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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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FGS—2011—6

珠府〔2011〕79号

关于加快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意见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加快发展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是我市大力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建设现代产业体系的重大战略举措。为贯彻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和市政府《关于加快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意见》(珠府〔2010〕138号),加快我市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做大做强的步伐,根据我市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一、总则

第一条 我市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重点发展和培育以下方向:新型显示、新一代通信、物联网、云计算、三网融合、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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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互联网、网络增值服务、新一代空间信息、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家庭、高端消费电子产品、关键元器件、专用电子设备等。

第二条 本意见适用于在本市进行工商注册、税务(民政)登记,并从事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的研发、生产、流通和服务的企业与机构(以下统称为“电子信息企业”)。

二、发展壮大产业集群

第三条 积极培育具有较强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加强研发能力和机构建设,对获国家级、省级技术中心、工程中心称号并取得国家、省专项扶持资金的,分别给予不超过200万元、100万元的配套补助。推进龙头企业开展技术引进、跨国经营等活动。鼓励国内外大型跨国电子信息企业在珠海组建研发机构、生产基地和销售中心,设立地区总部,鼓励世界500强企业和国内大型电子信息企业投资兴建大型电子信息产品交易市场、物流配送中心和测试中心,并按市政府关于鼓励总部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规定,优先给予扶持与奖励。

第四条 鼓励、推荐我市电子信息企业申报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对纳入省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清单的电子信息产品,在参与我市政府采购活动时,按照《关于广东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的若干意见》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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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支持相关行政区、功能区和产业园通过提供场地、公共设施和孵化服务的方式建立电子信息企业孵化器,降低创业企业的风险和成本,提高创业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市政府将对经过认定的企业孵化器给予100万元的经费补贴。

第六条 促进中小型电子信息企业发展。支持和鼓励中小型电子信息企业申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加大珠海市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资金对获得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基金立项项目的支持力度。

第七条 加强电子信息产业领域的产学研合作。鼓励和支持电子信息企业申报省部产学研示范基地,鼓励电子信息企业申报省部企业科技特派员计划和国家科技人员服务企业行动计划,鼓励电子信息企业申报省部产学研共性技术重大专项。市产学研专项资金向电子信息企业创新项目倾斜,进一步创新产学研结合的激励机制。

加快高端电子信息产学研创新联盟建设。组织我市电子信息骨干企业和境内外高校与研究院所围绕技术研发、重大科技项目攻关组建创新联盟,市科技计划重大专项向联盟申报的项目倾斜,并给予滚动支持。联盟发展条件成熟后,积极推荐申报广东省和国家创新联盟。

第八条 鼓励在城市和产业规划的指导下合理布局,协调发展,加快建设国家级和省级软件产业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现代信息服务业产业园区和省集成电路设计与生产基地、省战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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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新兴产业基地。鼓励产业园区、专业镇申报国家或省级产业集群示范区、专业镇、特色产业基地等认定,按照市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以高新区主园区为载体,重点建设消费电子产品与技术研发基地和互联网产业园;以软件、集成电路设计、数字娱乐等公共服务平台为依托,重点建设广东省战略性新兴产业(软件与集成电路设计)基地和数字内容产业基地。

以南方软件园为载体,重点建设云计算中心和云计算公共服务平台。

以互联网产业园为载体,重点建设下一代互联网、电子商务和移动互联网示范工程。

以高新区、香洲区各工业园区为载体,重点建设能辐射带动全省的广东省宽带通信产业集聚基地及三网融合示范市。

以新青工业园、富山工业园为载体,重点建设新型电子元器件及材料基地。

以金湾区三灶科技园为载体,重点建设数字家庭及高端消费电子电器的生产和研发基地。

以横琴开发区为载体,重点建设物联网示范工程。

三、加大财政支持力度

第九条 加大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资金扶持。2011年在市级财政经费中新增3000万元资金,从2012年开始,连续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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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在市财政经费中安排不少于5000万元资金。鼓励各区(功能区)财政预算安排相应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企业的技术研发和产业化。

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以《珠海市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含新能源汽车)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为主体,可另行制定若干重点扶持产业的实施细则。

第十条 积极支持现有企业增资扩产和引进新项目,设立高端新型电子信息产业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电子信息企业的新产品研发及产业化,对具有战略性地位的信息产业新型业态、高端服务业和高端电子产品予以重点扶持。

第十一条 对自2011年起在我市新登记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的电子信息产业项目,从获利年度起,前3年,由项目受益地方财政参照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全额的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第4年至第8年,参照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贡献额给予50%额度的奖励,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

第十二条 对电子信息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类、国家和省的科技类、技术改造及各类基地建设支持的项目,按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不高于1:1.5比例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十三条 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电子信息产业领域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辅导工作,根据得到认定数量给予适当奖励,所需经费从专项资金中列支。

鼓励和支持具有相关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中小型电子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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