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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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水安监[2013]189号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一)正文:----------------------------------------------------------------------------------------------------------------------------------------------------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水安监【2013】189号)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精神,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基础管理,规范安全生产行为,促进水利工程建设和运行安全生产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推动全员、全方位、全过程安全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利部2013年4月7日附件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落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范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和《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水安监〔2011〕346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部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以及申请一级的非部属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

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是指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

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办法及考核标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提高工程建设质量,规范工程管理行为,加强水利工程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的各类水利工程的考核工作。

第三条考核的目标是评价水利工程建设单位的业绩和能力,确定评价结果并采取相应的奖励或惩罚措施。

第二章考核内容第四条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一)工程质量:评估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是否符合要求,是否达到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工程进度:评估工程的施工周期是否按照计划完成,是否存在延期等问题。

(三)工程造价:评估工程的投资是否合理,是否存在超支、虚报等问题。

(四)安全管理:评估工程的安全管理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五)环境保护:评估工程的环境保护措施是否到位,是否对周边环境产生不良影响。

(六)社会效益:评估工程建设对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第三章考核方式第五条考核方式包括定性评价和定量评价。

(一)定性评价:根据工程的情况进行综合评估,给予评价等级。

(二)定量评价:根据一定的指标和权重进行评估,给予具体分数。

第六条考核指标由浙江省水利厅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

第七条考核过程中可以采取抽查、检查、实地考察等方式进行。

第四章考核结果的处理第八条考核结果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根据考核标准和评价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者惩罚。

第九条奖励措施包括表彰、奖金、提名优秀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奖励等级。

第十条惩罚措施包括扣款、处罚、限制参与下一期工程建设等,并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惩罚等级。

第五章附件本文档涉及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工程建设合同、工程设计图纸、施工进度计划等。

第六章法律名词及注释1.工程建设单位: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责工程设计、施工等相关工作的单位。

2.施工周期:指工程的开工日期至竣工日期之间的时间长度。

3.环境保护措施:指在工程建设过程中采取的措施,以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0.02.02•【字号】浙水政[2010]7号•【施行日期】2010.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浙水政〔2010〕7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是取水许可的重要环节,为进一步规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和取水许可证核发工作,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附件2:取水工程验收申请表附件3: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报告附件4: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组成员名单表二○一○年二月二日附件1:浙江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加强取水许可监督管理,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浙江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和《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取水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依法申领取水许可证的,应按照本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取水许可证。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是指取水许可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审批机关)依法对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取水及项目用水、退水、节水和水资源保护措施等是否符合取水许可审批要求进行的现场核实、验收的行为。

第四条省水利厅负责全省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验收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负责取水审批权限内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的验收及监督管理。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征求意见)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3月目录一、总则 (1)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2)三、验收程序 (3)四、附则 (5)附表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5)附表2 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1)附表3 浙江省山塘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6)附表4 浙江省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0)附表5 浙江省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4)附表6 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8)附表8 浙江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46)附表9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0)附表10 浙江省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6)附表11 浙江省圩区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9)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效,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浙江省水利厅《全面推进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和圩区工程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

农村水电站验收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年修订)》执行。

本办法所称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闸泵、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对象为水利工程。

闸泵工程、水库与引水工程、堤防海塘与其交叉建筑物等一体化综合性工程应同步创建、同步验收;同一管理单位(责任主体)所管理的水利工程(尤其是同类型工程)宜同步创建、同步验收。

第四条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1~2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省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3~4级堤防、市级河道上4级以上堤防、设计防潮(洪)标准50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小(1)型水库、日供水1万吨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和3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以及市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非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流量站和市直属水文测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工作,以行业自律、促进交流、持续改进为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平台中登记在册的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已经取得水利部标准等级认定的除外。

第三条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指导省内水利施工企业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和向水利部推荐一级工作。

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施工企业申请标准化二级评审、公告、授牌工作。

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水利施工企业申请标准化三级评审、公告、授牌工作。

证书和牌匾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制作,样式见附件5、6。

第四条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程序:(一)依照《评审标准》进行自主评定,并根据自主评定结果向相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评审申请;(二)经审核符合申请条件(见第十条)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抽取评审专家成立评审小组开展评审;(三)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结果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达标企业进行公告和颁证授牌。

第五条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是体现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可作为业绩考核、行业表彰、信用评级以及评价水利施工企业参与水利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二章评审标准第六条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依据评审得分确定等级,评审满分为100分。

具体标准为:(一)三级:评审得分7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二)二级:评审得分80分以上(含),且各一级评审项目得分不低于应得分的60%。

第七条首次申报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的施工企业可以从三级开始,也可以直接申请二级评审。

申请二级,其评审结果仅满足三级的,不认定为三级,若达到一级标准的,可作为向水利部推荐一级评审依据;申请三级,其评审结果达到二级及以上标准的,不作二级认可,也不推荐一级评审。

第三章企业自评和申请第八条水利施工企业应按照《评审标准》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自主评定等级,形成自评报告(格式见附件2)。

浙江省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办法

浙江省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办法

浙江省实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办法浙江省水利厅二〇〇二年四月目次1 总则 (1)2 规程项目划分 (1)2.1项目名称 (1)2.2项目划分原则 (2)2.3项目划分程序 (3)3 工程质量检验 (4)3.1基本规定 (4)3.2质量检验的职责范围 (4)3.3质量检验内容 (5)3.4质量事故检查 (7)3.5质量数据分析 (8)4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 (11)5 质量等级评定的组织管理 (13)6 附则 (14)附录一水利水电枢纽工程项目划分表 (15)附录二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 (27)附录三单位工程质量等级综合评定表 (28)附录四枢纽工程资料等级评定表 (29)附录五数理统计方法评定砼、砂浆强度辅助用表(一)~(四) (30)附录六水工建筑物外观质量评定表(一)~(五) (35)附录七水利水电工程质量评定报告格式 (47)附录八水利工程质量事故分类标准 (49)1 总则1.0.1 为加强我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管理,更好地贯彻执行水利部颁发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规程(试行)》SL176-1996,使施工质量评定工作进一步标准化、规范化,现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1.0.2 本实施办法适合我省大中型和重要小(1)型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其它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

水利水电工程中的水电站厂房,各类泄水、引水建筑物的启闭机室以及配套的生活、生产管理用房的施工质量评定(含外观质量评定),执行国标《建筑安装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GBJ300~305-88。

1.0.3 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等级分为“合格”、“优良”两级。

1.0.4 水利水电工程的施工质量评定,应由水利水电行业的质量监督机构监督执行。

1.0.5 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评定,除应符合本办法要求外,还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关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规定。

2 规程项目划分2.1 项目名称2.1.1 大中型和重要小(一)型水利水电规程的项目划分,可依次为单位规程、分部工程和单元工程等三级。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2.06.24•【字号】浙水河[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6.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水河〔2012〕3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工作,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告知我厅。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四日《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厅)前言依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等有关文件,制定《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

《浙江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办法(试行)》主要内容有:--验收工作的分类;--验收工作的组织和程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和验收成果性文件;--验收所需报告和资料的制备;--验收后工程的移交和验收遗留问题处理。

本办法批准部门:浙江省水利厅本办法主持机构: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解释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本办法主编单位: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浙江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院本办法参编单位:浙江东洲建设监理咨询有限公司目录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颁发附录A 验收应提供的资料目录附录B 验收应准备的备查档案资料目录附录C 分部工程(单位工程或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申请表格式附录D 分部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E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F 竣工验收申请表内容要求附录G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格式附录H 竣工验收主要工作报告内容格式附录I 堤防工程质量抽检要求附录J 竣工验收鉴定书格式附录K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附录L 合同工程完工证书格式附录M 工程质量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格式附录N 工程竣工证书格式条文说明1 总则2 分部工程验收3 合同工程完工(单位工程)验收4 专项验收5 竣工验收5.1 一般规定5.2 竣工验收6 工程移交以及遗留问题处理6.1 工程交接6.2 工程移交6.3 验收遗留问题及尾工处理6.4 工程竣工证书1 总则1.0.1 为加强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根据《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2008)》及相关规定,结合我省4级及以下堤防工程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浙江省水利文明工地暂行办法

浙江省水利文明工地暂行办法

附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水精[2012]1号)及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其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水利系统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最高奖。

第三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评审。

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可获得“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

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

凡申报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水利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成立安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部分专家组成。

每次评审前,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人员从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凡我省在建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及修复等水利工程项目,或由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的通知-浙水标〔2017〕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的通知-浙水标〔2017〕5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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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的通知
浙水标〔2017〕5号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直属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工作,提高验收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提升标准化创建质量,我厅组织对《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水科〔2016〕12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
浙江省水利厅
2017年5月7日
——结束——。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3.19•【字号】浙水农[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浙水农〔2012〕10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局、财政局:为切实做好我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工作,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水农〔2009〕73号)》有关要求,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共同制定了《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

联系人:省水利厅:董浩,联系电话:*************;省财政厅:王振权,联系电话:*************。

二○一二年三月十九日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以下简称重点县)建设验收管理,明确验收责任,规范验收行为,确保如期实现重点县建设目标,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验收暂行办法(水农〔2011〕692号)》和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浙水农〔2009〕73号)》有关要求,结合我省重点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重点县建设验收包括年度建设任务完成后的年度验收(以下简称年度验收)和三年建设任务完成后的总体验收(以下简称总体验收)。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水建〔2013〕4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单位:为全面推进我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根据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行业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水安监〔2011〕346号)、《浙江省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浙安委办〔2011〕39号)和《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的指导意见》(浙安委办〔2012〕20号),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浙江省水利厅2013年7月18日浙江省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一、总体要求2013年至2015年全省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以深化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为立足点,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主线,以创新安全监管体制机制为着力点,大力推进水利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贯彻实施。

通过在水利工程项目法人、水利系统施工企业、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农村水电站(网)(以下统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推行标准化管理,实现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安全行为的规范化、安全管理的程序化、场容场貌的秩序化、作业与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的标准化,促进水利工程运行管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建立运转有效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及时消除水利工程运行、设备设施和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隐患,有效防范和遏制水利安全事故,促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稳定。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水建〔2017〕23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各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为加强我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相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及时函告浙江省水利水电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管理中心。

浙江省水利厅2017年11月10日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检测行为,加强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及《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从事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以及对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以下简称质量检测),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或其分支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水利工程实体以及用于水利工程的原材料、中间产品、金属结构和机电设备等进行的检查、测量、试验或者度量,并将结果与有关标准、要求进行比较以确定工程质量是否合格所进行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指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在异地(与工商注册地不同)设立,并取得分支机构设立地计量认证证书、开展水利工程质量检测业务的企业法人分公司。

2017年度湖州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验收项目

2017年度湖州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验收项目

2017年度湖州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验收项目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编号:NBJX2017-012项目名称:2017年度湖州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验收项目招标人:湖州市农村水利管理处(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招标代理机构:宁波建信工程造价咨询事务所有限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日期:2017 年5月第一章招标需求一、项目名称2017年度湖州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验收项目二、招标项目概况(项目要求):根据《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水科[2016]12号),需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验收工作,其具体工作内容为:三、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1)投标人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人须具有水利工程咨询乙级及以上资质并在有效期内。

2)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四、核查费用投标上限价:45.000万元五、工期具体工期在项目过程中依据实际情况,由业主确定。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总则(一)适用范围本招标文件适用于2017年度湖州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市级验收项目的招标、投标、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行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定义1.招标单位系指组织本次招标的代理机构“招标人”。

2.“投标人”系指向招标方提交投标文件的单位或个人。

3.“产品”系指供方按招标文件规定,须向招标人提供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材料。

4.“服务”系指招标文件规定投标人须承担的技术指导以及其他类似的义务。

5.“项目”系指投标人按招标文件规定向招标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

6.“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报、电子文档等。

(三)招标方式1、本次招标采用公开发包招标方式进行。

(四)投标委托投标人代表须携带居民身份证。

如投标人代表不是法定代表人,须有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委托书。

(格式见本招标文件)。

(五)投标费用1、本项目投标应以人民币报价;2、不论投标结果如何,投标人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3、本项目招标代理费为5000元整,由中标单位领取中标通知书时递交。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水利部•【公布日期】2012.12.16•【文号】水国科[2012]546号•【施行日期】2012.12.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水利部关于印发《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水国科〔2012〕546号)部机关各司局,部直属各单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实施条例》(国务院第53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93号令)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93号令)的有关规定,结合水利行业实际,我部研究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水利部2012年12月16日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管理工作,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利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以下简称强制性条文)的编制、实施和监督等管理工作。

水利工程建设国家标准除适用本办法外,还应遵照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强制性条文是指水利工程建设标准中直接涉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人身健康、水利工程安全、环境保护、能源和资源节约及其他公共利益等方面,在水利工程建设中必须强制执行的技术要求。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三定”方案的规定范围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水利部各有关司局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履行强制性条文的相关职责。

小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指南

小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指南

小型水库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指南(试行)舟山市水利水务围垦局二〇一六年九月前言根据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要求,为指导工程管理单位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创建,特编制本指南。

本指南编制依据:《浙江省小型水库运行管理规程》(试行)《浙江省水库管理手册编制指南》(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运行管理平台建设导则和技术要求》(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视频监视系统建设技术规程》(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设置指南》(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识牌标准》(试行)《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舟山市水利管理标识标牌设置指导意见》(试行)本指南共有3章1个附录,主要内容有:总体要求、主要工作事项、创标验收等。

试行中如有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给我们,以便修订时完善。

目录1、总体要求 ......................................... - 1 -2、主要创标工作内容 ................................. - 2 -2.1硬件建设 ...................................... - 2 -2.2软件建设 ...................................... - 3 -2.3台账资料 ...................................... - 6 -3、创标验收 ......................................... - 7 -3.1验收要求 ...................................... - 7 -3.2验收工作组织................................... - 7 -附录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自验评分表1、总体要求为提高水利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运行安全并长久发挥效益,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 号)和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舟山市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实施方案(2016—2020年)》的通知(舟政办发【2016】73号)要求,十三五时期将全面开展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

浙江省水利文明工地暂行办法

浙江省水利文明工地暂行办法

附件2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我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根据水利部《水利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管理暂行办法》(水安监〔2013〕189号)、《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创建管理暂行办法》(水精[2012]1号)及省建设厅《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号),结合我省水利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以下简称“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其安全生产管理和文明施工应达到省内水利系统先进水平,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是我省水利工程建设安全文明最高奖。

第三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以及我省有关规定评审。

经省水利厅组织考核、评审,在我省水利工程建设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可获得“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称号。

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每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实行总量控制。

第四条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评审工作采取平时考核与集中评审相结合的办法,并实行自愿申报备案制度。

凡申报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的项目应当接受考评单位的全程监督检查。

第五条被评为“浙江省水利工程安全文明标准化工地”的工程项目,可优先申报“浙江省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水利部“水利建设工程文明工地”,竣工验收后可优先申报省级、部级优质工程奖。

第六条省水利厅负责管理省水利工程标化工地创建工作,水利厅建设处(安全监督处)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

成立安标化工地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由厅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及部分专家组成。

每次评审前,除主任、副主任外,评审人员从评审委员会及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章评选范围和条件第七条凡我省在建的新建、续建、改建、扩建、加固及修复等水利工程项目,或由省水利系统投资建设的其他工程,具备申报条件的均可申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6.06.21•【字号】浙水科〔2016〕15号•【施行日期】2016.07.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水利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切实做好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浙水科〔2016〕15号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我厅制定了《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6月21日浙江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决定,加强我省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管理,规范、有序推进项目建设,确保工程质量和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15〕37号)的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农村水电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申请使用浙江省水利建设与发展专项资金的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项目。

第三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是指以维护和改善河流生态环境,优化水能资源配置,科学利用水能资源为目标开展的水电生态修复综合治理。

第四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重点、注重效果”的原则开展。

第五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以流域或乡镇片区为单元,分片分区开展。

水电站数量少且较为分散的县,可以以县为单元开展建设。

第六条生态水电示范区建设内容包括:(一)改善和调节水电站下游河道生态流量。

通过改造(增设)放水设施、增设生态小机组、安装生态流量监测设施等措施,提高和保证水电站下游及厂坝间河道生态流量。

(二)脱水段环境修复。

在水电站厂坝、梯级水电站之间脱水、减水河段修筑生态治理堰坝,建设亲水性堤岸、植物护坡等,保障脱水段群众生产生活用水,改善河道水景观。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水利厅•【公布日期】2014.05.27•【字号】浙水农[2014]18号•【施行日期】201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水农〔2014〕18号)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是水利改革发展的重要工作任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水利服务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切实提高基层水利服务能力,根据水利部统一部署和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验收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现将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方案》要求组织开展验收工作。

附件:1.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基本情况登记表2. 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验收评分表、评分说明3.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市级审核报告、县级自验报告提纲浙江省水利厅2014年5月27日浙江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验收工作方案一、验收工作的目的和意义通过开展基层水利服务机构验收工作,全面检查和评估我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情况,总结工作经验,树立典型示范,查找突出问题,触动滞缓后进。

同时,梳理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对策建议,明确整改措施,切实解决全省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突出性问题,进一步推动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有效提升基层水利服务能力。

二、验收工作依据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2.《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浙委〔2011〕30号)3.《水利部关于深化水利改革的指导意见》(水规计〔2014〕48号)4.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深化农村水利改革强化基层水利服务能力的意见》(浙水法〔2013〕2号)5.《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基层水利服务机构建设验收工作的通知》(办农水〔2014〕89号)6.《浙江省基层水利站建设标准(试行)》(浙水农〔2012〕62号)三、验收对象及内容(一)验收对象验收工作覆盖全省各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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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办法(试行)浙江省水利厅2016年8月目录一、总则 (1)二、验收内容与标准 (2)三、验收程序 (3)四、附则 (4)附表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附表2 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1)附表3 浙江省山塘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5)附表4 浙江省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19)附表5 浙江省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4)附表6 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28)附表7 浙江省泵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2)附表8 浙江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37)附表9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41)附表10 浙江省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47)附表11 浙江省圩区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 (50)附件1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报告书格式 (55)附件2 浙江省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抽查复核报告书格式 (59)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评价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工作成效,确保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取得预期效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4号)等有关文件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和圩区工程等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

农村水电站验收按《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2015年修订)》执行。

本办法所称海塘包括沿塘小型水闸、旱闸、涵闸、通道等交叉建筑物,河道堤防包括堤防上的小型闸泵、涵闸等交叉建筑物。

第三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应逐个工程进行验收,其中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根据实际管护模式统筹考虑。

第四条大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1~2级堤防和设计防潮(洪)标准100年一遇及以上的一线海塘)、中型水库、省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国家重要水文测站和省直属水文测站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含省级河道上3~4级堤防、市级河道上4级以上堤防、设计防潮(洪)标准50年一遇的一线海塘)、小(1)型水库、日供水1万吨及以上农村供水工程和3万亩及以上圩区工程,以及市本级直接管理的水利工程、非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流量站和市直属水文测站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其他水利工程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验收。

第五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结果作为下一年度省级有关补助资金分配的主要绩效因素。

第六条验收工作遵循实事求是、规范严格、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七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中发现存在影响水利工程安全的缺陷或隐患的,组织开展验收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函告水利工程主管部门和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或管理责任主体(以下简称水管单位)。

二、验收内容与标准第八条大中型水库、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水文测站、圩区等八类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内容分为六大类,分别为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运行管理、工程面貌和信息化管理。

小型水库、山塘和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内容分为五大类,分别为机构人员、管护经费、管理基础(含信息化管理)、运行管理和工程面貌。

第九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实行百分制。

大中型水库、小型水库、山塘、海塘、堤防、大中型水闸、泵站、大中型灌区、农村供水工程、水文测站和圩区工程的验收标准详见附表1-附表11。

第十条验收合格必须同时满足下列条件:(一)验收得分在80分及以上,且各大类验收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75%;其中新建改建工程验收得分在85分及以上,且各大类验收得分均不低于该类总分的80%;(二)工程主要设施设备能正常运行使用;(三)验收年度内无安全责任事故。

第十一条验收中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作为不合格处理,给予全省通报,并责令限期整改。

三、验收程序第十二条验收工作分自验、验收和抽查复核三个阶段。

第十三条自验。

水利工程完成标准化管理创建后,由水管单位按相应的验收标准进行自验。

自验合格后,于每年10月底前,由水管单位分别向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其中按第四条规定由省、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验收的工程,经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市本级直接管理的工程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

第十四条验收。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验收申请后,于当年12月10日前组织并完成验收。

验收时,由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组织成立验收专家组,验收专家组一般由不少于5人的奇数组成。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被验收工程所在设区市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时,被验收工程所在县(市、区)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抽查复核。

水利工程通过验收后,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省、市两级联合组成抽查复核组,每个设区市随机抽取1-2个县(市、区),每个县(市、区)抽查复核10%的非水库类中型水利工程和小型水利工程。

第十六条验收和抽查复核主要通过现场查看、听取汇报、查阅资料、质询等方式,对照验收标准逐项评判确认,并形成验收和抽查复核报告,报告格式参见附件1和附件2。

第十七条验收、抽查复核通过后,由验收、抽查复核组织单位印发验收报告书、抽查复核报告书。

第十八条水利工程标准化管理抽查复核发现不合格工程时,县(市、区)应及时对当年度该类工程的标准化管理创建工作进行整改,并重新申请抽查复核,再次抽查复核应包含已复核和未复核的工程。

再次抽查复核仍有不合格工程的,该县(市、区)当年度该类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全部为不合格。

当年验收不合格的工程可以在下一年度再次申请验收。

再次验收仍有不合格工程的,全省通报批评,并启动必要的约谈问责机制。

四、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浙江省大中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56789说明:1.本打分表分6类26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没有最高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 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100,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10附表2 浙江省小型水库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111213说明:1.本打分表分5类22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没有最多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 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100,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14附表3 浙江省山塘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151617说明:1.本打分表分5类18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没有最高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 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100,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18附表4 浙江省海塘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19202122说明:1.本打分表分6类20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没有最高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 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100,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23附表5 浙江省堤防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242526说明:1.本打分表分6类18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没有最多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 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100,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27附表6 浙江省大中型水闸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282930说明:1.本打分表分6类20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没有最多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 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100,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31附表7 浙江省泵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32333435说明:1.本打分表分6类23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没有最多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 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100,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36附表8 浙江省大中型灌区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373839说明:1.本打分表分6类22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没有最多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 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100,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40附表9 浙江省农村供水工程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4142434445说明:1.本打分表分5类26项;单项得分最低分为0分;单项扣分没有最多扣分限制的,扣至该项标准分为0分止。

2.在验收中,如出现合理缺项的,该类得分= 该类各验收项目累计得分/(该类标准分- 合理缺项标准分)×100,保留1位小数。

各类得分相加得到总得分。

3.合理缺项依据该工程的运行管理实际,由验收组商定。

46附表10 浙江省水文测站标准化管理验收标准4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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