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水建【2016】31号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水政[2010]1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水政〔2010〕1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各评审专家:为保证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平性,发挥专家在报告书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提高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和《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工作章程》,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保证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的科学、客观、公平性,发挥专家在报告书审查工作中的作用,规范专家审查行为,提高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质量,根据《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工作管理规定》和《水资源论证评审专家工作章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评审专家是指经水利部或浙江省水利厅(以下简称省水利厅)资格审定并聘任的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评审工作的人员,经水利部聘任的为部级评审专家,经省水利厅聘任的为省级评审专家。
评审专家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评审工作时,应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审查机关为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条省级评审专家入选专家库应具备的条件(一)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硕士学位,从事水资源或相关专业工作10年以上,有判别重大技术问题和进行技术把关的能力。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勘误及说
浙江省⽔利厅关于《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勘误及说浙江省⽔利厅关于《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勘误及说明的通知【法规类别】⽔利⼯程【发⽂字号】浙⽔建[2011]34号【发布部门】浙江省⽔利厅【发布⽇期】2011.07.11【实施⽇期】2011.07.1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XP10浙江省⽔利厅关于《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勘误及说明的通知(浙⽔建〔2011〕34号)各有关单位、各⽔利造价专业⼈员:根据《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使⽤中所反映的情况,现将计价依据之⼀的⽔利建筑、安装⼯程预算定额中已发现的印刷错误和需要补充说明的内容进⾏汇总并予发布,请予修改。
按照省⽔利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的通知》(浙⽔建〔2010〕37号)要求,由省⽔利厅⽔利定额站负责对《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进⾏解释和管理。
下阶段,请各有关单位和⽔利⼯程造价专业⼈员,将使⽤《浙江省⽔利⼯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中发现的疑问、错误或建议及时告省⽔利厅⽔利定额站,以便集中解释和统⼀管理。
⽬前,省⽔利厅⽔利定额站的具体⼯作委托省⽔利⽔电勘测设计院承担。
联系电话:省⽔利厅建设处,0571-87826617;省⽔利⽔电勘测设计院,0571-86073765。
附件:1、《浙江省⽔利⽔电建筑⼯程预算定额(2010)》勘误及说明(⼀)2、《浙江省⽔利⽔电安装⼯程预算定额(2010)》勘误及说明(⼀)⼆○⼀⼀年七⽉⼗⼀⽇附件1:《浙江省⽔利⽔电建筑⼯程预算定额(2010)》勘误及说明(⼀)。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6.08.01•【字号】浙水建[2006]58号•【施行日期】2006.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的通知(浙水建〔2006〕5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建设质量管理,进一步规范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监管经验,创新监管制度,改进监管方式,全面提高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水平。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二○○六年八月一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1总则1.1 为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质量监督行为,完善质量监督工作程序和方法,增强质量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工作导则。
1.2 本工作导则适用于我省境内新建、扩建、改建加固等各类水利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1.3 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是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质监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程、规范以及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对质量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的行政执法行为。
2术语2.1 水利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和有关产品制造单位。
2.2 有关机构,指施工图审查单位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3 质量责任行为,指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定的质量责任及义务所进行的活动。
2.4 质量监督手续,指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按规定向质监机构办理的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申请及登记手续。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10.11•【字号】浙水建[2007]81号•【施行日期】2007.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07〕8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经研究,现将《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省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的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全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强化监督和管理。
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2、《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3、《进浙水利施工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4、《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单项工程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5、《进浙水利监理企业年度安全管理备案登记表》(略)二○○七年十月十一日附件1:水利施工、监理企业进浙安全生产管理登记备案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对进入我省行政区域范围内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水利施工、监理企业(以下简称进浙水利施工、监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经营活动的监管,维护我省水利建设市场的正常秩序,切实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确保水利建设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及省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前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实际,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浙水建[2010]33号•【施行日期】2010.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建〔2010〕3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有关单位:为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认定标准(略)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附件: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公告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和省委、省政府《浙江省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意见》(浙委办〔2009〕86号)、国家发改委《关于印发〈招标投标违法行为记录公告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法规〔2008〕1531号)、水利部《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水建管〔2009〕496号),促进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健全全省水利建设市场失信惩戒机制,规范水利建设市场主体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全省水利建设市场的实际和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全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不良行为记录进行公告,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参与水利工程建设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供货、招标代理、质量检测、安全评价等企(事)业单位及相关执(从)业人员。
浙江省水利厅规范性文件目录汇总
43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 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价费〔2008〕296号
44
浙江省省级水利科技项目验收财务审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水财〔2009〕21号
45
省财政厅、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转发财政部国家进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字〔2009〕12号
浙水河〔2008〕14号
84
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征收与使用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综合〔2009〕18号、浙水河〔2009〕1号
85
转发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收取建设项目占用水域补偿费问题的通知
浙水办河〔2009〕1号
86
关于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分工的通知
浙水河〔2009〕20号
浙财农发字〔2005〕18号
25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与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农字〔2003〕228号
26
关于印发《浙江省千万农民饮用水工程项目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水农〔2004〕7号
27
关于做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的通知
浙水计〔2009〕171号
28
关于印发《浙江省农村饮用水工程长效管理达标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34
省物价局、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价工〔1996〕246号、浙水政〔1996〕402号
35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土流失防治费征收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价费〔1997〕107号/(1997)财综37号
36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
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16〕31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2016年12月14日浙江省临时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临时用地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土地复垦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临时用地遵循节约集约用地、严格保护耕地、依法合理补偿、严格土地复垦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临时用地,是指浙江省范围内因建设项目施工、地质勘查、抢险救灾等需要,经依法审批,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使用的或抢险救灾急需临时使用的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第四条临时用地范围包括:(一)工程项目建设施工临时用地,包括工程建设施工中设置的临时办公用房、预制场、搅拌场、拌合站、钢筋加工场、材料堆场、施工及运输便道、其他临时工棚用地;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临时性的弃土、弃渣用地;剥离的耕地耕作层土壤储备场所用地;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和其他地下工程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二)地质勘查临时用地,包括建设项目选址、施工等需要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情况进行勘测,探矿需要对矿藏情况进行勘查所需临时使用的土地。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10.25•【字号】浙水建[2013]81号•【施行日期】2013.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补充规定(一)的通知(浙水建〔2013〕81号)各市水利局、各有关单位: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的解释和管理规定,结合近几年来国家有关部门的相关文件和《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的实施情况。
经研究,对《浙江省水利工程造价计价依据(2010年)》中的有关内容和标准作适当调整和补充,并新增部分定额子目。
在今后的水利工程造价文件编制中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10月25日附件1《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规定(2010)》补充规定(一)一、材料预算价格:(一)“进入直接工程费的主要材料预算价格限价按下表计算(计算电、风、水、砂石料等基础价格时除外)。
” 中的“砂石料”仅指自行开采的砂、碎石(砾石)、砌筑块石、条料石。
(二)“主要材料预算价限价表”增加:外购沥青混凝土预算价限价:450元/m3;外购抛石(天然混合级配料)预算价限价:30元/m3。
二、措施费:“措施费”内容中,取消“文明施工费”项目内容,降低“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相应的“措施费费率表”中的费率“合计”改为:“4.5%~6.0%”,表后“说明”中的费率相应修改。
三、税金:根据财政部《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四、“前期勘测设计费”中的设计费:取消:“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可按‘工程设计收费标准’项目中设计费(三个阶段的设计费)的一定比例计取”的规定(含取费表格)。
调整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等前期阶段发生的设计费,按相应阶段工程勘察收费基准价的30%~40%计取。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5.03.05•【字号】浙财农〔2015〕37号•【施行日期】2015.03.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农〔2015〕37号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15年3月5日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五水共治”的决策部署,根据《预算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函〔2014〕66号)和省财政厅《关于推进财政支农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浙财农〔2014〕289号)精神,加强和规范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省水利建设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水利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用于支持全省水利改革发展中的水利建设与管理的补助资金。
水利建设包括重大水利项目和面上水利项目建设,水利管理包括水利工程的维护、行业管理等内容。
第三条依据政府与市场关系和支出责任,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分为公益类和准公益类两类。
水利专项资金的政策原则上以三年为周期,到期后进行综合评价,视评价结果确定政策保留、调整或取消。
本周期自2015至2017年。
省委、省政府对水利建设与发展政策周期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第四条水利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原则(一)科学规范。
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修订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09]31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修订工作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开展《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修订工作的通知(浙水政〔2009〕31号)各市水利局:2004年,省水利厅、省经贸委、省建设厅联合颁布了《浙江省用水定额(试行)》(浙水政〔2004〕46号,以下简称《定额》)。
《定额》试行以来,在我省用水、节水精细化管理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但随着我省节约用水工作的推进、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产品用水定额发生了较大变化,部分产品用水定额与当前用水实际已有较大差距,应当适时加以修订。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节约用水办法》,经研究,决定开展《定额》修订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定额》修订工作由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省水资源管理中心承担有关产品用水情况汇总、分析及计算工作,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配合工作。
二、鉴于《定额》涉及面广,工作基础薄弱,本次定额修订将按照突出重点,适当修订的原则开展,修订重点为火力发电、化工、造纸、冶金、纺织、建材、食品、机械等行业的重点产品。
三、为做好本次《定额》修订工作,请各市配合做好以下工作:(一)认真调查研究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产业升级与技术进步情况,对《定额》在本地使用执行情况进行分析整理,提出《定额》修订的总体意见与建议。
(二)针对本地区特色产业与主要用水行业,开展重点调查,广泛征求典型企业管理人员与专家的意见建议,对照《定额》提出定额修订的意见与建议。
(三)根据企业生产情况与取水计量数据,对照《定额》所列相应产品的用水定额,提出修订意见与建议。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
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7.12.18
•【字号】浙水管〔2017〕46号
•【施行日期】2017.12.1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
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的
通知
浙水管〔2017〕46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水利工程管理,进一步推进水利工程管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科学评价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水利部《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水建管〔2016〕361号)等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对《浙江省大中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浙水管〔2015〕46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考核工作中如果有修改意见与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厅。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12月18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07.07.05•【字号】浙水河[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07]1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根据《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为规范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的编制方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下简称《导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导则》与《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办建管[2004]109号)的衔接问题,根据《防洪法》的有关规定及《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立法宗旨,我厅提出如下意见:一、对同一个项目,根据项目性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二、在经批准的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确定的洪泛区、蓄滞洪区内兴建非防洪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编制建设项目防洪评价报告。
三、开发区建设、土地整理、土地拍卖等区块性建设项目涉及水域调整或填埋的,宜编制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四、编制单位在编制防洪评价报告时,应参照《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导则》的内容,增加建设项目及水域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占补平衡评价及补偿工程等有关内容。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函告我厅河道管理总站。
附件:《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二OO七年七月五日《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编制导则》(试行)(浙江省水利厅二○○七年六月)前言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涉及占用行洪、排涝、供水、灌溉、航道等水域,对水域功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3.04.19•【字号】浙水建[2013]31号•【施行日期】2013.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浙水建〔2013〕31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上相关信息的登记、发布、更新维护等管理工作,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在执行中如发现问题或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建设处反馈。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4月19日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全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工作,规范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管理,保证我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从业人员和在建项目的管理更加公开、透明,并逐步完善相应的动态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包括浙江省境内承接水利工程建设业务的水利施工和监理企业的信息、水利建设从业人员的信息和在建项目的信息。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的登记和发布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在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网络路径:http://)上进行。
经平台发布的相关信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并作为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经平台发布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信息,作为今后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等工程业绩认定的依据。
第五条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登记和发布管理遵循依法、公开、公正、准确、及时的原则,维护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二章信息登记要求及程序第六条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内或工商注册地为浙江省外但准备到浙江承接水利建设业务的下列水利施工或监理企业都应登记相关信息。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1.11.29•【字号】浙水河[2011]75号•【施行日期】2011.12.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1〕7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为加快我省中小河流治理,规范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现将《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全国中小河流治理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指的中小河流为集水面积200~3000平方公里,并已列入我省中小河流名录的河流。
中小河流治理项目是指为提高中小河流重点河段的防洪减灾能力,保障区域防洪安全和粮食安全,兼顾河流生态环境而开展的以堤防加固和新建、河道清淤疏浚、护岸护坡等为主要内容的综合性治理项目。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列入中央专项规划和实施方案的中小河流治理项目,以及根据国务院要求,经水利部、财政部认定的其他重点中小河流治理项目。
第四条省水利厅为我省中小河流治理项目的行业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管全省中小河流治理工作。
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项目计划、申报项目实施方案、督促指导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评价及工程验收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拨付资金、监督管理资金、审核批复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等工作。
第五条中小河流治理实行绩效管理,按照奖补结合的原则安排中央和省级专项资金。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浙水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1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是指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开展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第四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以流域或乡镇片区为单元,分片分区开展。
水电站数量少且较为分散的县,可以以县为单元开展建设。
第六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内容包括:(一)改善和调节水电站下游河道生态流量。
通过改造(增设)放水设施、增设生态小机组、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等措施,提高和保证水电站下游及厂坝间河道生态流量。
(二)脱水段环境修复。
在水电站厂坝、梯级水电站之间脱水、减水河段修筑生态治理堰坝,建设亲水性堤岸、植物护坡等,保障脱水段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改善河道水景观。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20.10.16•【字号】浙财农〔2020〕50号•【施行日期】2020.1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水利厅2020年10月12日浙江省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安全性和有效性,促进水利改革发展,根据财政部、水利部《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精神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水利发展资金,是指由中央财政预算安排我省用于支持有关水利建设和改革的转移支付资金。
水利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水利发展资金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管理、强化监督的原则。
水利发展资金有关政策实施至2023年,到期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按照财政部、水利部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省财政厅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下达资金预算、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以及指导市县加强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省水利厅负责组织全省水利发展资金支持的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核,本级项目审查筛选储备、项目组织实施和监督,研究提出任务清单分解方案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指导市县加强项目资金管理等相关工作。
市县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审核资金分配方案并拨付资金、资金使用监督检查以及本地区预算绩效管理总体工作等。
2019浙江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科目及方式
浙江人事考试网公布2019年浙江二级造价工程师报名时间9 月 16 日至 25 日,同时公布了浙江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时间11月9日,考试方式基础科目是闭卷,专业科目是开卷考试。
下面小编小编整理了下考试题型、科目及方式详情如下很多考生都还不知道下面小编就来介绍一下二级造价师考试时间科目信息,详情内容如下:考试时间、科目及考点考试定于 11 月 9 日举行,具体考试时间和科目为:上午:9:00-12:00 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4 个专业)下午:2:00-4:30 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其中,《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分为“土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工程”、“水利工程”和“安装工程”4 个专业,考生可根据工作实际选报其一。
考点设在省直、各设区市及义乌市,具体地点以准考证为准。
考试题型和相关规定《建设工程计量与计价实务》科目分别由客观题和主观题组成,开卷考试(可携带资料见附件 1),客观题部分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主观题部分用黑色墨水笔在答题纸上规定的位置书写作答,所用草稿纸统一发放和回收;《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基础知识》科目为客观题,闭卷考试,用 2B 铅笔在答题卡上填涂作答,题本空白处可做草稿纸使用。
考生应考时,准许携带黑色墨水笔、2B 铅笔、橡皮、计算器(无声、无文本编辑存储功能),卷(削)笔刀、计时钟表(无收发、无拍摄和无存储功能各科目考试试题类型、时间安排如下:满分记分100 100试题类型客观题客观和主观题说明:客观题指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等题型,主观题指问答题及计算题等题型。
附件 1二级造价工程师《实务》科目开卷考试可携带书目一、土木建筑和安装专业《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 版)《浙江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建筑安装材料基期价格》(2018 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2019 年浙江省二级造价工程师考试教材》《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 版)《定额交底资料》(2018 版)我省现行的各类政策文件、补充规定以及综合解释等。
20170731 杭州大治河闸站初设概算编制说明-单行本
萧山区蜀山片外排工程―大治河排涝闸站改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报批稿)二〇一七年七月·杭州核定:徐旭敏审查:王建杭校核:代洪慧郑锦辉编写:周磊张华彬邱炜刘飞飞目录1编制说明 (1)1.1 工程概况 (1)1.2 投资主要指标 (1)1.3 编制原则及依据 (1)1.4 基础单价 (2)1.5 工程取费标准 (3)1.6 工程概算编制 (5)1.7 独立费用 (6)1.8 征地和环境部分 (7)1.9 总概算编制 (7)2工程设计概算表 (7)表2.1 总概算表 (8)表2.2 建筑工程概算表 (10)表2.3 机电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15)表2.4 金属结构设备及安装工程概算表 (27)表2.5 临时工程概算表 (29)表2.6 独立费用概算表 (31)表2.7 征地和环境部分概算表 (32)表2.8 桥梁工程概算表 (33)附表一建筑工程单价汇总表 (35)附表二安装工程单价汇总表 (38)附表三施工机械台班费汇总表 (39)附表四主要材料预算价格汇总表 (41)附件表一人工预算单价计算表 (42)附件表二主要材料预算价格计算表 (43)附件表三施工用电价格计算表 (44)附件表四建筑工程单价表 (45)附件表五安装工程单价表 (104)萧山区蜀山片外排工程―大治河排涝闸站改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1编制说明1.1 工程概况本工程位于杭州市萧山区,下沙大桥下游右岸约530m处,大治河和钱塘江交汇口处,老大治河闸站原址。
本工程与钱塘江大堤共同承担防洪、防潮功能。
同时本工程承担了内河排涝的功能,以提高河道向钱塘江排泄涝水的能力。
排涝采用机排和自排相结合的方式,设计自排排涝闸门规模为3×8m×4.82m(孔数×宽×高),机排设计流量100m3/s。
1.2 投资主要指标本工程设计概算按杭州市2017年5月份价格水平编制。
工程总投资26341.32万元,其中工程部分投资25900.46万元,征地和环境部分投资440.8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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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
(2010年)》勘误及说明(三)
一、总说明P3或P305页第十五条“超过以上范围,均为场外运输”调整为“超过以上范围或上等级公路运输,均为场外运输”。
二、第一章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1页第7点说明“土工膜(布)、土工格栅铺设工程量”调整为“土工膜(布)、土工格栅、土工格室、三维植被网、抗冲植生毯铺设工程量”。
三、第一章土方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11页增加第8点说明:“8.生态袋护坡工程量按坡面绿化面积计算,当坡比介于定额坡比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
”。
四、调整一-15节、一-29节至一-39节自卸汽车运土定额中的增运定额,自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0.75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10245、10252、10259、10449、10456、10463、10470、10477、10484、10491、10498、10505、10512、10519、10526、10533、10540、10547、10554、10561、10568、10575、10582、10589、10596、10603、10610、10617、10624、10631、10638、10645、10652、10659、10666、10673
五、调整二-41节至二-50节、三-24节、三-25节、三-32节、三-33节自卸汽车运石渣或其他材料定额中的增运定额,自卸汽车定额消耗量乘0.85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21271、21278、21285、21292、21299、21306、21313、21320、21327、21334、21341、、21348、21355、21362、21369、21376、21383、21390、21397、21404、30111、30114、30117、30120、30123、30126、30129、30132、30163、30166、30169、30172、30175、30178。
六、第三章堆砌石工程的工程量计算规则P260页增加第12点说明“12. 生态砌块挡墙工程量按挡墙立面投影面积计算。
当生态砌块挡墙厚度介于定额厚度之间时,可用插入法计算。
”。
七、调整三-28节至三-31节船舶运块石或碎石定额中的增运定
—1 —
额,开底驳定额消耗量乘0.8系数,甲板驳定额消耗量乘0.6系数。
需要调整的定额编号如下:30145、30149、30156、30160。
八、第六章说明P486页第10点(2)中的“若为全风化、强风化岩石,定额人工、钢材、电焊条、冲击钻机、电焊机用量乘以系数0.7”调整为“若为强风化岩石,定额人工、钢材、电焊条、钻机、电焊机用量乘以系数0.7;若为全风化岩石,防渗墙造孔定额按砾石地层组价,人力挖孔方式的灌注桩造孔定额按砾(卵)石地层组价,卷扬机带冲抓锥冲孔、冲击钻机冲孔及回旋钻机钻孔方式的灌注桩造孔定额按砂砾地层组价。
”
九、第六章说明P486页增加第13点说明:“13. 对于各节高喷定额,加固土体的直径按:粘性土1.5m,砂性土1.6m,砾石、卵石、漂石1.2m拟定。
若设计孔距小于1.3m(粘性土)、1.4m(砂性土)、1m(砾石、卵石、漂石),定额用量应相应调整,调整方法如下:设计孔距每减少0.1m,定额用量减少10%。
”。
十、六-42节“灌注桩造孔”定额的地层分类中增加“淤泥质粘土”,定额耗量参照“粘土”地层,其中定额人工、钢材、电焊条、钻机、电焊机用量乘以系数0.65。
十一、六-44节“深层水泥搅拌桩”定额编号60353、60354、60355中水泥用量25.50调整为23.87,人工、机械用量乘以系数0.9。
十二、六-48节“插打塑料排水板”定额编号60380中人工定额用量2.0调整为1.5,塑料排水板插板船定额用量0.07调整为0.04。
十三、六-49节“土堤低压灌浆”中粉煤灰的计量单位“kg”改为“t”。
十四、七-4节“4010型环保绞吸式挖泥船”定额编号70113及70119中接力泵船的定额用量分别由4.20改为2.52,4.30改为2.58。
十五、七-21节“泵送土方”定额编号70330中泥浆泵的定额用量2.00调整为1.70。
十六、附录八灌注桩地层分类与特征表中,砾石与卵石特征描述中“小五”改为“%”;岩石特征“指全风化、强风化、弱风化的岩石”改为“指弱风化的岩石”。
—2 —
附件2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0)》
补充定额(二)
一-56 三维植被网铺设
工作内容:清理、整坡;铺网、固定等。
单位:100m2
一-57 土工格室铺设
工作内容:铺设土工格室:清理、边坡整平,铺设土工格室、联接并固定等。
培土及覆土:格室内填土、表层覆土等。
单位:100m2
—3 —
一-58 抗冲植生毯铺设
工作内容:整地、整坡、植生毯铺设、固定、覆土、清理等。
单位:100m2
—4 —
一-59 生态袋护坡
适用范围:5m/s以下流速的岸坡防护。
工作内容:整坡、放样、填充料拌合、装袋、封口、垒砌、连接、清理等。
单位:100m2
—5 —
三-43 生态格网石笼
工作内容:挡墙(水上)及护坡:格网就位、组装,装石,箱体封盖等。
挡墙(水下):格网组装、装石、箱体封盖、吊运、安放等。
单位:100m3
2.生态格网网片的消耗量可根据其规格、型号的不同进行调整,其他不变。
三-44 连锁混凝土块护坡
工作内容:整坡、砌混凝土块等。
单位:100m2
—6 —
三-45 生态砌块挡墙
工作内容:找平,砌筑、插筋与灌注混凝土等。
单位:100m2
—7 —
七-22 接力泵船输送土方
适用范围:采用集浆池集浆、接力泵船输送。
工作内容:钢管铺设,接力泵船安拆、输送作业及其他各种辅助工作。
单位:10000m3
—8 —
八-34 生态混凝土护坡
适用范围:混凝土框格中浇筑的河道护坡。
工作内容:整坡、浇筑、养护、空隙充填、清理等。
单位:100m2
注:1、生态混凝土参考配合比:
石缓冲剂等)混合组成,混合比例由设计确定。
—9 —
八-35 植被混凝土护坡
适用范围:硬质边坡、坡度大于45︒的高陡边坡及受水流冲刷较为严重的坡体的生态防护。
工作内容:整坡、挂网、锚固、拌料、喷射、铺无纺布、初期养护等。
单位:100m2
比例混合而成,混合比例由设计确定;
2、本定额中草籽用量可根据设计调整。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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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2016年12月12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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