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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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技术创新,发展高科技,实现产业化的决定》(中发[1999]14号)和《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依靠科技进步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决定》(粤发[1998]16号),加强技术创新,推动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加快广东省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结合本省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分为开发型和生产型两类:

㈠开发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研究、开发方面投入较多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主要依靠企业自身的研究开发成果,或应用企业外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技术开发与产品开发,获得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或产品,形成生产能力以及为高新技术产业服务的企业。

㈡生产型高新技术企业是指主要采用高新技术成果,形成高新技术产品规模生产的企业。

第三条省科技厅负责组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以下简称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考核和更名工作。并聘请一批工程技术、管理、经济、法律和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非常设咨询机构--省高新技术企业专家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省专家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企业进行综合评审。

第四条各地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高新技术企业的申报、审核、推荐和协助做好日常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办法

第五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必须符合《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见附件2)。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般每年度一次。按企业自愿申请,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审核,省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省科技厅认定四个步骤进行。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⒈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⒉企业前一个会计年度的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和资产负债审计报告;

⒊高新技术产品的成果、技术知识产权归属及标准、质量等证明性文件;

⒋国家专卖、专控及特殊行业的产品,须附相关主管机构出具的批准证明。

第八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将各项申报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九条各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基本符合要求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在审查意见栏上作出具体的审核意见,并将企业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条省科技厅组织省专家评审委员会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和要求进行评审,省专家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论是省科技厅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依据。

第十一条省科技厅综合各方面的意见进行认定,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下达批准文件,颁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

第十二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和省政策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章考核办法

第十三条省科技厅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动态管理,每两年考核一次。

第十四条高新技术企业考核条件与认定条件相同。

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

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考核申请书》,并提供本办法第七条所列的附件。

第十六条申请考核的企业将申请考核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十七条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对待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考核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考核意见后,将企业申请考核材料(一式三份) 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于每年三月十五日前报送省科技厅。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对考核结果进行确认。考核结果分为合格、限期一年整改和取消资格三种。省科技厅于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下达考核确认文件。

第十九条经考核,合格企业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可继续享受优惠政策;限期一年整改的企业在整改期内可享受优惠政策,整改期满仍未合格的企业取消资格;取消资格的企业不再享受优惠政策。

第四章更名办法

第二十条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因合并、分立、转制等原因,企业名称发生变更,需及时办理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申请随时受理,由省科技厅审批。

第二十二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企业应按照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申报系统的要求,认真按填写说明如实录入相关内容,生成上报软盘,打印出完整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申请书》,并提供以下附件:

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⒉企业更名前、更名后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⒊企业在相关管理部门办理企业更名的证明文件;

⒋能够证明企业更名的其他附件。

第二十三条申请更名的企业将申请更名材料和申报软盘报送所在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第二十四条市科技局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对申请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步审核意见后,将企业申请更名材料(一式三份) 和申报软盘(一式一份)报送省科技厅。

第二十五条经审核批准更名的高新技术企业换发《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分期(批)下达。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高新技术企业在申报材料中弄虚作假或拒报考核和统计等材料的,将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第二十七条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若发生变更经营范围、转业等情况,应重新申请认定。

第二十八条广州市、深圳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

第二十九条广州市、深圳市应于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将其认定和考核的高新技术企业情况汇总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原广东省科委颁发的《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考核办法》(粤科高字[1999]8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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