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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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是我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生产、城市建设等各个方面都在迅速
发展。

然而,随之而来的污水排放问题也日益突出,给环境带来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保护环境、维护人民健康,浙江省制定了严格的污水排放标准。

首先,针对不同行业的污水排放,浙江省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例如,对于工业
企业,要求其排放的污水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严禁超标排放。

对于生活污水,也有明确的处理要求,要求城市和乡村的污水处理设施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运行和维护,确保排放的水质符合要求。

其次,浙江省还对污水排放的监测和处罚进行了规定。

对于污水排放单位,要
求其建立健全的监测系统,定期对污水进行监测,并向相关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罚款、停产整治等措施,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行为。

此外,浙江省还鼓励企业采取节水减排、清洁生产等措施,降低污水排放量,
提高污水处理效率。

对于符合相关要求的企业,还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和政策支持,鼓励其积极参与环保工作。

总的来说,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为保护环境、改善生态环境起
到了积极的作用。

各级政府部门、企业和社会公众都应该共同努力,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减少污水排放,共同建设美丽的家园。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双赢局面。

浙江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

浙江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
GB/T 11911-1989 水质 铁、锰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HJ/T 345-2007 水质 总铁的测定 邻菲啰啉分光光度法(试行)
3 术语和定义本标准Fra bibliotek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
酸洗 利用酸溶液去除钢铁加工件表面上的氧化皮和锈蚀物的处理过程。 3.2 现有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酸洗企业、酸洗设施。 3.3 新建企业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酸洗企业、酸洗设施。 3.4 污水处理厂 对污水用物理、化学、生物的方法进行净化处理的工厂。 3.5 太湖流域
本标准规定了酸洗废水中总铁排放浓度限值、监测及监控要求。为促进区域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 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导工业生产工艺和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 定了特别排放浓度限值。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1年12月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4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I
DB33/ 844—2011
酸洗废水排放总铁浓度限值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总铁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要求、监测要求及实施与监督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浙江省范围内酸洗企业及含酸洗工序的其他企业(不含电镀企业)污水中总铁排放控 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技术监督局(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10.04•【文号】•【施行日期】199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化正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代替GB 8978-88)(国家技术监督局1996年10月4日发布,1998年1月1日实施)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控制水污染,保护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和海洋等地面水以及地下水水质的良好状态,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国民经济和城乡建设的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1 ?/font>魈饽谌萦胧视梅段?1.1 主题内容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年限规定了69种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及部分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1.2 适用范围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单位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按照国家综合排放标准与国家行业排放标准不交叉执行的原则,造纸工业执行《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44-92)》,船舶执行《船舶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552-83)》,船舶工业执行《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6-84)》,海洋石油开发工业执行《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GB 4914-85)》,纺织染整工业执行《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4287-92)》,肉类加工工业执行《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 57-92)》,合成氨工业执行《合成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8-92)》,钢铁工业执行《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6-92)》,航天推进剂使用执行《航天推进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374-93)》,兵器工业执行《兵器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470.1~14470.3-93和GB 4274~4279-84)》,磷肥工业执行《磷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0-95)》,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执行《烧碱、聚氯乙烯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5581-9 5)》,其他水污染物排放均执行本标准。

浙江省印染废水水质标准

浙江省印染废水水质标准

浙江省印染废水水质标准浙江省作为我国的纺织印染产业重要基地,印染废水排放一直是环境保护的重要问题。

为了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浙江省制定了严格的印染废水水质标准,以规范印染企业的废水排放,保障水质安全。

首先,浙江省对印染废水的总氮、氨氮、总磷、PH值等指标制定了严格的限值标准。

例如,对于印染废水中的总氮含量,浙江省规定其排放标准为XX毫克/升,而氨氮的排放标准为XX毫克/升,总磷的排放标准为XX毫克/升,PH值的排放标准为X.X~X.X。

这些严格的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严格控制废水的排放,确保废水的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

其次,浙江省对印染废水的重金属含量、有机物含量等指标也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例如,对于废水中铬、汞、镉、铅等重金属的含量,浙江省也制定了严格的排放标准,要求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取有效措施,减少这些有害物质的排放。

同时,对于废水中有机物的含量,也有相应的限值要求,以保障废水的水质安全。

此外,浙江省还对印染废水的生物毒性、悬浮物、色度等指标进行了规定。

生物毒性是衡量废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程度的重要指标,浙江省要求企业在排放废水前进行生物毒性测试,确保排放的废水对水生生物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同时,浙江省还对废水中的悬浮物和色度等进行了限制,以保障水体的透明度和水质的清洁度。

总的来说,浙江省印染废水水质标准的制定,为印染企业的生产经营提供了明确的指导,同时也为环境保护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企业应严格遵守相关标准,加强废水处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营管理,不断提升废水处理技术水平,减少对环境的负面影响。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不符合标准的企业进行严厉处罚,推动印染行业向着绿色、环保方向发展,共同为美丽的浙江环境贡献力量。

浙江省废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废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废水排放标准浙江省作为中国经济发达的地区之一,工业生产和城市化进程快速发展,然而随之而来的废水排放问题也日益凸显。

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水环境、维护生态平衡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浙江省废水排放标准进行探讨,旨在加强对废水排放标准的认识,提高对废水排放标准的遵守和执行。

首先,浙江省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是基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时也结合了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的需求。

根据相关规定,浙江省对于不同行业的废水排放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包括但不限于污染物种类、浓度限值、排放标准等。

这些标准的制定旨在保护水环境,减少污染物对水体的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饮用水安全和生态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浙江省废水排放标准的执行是保障标准有效性的重要环节。

各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水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引导企业和单位严格执行废水排放标准,推动企业加强污水治理设施的建设和运行,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影响。

同时,加强对违反废水排放标准的处罚力度,形成严格的监管机制和有效的惩罚措施,促使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减少废水排放对环境的破坏。

此外,浙江省废水排放标准的监测和评估是保障标准有效执行的重要手段。

各级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废水排放的监测和评估工作,建立健全的监测网络和监测体系,及时发现和纠正废水排放超标的问题,对于达标企业给予奖励,对于超标企业严格处罚,形成良好的监管机制和激励机制,促使企业自觉遵守废水排放标准,减少对水环境的污染。

综上所述,浙江省废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执行和监测评估是保障水环境质量的重要保障。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充分认识废水排放标准的重要性,加强对废水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培训,加大对废水排放标准的监管力度,推动企业依法依规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共同维护好浙江省的水环境,实现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的良性循环。

湖州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湖州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湖州工业废水排放标准一、排放标准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及当地环境保护局规定,为保护水资源、防止水污染、保障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安全,湖州市工业废水排放需符合以下标准:1. pH值:6.5-8.52. 悬浮物:≤150mg/L3. COD:≤150mg/L4. BOD5:≤30mg/L5. 氨氮:≤15mg/L6. 总磷:≤0.5mg/L7. 石油类:≤10mg/L8.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10mg/L9. 重金属:符合国家相关标准二、分类处理根据不同行业及废水特点,湖州市工业废水分为以下几类:1. 轻工业废水:主要包括纺织、印染、造纸等行业的废水。

2. 重工业废水:主要包括化工、电镀、制革等行业的废水。

3. 医院废水:主要包括医院、诊所等医疗机构产生的废水。

4. 其他工业废水:主要包括食品加工、饮料制造等行业的废水。

三、设施要求为确保工业废水达标排放,企业需配备以下设施:1. 废水收集设施:收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各类废水。

2. 预处理设施:对收集的废水进行初步处理,如过滤、沉淀等。

3. 分类处理设施:针对不同种类的废水,建设分类处理设施,如生物反应器、化学沉淀池等。

4. 排放监测设施:在废水排放口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确保排放达标。

5. 标识及警示设施:在废水排放口及处理设施上设置明显的标识和警示牌。

6. 记录及档案管理设施:建立废水处理及排放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

7. 其他必要设施:根据实际需要,可配备其他必要的废水处理和监管设施。

四、监测监管湖州市环保部门负责对全市工业废水排放进行监测监管,主要措施包括:1. 对全市重点工业企业进行定期监测,掌握各企业废水排放情况。

2. 对废水处理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3. 对废水排放口的水质进行抽查检测,确保达标排放。

4. 对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进行监测监管,防止二次污染。

5. 对企业自行监测的数据进行审核,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6. 对不符合排放标准的企业进行督促整改或处罚。

浙江省正式执行最严的市政污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正式执行最严的市政污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正式执行最严的市政污水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保护环境、防治污染,提升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治理能力,结合浙江省的实际情况,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加严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4项水污染物基本控制项目,其余控制项目仍按GB18918中一级A标准执行。

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工业废水和医院污水,应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和相关行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间接排放限值或地方规定的相应标准的要求。

本标准是对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控制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颁布实施后,国家出台相应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涉及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和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时,这些污染物项目执行国家标准要求。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

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该《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大学共同起草,将有利于省水环境质量改善和全省生态环境保护。

该《标准》不仅明晰了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定义,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更是从严要求,不论规模大小,主要水污染物均执行本标准中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标准》规定了CODcr、氨氮、总氮和总磷等4项污染物控制要求。

其余污染物控制要求仍按照国家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执行。

本标准规定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依据国家和省有关部署、辖区内水质目标改善需求、重点敏感水域水质保护要求,确定执行本标准的现有城镇污水处理厂名单及实施时间,并报省建设厅和省生态环境厅备案;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执行排放要求。

太湖流域污水新排放标准

太湖流域污水新排放标准
60
5
15
合成氨工业,mg/L
80
20
25
其他排污单位,mg/L
80
5
15
3
造纸工业
商品浆造纸企业,mg/L
80
5
15
废纸造纸企业,mg/L
100
5
15
4
钢铁工业,mg/L
80
5
15
5
电镀工业,mg/L
80
5
15
6
食品制造工业
味精工业,mg/L
80
5
15
啤酒工业,mg/L
80
5
15
表4 太湖地区重点工业行业允许排水量限值
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总氮
总磷
1
城镇污水处理厂Ⅰ,mg/L
50
5(8)
20
2
城镇污水处理厂Ⅱ,mg/L
60
5(8)
15
注: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
表2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8年1月1日之后建设的)
序号
类 别
化学需氧量(COD)
6 标准实施监督
本标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新颁布或新修订的国家或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污染物控制项目,按照从严要求的原则,按适用范围执行相应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不再执行本标准。
表1 太湖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主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2007年12月31日之前建设的)
序号
类 别
序号
工 业 行 业
限值
1
纺织染整工业
百米布最高允许排水量,m3/100m布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

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0.11.27•【字号】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 41 号•【施行日期】2020.11.27•【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修正文本)(2008年9月19日浙江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3年12月19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八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和〈浙江省曹娥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27日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标准第三章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四章生态建设和污染控制第五章污染治理第六章环境监控和应急处置第七章执法监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饮用水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地表水体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本省管辖的海域环境污染防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浙江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

第三条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生活和农业面源等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应当将水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水环境保护目标和年度实施计划,增加水污染防治资金投入,确保水污染防治的需要。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水体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关于实施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

关于实施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
四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属地政府是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完善措施,扎实推进各项工作。建立健全目标责任制和工作推进机制,抓紧制定本地区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和主要任务,做到任务项目化、项目清单化,明确项目表、时间表、责任表,确保任务顺利完成。
(一)突出重点。针对我省当前水质断面中突出的氮磷污染问题以及城镇污水处理厂排放废水中容易出现超标的监测因子,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水的标准突出加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等4项主要水污染物指标要求(总氮考虑处理技术难度适当放宽)。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有针对性加严其他水污染物指标要求。
(二)分类执行。对新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执行清洁排放标准,其中,总氮指标日均值按照10(12)mg/L要求实施(括号内为11月至次年3月控制要求)。对改(扩)建城镇污水处理厂,分阶段推进提标改造、执行清洁排放标准,其中,总氮指标日均值按照12(15)mg/L要求实施(括号内为11月至次年3月控制要求)。
附件
关于实施浙江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
执行标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高质量高标准推进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扎实开展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省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紧紧围绕打造美丽中国建设的浙江样板,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重点环境敏感区域为突破口,以实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标准为抓手,建立健全制度措施,坚持突出重点,源头管控、分类分阶段有序推进,确保我省水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四)严格督查考核。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改造工作是“五水共治”碧水行动的重要内容,纳入“五水共治”、“美丽浙江”考核和省级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定期调度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清洁排放技术改造工作进度,对工作不力、进展滞后的地区进行通报,对落实不力的地区要进行约谈、问责。

浙江消毒餐具污水排放标准文件

浙江消毒餐具污水排放标准文件

浙江消毒餐具污水排放标准文件消毒餐具污水是重要的社会污染物,涉及的行业也越来越多,比如冷冻、物流、餐饮等。

为了保护环境健康,国家环保部和民政部对消毒餐具污水的排放标准也做了严格的管理。

浙江省的《浙江省消毒餐具污水排放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是浙江省最近开发的一项重要环境政策。

《标准》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消毒餐具污水排放申报要求;二、消毒餐具污水排放仪器和仪表要求;三、消毒餐具污水排放检测办法;四、消毒餐具污水排放检测项目及其标准;五、消毒餐具污水排放监测要求及方法;六、消毒餐具污水排放工作管理措施;七、消毒餐具污水排放处理要求。

《标准》要求企业用清洁且合格的污水对消毒餐具污水进行排放处理。

将其处理后的直接排放污水排放至江河水体、海洋和湖泊等水体,必须符合《浙江省消毒餐具污水排放标准》中规定的排放标准:氨氮不超过200毫克/升,粪大肠菌群不超过200个/升,气味不得超出现场能被除去的范围,而可溶性固体悬浮物(SS)不得高于50毫克/升。

污水中有毒物(如石油类)须按《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3451-2013)的有毒物排放标准进行管理。

此外,企业还应按照《标准》的要求将污水经多项处理措施处理后排放。

这些措施包括:污水收集,包括油水分离和污水疏浚;污水净化,包括生物处理、化学处理和物理处理;污水处理技术,包括工艺、污水提升及外排。

污水处理技术的设计,应符合《消毒餐具污水排放标准》排放限制、工艺要求和相关国家环境标准要求,同时充分考虑经济运行条件,并对污水处理技术工艺进行评价和改进。

此外,《标准》还提出了企业在应用消毒餐具污水处理技术时的责任要求,即企业应积极开发新技术,不断改进技术,提高污水处理质量;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强化污水排放专业人员素质和能力提高;企业还应加强环境数据监测,建立良好的工业用水管理机制,落实好相关责任,进一步保护环境和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环境。

总之,《浙江省消毒餐具污水排放标准》是浙江省目前最为严管的污水排放标准。

台州市水处理排放标准

台州市水处理排放标准

台州市水处理排放标准
台州市水处理排放标准主要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具体如下:
1.排入GB3838中I、II类的水体执行一级标准,排入GB3838中
III、IV类水体的执行二级标准。

2.排入GB3097中一、二类海域的水体执行一级标准,排入
GB3097中三类海域的水体执行二级标准。

3.其他排污单位: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的污水执行排
放标准,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县级以下或20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机
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5.禁止向GB3838I、II类水域和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游
泳区,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如果需要更详细的信息,建议直接咨询台州市环保局。

全国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

全国各地城镇污水处理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一览表

城镇
40
广东省汾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1366-2014)
城镇
40
广东省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44/2051-
城镇
40
广东省茅洲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130-2018)
城镇
30
广东省小东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44/2155-2019)
城镇
40
广东省岐江河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二次征求 意见稿)
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34/2710-2016)
Ⅱ类别(工业废水量≥50% 50
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 类别(工业废水量<50%) 40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安徽省淮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行业主要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
Ⅱ类别(工业废水量≥50% 50
四川省岷江、沱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B51/23112016)
氨氮 5(8) 8(15) 25(30)
/ 10(15) 15(20) 30(35)
0.15 0.5 1.0 1.5 2.0 1.0(1.5) 1.5(2.5) 1.5(3.0) 2.0(3.5) 5(8)
/ 2.0(4.0)
总氮 15 20 / / 20 25 / / 0.2 0.5 1.0 1.5 2.0 10 15 10 15 15
0.5
/ 2.0(3.0) 10(12) 0.3
/
5.0
15
0.5
/ 2.0(3.0) 12
0.3
/ 5.0(8.0) 15
0.5
6
1.5(3) 10
0.3
/
3(5) 10(12) 0.3

浙江省-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浙江省-养殖废水排放标准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浙江省地方标准)前言为控制水产养殖废水的排放,保护生态环境,有利于渔业的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第3章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代替DB33/T 453—2003。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浙江省海洋水产研究所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远明、丁跃平、金彩杏、朱敬萍、钟志、刘琴、刘士忠。

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水产养殖废水排放要求、测定方法和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封闭性水体水产养殖、育苗废水的排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5750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法GB/T 6920 pH值的测定玻璃电极法GB/T 7474 水质铜的测定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GB/T 7475 水质铜、铅、锌、镉的测定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GB/T 7479 水质铵的测定纳氏试剂比色法GB/T 7481 水质铵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GB/T 7486 水质氰化物的测定第一部分总氰化物的测定GB/T 7489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碘量法GB/T 8170 数值修约规则GB/T 11892 水质高锰酸盐指数的测定GB/T 11893 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GB/T 11894 水质总氮的测定碱性过硫酸钾消解紫外分光光度法GB/T 11901 水质悬浮物的测定重量法GB/T 11913 水质溶解氧的测定电化学探头法GB/T 12997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程GB/T 12998 水质采样技术指导GB/T 12999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T 13192 水质有机磷农药的测定气相色谱法GB/T 13195 水质水温的测定温度计或颠倒温度计测定法GB/T 16489 水质硫化物测定亚甲基蓝分光光度法GB 17873.3 海洋监测规范第3部分:样品采集、贮存与运输GB 17378.4-1998 海洋监测规范第4部分:海水分析GB 17378.7-1998 海洋监测规范第7部分:近海污染生态调查和生物监测3 排放要求3.1 指标分级3.1.1 当水产养殖废水排入下列水域,执行一级标准:淡水水域: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二级保护区、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及游泳区。

义乌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义乌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义乌工业废水排放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义乌市境内工业废水排放的相关要求,包括悬浮物、有机污染物、无机污染物、重金属和细菌指标等方面的排放标准。

1.悬浮物
工业废水中悬浮物是指废水中不溶性固体物质,包括泥沙、浮渣、碎屑等。

为保证废水处理效果和保护环境,本标准对悬浮物含量进行了限制。

1.1. 标准值:悬浮物含量不得超过150mg/L。

1.2. 豁免情况: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制药、造纸等,悬浮物含量略高于标准值的情况下,可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但需提前申请并获得环保部门批准。

2.有机污染物
工业废水中有机污染物是指废水中含有的有机化合物,如有机酸、醇类、酯类等。

为保证废水处理效果和保护环境,本标准对有机污染物含量进行了限制。

2.1. 标准值:有机污染物含量不得超过100mg/L。

2.2. 豁免情况: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石油化工、印染等,有机污染物含量略高于标准值的情况下,可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但需提前申请并获得环保部门批准。

3.无机污染物
工业废水中无机污染物是指废水中含有的无机化合物,如氨氮、磷等。

为保证废水处理效果和保护环境,本标准对无机污染物含量进行了限制。

3.1. 标准值:氨氮含量不得超过15mg/L;总磷含量不得超过0.5mg/L。

3.2. 豁免情况:对于一些特定行业,如钢铁、焦化等,无机污染物含量略高于标准值的情况下,可经污水处理厂处理后达标排放,但需提前申请并获得环保部门批准。

4.重金属
工业废水中重金属是指废水中含有的重金属离子,如铬、汞、铅等。

为保证废水处理效果和保护环境,本标准对重金属含量进行了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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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浙江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氮、磷污染物排放控制,防治水体污染,改善环境质量,促进工业企业生产工艺和污染防治技术进步,制定本标准。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为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的补充,国家和地方颁布的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严于本标准的,执行国家和地方综合或行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标准。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浙江省污水排放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浙江省环境保护科学设计研究院、浙江省标准化研究院。

本标准浙江省人民政府2013年3月19日批准。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自2013年4月19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浙江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监测和监控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
与监督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废水间接排放的工业企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11893-1989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195-200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535-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536-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537-2009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公共污水处理系统publicwastewatertreatmentsystem
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集聚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级以上。

3.2间接排放indirectdischarge
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3现有企业existing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工业企业或生产设施。

3.4新建企业newfacility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工业建设项目。

3.5染料工业企业dyeindustrialenterprise
通过有机合成方法生产的产品,该类产品能够使纤维和其他被着色物质获得鲜明而坚牢的颜色,这类企业被称为染料工业企业。

按照应用特性可分为直接染料、硫化染料、还原染料、酸性染料、酸性络合染料、反应性染料、冰染染料、氧化染料、分散染料和阳离子染料和其他。

3.6发酵类制药工业企业fermentationpharmaceuticalindustrialenterprise
通过发酵的方法产生抗生素或其他的活性成分,然后经过分离、纯化、精制等工序生产出药物的工业企业。

按产品种类分为抗生素类、维生素类、氨基酸类和其他类,其中,抗生素类按照化学结构又分为β-内酰胺类、氨基糖苷类、大环内酯类、四环素类、多肽类和其他。

3.7磷肥工业企业newsewer-connectedenterprise
生产磷肥产品的工业企业。

磷肥产品包括:过磷酸钙(简称普钙)、钙镁磷肥、磷酸铵、重过磷酸钙(简称重钙)、复混肥及其他(包括复合肥和掺合肥及硝酸磷肥),以及生产磷肥所需的中间产品磷酸及其他副产品。

4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自2013年4月19日起,新建工业企业废水氨氮、总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4.2自2014年1月1日起,现有工业企业废水氨氮、总磷污染物间接排放浓度限值按表1规定执行。

表1工业企业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单位为毫克每升(mg/L)
5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5.1对企业排放废水采样应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废水处理设施的,应在设施后监控。

在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应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新建企业和现有企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的要求,按有关法律和《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5.3企业应按照有关法律和《环境监测管理办法》的规定,对排污状况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4对企业水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等要求,按国家有关污染源监测技术规范的规定执行。

5.5对企业排放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的方法标准。

表2 污染物项目的测定方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与监督。

6.2在任何情况下,废水间接排放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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