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
监察体制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随着中国监察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也日益受到关注。
监察体制改革的背景下,如何更好地处理职务犯罪案件,成为了当前的热点话题。
针对这一问题,本文将从职务犯罪审判的现状分析出发,结合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探讨相关问题并提出对策研究,以期为完善职务犯罪审判工作提供参考。
一、职务犯罪审判的现状在中国,职务犯罪审判一直是司法工作中的一个重要领域。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内,由于一些原因,职务犯罪审判工作存在一些问题。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法律规定不够完善。
目前的法律法规对于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存在一定模糊之处,导致对于职务犯罪的审判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
2. 审判机构力量不足。
一些地方的审判机构人员数量有限,难以满足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需求,导致审判效率不高。
3.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周期较长。
在一些地方,由于审判资源紧张等原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周期较长,甚至出现了一些“老赖”现象。
二、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为了解决职务犯罪审判中存在的问题,中国不断推进监察体制改革,以提高反腐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加强对职务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
监察体制改革要求更加严格地监督和管理公职人员,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
2. 建立健全的监察体系。
监察体制改革要求建立健全的监察体系,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督和约束,提高监察工作的效率和水平。
3. 加强监察和司法的衔接。
监察体制改革要求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加强协作,形成工作合力,更好地处理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
三、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及对策研究基于以上现状分析和监察体制改革的要求,我们对于职务犯罪审判相关问题提出如下对策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
相关部门应当及时修订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职务犯罪的界定和处罚,提高审判的依据性和确定性。
2. 加大审判机构资源投入。
各级政府应当增加对于审判机构的投入,加大人力物力支持,提高审判机构的办案效率。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虽然我们在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仍然存在不少影响和制约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科学发展的薄弱环节,仍然与人大常委会的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期望有一定的差距,主要表现在:一是工作发展不平衡。
缺乏敢于碰硬的勇气,办案工作长期打不开局面,特别是反渎职侵权工作相对薄弱的状况尚未从根本上改变。
二是执法理念不适应。
仍然存在不能正确处理执法办案与服务大局、加强执法办案与强化自身监督以及办案力度、质量、效率、效果等一系列关系的问题;孤立办案、就案办案等思想观念也仍然存在。
三是队伍素质不适应。
一些检察人员发现犯罪、侦破案件、收集固定证据、运用法律政策特别是做好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能力仍有待提高。
四是工作机制不适应。
案件线索管理机制、侦查办案工作机制、自身监督制约机制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尤其是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仍然存在发现难、取证难、处理难、查处阻力大的问题,群众举报案件线索不多。
五是执法环境不适应。
对于这些问题和不足,我院将高度重视,切实采取措施,认真加以解决。
查处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思路和打算(一)进一步提高服务大局的工作水平,始终把服务经济社会科学发展作为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更加主动地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放在区委、政府工作大局中谋划和推进,把服务大局落实到执法办案中,注意把握办案时机,讲求政策策略,改进方式方法,最大限度减少执法办案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最大限度发挥执法办案保障发展的积极作用,真正做到办案不忘发展、办案服务发展、办案促进发展。
(二)进一步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总体格局,积极推动惩防腐败体系建设。
坚持从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出发,有针对性地把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同解决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源头性、根本性、基础性问题结合起来,把执法办案活动向化解社会矛盾延伸。
积极推进惩防腐败体系建设,最大限度地消除不稳定因素,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务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社会实践是法律的基础,实践没有止境,法律体系也要向前发展。
制定于1979年,历经1996年全面修订,2012年再次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是我国刑事司法制度发展的又一个里程碑,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将产生巨大而深远的影响。
从检察机关的业务特点出发,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检察机关影响的广度和深度都是前所未有的,本文立足于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实践,以问题为导向,比照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谈谈如何进一步规范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
一、存在问题(一)执法理念问题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没有正确的理念,再严格的制度,再完备的程序在执行中也会扭曲。
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侦查中存在的种种不规范行为,都能在检察干警的执法理念中寻找到思想根源。
主要表现为:人权理念淡薄,认为犯罪嫌疑人当然不能和正常人同样待遇;程序价值模糊,认为法律修改“脱离实际”、“束手束脚”,“对执法要求越来越高,案件越来越难办”;功利主义为先,对有关规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有利于自己的就执行,不利于自己的就不执行”。
(二)侦察措施问题侦查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一是仍然较多地采用“由供到证”,技术侦查措施所占比例少;二是不能顺利对涉案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房产等财产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有的是有关机关根本不配合,有的是这个过程中“跑风漏气”。
(三)强制措施问题强制措施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逮捕和取保候审之间缺少有效过渡措施,要么逮捕羁押,要么取保放人,而为了侦查方便、防止犯罪嫌疑人不能随传随到,更倾向于逮捕羁押,监视居住很少使用,即使使用也常常是变相使用羁押犯罪嫌疑人于指定的办案场所。
(四)证据制度问题证据制度方面最主要的问题一是证人不愿意作证,既不愿意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更不愿意出庭作证,二是有关单位尤其是相关政府机关以工作忙、找不到等理由不愿提提供关健证据,三是本案侦办过程中涉及的有关案件不能同步管辖、同步处理,影响本案处理,比如徇私枉法案,原案系伤害案件,由公安机关处理,但公安机关迟迟不予处理,则本案就无法办理。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等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是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能,也是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研究,实现“强化监督、公正执法”主题,是发展检察工作的迫切需要。
为此,笔者结合我院开展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对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问题、困难和对策进行了初浅的研究。
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面临的新问题当前,我国正处在社会转型时期,在这个新旧体制衔接过程中,管理制度方面的漏洞大量存在,法制仍然不够健全,权力缺乏充分的制约和监督。
加入世贸组织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一方面是诱导腐败的因素大量存在,一方面是反腐败斗争的力度不断加大,在这种扩张力和抑制力的相互作用下,职务犯罪也出现了许多新的变化。
1、职务犯罪手段翻新、科技含量提高随着资讯科技以及互联的迅速普及,职务犯罪的手段日益翻新,专业化、智能化的趋势明显,也出现了许多新型的职务犯罪。
我院查处的蛇口港某售票员贪污公款案,犯罪嫌疑人通过电脑修改售票数据实行贪污;蛇口工业区某公司证券部主管王某某受贿案,犯罪嫌疑人则动用公司资金高价从庄家手中接货,从而接受庄家的巨额回扣。
2、犯罪分子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反侦查能力增强随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侦查水平的提高,犯罪分子的反侦查水平也在“水涨船高”,犯罪表现形式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和认定。
以贿赂犯罪为例,犯罪嫌疑人把收受贿赂与谋取利益的间隔时间拉长,收钱后不马上办事,或者办事后不马上收钱,甚至是在职时办事,离职后再收钱,故意制造一种二者之间没有的假象。
还有的犯罪嫌疑人收了钱不办事,或不违反程序和规定办事,使得犯罪查证困难,有时甚至难以认定。
3、钻法律空子,打擦边球的现象十分普遍犯罪嫌疑人为了逃避法律制裁,挖空心思规避法律,以各种公开的、合法的(或者轻微违法的)旗号掩盖犯罪之实。
如行贿人以信息费、咨询费、劳务费、顾问费、分红的名义行贿;有的以借贷为名,所谓的借,其实是有借无还;还有一些变相贿赂,如提供免费出国、免费旅游、免费劳务,提供营利机会;送给对方大件耐用商品如住房、汽车的长期使用权,而所有权仍在行贿者手中。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
职务犯罪案调研报告职务犯罪是指在担任某一职务期间,利用自身的职权或者职务便利,以非法手段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避免损失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
职务犯罪现象在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法制建设。
因此,本文将对职务犯罪案进行调研,分析其现状及原因,并提出相应应对措施。
一、职务犯罪案现状据调查统计,职务犯罪案件以贪污受贿、滥用职权、失职渎职、挪用公款、渎职侵权为主。
其中,贪污受贿案件数量最多,占据了职务犯罪案件的70%以上。
滥用职权和挪用公款也是较为常见的职务犯罪行为。
二、职务犯罪案的原因1.利益驱动职务犯罪往往是由于贪图利益而产生。
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甚至经常是直接索取贿赂、受贿形式,发生这种犯罪,其实就是利用自己的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2.个体心理因素在职务犯罪案中还存在一些个体的心理因素。
某些公职人员可能因为心理扭曲而搞出各种离谱的事情,滥用职权或虐待职权;一部分官员面对利益诱惑,从而主动地挑动了职务犯罪的火种。
3.缺乏有效监管缺乏有效监管也是职务犯罪的原因之一。
在一些地区,对于公职人员的监管较为松散,监督机构不够有力,自然会激发出公职人员若干行贿受贿的行为。
三、职务犯罪案应对措施1.完善监管机制强化对公职人员的监管,制定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法规和制度,规范公职人员的行为,加强对公职人员的一系列评估和监管。
2.加大打击力度严惩职务犯罪,公开整治案件。
同时,加强扫黑除恶,建立落地机制,做到旗帜鲜明打击犯罪分子,震慑犯罪分子的活动。
3.提高审查调查能力提高有关机构的审查调查能力,加强对职务犯罪的调查力度。
加强协作,做好信息共享和制度互动,确保职务犯罪能够及时被发现和纠正。
4.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宣传教育,提高人们对职务犯罪的认识和警惕性。
并通过宣传教育的方式,让公职人员自觉履行职责,加强医生安全意识和纪律意识,防止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在职务犯罪的案件中,我们看到的是法制的缺失、失职渎职,但是更深刻的原因是少数人的丧失信仰和价值观。
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
司法实践zhigong falv tiandi-86-2017 年第 5 期职工法律天地论职务犯罪检察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及应对王永乐(014100 包头市土右旗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 内蒙古 包头)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倡廉工作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作为反腐败斗争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职务犯罪工作如何适应新形势和新要求,加大力度,更新措施,全面提升职务犯罪侦防工作水平,成为摆在各级检察机关领导和侦防工作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尤其是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要求。
这一要求的提出必将对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带来实质性的影响,也必将对检察机关工作尤其是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带来挑战。
但是当前,基层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质量和效率不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两低,即不起诉率高、撤案率高、起诉率低、有罪判决率低,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等现象。
反贪部门如何适应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创新发展,是当前检察机关面临的重大课题。
一、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背景下职务犯罪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困难从近年来的办案实践看,检察机关尤其是基层检察机关查办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在办案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和困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在新的办案形势下,随着办案要求的进一步提高和执法程序的进一步规范,程序性、材料性的工作增加,凸显出办案力量不足的问题。
二是侦查人员习惯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特别是对“一对一”的贿赂案件中,侦查人员对口供的依赖性还是很大,而新刑诉法中不得强迫自证其罪的规定,给办案人员在限定时间内获取口供带来一定难度。
三是在同步录音录像审讯条件下,保证嫌疑人充分的休息、饮食时间权利,并保证笔录记录与录音录像的审讯同步,这也打破传统的办案模式。
在以往的讯问过程中,办案人员习惯于对嫌疑人成功突破口供后,对其犯罪事实形成证据材料,记录笔录的精力和时间主要放在审讯后期,但是按照新的法律规定,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反映审讯期间的全部事实,要求侦查人员的讯问与笔录记录保持一致。
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修改版]
第一篇: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学习xx县人民检察院x勇职务犯罪案件能否成功起诉和审判,取决于案件侦查收集固定的证据及证据的证明力。
侦查人员如何围绕犯罪构成全面客观依法收集和固定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并努力提高证据的证明力,是摆在侦查人员面前的一个现实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常常会遇到因为证据上的原因,导致一些案件在检察机关诉不出,在法院判不了,不得不作撤案或不诉处理的情况。
究其原因,是因为侦查人员在取证中出了问题。
本人结合自身侦查实践及案件质量检查、公诉、审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归纳起来,侦查取证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在证据收集方面(一)不按犯罪构成要件收集和固定证据犯罪构成要件是侦查取证的指南。
不同的案件,其犯罪构成要件虽有不同,但总体上是一致的,那就是犯罪的主体、客体、主观、客观四个方面。
我们的侦查人员往往容易忽视的是对主体和主观方面证据的收集,而这恰恰是案件定性量刑最至关重要的东西。
主体身份不同,所涉嫌的罪名不一样。
比如,同样是受贿,一个是国家工作人员,一个是企业人员,由于主体身份的不同,其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一个构成受贿1犯罪,一个则可能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
同样是企业人员受贿,一个是国有公司人员,一个是非国有公司人员,他们所涉嫌犯罪的罪名也不一样。
再如破坏乡镇换届选举和破坏村(居)委选举,前者可能构成破坏选举罪,而后者则不构成犯罪。
主观故意不明,直接影响案件定性。
在一些渎职失职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往往把自己的渎职失职行为说成是工作中的失误;在一些索贿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将自己向他人索贿说成是向对方借钱,如果我们的取证工作稍有不慎,就会出现罪与非罪的争议。
(二)不按证据的关联性收集和固定证据一些侦查人员在取证中,不认真分析证据的关联性,不管与案件有关或无关,都一古脑儿取回来。
结果案卷装了厚厚的几大册,有用的证据找不到几个。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
检察机关管辖的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难点及对策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检察机关日益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特别是在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查和起诉方面,检察机关的作用更是不可或缺。
然而,由于职务犯罪案件涉及到的人员和职务层级较高,侦查难度较大,如何克服这些难点成为检察机关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难点分析1.职务犯罪案件层面高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的人员和职务层级都比较高,案件涉及范围广,不仅涉及领导干部,也包括了一些涉及到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职务、重要责任人。
2.证据获取难度大职务犯罪案件中,作为案件的依据,证据的获取难度相对于一般案件要高得多,其难度主要表现在:证据获取的范围广泛,涉及机构或人员多、时间长、地域广,证据材料种类复杂,其中有很多需要技术手段才能获取的数据。
3.根据法律进行定性职务犯罪涉及案件多,种类繁多,属于管理以及行政范畴的,它的规范基础也非常复杂,要根据法律进行定性比较困难。
二、对策措施1.加强协同侦查在侦查职务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要重视与各个相关部门的合作,加强协同侦查。
构建多部门、多领域合作机制,互相支持,加强线索协查,以最大限度发掘证据,确保案件顺利侦办。
2.强化证据保护在职务犯罪案件中,由于证据获取难度较大,证据的保护也是一个重要环节。
检察机关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证据材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在抽象证据的同时,也要注重摸清证据的来源和真实性,防止造假等情况的发生。
3.精准定性职务犯罪案件定性较难,检察机关应当制定科学、严谨、合理的定性标准,协助立案机关对其性质、情节等方面进行具体的判断,以实现从定性上对职务犯罪的规范性要求。
三、案例分析1.邱学强案邱学强案是我国著名的职务犯罪案件,该案件是一起因涉嫌受贿犯罪案件,案发时间和地点分别在2017年1月18日和深圳市,涉案金额高达亿元人民币。
该案件取证难度很大,涉及到大量的涉案人员和时间长,对于证据的保护和获取提出了极大的考验。
2.蒋洁敏案蒋洁敏案是一起因涉嫌受贿犯罪被刑拘的案件,也是国内比较恶名昭著的案例之一,案中蒋洁敏作为省级机关的领导干部,其贪污行为已达到了5个亿的惊人数字,该案件的开庭审判涉及了众多的证据材料,侦查人员需要细致、耐心的进行获取和审议。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渎职犯罪的存在给社会带来了严重危害,查办此类犯罪尤为重要。
当前渎职犯罪问题主要表现在审查调查制度不健全和监督制约机制不到位,导致犯罪分子有机可乘。
为应对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审查调查制度建设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才能有效地查办渎职犯罪。
只有切实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才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不受损害。
加强对渎职犯罪的查办是当务之急,只有这样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稳定和公平正义的实现。
【关键词】渎职犯罪、查办、审查调查、制度建设、监督制约、社会公平、正义、对策、危害性、重要性。
1. 引言1.1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渎职犯罪会造成公共利益受损。
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因为渎职行为而导致贪污腐败、玩忽职守等行为,这些行为直接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导致社会资源分配不公平,损害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渎职犯罪会破坏社会秩序和稳定。
在公共领域渎职犯罪的存在,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以权谋私的行为会影响社会的正常运转,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
特别是在政治、经济等关键领域,渎职犯罪更是会直接威胁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
渎职犯罪会损害社会的公信力和道德观念。
公职人员或企业管理人员等职务人员如果一旦出现渎职行为,就会给人民群众带来负面影响,降低人们对政府和社会组织的信任度,破坏社会道德风气,导致人心思变、民心不安。
渎职犯罪的危害性不可忽视,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来查办渎职犯罪,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1.2 查办渎职犯罪的重要性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维护国家机关的公正廉洁形象。
一旦渎职犯罪得逞而未受到制裁,将会给社会公众传递出错误的信号,助长腐败现象的蔓延。
查办渎职犯罪有助于建立健全的法治社会。
只有通过严格执法,及时查处渎职犯罪行为,才能让人民群众对法律和法律机构有足够的信心和尊重。
查办渎职犯罪可以有效防止各级官员的腐败行为,维护国家政治生态的清朗。
通过对渎职犯罪的严惩,可以遏制官员们觊觎权力、利用权力谋取私利的行为,从而保障政府机关的公正行使权力。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
职务犯罪的现状分析及建议本文针对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原因,提出了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建议。
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筑牢思想上拒腐防变的根基;加强法制教育,用法律来制约职务犯罪;加大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力度,震慑职务犯罪;深化体制改革,完善政治、经济和司法体制建设。
标签:职务犯罪;现状;对策建议一、职务犯罪的现状及分析当前职务犯罪形势非常严峻。
职务犯罪是国家公务人员利用自己的职务之便,在从事公务活动中以权谋私贪污受贿。
侵占国家财产之类的腐败行为是国家公务人员犯罪的主要形态。
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不断爆发,犯罪特点之一,是从一般低级别普通的公务人员到省部级以上的领导干部犯罪数量逐年增多,人员的级别越来越高,涉及的经济数额也越来越大,触目惊心,仅十八大以来就查出省部级以上高官百余人,基层官员就更多了。
犯罪的特点之二,是由过去的个人犯罪发展成为集团犯罪,“窝案”、“串案”明显增多,犯罪手段越来越隐蔽化、智能化,一些职务犯罪分子往往躲在幕后操作,其家属在前台从事各种违法活动。
有的甚至与黑社会串通一气,充当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内外联手从中获利,在某些地方已严重影响了市场经济的健康运转,令人甚忧。
职务犯罪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体制的不健全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改革开放以来,新旧体制的交替与转换,存在着许多不健全、不完善地方,这些漏洞,给罪犯实施职务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例如,我国的经济体制由过去的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化,随之配套的各方面改革措施不可能一蹴而就,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渡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存在一些缺漏,也就为职务犯罪提供了机会。
再如,市场经济实质上就是一种法制经济,需要一整套严密的、严厉的、完整的治官治吏的法律和制度,而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还有许多“缝隙”和“空白区”,如《国家工作人员财产申报法》、《国有资产管理法》等廉政法律法规还没有建立,即使有了一些,也还不够完善,因为缺乏配套措施落实的也不彻底。
这样就造成了少数犯罪分子因为缺少法律依据而钻法律的空子,利用职权为自己谋私利,造成了职务犯罪的数量赠多。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查办渎职犯罪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渎职犯罪的涵义。
我国《刑法》中的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滥用职权或不尽职责,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渎职罪指的是一种特殊的群体,犯罪的主体都是政府官员,他们的渎职行为从不同的方面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政府官员一旦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势必削弱国家职能,破坏政府形象,直接影响国家管理活动,造成人民群众对政府的不信任甚至反抗心理。
正是由于犯罪主体的特殊性,检察机关在查处渎职犯罪案件过程中,往往会遇到强大阻力,使侦查工作举步维艰。
因此,世界各国都非常重视对渎职犯罪的判罚。
我国的新刑法在1979年刑法的基础上对渎职罪进行了较大的修改,完善了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加大了对渎职罪惩治的力度,这对贯彻依法治国,从严治吏,提高国家机关的工作效率,完善我国的公务员制度,加强廉政建设等都有重要的意义。
二、渎职犯罪的危害表现。
渎职犯罪的危害主要表现在:(1)破坏了国家对经济活动的依法、有效管理;(2)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是严重的,甚至是触目惊心的,削弱了国家的经济实力,阻碍了先进生产力的发展;(3)本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犯罪以及所造成的巨大的政治、经济损失严重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挫伤了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渎职犯罪造成经济损失动辄数十万上百万,甚至上千万、上亿,也有的造成群死群伤,直接危害到人民群众的人身权,特别是生命权利,造成的社会影响是严重的、恶劣的。
三、查办渎职案件的现状以及存在的困难。
渎职犯罪,在我国法制进程不断推进的今天呈愈演愈烈之势,但是被查处受到法律追究的却寥寥无几,究其原因,是在查处渎职犯罪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难题。
这些难题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即发现难、查证难和处理难。
第一,发现难。
首先,渎职犯罪案件可能会发生在公安、司法、工商、税务、海关、商检、国土、教育、卫生防疫等众多不同的行业和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多、领域广,技术性、专业性和政策性强,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比较生疏,行外的人一般不容易掌握这些行业的法规和政策的“底线”,导致很难被一般人发现。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点:
1. 取证困难:职务犯罪案件通常涉及到大量的证据收集和审查工作,包括财务资料、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等。
然而,由于这些证据往往掌握在嫌疑人手中,他们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销毁、篡改证据,导致取证困难。
2. 法律适用问题:在办理职务犯罪案件时,往往涉及到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
例如,对于同一犯罪行为,不同的人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同的罪名。
这需要办案人员具备扎实的法律基础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以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
3. 办案周期长: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往往涉及到多个环节、多个方面,因此办案周期较长。
此外,由于涉及的证据较多,调查和审查工作也需要更多的时间和精力。
这可能会导致案件的处理效率低下,增加涉案人员的诉讼成本。
4. 协调配合问题:办理职务犯罪案件往往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的协调配合。
然而,由于各地区、各部门的工作重点和利益诉求不同,协调配合可能会出现问题。
这可能会影响案件的调查和审查工作,甚至导致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
5. 职务犯罪的隐蔽性:职务犯罪往往是在隐蔽的状态下进行的,很难被发现和查处。
即使被发现,也很难找到确凿的证据来证明犯罪行为。
这增加了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的难度和挑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提高办案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以及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等方面的工作。
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困难、原因及对策
由于社会 的不断发展和改革的不断深入 , 检察 机 关在 查 处 职务 犯 罪 中仍 然 存在 诸 多 的 困难 和 问
题, 主要 表现 在 以下两个 方 面。
部分都是位高权重 , 在所在地区有一定 的影 响力和 复杂的社会关系, 单凭检察机关孤军奋战难 以彻底 惩 治和 根 除贪 污 、 赂这 一 社会 毒 瘤 , 上 检察 机 贿 加 关 自身存在的缺欠和现实执法 、 司法环境 中的各种 阻力、 障碍 , 使得高发的职务犯罪在现阶段难以得
查效率 。但是 , 当前职务犯罪异地侦查协作仍然存 在一 些 问题 。一 些地 方领 导 在思 想上 认识 不足 、 重
检察机关查办职 务犯罪案件存在 的困难 、 原因及对策
零 霄 宇
( 西县人 民检 察 院 ,广 西 靖
【 摘
靖西
5 30 ) 3 80
要 】 文探讨 了检察机 关在查 办职务犯 罪中存在 的困难、 因, 出了解决这些 困难 的对策。 本 原 提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6 4 3 8 (0 0 0— 04 0 17 — 0 32 1 5 0 6 - 3 J
[ btat T i pp r i uss nteei n ii le n aos o eivsgt na ddai i co ig e A s c] hs ae s se x t gd c t s dr sn r et ai n el gwt acr n yi t r dc o h s i f ui a e f t n i o h n h d l nh
犯罪 异地 侦查协 作 , 是指 检察机关 请求 本辖 区 以外
因和对策作一尝试性探讨 。
1 检察机关在 查办 职务犯 罪中存在 的困难 及原 因分析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完善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对于保证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十分重要。
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着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不宽、信息不畅,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初查手段立法规定位阶低、较为单一,职务犯罪侦查资源分散、力量不集中,职务犯罪侦查队伍管理和建设现状落后,拘传12小时时限的过短,职务犯罪侦查法定手段不力、尤其是不能使用特殊侦查手段,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保密机制不健全等问题,必须有针对性完善职务犯罪侦果工作措施机制,以推进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深入开展。
标签: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完善对策通过对基层院的调研,笔者认为,目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还存在不少问题,已远远不能适应对付日益严重职务犯罪的需要。
我们现以W市两级院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为视角,实证分析当前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以寻求完善对策。
一、当前我国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机制存在的主要问题1、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来源渠道狭窄,信息不畅抓好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是搞好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
由于职务犯罪案件很少有具体的被害人,“当某种犯罪在人们看来不可能对自己造成损害时,它的影响就不足以激发起对作案者的公共义愤。
”[1]根据我们对近三年来芜湖市两级检察院所立案查办的245件职务犯罪案件的调查情况来看,有不到10%的案件是从举报、信访中查获的;有约40%的案件是检察机关主动出击搜集线索或以案找案、深挖串案窝而获取的;有约45%的案件来源于上级院交办的案件线索、纪检监察机关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
单靠举报线索破获职务犯罪案件成功率很低,且有不少的举报线索属于多头举报、模糊笼统,成为制约职务犯罪侦查工作的一大瓶颈。
2、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侦查管辖属地化,抗干扰能力不强。
目前,除县处级以上干部职务犯罪要案外,绝大多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管理及其案件侦查大都由的基层院负责进行。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损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损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统计数据说明:“从 2023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 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统计数据说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
”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别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 64.2万余元,并为别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一些“假立功”、“花钱买刑”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
“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
截至 2023 年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 24 人。
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 11 人,看守所系统 3 人,法院系统 1 人,律师 2 人,社会人员 7 人。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 年 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讯决予以立案再审。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如:原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钱买刑”案。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
职务犯罪案件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工作机制完善之思考腐败现象是任何一个统治阶级都会存在的无法回避的社会现实。
在我国,党中央一直把反腐倡廉工作摆在至关重要的位置,各级人民法院在党委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严惩了一批腐化堕落的贪官。
近年来,打击和惩处职务犯罪分子的力度仍在不断增强。
我辖区刑事审判庭在审理此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时,不断摸索、总结、积累经验,同时也发现审理此类案件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现将近年来审理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简要分析,以期制订更为完善的工作机制,保障职务犯罪案件的优质处理。
一、职务犯罪案件审理总体情况从2009年至2011年6月份,我院及10个基层法院共判处职务犯罪案件139件,涉案罪犯167人,其中判处免予刑事处罚的49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缓刑5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0%;判处有期徒刑实刑的66人,占罪犯总人数的39%;判处单处罚金的1人,占罪犯总人数的1%。
二、职务犯罪案件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困难1、立法不完善,造成法律适用不统一及实践操作困难。
办理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职务犯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最高法院《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规定,同时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等来进行定罪量刑。
但由于有的罪名法律条文及法律解释规定过于笼统,实践中不好操作,导致出现法律适用的不统一。
例如:在审理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案件中,《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九种立案情形,第1至7种比较具体,第8、9种情形不具体。
这给司法实践中对“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不好认定,致使定罪争议较大。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
当前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存在的问题、成因及解决对策职务犯罪和腐败现象是当今世界的一大公害,也是我国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社会问题。
下面,笔者就近些年来职务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一、主要问题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反腐败的力度,查办了一大批的职务犯罪案件,有效地打击了职务犯罪行为。
但是一些地方检察机关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仍存在着“立不准、诉不出、判不了”的普遍问题,其直接表现为“两高一低”,即撤案率高、不诉率高、判决率低。
这种问题已经成为困扰检察机关多年的“老大难”问题。
二、成因分析(一)存在着重数量、轻质量的问题由于近年来随着反腐力度的加大,各级检察机关都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检察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于是“立案数”便成了工作成绩的标准之一,有的还直接、间接地规定了“办案指标”,甚至对完不成指标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
这样,在办案过程中,一些单位为了完成任务数就搞一些“凑数案子”。
这就给以后案件的起诉、判决工作埋下了隐患,最后又不得不为处理这类案件找台阶下,就出现了“两高一低”的问题。
(二)存在着重初查、轻侦查的问题从办案的程序上看,初查是立案前的调查,只是为立案侦做准备的,侦查是为移送审查起诉创造条件。
而侦查过程中的强制措施、侦查技术等的运用对全面地固定证据或深挖犯罪具有决定性的作用。
但在查办案件过程中,一些办案人员往往不能正确地把握这一点,认为只要初查一结束,就等于案件已经大功告成,心中自然就有松一口气的想法。
其结果是长时间的搁置案件造成了证据不能及时固定,以至于给职务犯罪嫌疑人提供了喘息的机会,为其进行反侦查创造了条件,许多后来“流产”的涉嫌职务犯罪案件就是这样造成的。
(三)存在着重口供、轻证据的问题从基层检察机关近年来查办涉嫌职务犯罪案件的实际情况上不难看出,一些办案人员在具体侦查工作中还缺少证据意识,总是习惯于先拿下口供的作法,认为只要将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突破了,就意味着案件成功告破。
法院反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
法院反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永兴法院反映职务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建议近三年来,永兴法院严惩国家工作人员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共审结职务犯罪案件27件36人。
通过调研发现职务犯罪案件审判工作中存在四大问题:一、侦查机关在取证过程中,重视提取他们认为足以定案的证据,而忽视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
在初查过程中被告人一旦被检察院询问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告人行为成立自首。
但检察院在起诉时往往对此情节不予表述,而且卷宗材料一般也不显示案件的发案、破获经过。
被告人自首、检举、揭发的情节往往影响着对被告人的准确量刑,而检察院对此方面情节的忽视会影响案件审判的质量、加大案件审判的难度。
二、赃款未随案移送不利于法院核实与认定证据。
职务犯罪案件中大部分赃款、赃物在侦查阶段就已经开始追缴,但是相关办案机关不会将赃款赃物移送法院,甚至赃款、赃物的实物照片亦缺失,这给庭审阶段的举证、质证、认证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三、职务犯罪有着比普通案件更多的社会关注度,这些关注来自当事人原单位、上级领导以及社会公众。
适当的关注度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院的审判工作带来激励与监督作用,这也有利于我们建设阳光司法形象,但是过多的关注度则会妨碍审判工作。
一方面,审判人员会因背负压力过大而影响案件审判进程与质量;另一方面,过多的关注甚至是一些干预会使法院很难实现真正的司法独立。
四、职务犯罪的分案起诉不利于节约司法资源。
分案起诉一方面增加了诉讼成本,包括复印全部侦查卷宗以及一个案件制作两套以上的文书、进行两次以上的庭审消耗的财力、物力;另一方面增加了审理难度。
检察机关仅提供没有起诉的同案人的有罪供述,审判人员据此无法全面分析案情,可能会导致对案件整体事实做出错误判决。
同案人不一并处理,如何量刑、如何确定主从犯,更是难以把握。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
修改后的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方面存在的几个问题与对策【关键词】修改后新刑诉法;查办;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对策案件质量评查作为检察机关内部监督的重要环节,是对案件流程管理、实体处理、法律文书质量、案卷材料装订等情况的综合检验。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案管中心通过对近几年该院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进行评查发现,基层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中存在着不少不容忽视的问题,如不及时加以解决,必然给检察机关办案带来负面影响。
一、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质量方面的特点和存在的几个问题刑诉法修改后职务犯罪案件主要有以下几个特点:1、立案数量基本保持稳定,大要案件有所上升。
2、不起诉率呈降低趋势。
3、有罪判决率连续保持较高水平。
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办案的实体方面有1对罪与非罪认识不清,导致立案后全部或部分事实不能认定而作撤案或不起诉处理。
2对犯罪构成要件把握不准,导致立案后作不起诉处理。
3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导致存疑不起诉。
4对新修订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掌握不及时、不准确造成案件证据和认定事实方面存在瑕疵。
(二)案件的程序方面有1取保候审条件掌握不严,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现象较为普遍。
2办案超期现象时有发生。
3送达和告知手续不完备。
4取证程序不规范等。
(三)法律文书质量方面有1说理不充分,过于简单或缺乏针对性和说服力。
2相关报告不归纳争议的焦点或归纳不准确,对证据未进行分析。
3有的文书数字书写较为混乱,法律条款是阿拉伯数字。
4文书中的错、漏、别字时有发生。
5文书拟稿、核对签发不规范。
(四)卷宗装订方面有1个别案件缺少必要的诉讼材料。
2案卷编写目录过于简单,页码错编、漏编现象突出。
3卷宗装订不齐,卷内材料未被装订上。
4卷宗材料装订顺序不当。
5无立卷人、检查人署名和日期。
(五)执法理念落后,表现为1对人权的保护不够。
在查办案件时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和举报人、关系证人的保护。
2受警力、装备、经费不足等因素的制约,对犯罪嫌疑人在立案后多以传唤到案,一旦犯罪嫌疑人闻风外逃,案件即查不下去,只好告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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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本篇论文目录导航:【题目】监所检察侦查职务犯罪的问题研究【第一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概述【第二章】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3.1】拓展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渠道【3.2 3.3】完善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措施【3.4】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有效运用侦查谋略【3.5】构建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一体化机制【结语/参考文献】监所检察开展职务犯罪查办工作的结语与参考文献第二章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第一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现状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其不仅侵害了监管场所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司法工作秩序,同时也侵害了被监管人员的合法权益,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来讲,其社会危害性更大。
从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情况来看,主要存在着以下现状:一、职务犯罪案件办案数逐年上升统计数据表明:“ 从2008 年以来,全国监所检察部门每年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数量在600 件左右,并且办案数量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从发案情况来看,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主要集中在受贿、玩忽职守、体罚虐待等三类案件。
”二、职务犯罪案件大案要案呈高发状态统计数据表明:“近五年来,查办省级监狱管理局局长、各监狱的正副监狱长、各看守所的正副所长、劳教所的正副所长、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正副局长等200 多人。
” 如:“浙江省监狱管理局原局长田丰受贿案,其在任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的现金、银行卡、超市卡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4.2 万余元,并为他人在工作调动、罪犯服刑、工程款结算等方面谋取利益。
”三、“假立功”等案件的发生社会影响恶劣近年来,一些“假立功” 、“花钱买刑” 等案件的发生,引起了很大的负面效应,带来了很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社会关注度较大的张海“假立功”一案。
“张海在其被判刑后上诉的过程中及在服刑过程中,通过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获得假立功材料等,从而在二审改判,调监,减刑等过程中获取利益。
截至2014 年1 月,检察机关对此案共立案24 人。
其中,司法行政、监狱系统11 人,看守所系统3 人,法院系统1 人,律师2 人,社会人员7 人。
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 年10 月依法撤销了对张海的两次减刑裁定,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也对张海的二审判决予以立案再审。
目前张海已逃往境外,有关部门正在启动追捕和引渡程序。
”如:原广东省江门市副市长林崇中违法保外就医案,就是一起典型的“以钱买刑”案。
“ 林崇中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 年。
其在审理期间,向河源市看守所所长等3 名民警行贿,伪造了虚假的病历材料,从而违法办理了暂予监外执行。
广东省检察机关对河源市看守所所长等3 名民警以涉嫌徇私舞弊暂予监外执行罪进行了查办。
”第二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重要性一、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适应高检院调整监所管辖案件的需要由监所检察部门来查办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这是2004 年《关于调整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案件侦查分工的通知》明确规定的,并一直沿用至今。
这一规定,说明了高检院对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的重视,扩大了监所检察部门的职权。
2007 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监所检察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要求各级检察院必须把查办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作为监所检察工作的重点,作为监所检察部门来说,要认真地理解这些规定的用意,通过查办案件来适应工作的调整。
二、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开展监督工作的需要近年来,监所检察部门加大了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的监督力度,监所检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从检察工作的总体来看,监所检察部门的法律监督工作在整个检察法律监督体系中,仍然是需要加强的环节。
在日常监所检察工作中,要加强监督力度,通过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去发现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存在的执法不严、徇私舞弊等行为,采取发检察建议、纠正违法通知书、追究相关司法工作人员刑事责任等方式来进行监督。
通过办案来监督是监督的一种非常有效的形式。
如果不办案,往往会给监管场所等造成检察机关的监督是雷声大雨点小的错觉,只有狠抓办案,才能促进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
同时,作为监所检察部门要发展,要提高在检察机关内部的地位,必须把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正所谓“ 有为才有位”.三、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是响应全社会呼声的需要近年来,监管场所等司法行政机关的司法腐败问题愈演愈烈,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相较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而言,具有更加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这些案件往往造成双重侵害,一是侵害了正常的刑罚执行秩序,破坏了刑罚执行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二是侵害了被监管人的合法权益,被监管人本可以通过正常的改造活动获得的权利,往往要通过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来获得。
人民群众特别是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等对监管场所等发生的职务犯罪案件更是深恶痛绝,但同时又因为受制于人,而存在着敢怒不敢言的情况。
党中央也意识到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严重性,中央政法委也专门出台文件,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指出:对于在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存在的腐败问题严惩不贷。
第三节监所检察部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发掘案件线索的意识不强(一)监所检察人员主观能动性不够强监所检察人员主观上还存在着“等靠要”的思想,不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找线索,有的只坐在办公室里等着举报线索的到来。
如:深入监管场所找被监管人谈话,开启检察信箱,全方位的检务公开等工作做得还不够,一些监管场所的检察信箱,有时几个月才会去开一次,等收到信件去找被监管人谈话时,其思想又会发生变化,又不想讲之前想举报的问题。
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对监管场所发生的情况只看其表面,不去深究其背后的问题,比如发现一个被监管人的日常考核计分过高,但不去寻找其过高的原因,丧失办案线索的来源。
(二)监所检察人员对线索的判断能力不足有些监所检察人员的办案业务能力不强,虽然内心很想办案,但是没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办案经验不足,以至于对既有的案件线索的判断不足,丧失办案机会。
在日常工作中,不注重对办案工作理论知识的学习,平时又缺乏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的办案实践的机会,对监管场所等发生的一些蛛丝马迹的敏感性还不够强。
(三)监所检察人员对线索良莠分析能力不强被监管人及其亲友等的举报线索存在着良莠不齐的情况,这是任何举报都存在的普遍性的问题。
有些举报内容为达到其对管教民警的报复心理,进行匿名举报,在对此类线索开展大量的调查后,发现其举报内容不实或夸大其词,难以进一步开展侦查工作。
同时,对于一些有价值的举报线索,举报中有时只是说了监管场所存在的一些现象,而未有明确的被举报人,如果对这类线索不进行深入调查,往往会错失办案机会。
二、初查工作缺乏统筹安排(一)监所检察人员缺乏初查经验监所检察人员由于平时办案机会较少,有了案件线索后,由于缺乏初查经验,一旦进入初查阶段,有时会感觉无从下手,特别是一些隐藏的比较深的案件线索,如何开展初查工作,更加无法找到切入点,在开展初查工作的过程中不具系统性。
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在收到举报线索后,由于自身对线索的评估能力不足,不能深刻分析线索背后存在的问题,对线索是否具有可查性盲目评估后,对有些线索直接认为可查性差,而丧失最初的办案机会。
(二)监所检察人员对监管场所的事故调查停留于表面监管场所发生的事故,其背后往往存在着一些渎职案件,但是许多监所检察人员在监管场所发生事故后,一味地协助监管场所开展事故原因调查、事故善后处理、维护监管秩序稳定等工作,但是没有很好地去发掘监管场所事故背后的问题,没有进一步去深究事故发生的原因,监管民警是否认真履行岗位职责,而错失办案机会。
(三)监所检察人员发现某些线索后,直接移送相关单位纪检部门处理有些监所检察人员在接到一些举报后,未进行有效地初查,而从与监管场所等单位搞好关系的角度出发,直接将案件线索移送监管场所等单位的纪检部门处理。
而监管场所等单位的纪检部门,往往又存在着家丑不外扬的错误思想,对被移送线索的调查力度不够,对于可能涉嫌犯罪的,往往给予行政处分,对于可能给予行政处分的,往往又只停留在口头告诫。
三、侦查过程中侦查手段和措施运用不当(一)监所检察人员重口供思想还比较严重“ 在职务犯罪侦查中,犯罪嫌疑人的供述作为一种重要的言词证据,在侦查阶段的重要作用一向为侦查机关所重视。
” 重口供的思想在一些办案人员的头脑中还是根深蒂固,特别是在办理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时,有些证据都是“一对一”的。
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总是急于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然后再用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去取证。
这种口供至上的理念,非常容易造成隐性刑讯逼供的出现。
(二)监所检察人员打破攻守同盟的能力还不够监所检察部门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一般都具有较强的法律知识,其反侦查意识都较强,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往往就已经与行贿人等人群形成了攻守同盟,而作为行贿人,其自己或家属处于犯罪嫌疑人的监管之下,在检察机关来调查取证的时候,往往会不承认自己的行贿等行为。
而作为犯罪嫌疑人,其自认为攻守同盟稳固,特别是在受贿犯罪过程中,有些受贿行为又是“一对一” 进行的,其在审讯过程中又坚持无罪的辩解,这就容易造成审讯中的僵局的出现,也使得有些“零口供” 案件的发生。
(三)监所检察人员对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当监所检察人员对侦查措施的运用不当主要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有的办案人员不分案件具体情况,未把握有效时机,只要立案后,就立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造成了强制措施的误用或滥用。
二是,有的办案人员一味地保守估计,要等所有证据全都到位后,再采取强制措施,错失办案的第一时间,给犯罪嫌疑人串供留了太多的时间,导致了后期审讯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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