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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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

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国有企业负责人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企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央、省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的有关做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企业负责人是指按照漳州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漳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董事长、副董事长、经营班子成员及其他负责人。

第三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结果考核与过程评价相统一、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制度。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

(二)按照企业所处的不同行业、不同发展阶段、不同经营规模、资产经营的不同水平、主营业务差异和承担的社会责任不同等特点,实事求是、公开公正,实行科学合理的分类考核;

(三)按照权责利相统一的要求,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可追溯的资产经营责任制,坚持将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同激励约束紧密结合,即业绩升、薪酬升,业绩降、薪酬降,并作为职务任免的重要依据;

(四)按照全面落实责任的要求,推动企业建立健全全员业绩考核体系,增强企业管控力和执行力,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广泛覆盖,层层落实;

(五)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推动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深化价值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核心竞争能力和发展质量,实现做强做优。

第五条市国资委直接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进行考核;委托市直部门管理的企业(以下简称委托管理的企业)负责人的经营业绩由市国资委会同主管部门进行考核。

第二章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三年为一个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经营业绩考核与薪酬管理委员会决定。

第七条业绩考核目标实行年度与任期相统一,与企业五年发展规划和三年计划目标相衔接。

第八条由市国资委主任或者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定代表人签订年度、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双方的单位名称、职务和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由于国家、省、市重大政策、战略规划调整、清产核资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考核指标数据发生重大变化,导致不能正确反映企业经营业绩实际情况的,企业可在考核当期提出书面调整报告,市国资委可视具体情况变更经营业绩责任书的相关内容。

第十条市国资委可以采用以下方法对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一)企业每半年须将责任书执行情况报送市国资委,同时抄送派驻本企业的监事会。市国资委对责任书的执行

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二)建立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质量事故、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重大投融资和资产重组等重要情况的报告制度。企业发生上述情况时,企业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同时向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报告。

第三章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一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按照做强主营业务、彰显功能特色、服务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自主经营业务业绩(以下简称自主经营业绩),公益性、政府性基础设施项目投资与建设(以下简称公益项目投资)及功能类任务三方面业务设定系统的考核指标体系,进行综合评价。

第十二条自主经营业绩。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业绩净利润、经济增加值;

(二)分类指标,由市国资委根据企业所处行业特点和功能定位,针对企业管理“短板”,综合考虑企业实际发展状况及国有资产监管的需要,由营业收入、资产负债率和经认定的其他适用指标构成,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三)评议指标,指市国资委对企业领导班子综合表

现、基础管理、发展创新、行业影响、社会贡献、安全生产及维稳工作等方面进行综合考察和分析基础上做出的综合评价,主要反映企业负责人在考核当期所采取的各项经营管理措施及其成效。

第十三条公益项目投资。主要考核企业自筹资金承担的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基础建设、重大产业发展及其他政策性项目的投资与建设情况:

(一)政府项目工程投资完成率。根据企业所承担的政府项目工程合同规定的投资总额与时间进度,按年度计划投资额进行考核。

(二)政府项目工程成本控制率。考核企业所承担的政府项目工程经批准的概算投资总额与项目实际决算工程造价总额的对比情况。鼓励项目建设单位在批准的投资概(估)算内对工程造价进行跟踪控制,从设计、施工到竣工决算进行全过程造价控制,有效节约工程造价成本。确属必须进行概(估)算调整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相关部门审批。具体指标考核要求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四条功能类任务。根据企业承担的政府确定的专项融资任务、社会事业项目及其他政府重大专项任务等情况,设置相关考核指标,具体指标及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五条对于公益项目投资、功能类任务的收益及政

策性补贴收入,不计入年度自主经营业绩,待一个任期结束,其投资转化为企业资产或经营收益时,再在其经营任期业绩上体现。

第十六条确定公益性企业和主要承担政府政策性业务等特殊企业的基本指标与分类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年度经营业绩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七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值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企业负责人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对照本市及国内同行业先进水平,于每年初提出本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目标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报送市国资委。委托管理的企业同时抄送主管部门。主要业绩指标的目标建议值,以本企业上年度考核指标实际完成值为基数,原则上不低于对应的全市主要经济指标年度预期增幅。

(二)市国资委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企业所处行业发展周期及企业实际经营状况等,对企业负责人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予以确定。

第十八条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程序为:

(一)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负责人依据经审计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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