信息数据库,实现信息共享和快速查询。
2.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审判效率。
职务犯罪初查工作中的现实问题及解决路径
上 并 没 有 具 体 明 确 的程 序 性 规 定 .或 者 南 部 门 负 责 人 审 查 认 论 报告 .提请 批 准 不 予 立 案 但 实 践 中 只对 符 合 立 案 的 才 制 作 定 。 者 南 承 办 人 员 审 查 认 定 , 没 有 受 理 登 记 表 . 没 有 审 查 或 既 也 机 关 侦 查 部 门具 体 负 责 审 查 该 线 索 的工 作 人 员 由 于 与 线 索 涉 及 的 人 员 有 利 害 或 者 利 益 关 系 . 于 私 心 . 于 明 明 构 成 犯 罪 出 对
l | 、9 0 职 务 犯 罪 初 查 工 作 中 的 现 实 问 题 及 解 决路 径
凌忆 光
( 安徽省五河县人 民检察院 安徽 蚌埠
中 图分 类 号 : D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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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章 编号 :0 8 9 5 2 1 ) 7 0 4 — 2 1 0 — 2 X(0 2O — 0 7 0
民 检 察 院 审 查 是 否 立 案 的 案 件 线 索 … … . 南侦 查 部 门 自行 审 查 ” 本 条 规 定 上 看 . 果 有关 机 关 或 部 门 在 是 否 立 案 问题 上 从 如
节 ,其 操 作 程 序 体 现 在 高 检 院 的 《 民检 察 院 刑 事 诉 讼 规 则 》 故 意 忽 略 不 记 。 种 情 况 法 学 界 称之 为 “ 证 ( ) 见 ” 象 , 人 这 视 人 不 现 这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摘要 : 职务 犯 罪 案件 的初 查 是检 察机 关 直接 受 理 案件 立案 前 的 必 经 阶 段 。初 查 的 结 果如 何 , 往 关 殍 着案 件 的 成 败和 质量 的 高 往 低 。但 由 于种 种 原 因 , 查 工作 中还 存 在 着 一 些 比较 突 出的 问题 , 待 分析 、 究和 解 决 初 急 研 关键 词 : 务犯 罪 初 查 工 作 问题 分 析 解 决对 策 职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浅谈职务犯罪的线索初查问题
据。
重 选择时机 . 防止过早暴露调查意图和贻误 战机
三 、 查 方 案 的 制 定 初
1通过审查举报材料 , 、 分析判断如下 内容 : 举报 问题 的性 质 : 举报人 的动机 : 举报人 与被举 报人有无利
正 所谓 “ 磨刀 不误砍 柴工 ” 初查方 案 的制 定可 以指 引职务 .
( -动态调查 -)
1询问举报人 、 、 控告人及相关知情人 。 因举报人法律 知识 的局 限性 . 举报材料 的利用 价值受到 其
3 0
和分 析审讯人 员的职务 、 年龄 、 和问话 能力 , 界定 审讯人 员 的水 平和可靠性 . 同时也会 留意讯 问时周 围环境 和人员动态 。 分析 可 能被采取 的措施 .进而决定与检察 机关合作与 否或者合作程 度 的多少 。 对 于具有戒 备心理的犯罪嫌 疑人 .讯 问人员应 当 以诚 恳的 问话态度来取得犯 罪嫌疑人 的信任 .讯问言语 和讯 问行为都要 表现 出公正合法 . 逐渐松弛犯罪嫌疑人 的戒备心理 。另外要特别 注意语 言的使用 .尽 量避免各种 容易产生刺激效果 的言语 和行 为。 2 抗拒心理类型 、 这是 指犯罪嫌 疑人对讯 问人 员强烈 的敌视 和抵触 心理 . 是 受讯 心理 类 型 中犯 罪嫌 疑人情 绪表 现最 为 激烈 的一 种 心理 状 态 在 这种心理的驱使下 . 犯罪嫌疑人的表现如交代 跟案情无关 的情节 .但对关 键问题闭 1 5不谈或答 非所 问 .或大段的 自说 其 话 , 费时间 ; 浪 或者 甚至对讯 问人员进行 指责 挑衅 , 质疑 讯问人 员工作 的合法性等方式来干扰讯问工作 。 讯 问人员对 这种最强烈 的抵 触心理 .应 当做 到 以诚对待 犯 罪嫌疑人 . 不做 出损害犯罪嫌 疑人人格 和 自尊的行为 , 取得对 方 的信任 。对于无法律依据 的挑衅行 为 . 要首先讲清楚法律规范和 政策依据 . 同时要义正 言辞地 指 出其行为 的错 误性 . 要求其端 正 态度 。 三 、2 “ 6岁” 年龄段职 务犯罪嫌疑人受讯心理及对策 近些年来 . 司法机关查 办 的职务犯 罪案件 中. 在 一些犯罪 嫌 疑人 的年龄非常小 .甚至有一些 是刚刚走 出校 门进人工作 岗位 不久 的年轻 国家工作人员 。这部分人年龄小 . 思想观念相 比 自己 的父辈 已经发生了显著变化 .同时他们也是喜 欢 自我实现 的一 代, 由于社会 阅历 浅 。 自我约束 力差 , 以容 易受 到外界 不 良思 所 想或倾 向的影响 . 进而走上犯罪 的道路 。这部分人实施的职务 犯 罪具有 以下特 点 : 1不 一定掌握 权力 , () 但是 却 可能有机 会利用 职务便利实施 职务犯罪行为 , 如单位 的会计 、 出纳 ;2 大部分 犯 () 罪发 生在 国有 企事业单 位 。 单位监 管松散 ;3 涉 案金额 可能 很 () 大。 因此 . 处于“ 6岁” 2 年龄段的职务犯罪嫌疑人受讯 时的心理类 型主要有 以下两种 : 1忧惧心理类型 、 按照刑法规定 . 犯罪嫌 疑人一旦经过 司法程序被判定 有罪 . 就可能会受到刑罚的处罚。对犯罪嫌疑人来说 . 受到刑罚处罚 除 了是一种制 裁 . 更会改变他们 的人生轨迹 . 这对 于年轻人来说 更 是如此 。 因此 。 在侦查讯问 中。 这部分人普遍会产生忧惧心理 。 这 种心理使他们 害怕受 到刑罚处罚 .不 敢正视现 实 .精神压力很 大 .具体表 现为 :犯 罪嫌疑人强烈 的想要逃避处罚 或者减轻 处 罚: 部分 犯罪嫌 疑人精神 高度 紧张 , 恐惧 情绪 突出 , 对讯 问人 员 的提问 , 或答非所 问 。 或问一句答 一句等。 职务犯罪嫌疑人 身为国家工作人 员 .都掌握着 或接触着一 定 的权 力 , 有一种 优越感 , 之 自身对法 律知识 的 了解 , 加 甚或 是 知道法律制 裁的力度 . 如果确实 存在实施 职务 犯罪的行为 . 么 那 旦被 当作犯罪嫌疑 人 . 随着讯 问的深入 . 忧惧心理 就会产生并 不断增强 他们 在意图逃避刑罚惩罚 的 同时也希望 获得法律 援 助和支持 .因此我们在讯 问工作 中要 注意对这种忧惧 心理 的把
完善职务犯罪初查工作的思考与建议
、
职务犯罪立案前初查工作 中存在的问题
( )职务犯罪侦 查案件 的 “ 一 初查 ”法律依据 尚显 不足 《 刑事诉讼法 》中没有 “ 初查”一词 ,该法第 8 6条规定 “ 人民法 院、人 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 报案 、控 告、举报和 自首 的材料 ,应 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则首先要确定依法办案 的依据 。 上海市检察机关初 查工作虽有 《 民检察院刑事诉讼 规则》 ( 人 以下简称 《 规 则》、 《 察实务手册》等规 定,但规范 不细密 ,特别在一些关键环节的具体工作上缺 乏法律依据与规范 检 程序 。造成各侦查部 门对初查概念 、性质、任务 、手段等认识不一 ,操作程序混乱 ,一定程度上影响 了检 察机关的形象,制约 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深入进行 。 ( )检察机关初查方法和模式各不相同 二 由于能够全面兼顾惩 罚犯罪、人权保 障、公正高效法律理念的规范初查机制构 建欠缺 ,各级检察机关 自侦部门在 案件初查方法 、能力、模式等方面差异很大。如决定线索初查 的重要环节 ,上海市检察机关反
税务 、工商、海 关、审计 、技监等 建立有效的协查机制也不够 ,缺乏一些规范 的工作联系制度 。尚不能完
全实现有 效的资源共 享、形成互 相配合的合力 ,导致初查办案 的被动 与低效。 ( )初 查缺 少统一的法律配套文书 六
新形势下职务犯罪形态 已有很大 变化,职 务犯 罪国际化 、高科技化等趋势 开始 增强,犯罪手法交叉、 种类 多样 。因 “ 2小 时”限制 和律 师提前介入等促成 的诉讼 活动 的公开性 ,导致职务犯 罪初 查工作的紧 l 迫性大大增强 。相关证据收集、固定、保全 ,证 人的调查等需 同步进行 ,初 查需要数个侦查机关及有关执 法机关通力合作 、 切配 合。而 目前上海检察机关 内部有 限的初查 资源 整合不够 , 密 外部与纪检监察 、公安、
检察院反渎初查计划
检察院反渎初查计划篇一:检察院初查计划某市市人民检察院初查计划市检反贪侦计字[2011]第号一、被调查人基本情况马某,男,汉族,43岁,山东邹县人,中专文化程度,群众。
2010年7月至今任在某场林业站任统计兼出纳。
家庭住址:XXXXXXXXXXXXX身份证号:XXXXXXXXXXXX 联系方式:XXXXXXXXXXXXXXX,无犯罪前科。
二、案件线索来源我院在查办某场林业站站长王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该站统计兼出纳马某涉嫌挪用公款。
三、案件基本情况马某利用担任某场林业站统计兼出纳的职务便利,将其保管的公款5万元,用于其妻子秦爱丽个人经营的丽鑫商行进货,直至2011年4月仍未归还。
四、线索评估1、从地域管辖分析,案件发生地在某市总场属于某市人民检察院管辖范围。
2、马某涉嫌挪用公款是我院在查办王某涉嫌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发现的,已掌握部分证据,内容较真实。
但马某设法掩饰罪行,且林业站账目不规范,给初查工作加大了难度。
此案线索来源可靠,涉案数额存在扩大可能性,具有可查价值。
五、初查的目的、方向、及应查明的基本问题1、初查目的:查明张某涉嫌挪用公款犯罪行为的过程和结果。
2、初查方向:从某场林业站账目入手,查清保存在马某处的公款数额,挪用数额,询问相关证人,调查取证。
3、应查明的基本问题:(1)、向某场组织科调取《某市总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明:某场为国有企业。
(2)、向某场组织科调取《干部履历表》、《干部调动介绍信》证明:马某为国有企业工作人员。
(3)向某场财务科和总场林业站会计处调取相关财务凭证查明林业站账目及马某处保管的公款数额。
(4)向有关银行调取马某保存公款帐户的交易明细及个人存款情况。
(5)向丽鑫商行调取该商行进货账本,查明该商行资金来源与去向。
(6)询问某场财务科查明某场林业站财务制度。
(7)询问某场林业站会计查明林业站资金保管、使用轻狂及马某保管公款情况。
(8)询问某场林业站站长王某查明马某保管公款的事实与依据。
检察院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和做法
检察院职务犯罪工作经验和做法概述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职务犯罪问题日益突出,给社会治安和法律秩序带来威胁。
作为维护社会正义和法律尊严的重要力量,检察院在职务犯罪工作中具有重要的职责和作用。
本文将从经验和做法两个方面探讨检察院在处理职务犯罪方面的工作。
一、经验总结1.1加强预防与打击的结合在职务犯罪工作中,首要任务是加强预防工作。
只有有效地预防才能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因此,我们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在行业内部,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教育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道德与自律意识。
同时,对于已经发生的职务犯罪,必须采取果断措施进行打击。
通过严厉的法律制裁,对犯罪分子起到有效威慑作用,保护社会的法律秩序和公平正义。
1.2建立完善的工作机制在处理职务犯罪时,检察院需要建立起一套完善的工作机制。
首先,要建立高效的协作机制,加强与公安、法院等相关部门的密切合作,形成合力,提高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查和审判质量。
此外,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分工,做到科学决策、高效执行。
1.3优化办案手段和技术支持随着科技的发展,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复杂,对检察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我们要借助技术手段,加大对职务犯罪行为的监控和侦查工作。
利用大数据分析,加强对嫌疑人的信息搜集和研判,提高侦查的准确度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对新兴职务犯罪形态的研究和预警,及时掌握相关信息,应对新的挑战。
二、工作做法2.1严格依法履职检察院在职务犯罪的工作中,必须始终坚持依法履职。
除了严格执行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外,还要积极参与相关法律的制定和修订工作,及时解决实践中的问题。
在实际工作中,我们要依法审查案件,确保证据充分、法律适用正确。
同时,要加强对职务犯罪案件的立案监督,防止滥用职权等不正之风的产生。
2.2积极拓宽合作渠道职务犯罪涉及范围广泛,往往需要与多个相关部门进行合作。
为了更好地开展工作,检察院要积极拓宽合作渠道,与公安、法院、纪检等部门建立紧密的工作联系,形成合力。
浅谈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的特点、方法及策略
会经 验丰富 、 社会关 系复杂 , 在作案前往往经 过周密的考虑和精心的策 划, 反侦查能力较强 , 一有风吹草动就会引起他们 的警觉 , 进而施展反侦 查伎俩 以逃避法律的制裁 。 因此 , 侦查职务犯罪案件 , 决不能把破案 的希 望寄托在嫌 疑人 的口供上 , 要综合运用正确 的方法 , 力争通过初查关键 证 据 , 举 制服 对 手 。一 是 初 查 方 法要 得 当 , 处 范 围分 工 明确 , 于 多 一 查 对 线索的案件。侦查小组内部要将初查线索落实到具体 的侦查人员。侦查 人 员 之 间要 加 强 协 调 配 合 , 住 收 集 固 定 证 据 的 最 佳 时 机 , 可 能 的 缩 抓 尽 短初查时间。实践证 明, 只有快查快办 , 才不至于坐失 良机 ; 只有快查快 办, 才能人赃俱获 。 二是要根据初查方案 , 分清轻 重缓急 , 把握重点 。 要优 先初查决定 案件 的主要证据 , 而不能眉毛胡子一把抓。 i是利用矛盾 、 分 化瓦解。 如有的案件是共 同犯罪 , 有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 的人涉嫌犯罪 , 这种情 况下有主犯 和从 犯之分 , 由于他们 的身份 、 地位 、 动机和 目的不 同, 在案件 中所起的作用不 同, 需要 承担 的刑事责任也不 同, 因此 , 他们 的心理状态 就不~样 ,就不 可避 免存在 可以为我们所利用 的矛盾和问
民营科技
2 0年第 1 01 0期
法制 天 地
浅 谈 职 务 犯 罪 案 件 初 查 工 作 的 特点 、 方法及 策 略
姜 金 良
( 龙 江省 鹤 立 林 区人 民检 察 院 , 龙 江 汤原 1 4 0 ) 黑 黑 5 7 0
摘 要: 浅谈 职 务 犯 罪 案件 初 查 工 作 的 六 个特 点 , 职 务犯 罪案 件 初 查 的 方 法 和策 略 。 及 关 键词 : 务 犯 罪 ; 查 ; 点 ; 法 ; 职 初 特 方 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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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二节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一、初查的概念及其重要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初查由侦查部门负责,在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发现的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线索,由监所检察部门负责初查。
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线索,监所检察部门可以商请侦查部门协助初查;必要时也可以报检察长批准后,移送侦查部门初查,监所检察部门予以配合。
”初查是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侦查案件的线索材料在立案前进行的审查和调查。
初查从它的性质上来说,它是一种司法活动。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初查的任务主要有两项:一是被调查对象的身份、财产等个人情况及其所在单位、其岗位职责等基本情况;二是被调查对象是否涉嫌犯罪,是否按法律规定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采取初查的重要性(一)初查可以保证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质量当前的法律法规规定,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既要对案件进行查处,同时又要保证办案质量。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中规定:“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过程中,面对的是法律知识较强,同时又具有比较高的反侦查意识的监管机关的民警、司法工作人员等,如果初查工作做得不够充分,那么在首次传唤犯罪嫌疑人的十二小时,乃至二十四小时内,很难突破口供,让其主动交代其犯罪事实。
这就直接影响了办案质量。
(二)初查能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通过初查对案件线索进行筛选,能够有效地防止冤假错案的产生。
通过初查获取的材料,可以为下一步是否需要进一步开展案件侦查工作提供依据,从而直接影响是否需要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监管场所是一个特殊的场所,监所检察部门的初查对象又是一群特殊人群,如果未进行有效地初查,就仓促立案,导致冤假错案,那么对检察机关的公信力的影响是巨大的。
只有通过有效地初查,对案件线索进行去伪存真,才能为案件侦查提供方向,将需要进行立案的案件办成铁案,经得起考验。
三、监所检察部门如何有效地开展职务犯罪案件初查工作的思考(一)加强线索评估能力在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初查的线索来源为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家属的举报、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的同事、朋友的举报、派驻检察人员在日常检察中发现等。
线索来源中有假有真,线索的质量良莠不齐,线索价值大小不同,能否从众多的线索中,寻找出有价值的线索进行重点的初查,从而为案件的立案查处做好准备这是线索评估能力的体现。
侦查人员在整理案件线索的过程中,要对每个案件线索都进行仔细地研究分析,争取从现有的线索中发现新线索,从单线索到多线索,深挖案中案,从一人涉嫌犯罪到多人涉嫌犯罪的转化,使案件越办越多,越办越大。
对一些暂时没有价值的线索,也不要轻易放弃,要加强线索的管理,在今后条件变化后,一些之前没有价值的线索,或许会变成有价值的线索。
在对初查线索进行分析的过程中要加强对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分析:一是,对于举报人的分析。
首先要分析其是真名举报还是匿名或者假名举报,其次对举报人的动机要进行分析,分析其是出于义愤还是报复或者是在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再次在举报内容上也可以分析出举报来源是监管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或其家属、相关业务单位人员还是被监管人、社区矫正人员或其家属。
做好这些分析工作,为下一步寻找举报人或者核实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打好基础。
二是对被举报人的分析。
首先要分析被举报人所处的岗位,其是否有相应的监管职权等,是否利用了其监管职权(在监管场所的受贿案件办理过程中特别要注意其是否利用职务之便的问题)。
其次要分析被举报人任职时间及岗位调动的问题。
再次,要分析被举报人单位是否存在制度不全、执行不到位、风气不正等问题。
在对初查线索内容的分析上,要对初查线索内容涉及到的人、事及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一切需要查明的内容有一个总体的分析。
如:要对举报内容进行分析。
首先要结合监管场所、社区矫正机构的实际情况分析举报内容的真实性。
其次要从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构成要件上去分析其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如:受贿罪,是否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罪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从案件的时效上分析,案件线索是否过了诉讼时效,从案件的管辖上来分析,其是否属于监所检察部门的管辖范围。
只有对线索进行认真有效地分析,才能掌握线索的可查性,避免初查工作的盲目性。
(二)制订周密的初查计划监所检察部门在对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进行仔细分析研判后,应当制订周密的初查计划,从而明确案件初查的方向、妥善地安排初查的步骤、分析案件在初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并做好相应的应对措施。
在制订案件初查计划的过程中,应包括案件初查的基本内容,包括初查对象的身份等基本情况及初查的内容。
根据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不同的线索情况,选择线索事实较清楚,取证易取得的,取证容易突破的进行重点初查。
如:对于监管场所的受贿案件,可以选择被监管人的家属为重要突破口。
对于监管场所的贪污案件,可以选择查账等方式为突破口,从而锁定犯罪嫌疑人。
对于有多起涉嫌犯罪事实的,可以选择举报内容相对具体的,容易核实的为突破口。
只有这样才能层层突破,为查明整个案件事实奠定基础。
在初查计划的实施过程时,要根据案件初查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初查方向,灵活运用各种初查对策,尽可能地在不惊动被调查对象的前提下,获取有力的有罪证据,从而为案件突破带来转机。
(三)不断拓展初查途径笔者认为,拓展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途径,可以从外围和监管机关内部两个方面入手。
从外围拓展初查途径,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一是,从查主体方面拓展初查途径。
从主体方面进行初查可以秘密地对以下内容进行初查:从被举报人的职务任免文件等掌握其职务身份情况,从公安户籍信息上掌握被举报人的基本身份情况,从监管机关的具体制度规定上掌握被举报人的具体工作职责。
从其住宿登记信息掌握其活动轨迹(有些监管场所民警的住宿登记信息往往显示出邀请其旅游、对其行贿的被监管人或其亲友的籍贯所在地)。
派驻检察人员在日常派驻检察中,要注意收集掌握其同事、朋友等对其性格脾气、业余爱好、日常活动内容等进行表述的个人信息。
二是,从查财产方面拓展初查途径。
从财产方面进行初查可以秘密地对以下内容进行初查:从犯罪嫌疑人的银行存款、银行转账、信用卡透支等情况掌握其财产情况。
查询犯罪嫌疑人的房产情况,包括房产套数,是否存在按揭等掌握其财产情况。
从犯罪嫌疑人拥有的车辆的台数、型号,是否存在按揭等掌握其财产情况。
从犯罪嫌疑人的股票、基金的购买上掌握其财产来源。
三是,从查交往情况方面拓展初查途径。
从交往情况方面进行初查可以秘密地对以下内容进行初查:从监管机关的机构设置上,掌握犯罪嫌疑人交往的同事、朋友圈的范围。
从犯罪嫌疑人的通话记录、QQ、微信等聊天记录掌握受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与行贿人的联系情况。
从监管机关内部入手,特别是要求派驻检察人员在对监管场所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的过程中,要深究事故背后的原因。
在事故调查过程中,要尽可能多地掌握事故有关的材料,特别是监管民警是否存在渎职等情况。
如:2005年,山东某看守所违反分类关押的规定,将一名16 岁的未成年在押人员齐某与成年在押人员混关混押在同一个监室内,齐某因为年龄较小,完不成交办的劳动任务,同监室的7 名成年在押人员以强欺弱,多次对齐殴打虐待,齐被打成重伤后,救治无效死亡。
山东某市院监所检察部门在此次事故调查过程中,通过认真追查事故背后原因,查清值班民警王某某玩忽职守的犯罪事实,王某某被依法追究了刑事责任。
第三节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一、监所检察部门可以使用的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侦查强制措施是职务犯罪案件侦查过程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制度。
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看,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可以使用的强制措施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朱孝清先生认为,“侦查措施,也称侦查行为,它是指人们检察院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为了收集证据,查清犯罪事实,查获犯罪嫌疑人,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各种专门调查活动而采取的措施。
”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可以使用的侦查措施包括8 种,分别是: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查封、扣押物证、书证,鉴定,技术侦查措施,通缉。
2012 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从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和趋势以及办案工作实际出发,在强调人权保障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了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如:人民检察院的侦查部门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拘传犯罪嫌疑人的时间,传唤或拘传犯罪嫌疑人的地点和方式更加具有灵活性,明确了职务犯罪案件可以适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调取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中收集的证据及其效力的法定化,增加了证据的种类,强化了防止辩护人作伪证的措施等一些程序性设置,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增强了查处犯罪的能力。
因此,必须强化侦查意识,有效的运用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
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中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的运用(一)果断运用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监所检察部门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要根据不同性质的职务犯罪案件的规律和特点及个案的实际情况,果断地运用各种侦查强制措施和侦查措施,而不是被动的、机械地开展侦查工作。
要克服当前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的两个“误区”,即:一是,不恰当地自我提高立案标准,办案中过于保守,一定要让案件达到逮捕标准才予以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