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大理寺述论
唐代大理寺探究
唐代大理寺探究
唐代大理寺是当时唐朝司法机构中一项重要的部门,是处理重要刑案和管理刑罚的司
法机构。
大理寺由两个部分组成,即大理寺和同知寺,大理寺负责审判案件,而同知寺则
是大理寺的管理机构。
大理寺的职权非常广泛,可以担任办理诉讼案件、管理监狱、制定
制度法规等职责。
大理寺中还有一些职位,如大理寺丞、少卿、殿中侍御史等。
这些职位都属于官员,
他们要负责处理案件、管理监狱、制定刑罚制度等。
此外,有一些特别的职位,例如大理
寺卿、少卿、员外郎等。
这些职位都是由大臣担任,负责处理最高级别的案件,并向皇帝
提供司法建议。
大理寺在唐代的运作也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
大理寺的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比较简单,往往没有充分审查案件的证据和真相。
同时,在唐朝这个大一统的国家中,大理寺对于少
数民族和汉族人的审判也存在差别。
从统治者的角度来看,大理寺仍然是一个强权机构,
对于社会的统治仍然是以强制手段为主,而不是以法制为主。
总之,大理寺是唐代司法机构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部分,在处理刑事案件和实施刑罚方
面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与现代法院相比,唐代大理寺仍存在一些弊端和不足,
例如审判程序和审判方式简单,平等化的东西不够完善。
但它毕竟是唐代司法制度和司法
文化的一部分,对当时社会的发展和民族团结发挥了巨大的作用。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
论述唐代司法制度篇一:唐朝司法制度点评唐朝司法制度点评一、司法机构设置比较完备。
唐代司法机构分为中央一级司法机构和地方两级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由三个部分组成,即中央最高审判机关、中央司法行政机关、以及中央监察机关。
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制约、相辅相成,统一于最高国家司法事务。
其中,大理寺为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
刑部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复核大理寺及州、县必须上报的徒刑以上案件。
御史台是中央监察机关。
负责全国的监察事务。
三机关互相制约、互相监督,有利于准确、公正的处理案件。
大理寺对刑部移送来的地方死刑案件有重审权,刑部对大理寺审理的流、徒刑案件有复核权,御史台对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活动有监察权。
这一制度表明,唐代中央司法机构审理案件,非常慎重、严谨,上对皇帝负责,下对当事人,对具体案件,对法律负责,维护法制的统一,避免了随意性。
三机关互相配合,发挥全部力量,有利于对于大案、疑难案件的解决。
唐朝设立了会审制度,尽管该制度当时还不成熟,但在处理大要案上发挥了重大的作用。
会审制分为两种,遇有大案、疑案,通常由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长官一起会同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三司推事”。
碰到较次的案件,或各地发生的大案,又不便解送京师的,则派大理寺、刑部和御史台的副官及其下属前去审理,这种形式被称为“小三司”。
唐代地方司法机构,主要分为州、县两级。
州的行政长官兼任州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州的司法事务;县的行政长官县令兼任县的司法长官,要负责一县的司法事务;县以下的乡官、里正、坊正、村正对本地的婚姻、土地等民事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也有一定的审判权,不服者可上诉至县重审。
地方司法机构的多级审理,管辖权明确,有利于对案件的分工负责。
唐代司法制度的弊端:1、没有独立的案件侦查机构和控诉机构,相应的职能由审判机关承担,不利于公正处理案件。
审判机构即行使侦查职能,又行使审判职能,导至有罪推定、先入为主,被告人处于被动地位,不利于保护被告人权利。
大理寺评事
大理寺评事
大理寺评事是官名,职责是判案。
大理寺评事历史词典解释:
官名。
隋炀帝始置,员额四十八人,唐十二人,从八品下,掌出使推覆。
其属官有评事史。
宋初大理寺正、丞、评事都有定员,分掌断狱,后去正、丞、评事之名。
统谓之详断官。
明制左右寺评事各四人,掌刑狱驳正之事。
清制左右寺评事各一人(汉员),核办京内外刑名案件;又有堂评事一人(由满员充任)。
词语分解:
大理的解释 1.掌刑法的官。
秦为廷尉,汉景帝六年更名大理,武帝建元四年复为廷尉。
北齐为大理卿,隋唐以后沿之。
韩非子·外储说左下:“夷吾不如弦商,请立以为大理。
”陈奇猷集释引太田方曰:“礼·月令注:‘理,治狱官也。
有虞氏曰士;夏曰大理;周曰大司寇。
’”2.星名。
星经卷上:“大理二星,在宫门内,主刑狱事也。
”3. 五代至宋时云南的地方政权。
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南一名词解释1春秋决狱2翻异别推3连坐法
中国法制史-学习指南一、名词解释1、春秋决狱2、翻异别推3、连坐法4、录囚5、“七出”“三不去”6、世卿世禄7、秋审8、见知故纵9、人民调解制度10、八议11、十恶12、五听13、公室告14、文字狱15、马锡五审判方式二、单项选择题1、创设嫡长子继承制的朝代是()(1)夏(2)商(3)西周(4)秦2、西周时期,民事诉讼称为()(1)狱(2)公室告(3)讼(4)非公室告3、在秦朝,中央掌管司法的机关是()(1)大理(2)司寇(3)廷尉(4)御史台4、汉代的起诉叫()(1)乞鞠(2)告劾(3)传复(4)有故乞鞠5、根据《吕刑》记载,肉刑源于()(1)战争(2)苗民(3)原是习惯(4)礼仪6、秦朝对各地有名望的人任官的方式是()(1)征召(2)察举(3)荐举(4)任子7、奉行听命于神的法制指导思想,最为突出的朝代是()(1)夏(2)商(3)西周(4)秦8、战国时期,改法为律的是()(1)李悝(2)商鞅(3)吴起(4)韩非9、汉代的买卖契约叫()(1)券书(2)契券(3)傅别(4)爰书10、唐律中有关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方面犯罪集中规定在()(1)《擅兴》篇(2)《贼盗》篇(3)《杂律》篇(4)《斗讼》篇11、凌迟刑始见于()(1)五代(2)北宋(3)唐末(4)南宋12、首先将流刑分为五等的是()(1)北齐律(2)开皇律(3)大律(4)北魏律13、封建五刑确立于()(1)南北朝(2)汉朝(3)唐朝(4)隋朝14、我国最早创设“十恶”的法典是()(1)北齐律(2)大业律(3)唐律(4)开皇律15、清朝中央监察机关为()(1)大理寺(2)御史台(3)都察院(4)监察院16、清末的《十九信条》公布于()(1)1908年(2)1909年(3)1910年(4)1911年17、首先改具律为刑名列于律首的是()(1)新律(2)北齐律(3)晋律(4)北魏律18、唐代由官府判决解除婚姻的离婚方式叫()(1)和离(2)断离(3)义绝(4)休弃19、《晋律》共分为()(1)十八篇(2)二十篇(3)十二篇(4)六十篇20、元朝的中央最高行政机关是()(1)枢密院(2)宣政院(3)大宗正府(4)中书省21、清朝《刑部现行则例》制定于()(1)顺治年间(2)康熙年间(3)雍正年间(4)乾隆年间22、明律规定犯谋反罪者,处以()(1)腰斩(2)斩首(3)枭首(4)凌迟23、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刻板印行的法典是()(1)唐律疏议(2)宋刑统(3)元典章(4)大明律24、清末的法律起草机关是()(1)宪政编查馆(2)修订法律馆(3)资政院(4)咨议局25、《临时约法》规定,立法权属于()(1)参议院(2)咨议局(3)资政院(4)众议院26、解放战争时期指导土地改革最重要的法规是()(1)《五四指示》(2)《中国土地法大纲》(3)《土地暂行法》(4)《土地改革暂行条例》27、元代掌全国佛教及吐蕃(西藏)地区军民政教事务的机构是()(1)中书省(2)理藩院(3)宣政院(4)枢密院28、中共中央公布《抗日救国十大纲领》的时间是()(1)1936年(2)1937年(3)1938年(4)1940年29、在南京国民政府统治下,实施时间最长的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训政时期约法》(2)《中华民国宪法》(3)《中华民国约法》(4)《五五宪章》30、南京国民政府采取“自由心证”原则的法典是()(1)民法(2)刑法(3)民事诉讼法(4)刑事诉讼法三、不定项选择题1、汉《九章律》是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了()(1)户律(2)兴律(3)厩律(4)朝律2、唐代的御史台包括()(1)殿院(2)察院(3)台院(4)总制院3、秦朝的法律形式主要包括()(1)律(2)式(3)法律答问(4)封诊式4、汉武帝为加强中央集权而颁布的法律是()(1)《越宫律》(2)《朝律》(3)《左宫律》(4)《酎金律》5、西周时期婚姻缔结的程序“六礼”,有纳采、问名,还有()(1)纳吉(2)纳征(3)请期(4)亲迎6、春秋时期,郑国子产实行的新政措施有()(1)改法为律(2)铸刑书于鼎(3)作爰田(4)作丘赋7、唐朝的中央司法机关有()(1)大理寺(2)刑部(3)御史台(4)都察院8、清末曾任修订法律大臣的有()(1)沈家本(2)王宠惠(3)俞廉三(4)英瑞9、清末“礼法之争”中,礼教派的代表人物是()(1)沈家本(2)伍廷芳(3)张之洞(4)劳乃宣10、唐朝制定的法典有()(1)武德律(2)贞观律(3)大业律(4)兴律11、明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中央设置的机构有()(1)六部(2)五府(3)内阁(4)通政使司12、清朝的会审制度包括()(1)热审(2)朝审(3)大审(4)秋审13、秦朝中央和地方的长官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1)荐举(2)征召(3)任子(4)辟举14、明清的九卿是指六部尚书和()(1)通政史(2)左都御史(3)大理寺卿(4)按察使15、抗日战争时期到解放战争时期,各解放区颁布的施政纲领有()(1)华北人民政府施政方针(2)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3)东北各省市民主政府共同施政纲领(4)内蒙古自治政府施政纲领四、简答题1、简述秦朝法律制度的特点。
唐代法政体制述论
分权安排。譬如 ,唐代中央三大司法机关的出现,说明中
国古代 司法 已逐 渐从行 政 体制 中分离 出来 ,成为 相对 独立
的专业部 门。 职能 角 度 看 ,这 种 观 点 似乎 可 以勉强 成 【从 6 立。然 而 ,细致 分 析 起 来 ,这 一 说 法 不 免 “ 窦 ”重 重。 疑
宦官插手 司法,则极大地破坏了唐朝的法政体制,加深 了政局的不稳。 [ 关键词]大理 寺;刑部;御 史台;宰相 ;宦官
[ 中图分类号】K4 文献标识码】A [ 22[ 文章编号]10-03 2O ) 2 3—o 04 - 3( 6 0一l7 4 -6 O
封建法政体制 自战 国秦汉 时期 伴随廷 尉 等司法 机构 和 刑部 司为本 司,亦 称头 司 ,是刑 部 的主要 职 能机 构。设 郎
刑以上重大 案件 , 仅要 上报 刑部 审核 ,还要 由中书 、门 不
① 四川省哲学社会科学研 究 20 年度 “ 五”规划重点项 目、NJ省教育厅 人文社科研究重点项 目 < 国封建法政体 制研究> f 目 04 十 a l 中 项
编号 :S 0 A 4—03 。 4 )
[ 收稿 日 期]2 o— 05 与研 究
然而 ,不少学 者 坚 持认 为:尽 管地 方 ( 特别 是 州 县 ) 衙门里司法与行 政 不分 ;但 是 ,中央 司法 机构 却有 明显 的
判, 他们既是行 政 长 官 ,又是 司 法 长 官。唐 代 亦不 例 外 。
随着大理寺 、刑部 和御 史 台三大 司法 机构 的设置 ,逐步形 成 了司法 与行政 合一 的法政 体制 。大理 寺 由秦汉廷 尉 演变 而来 ,是唐代 中央 最 高 审 判机 关 ,设 卿一 人 、少 卿二 人 , “ 掌邦 国折狱详刑 之事 ” ,即负责 审理 中央百 官犯 罪及 京 师徒刑 以上案件 ,并 对刑 部移 送 的死刑 疑难案 件有 重审 之 权 。但大理寺对徒流刑罪 的判决 ,须交刑 部复核方 可生效 ,
2021-2022学年四川省内江市第六中学高二上学期第一次月考语文试卷
内江六中2021—2022学年(上)高2023届第一次月考语文学科试题考试时间:150分钟满分:150分一、现代文阅读(36分)(一)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3小题,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小题。
《说文解字》中说:“避,回也,从辵,辟声。
讳,誋也,从言,韦声。
”所谓“避讳”,就是回避、忌讳的意思,是人们出于迷信和畏惧的心理,或是因为政治、礼制等原因,在文化生活或行为方式上要回避相关名物的特殊现象。
形、音、义是汉字的三要素,每一个汉字都有其固有的书写形式、特定读音和特定含义。
汉字能与避讳文化相互作用,相辅相成。
一方面,汉字中包含着大量的避讳信息;另一方面,避讳文化也对汉字的发展和演变产生了巨大的影响。
避讳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
有的合体字因为其构件而被要求避讳。
还有的因为汉字形相同或相似而避讳,如“罪”本作“辠”,由于“辠”和“皇”字形相近,秦始皇为了避始皇名讳,就将“辠”字改为“罪”。
段玉载注引《文字音义》云:“始皇以‘辠’字似‘皇’,乃改为‘罪’。
”还有因汉字字音相同或相近而讳,如袁世凯当政时期,觉得“元宵”听上去像是“袁消”,下令人们不许叫“元宵”,改叫“汤圆”,这也是有名的利用读音造成避讳文化的一种现象。
另外,也有因汉字字义而讳。
有些汉字的字义具有封建统治者忌讳的内容,因此,统治者或强行解释其汉字义,或曲解为多义词。
汉字的避讳方法有很多种,最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首先是缺省笔画,这种方法常见于唐代,宋代以后颇为盛行。
缺笔这一避讳方法是主要的避讳方法,因为这种方法简便易行。
虽说本字缺笔,但是不影响大概原貌,后人也可轻易从缺笔字中联系到本字。
拆字方法就是利用合体汉字的性质,将该字拆成若干部件,或者只选取其中一种部件加以使用。
另外还可用其他汉字代替。
比如,在古代为避名字,就直接用“讳”字代替,这也是以“讳”代替名字的开始。
还有以字代名的,如古时候称人以宇,以表示尊敬,如果在交际过程中直呼其名是非常不尊重人的行为。
唐代大理寺探究
唐代大理寺探究唐代大理寺是唐朝官方最高司法机关,主管审理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其实这个机构的历史还比唐朝更长远,起源于汉朝官制中的“大理司”,汉武帝改革秦制后,设立三府九卿,其中的大理司就是专门负责审理诉讼案件的。
唐代的大理寺沿袭汉朝“大理司”的体制,属于三省六部之一的主管审理司法案件的部门。
唐代官方在大力发展法律制度的同时,也不断加强司法机关的权威和效力,进一步规范司法程序、完善司法制度。
大理寺在唐朝的职权范围包括判决重大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审理各级别监察官员的弹劾案件,以及对原有法令条例的解释和修正等。
在唐朝,司法程序规定得非常严格,审判流程非常严谨,一般要经过大理寺审判后,才能判决。
另外,大理寺对于过去的判决,也可以进行复核和裁决,以提高司法公正度和权威性。
大理寺的首长是大理寺卿,通常由一位资历深厚、能力卓群、正直公正、有较高威望的大臣任命。
唐代著名的大理寺卿有姚崇、王绩、房玄龄等人。
唐玄宗、唐德宗时期,大理寺卿一般担任“参知政事”的职务,同时也是朝廷重要的谏诤之臣。
大理寺的审判人员包括御史、检察官、判事、录事等等。
其中御史是唐朝监察官员,主要是监督地方和中央官员的行为,查办官员贪污、贿赂、权色交易等不法行为。
御史具备一定的司法职权,可以参与审判和复核判决,对当时的司法制度具有一定的影响力。
大理寺的文职机构包括安息局、典狱司、户部司、邮司、库司等。
这些机构主要负责通行证、司法文书、囚犯管理、经济财政等各方面事务,是大理寺制度化、规范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唐代大理寺的存在,不仅加强了中央政府对于司法的控制力,保证了刑事、民事案件的公正审判,而且也为当时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和保障。
大理寺对于中央政府的贡献和影响,不仅仅局限于唐朝时期,而是对于整个古代中国的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都具有深远的影响和启示。
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
中国法制史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刑名从商:《荀子.正名》说:“刑名从商”,意思是说后世历朝历代的刑名均沿袭商朝的,这说明商朝的刑罚种类繁多,而且残酷,主要针对对象是广大的奴隶和平民。
2、九刑:西周实行的九种刑罚,即墨、劓、刖、宫、大辟、流、赎、鞭、扑。
3、西周时出现的买卖契约,《周礼.天官.小宰》“听买卖以质剂”。
据郑玄注释,把两份买卖的内容写在一片竹简上,然后一分为二,买卖双方各执一半,半而字全。
这种竹简分为两种,长的叫质,短的叫剂;大买卖,如买卖奴隶或牛马等用长券,即用质;小买卖,如买卖兵器或食品用短券,即用剂。
4、田里不鬻:周王对土地和依附在土地上的奴隶有最高所有权,周王有权把土地和奴隶封赏给诸候和臣属,诸候对土地只有占有、使用权而无处分权,不许买卖,这叫“田里不鬻”。
5、六礼:中国古代的六道结婚程序,即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二、问答题1、简述战国时期立法指导思想战国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建立了封建性的国家,为了巩固从奴隶主手中夺取的政权,封建地主阶级采用法家思想作为他们的立法指导思想。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三方面:“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意思是说,取消按照血缘关系而规定的法律特权,取消按照爵位的有无和高低享有不同的待遇,除国君之外,不论是谁,只要违法犯罪,都要按法律论罪处罚。
这样,开始打破奴隶制“刑不上大夫”的壁垒。
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意思是说,要制定成文法,并向老百姓公布,是人人皆知法而有法可依。
从而否定“刑不可知,则威不可测”的秘密法。
2、简述《法经》的内容和历史意义《法经》是我国封建社会最早的一部粗具体系的法典,由战国初期魏国的李悝制定。
《法经》共有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其阶级本质是:锋芒指向劳动人民,《法经》开宗明义规定盗、贼两篇,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表明镇压盗贼是地主阶级专政的主要任务;维护君主专制;维护封建等级制。
唐代大理寺探究
唐代大理寺探究唐代大理寺是唐朝时期的一个重要机构,它在政治、司法和行政管理方面都有着重要的地位。
大理寺作为唐代的最高司法机构,负责审理重大刑案和政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起着重要的作用。
大理寺也承担着监察官员及百姓的责任,监督官员的政绩和品行,对于推动社会风气的纯洁和政治清明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唐代大理寺进行探究,探讨其起源、职能和作用,以及对于唐代社会和政治的影响。
一、大理寺的起源与发展唐代大理寺的起源可以追溯到隋朝,隋朝时期的大理寺称为“太常寺”,主要负责宗教仪式和礼制。
隋朝灭亡后,唐朝建立,唐太宗贞观年间将太常寺改名为大理寺,其职能从主要宗教仪式和礼制逐渐扩展到司法审判和监察官员。
大理寺的发展经历了多个阶段,最终形成了唐代的最高司法机构。
在唐代初期,大理寺职能单一,主要负责处理宗教仪式和礼制。
随着唐代社会政治的发展和变迁,大理寺的职能逐渐扩展,成为审判刑案和政治案件的最高司法机构。
大理寺的设立和发展,标志着唐代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和成熟。
二、大理寺的职能和作用1. 审理重大刑案和政治案件唐代大理寺作为最高司法机构,主要负责审理重大刑案和政治案件。
对于反叛、谋逆、贪污受贿等重大犯罪行为进行审判,维护社会秩序和政治稳定。
大理寺在审理案件时,注重法律程序和公正性,尊重事实和证据,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 监察官员和百姓大理寺除了审理案件外,还负责监察官员的政绩和品行,对于官员的廉洁和政绩起着重要作用。
大理寺也承担着保护百姓的责任,维护百姓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3. 行政管理大理寺在行政管理方面也具有一定的职能,可以对下级官员提出政治建议和意见,参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唐代的行政管理有着一定的影响力。
4. 其他除了上述主要职能外,大理寺还负责编纂法典和律例,制定司法规则,维护法律的权威和有效性。
三、大理寺的影响1. 对司法制度的影响唐代大理寺的设立和发展,标志着唐代司法制度的逐渐完善和成熟。
唐代诉讼
一唐代起诉制度研究唐代法司断案,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司听讼折狱须以诉事人呈递诉状或向官府指控为前提。
唐代诉讼的起诉制度奉行私人追诉为主,法司纠举为辅的基本原则,民事原告人或刑事举告人向官府呈递诉状的行为,成为法司获得案件管辖权以及鞠案推事的开端。
(一)唐代诉讼的起诉途径唐代起诉方式主要包括告诉、举告、自告、纠弹、举勃五类,其中受害人或其亲属直接向官府告发他人犯罪的方式称为“告诉”,是最为重要的起诉方式。
“举告”是案件当事人及近亲属以外的其它人向司法机关告发犯罪的起诉方式。
“自首”是犯罪人主动向官府投案表示愿意接受审判和惩罚的行为,这类告诉方式唐律称为“自告”。
“纠弹”是以御史台为主的监察机关对官吏和豪右势力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的纠举和弹勃。
“举勃”是各类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主动实施的揭发控告行为,从广义而言,唐律所谓“举勃”应包含纠弹行为在内。
(二)唐代起诉的程序要件唐代诉讼实行“书状主义”原则,当事人诉请启动诉讼程序,均需向官司递交书面诉状。
唐律严惩代书辞碟诬告他人之行为,受雇作辞碟加状罪及受雇代告他人罪之处罚,皆以受雇人为主要对象。
唐代法律己经承认诉状代书人的存在,若受雇代告他人犯罪,告虚者,依诬告反坐论。
受雇人受财重于所诬告罪,以坐赃论加二等处罚。
刑事、民事案件诉事者在向官府告诉前,均需制作诉碟,作为推动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文书。
唐代民、刑诉碟格式内容大致均包括当事人姓名、诉讼理由、诉讼请求、具状时间等具体事项。
(三)唐代诉讼中的立案制度唐代诉讼的立案制度因诉讼途径的差异而有所区别,于前述起诉途径相适应,对于官府纠举、宪司弹勃、当事人自首等情况,则因司法机关的主动干预而直接进入司法程序,只要查证属实,即可立案侦办。
而对于当事人向官府投状告诉的情况,基本奉行“不告不理”原则,法司须对案件进行初步审查,符合受理标准者,予以立案。
对于告发人罪者,“非谋叛以上,皆三审之受案以后,法官当“依所告状鞠之。
追寻一代学人的足迹——纪念岑仲勉先生诞辰130周年
向 群
(中山 大学历 史 学 系,广 州 519082)
岑 仲 勉 先生 (1886—1961),广 东顺 德 人 ,中 国近
代著名历史学家。自上个世纪三十年代弃政从文 ,人
到 中年始专治史学 ,成就卓越 ,著作等身。1948年后
关 系 、民族 、边 疆史 地 等 方 面 的成 就 为学 术 界 推重 。
本次会 议 亦 因此分 设 3个 议 题 ,现择 要 分述 如下 。
墨
o。
正 1 岑仲勉先 生的学术 生涯 、贡献 与治 学特 色
第
Hale Waihona Puke 一 岑 仲勉 先 生在 隋唐 史等 多个领 域 中 的成 就 与贡
期
献在 学界 中尽人 皆知 ,然而 如何进 一 步认识 和 诠释
列 历 史进 程 中的重要 问题 。李 鸿宾 (中央 民族 大学 历
史 文 化 学 院 )的论 文 “唐后 期 军 镇 员属 地 著 化 问题 ”
根 据对 河北 宣 化所 出的 晚唐雄 武军衙 属僚 佐 的墓 志
铭 材料 的分 析 ,指 出这种 死后 就地 安葬 的做 法 明显
有悖礼制 中关于归葬祖籍地的丧葬规制 。传统旧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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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题 述
之一。”孰是孰非 ,可 以留待历史检验。同样以搜集整 理近代名人书札中的相关信息为切入点 ,张荣芳(中 山大学历史学系 )的论文“陈垣与岑仲勉 ”则将研究 视 角 聚焦 于对岑 氏学 术 生涯有 重要 影 响的另 一位 著 名学者陈垣 ,对二人长期而亲密的学术交谊 、《元和 姓纂 四校 记》 撰作 过程 中 的陈垣先 生 给予岑 仲勉 先 生在 文献 版本 资料 方面 的帮 助等 事迹均 作 出 了详 细 考订 。世人皆知岑仲勉先生人到中年始弃政从文 ,转 入史学 ,著作等身而誉满学林 ,但对其早年经历及其 与 日后学术 建 树之关 系 则不甚 了然 。万 毅 、吴湘 (中 山大 学历 史学 系 )合 撰 的论文 “从 两广 高等 学堂 到圣 心中学 :岑仲勉早年经历考”较为细致地考察了岑仲 勉先 生早 年求 学 、从政 及最 终转 向学术 的完整 经历 及过程 ,丰富了对岑仲勉先生富于传奇性学术人生 的认 识 。安东强 (中山大 学历史 学 系 )的论文 “岑 仲勉 先生 早年 行止 补正 ”则 利用 近代 教育史 有关 文献 档 案 ,具 体 考证 了岑先 生 19岁 弱冠 之 时报考 及入读 两 广游学预备科 ,准备争取东渡 日本官费“游学”资格 的经历 ,由此 可见 近代 中国社会 文化 变迁 的背 景下 岑仲勉先生所曾接触过的“西学”的影响。另外 ,向群 (中山大 学历史 学 系 )的论文 “格物 致知 :岑 仲勉先 生 早期 植物 学研 究 引论 ”则关 注到 岑仲勉 早 年从 事植 物学 研究 的经 历 ,通过 对岑 氏有 关植 物学 论著 的文 本研 究 ,分析 和探 讨 了在西 学东 渐及 近代 中国传统 知识体系转型与重构背景下 ,岑仲勉先生植物学研 究的学术特色及其与 日后学术生涯的关联性。作者 认为岑氏植物学论著中所体现的理 陛求真的科学精 神和中国古代博物学传统的互相整合 ,与其中年以 后 转入 史学 领域 之治学 风格 及学 术特 色 的形成 有潜 移 默化 的继 承关 系 。
唐代大理寺探究
唐代大理寺探究唐代大理寺是唐朝时期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机构,其职责是负责审判民事、刑事案件以及裁决诉讼。
大理寺在唐代时期具有非常高的权力和地位,其裁判案件的结果对于当时的政治和社会都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本文将探究唐代大理寺的历史背景、组成结构、职责以及社会地位等方面。
一、历史背景唐朝时期大面积的征服和统一,造成了大规模的土地兼并、人口失业和社会矛盾的增加。
由于此类社会问题在遂道过程中频繁出现,因此司法机构面临着前所未有的压力和挑战。
在这一背景下,唐朝政府于贞观年间(627年)设立大理寺,作为负责审判民事、刑事案件、裁决诉讼的专门机构。
唐朝时期,为了加强对司法机构的掌控,由皇帝派遣专门的官员担任大理寺丞,直接执掌大理寺。
二、组成结构唐代大理寺由三千大理寺正堂下部的员、郎、吏组成,而它的组成结构受到了律令制度的影响。
大理寺正堂位居司法制度之上。
下设诸司及两曹。
由此可见,唐代大理寺的组成结构十分复杂,层级设立也十分齐全,具有强大的管理、统筹和运作能力。
三、职责唐代大理寺主要的职责是审判民事、刑事案件、裁决诉讼。
这其中既包括一般轻罪、重罪的审判,也包括具有社会政治属性的案件审判。
在一般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方面,唐代大理寺的权威和权力都非常大。
唐代大理寺的判刑权很大,可判死刑并进行赦免。
此外,唐代大理寺还负责处理各种与显贵有关的官派案件。
四、社会地位唐代大理寺在当时的社会地位非常高,其办理过的案件结果往往对于当时的经济和政治都有着非常重大的影响。
唐代大理寺掌握着民众诉讼裁决的权力,也就是说,在当时,唐代大理寺就是社会公正的象征。
此外,唐代大理寺的权威和权力也吸引了当时一些著名法律专家以及知名学者作为大理寺丞,如郑虔、李珣等名流。
可以说,唐代大理寺在当时的社会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成为了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总之,唐代大理寺是唐朝时期非常重要的政治机构,其承载着国家司法制度的宏大使命,为了达成此目标而设立的。
唐代“三法司”制度渊源考
唐代“三法司”制度渊源考唐代“三法司”制度是唐朝时期建立起来的一种司法体制,包括御史台、大理寺和审刑院三个部门,分别负责监察官员、审判刑事案件和审核死刑,并相互制约,共同维护国家的政治和司法稳定。
这一制度的渊源考,可以追溯到唐朝以前的历史,下面将对其渊源进行详细探讨。
唐代御史台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汉代的御史台,那时也是一个监察官员的机构。
汉代的御史台负责监察朝廷官员的中央机构,地位较高。
经过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演变,唐代建立了相似的御史台,主要责任是监督国家政务、查办官员贪污受贿等不法行为。
唐太宗时,御史大夫的地位得到进一步提升,成为唐代官员体系中的一环,御史们被派遣到各地实地考察各种问题,以维护朝廷的形象和权威。
大理寺的渊源可以追溯到隋代的大理寺,隋朝时期已有一个负责审判重要案件的机构。
隋文帝设立了大理寺,用来审理重大的刑事案件,相当于今天的最高法院。
唐朝在隋朝的基础上继续设立了大理寺,并且加强了其职能,使其成为一个具有更高审判权威的机构。
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涉及高级官员和地方重要人物的案件,并对一些地方官员的判决进行复核,确保其公正性和合法性。
审刑院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唐朝以前的审刑机构。
在唐初,刑狱司是一个负责刑事审判的机构,但由于其执行力度较小,难以解决治安问题。
贞观初年,为了加强刑事审判的效果,唐太宗建立了专门的审刑院,负责审理一些重刑、审判制度的等重要事项。
审刑院的重要性逐渐上升,成为唐代刑事审判权威的代表。
可以看出,唐代“三法司”制度的渊源可以追溯到汉代以前的御史台、隋代的大理寺以及唐代以前的审刑机构。
在唐朝时,这些司法机构逐渐完善和发展,并三者相互配合,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司法体系,以维护国家的政治和司法稳定。
总的来说,唐代“三法司”制度是唐朝以前司法机构的发展演变的结果,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和变迁,御史台、大理寺和审刑院逐渐成为唐代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一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对于维护唐朝社会的稳定和治安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并在一定程度上为后来的司法制度发展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中国法制史论述题好
1、试述唐律的历史地位;答:对唐以后封建法典起承前启后的作用;对东亚各国日本、朝鲜、越南封建法典的影响;2、试述马锡五审判方式;马锡五是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创造了贯彻司法民主的审判方式;审判方式的特点: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地处理案件;依靠群众正确办案;方便群众,诉讼手续简便;3、试述唐朝几部主要唐律制定的情况;答:唐朝先后颁布五部唐律,唐初高祖时期根据开皇律制定武德律,共12篇500条;太宗贞观年间在武德律基础上制定贞观律,这部法典比旧律在刑罚方面又减轻很多,从而为唐律奠定了基本面貌;高宗永徽年间又进行修订颁布,是为永徽律,永徽四年又颁布解释律文的永徽律疏,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玄宗开元年间修订颁布了开元律;上述唐律均十二篇五百条;宣宗大中年间制定大中刑律统类,体例发生变化,共121门;4、试述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相比较有哪些特点;答:抗日民主政权施政纲领与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制定的历史背景不同;前者在政治上实行抗日民主统一战线原则,边区人民包括地主、资本家,只要拥护抗日,不反共,皆可参加政府工作;经济上调解各阶级之间的利益,协调各种经济成分发展的原则,不立即消灭封建地主经济;在民主与法制方面,作出了更系统、更成熟的规定,如保障人权,建立逮捕与审判制度等;5、试述明朝法律严惩贪官污吏;答:朱元璋深知贪官污吏是激起农民反抗斗争的重要原因,对封建国家造成严重的危害;他从维护封建国家的根本利益出发,严惩贪官污吏;明律对“枉法赃”从严惩处:一般官吏80贯处绞刑;主管官吏不分首从满40贯处斩;监察官犯此罪加重二等处刑;明初对于官吏的贪污行为,惩处尤其严厉;洪武十八年,因户部侍郎郭桓与二司官吏共谋贪污国家粮食一案而受牵连着万人;6、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答:1947年10月10日中共中央正式公布施行,共16条;内容包括:彻底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保护民族工商业的发展;设立人民法庭,保证土改进行;重要意义:激发了人民革命热情,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为解放战争胜利奠定了物质基础;7、清政府立宪举措及对中国法律近代化的意义答:目的:一是皇位永固;二是抵御外侮;三是兼有削藩统权;1906年,清政府设立宪政编查馆,,进行了一些预备立宪活动;一是设立咨议局和筹建资政院;二是制定颁布钦定宪法大纲,并于1908年宣布立宪以九年为期;大纲的精义有:君主神圣不可侵犯;君主独揽统治权;臣民按照法律有应得的权利义务;三是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则是在武昌起义的沉重打击下,清政府为了渡过危机而临时炮制的"宪法”;积极意义:一加速了清朝的灭亡;预备立宪的措施加剧了中央与地方、满汉之间、阶级之间的矛盾,加速了它的覆灭;二清政府在实行"预备立宪”过程中,相应地对旧有政治体制进行改革,拉开了封建中国政治近代化进程的序幕;三预备立宪传播了宪政知识,进行了民主政治思想的启蒙,为我国近代宪政运动的发展奠定了群众基础;四钦定宪法大纲作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具有近代意义的宪法有其值得肯定的价值;五钦定宪法大纲作为根本大法独立于刑法、民法等普通法之外,全面、集中地规定了国家与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六钦定宪法大纲的结构比较完整;具备了名称、正文、附录、实施日期;3.孙中山南京临时政府在法制建设上的建树;答:一是南京临时政府制定具有宪法性质的政府组织法;组织大纲,共4章21条;其特点主要是:1受美国宪法影响,基本上采用总统制共和政体;2中央国家机关权力分配实行资产阶级三权分立原则;3采取一院制的议会政制体制,并起着临时宪法的作用;二是具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宪法性质的文件临时约法;临时约法是辛亥革命的积极成果,目的在力图用法律制约袁氏,防范其专权,用以保卫尊重的民国政体;临时约法共7章56条;根据孙中山民权主义为理论基础,吸收西方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平等自由”等宪法原则而制定,集中反映了中国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精神;其主要内容:1临时约法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2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的政治制度;3具体规定了人民权利和义务和保有财产和营业的自由;临时约法的特点:1规定的政权形式和权利关系是为了防止袁世凯专权独裁;2规定了修改临时约法的严格的程序;临时约法的历史意义:1它首次以根本大法的形式废除了封建帝制和等级特权制度,确立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国的国家制度;为以后反对帝制复辟奠定了思想基础;2它确立的民主法制原则,在中国法制史上也是创举;三是颁布了其他革命法令;四是建立了新型的司法制度;1建立新型的司法机关;2改革审判制度;3采用律师制度;临时政府法制具有鲜明的反封建的进步性,对提高人民民主觉悟,争取人权,维护国家尊严,具有很大启蒙作用,意义深远;4.如何认识国民党的六法全书答:南京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在南京国民政府22年的统治中,绝大多数时期实行所谓“训政”;迫于种种压力,国民党政府管理国家的手段开始从“人治”转向“法治”;从1928年到1936年,国民党政府集中进行频繁的立法,最终建立起“六法”体系,形成了南京国民政府法律制度的基干;所谓六法全书简称六法,狭义是特指宪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广义是指上述六大法典及其它附属法规,亦即整个法律体系的通称;南京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特指1927年4月18日建立的国民党一党专政时期制定的六法及其它法律的整个法律制度;就其内容而言,除搬用资产阶级的一些法律原则外,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政府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六法全书摈弃了历史上诸法合一的法制,采取了西方诸法分立的原则,仿造西方大陆法系的模式,是继受法与固有法的混合;是封建主义法律、资本主义法律和法西斯法律的混合体,是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政治经济的产物;其进步之处在于,它延续了自清末以来的法律改革,进一步把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某些法律制度引进我国,并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发展,从而把近代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法律制度的建设推向最为完备的阶段;但中国仍未真正实现宪政的根本原因在于六法全书的阶级立场,它代表的始终是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3、中国封建司法发展演变;1秦朝;中央设廷尉,作为全国最高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中央廷尉,作为全国最司法机关,,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丞相和御史大夫协助皇帝行使司法权;地方由建筑队守、县令兼管司法权;2两汉:廷尉是最高司法机关;丞相、沿书、御史大夫参与司法;地方为郡、县两级;3三国两晋南北朝:中央审判机关仍为廷尉,称大理;到北齐,廷尉改为大理,并扩大了组织,机构名称与长官名称分开,地方司法机构依秦始皇汉朝制行司合一;分为朝廷、郡、县三级;4隋唐:大理寺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刑部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御史中央最高监察机关;通过三司推事参与审判;地方仍由行政机关兼理;5宋朝:中央仍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各级设提刑官,狱颂;6元朝:中央审判机关是大案府,地方为达鲁花赤;7明清:中央为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地方分州县,府省案察使;清代总督、巡抚四级;清代还设了审判满人的专门机关;1、分析隶制时期立法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答::我国奴隶制时期的立法主要体现在夏、商、周三代;其指导思想的发展演变,经过了从原始社会的礼法、习惯法到神权法思想的过程,演变内容如下:一、夏朝的立法指导思想;此时尚无健全的国家机构,过去是法自君出;法改律的来源主要是以下内容:首先是原始社会的礼;其次是兵,当时的战争命令;再次是社会的民族习惯;二、商朝的立法指导思想;从夏朝开始,原始社会的宗教信仰,并加上阶级的属性,发展为以宗教迷信为特征的神权思想;奴隶主利用天命、天罚的神权思想,并进一步发展为典型的神权法思想;三、西周的立法思想;西周形成了宗法礼制为核心的“明德慎罚”“以德配天”及“亲亲尊尊”的立法思想2、试论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为什么说法律是封建贵族特权的保护工具呢,因为我国封建帝制时期,各个朝代的法律都是保护封建特权的;表现在:两汉时,多次颁布贵族官僚有罪先请的诏令;对封建贵族官僚逮捕得先奏请皇帝;三国两晋南北朝:曹魏律五式规定了“八议”条款,晋代:杂抵罪,以夺官爵,除名来抵罪的总称;北魏律与南朝陈律“官当”入律;隋朝“开皇律”人创设例减;确立了议、当、赎、减制度;唐朝的议、赎、官当、更官;元朝,推行民族歧视政策,把人民分成四等;蒙古、色目、汉人、商人;清律:特别赋予满族更大的特权,满人犯法不归一般司法机关审理而由专门机关审理;完全继承了明律中确认的封建等级制服度的一系列条款,良贱同罪异罚;性质上:把法律作为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意志;3、清末修订法律馆主持所指定的法律有哪些,主要内容有哪些答:1指定的法律有:大清现行律、大清新刑律、现行律、新刑律、删修旧律改订刑罚制度;2主要内容有:商律:大清商律草案交易行律草案破产律草案;民律:大清民律草案;诉讼法: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组织法:各级审判厅试行章程刑事诉讼律草案民事诉讼法草案大理院审判编制法与法院编制法4、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答: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的主要内容是:第一,确认中华民国是民主共和国;是国家体制;第二,仿效欧美建立“三权分立”政治制度;是政治体制;第三,具体规定了人民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财产权,经营权;以宪法形式赋予了“天赋人权”“平等,自由,博爱”,等民主思想和法律效力;5、国民政府的司法机构;答:第一,最高司法机关是司院;第二,普通法院则分地方法院,高级法院,最高法院三级;实行三级三审制;第三,特别法庭,实行法西斯审判制度,为镇压迫害人,分中央、高级特别刑事法廷二级;军事审判组织,也称军法会审,分简单,普通,高等三种,审判军人犯罪;第四,其他,各级党部,特务机关以及军事机关;6、六法全书;答: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从1928年,开始进行了大规模的立法活动,先后制定了宪法约法民法、刑法、商事法、诉讼法、法院组织法以及其他单行法规、特别法规;这些法律的汇编通称为“六法全书”另一说法是:宪法、民商、诉讼、法院组织法、行政法为“六法全书”;7、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的其本内容是什么答:第一,规定苏维埃性质;工农民主专政国家;第二,规定了政治制度是工农兵代表大会;第三,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包括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第四、规定了国家外交改革;一方面,宣布中华民族完全独立自由了,不承认帝国主义在中国的特权及不平等条约;第二,与世界无产阶级和被压迫的民族站在一起,苏联是巩固的同盟者;第三,对受迫害的世界革命者给予保护;第四,对居住在边区从事劳动的外国人给予法定的权利;8、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的主要内容及其历史意义;答:1949年10月10日,党中央召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并公布了:大纲16条其主要内容是;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剥削土地;制定了耕者有其田;二,规定土改必须遵守,原则是依靠贫雇农,团结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富农;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程序,审判和处理;意义:总结了中国20多年土地革命的教训,是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用10、何为八议具体内容是什么答:“八议”是由周礼"秋官"桐寇中“八辟”演变来的,曹魏制定魏律时将“八辟”改为“八议”,指示:“功臣之子,法应人议”;“八议”从魏律开始正式载入律典,成为刑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此后代相沿至明清律;所谓“八议”,即“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类人犯罪,依法享有免刑或减刑的特权;这是封建等级制在法律上的表现,并使之法典化;11、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答:唐朝的立法活动集中在高祖、太宗、高宗、玄宗、宣宗五朝有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3庸徽时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4、试述中国土地法大纲;答:1947年10月10日,党中央如开全国土地会议,制定公布了该大纲,共16条,规定废除封建性及半封建性土地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制度;其主要内容是:第一,规定土改基本任务是废除封建、半封建性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制度;第二,规定土改需遵守的原则是依靠贫富农,团结中农,保护工商者,正确对待地主和富农;第三,规定保护土改的司法措施;该大纲总结了中国二十多年基本经验和教训,是一个正确的土地纲领,体现了土地改革的总路线,调动了农民革命与生产的积极性,为保证战争胜利起了决定性作5、简述西周时期的礼刑关系;礼和刑是西周法的两个基本方面;从宏观上看,西周时期的“礼”与西周时期的“刑”都是当时维护社会秩序、调整社会关系的重要社会规则;两者相互相成,互为表里,共同构成了西周社会完整的社会法律体系;其中,以礼为主,以刑为辅;“礼”是积极的、主动的典范,是禁止恶于未然的预防;“刑”是消极的处罚,是罚恶于已然的制裁;也就是说,“礼”总是从正面主动地提出要求,他的功能重在“教化”;“刑”相对处于被动状态,对一切违背“礼”的行为进行刑法处罚;凡是“礼”所禁止的行为,亦必然为“刑”所不容;所谓“礼之所去,刑之所取”,“出礼则入刑”;“刑”的功能,重在制裁;2、论述西周时期的法律思想及其历史意义;西周时期主要的法律思想表现在“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两个方面;“以德配天”说是西周君权神授说的具体表现;西周统治者继承和发展了商代的神权法思想,认为“天”或“上帝”是天下各族共有的神,“天命”属于谁,要看谁能拥有使人民归顺的“德”;“明德慎罚”是西周统治者的法律主张;所谓“明德”,指主张崇尚德治,提倡德教;所谓“慎罚”,指主张在适用法律、实施刑罚时要审慎、宽缓;明德慎罚的观点实际上是强调教化与刑罚相结合;西周统治者以此观点作为处理立法和司法事务的指导理论;历史意义:“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它不仅在西周各种具体法律制度以及宏观法制特色的形成、发展过程中发挥了直接的指导作用,而且深深扎根于中国传统政治理论之中,被后世各朝统治者奉为政治法律制度的理想原则和正统标本;西汉中期以后,“以德配天,明德慎罚”的主张被儒家学派发挥成“德主刑辅,礼刑并用”的基本法律思想和法制方针,成为中国古代最具影响力的一种法律观念;1、简述法经的结构、主要内容和历史地位;战国时期,魏文侯任用李悝为相;李悝制定了法经,共有六篇: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法、具法;李悝将盗法、贼法立于篇首,李悝认为,“王者之政末急于盗贼”;从整体上看,法经是一部“诸法合一”而以刑为主的法典;从具体的内容上看,盗法是涉及公私财产受到侵犯的法律;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和人身安全的法律;囚法是有关审判、断狱的法律;捕法是有关追捕罪犯的法律;杂法是有关处罚狡诈、越城、赌博、贪污、淫乱等行为的法律;具法是规定定罪量刑的通则和原则的法律,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总则部分;其他五篇为“罪名之制”,相当于现代刑法典的分则部分;法经的历史地位:首先,法经是战国时期政治变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其次,法经的立法技巧已经走向成熟,可以称为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较系统的封建法典;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的基础;从体例上看,法经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魏晋以后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发展,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帅,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在内容上,法经六篇的主要内容大都为后世封建法典所继承;2、论述春秋时期公布成文法活动的情况及其历史意义;春秋时期的法制变革,主要体现在公布成文法活动方面;是中国法律史上一次划时代的变革;其中最着名的是郑国的“铸刑书”、郑国邓析的“竹刑”和晋国的“铸刑鼎”等事件;(1)郑国的子产将郑国的法律条文铸在鼎上,向全社会公布;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史称“铸刑书”;(2)郑国的邓析综合了国内外的法律规范,编成刑书刻在竹简上,史称“竹刑”;竹刑流传社会后最终被官方接受,成为郑国的正式法律;3晋国的赵鞅将刑书刻在鼎上,公布了晋国的成文法律;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二次正式公布成文法活动,史称“铸刑鼎”;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在中国古代法律史上产生了重大的影响,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第一,公布成文法活动是对传统法律观念、传统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第二,公布成文法活动客观上为封建政治经济制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条件;第三,成文法的公布,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进步;第四,春秋时期的公布成文法活动,为战国时期及以后的封建成文法的发展与完善积累了经验;并标志着以封建社会关系为内容的成文法律体系开始走向中国法律的历史舞台;3、简述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及其影响;商鞅变法的主要内容从法律角度看,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改法为律,扩充法律内容;2运用法律手段推行“富国强兵”的措施;3用法律手段剥夺旧贵族的特权;4全面贯彻法家学派“以法治国”、“明法重刑”等主张;商鞅变法的影响,从政治上看,一方面清理了旧贵族的政治经济势力,另一方面巩固了新兴地主阶级的经济基础和政治统治;在广度和深度上超过了其他法家代表的改革,使秦国成为“战国七雄”之首的强国,为后来秦统一天下奠定了基础;从法制改革上看,商鞅变法以法经为蓝本制定的秦律,对于秦法制的统一和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秦汉以后的封建法典大都以“律”为名,提出了一系列的“法治”理论和推行“法治”的方法;在法律上确立了中央集权制,为秦始皇建立统一的封建政治制度和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础;1、论述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典结构和内容的变化;该时期法典结构的革新主要表现在:曹魏新律首先从九章律的具律一篇中创立了刑名,冠于法典之首;晋律在其基础上增加了法例一篇;到了北魏北齐修律,北齐律又将两篇合为明例律一篇,仍置于法典之首;这一变革历经隋唐至明清,为后世封建法典所遵从,直至清末变法修律而告终;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八议”入律与“官当”制度的确立;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法的鲜明特征,其突出代表就是曹魏新律中的“八议”制度以及北魏律和陈律中的“官当”制度的确立;“八议”制度规定8种人犯罪,一般司法机关不得审判,必须奏请皇帝裁决;“官当”制度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爵折抵徒刑的特权制度;这表明了当时封建特权有了进一步发展;二是“重罪十条”的产生;北齐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并置于篇首,作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所谓“重罪十条”,是指危害地主阶级的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三是刑罚制度的改革;该时期的刑罚制度规定了绞刑、斩刑等死刑制度;规定了流刑、鞭刑、杖刑等制度;并废除了宫刑制度;四是“准五服制罪”制度的确立;晋律与北齐律相继确立了“准五服制罪”的制度;规定根据服制将亲属按远近分为五等,以此确定继承与瞻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并据此确定亲属间是否犯罪及犯罪时的定罪量刑标准2、论述唐律中关于“七出”及“三不去”的规定;唐律在婚姻制度方面仍然严格维护夫权,确保丈夫的优越地位;其主要离婚方式还是“七出”和“议绝”;1“七出”是唐朝继承西周的“七出”规定的强制离婚,称为“休妻”;唐律根据“礼”和“令”的规定,凡妻子犯七出即无子、淫、不事姑舅、口舌、盗窃、忌妒、恶疾之一,夫有权令妻离开夫家,回归娘家;这种方式不必经官府判断,只要作成文书即生效力;出与不出,权利纵在丈夫的手里;唐律对西周的“三不出”有所改变,它规定,妻如有恶疾或犯有奸罪,虽不符合“三不出”的条件,仍可休弃;2“议绝”是唐律首次规定的另一种强制离婚方式;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欧、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义断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婚;。
唐代大理寺探究
唐代大理寺探究唐代大理寺是唐代时期的一个重要司法机构,负责处理刑事案件和审理重要案件。
大理寺的设立和发展,不仅是唐代司法制度完善的体现,也是唐代政治制度和社会经济状况的重要反映。
本文将探究唐代大理寺的组织设置、职能和作用,以及其在唐代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大理寺的组织设置和职能大理寺是唐代时期的一个重要司法机构,其组织设置和职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组织设置唐代大理寺的组织设置比较完善,主要包括大理寺正、侍郎、中丞、郎中、检非官等职务。
大理寺正是大理寺的最高官员,由宰相兼任,负责处理大理寺的日常事务和重要案件;侍郎、中丞、郎中等则是大理寺的下属官员,分别负责处理各种案件和管理机构事务。
2. 职能和作用大理寺的职能主要包括审理刑事案件、处理政治案件、监察地方官员和司法官员等。
在唐代时期,大理寺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重要刑事案件和政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有着重要作用。
大理寺还负责监察地方官员和司法官员,保证司法公正和政府廉洁。
二、大理寺在唐代社会和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唐代大理寺在唐代社会和政治生活中担负着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唐代大理寺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和政治案件,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起着重要作用。
大理寺的存在和发挥,保证了社会公正和秩序的维护,为唐代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保障。
2. 监察官员和司法官员唐代大理寺不仅审理案件,还负责监察地方官员和司法官员,保证了官员的廉洁和司法的公正。
大理寺通过监察官员和司法官员,防止了腐败和不正之风,提高了政府的治理效率和司法的公正性。
三、大理寺的典型案例在唐代的历史文献中,有很多关于大理寺审理的案例,这些案例反映了唐代大理寺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作用和影响。
以下是一些典型的案例:1. 韩孟安案韩孟安是唐代著名的反贪官员,他在任官时以施政苛刻著称,被人民称为"韩铁面"。
唐代监狱制度
唐代监狱制度论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与宽仁中国监狱并非从来就有的,从地下文物发掘和史料证明,中国的监狱起源于夏。
而自监狱产生以来,它就始终为历代所重视,并随朝代更替而不绝的扩充和强化,到了唐朝这个经济、政治、文化、全面发展的朝代,监狱制度也有新发展并显现出完备和宽仁的特点。
一、唐朝监狱制度的完备首先,中央到地方的监狱机构设置完满,唐朝的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有监狱。
刑部、大理寺和御史台是唐朝的三大司法机关。
大理寺是唐朝中央的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及京师徒刑以上案件,大理寺审判一般采取直接面审的形式,因此唐朝沿袭南北朝以来传统,设大理寺狱,作为拘押人犯的场合。
作为中央监狱,大理寺狱重要关押诸司犯罪的官吏和京城地区紧要案犯。
虽然《唐六典》记载,唐朝除大理寺及京城府县均设监狱外“其余台寺监卫皆不置狱”,但是实际上唐朝的御史台也是曾设有监狱。
唐初的时候,御史台重要起的是监察的功能,但是有时也依据皇帝的诏令,对犯罪官吏进行鞠审,从而直接参加审判活动。
而一般“其鞠案禁系,则委之于大理”,贞观末年,李乾右为御史医生,“以罪人于大理寺隔街来往,致有泄漏狱情。
”(《唐会要》卷六十)于是在御史台中设东西两狱以自系禁。
《旧唐书•高宗•中宗诸子传》记载“武承嗣使酷吏周兴诬告上金、素节谋反,召至都,系于御史台。
”这说明武后时期御史台仍有置狱,而在《旧唐书•良吏传•崔隐甫传》中也有说到御史台狱的废除,有废必先有置,这说明在唐朝历史上御史台狱确实存在过曾起过作用的。
而作为三司之一的刑部并不是独立的审判机关,没有设置监狱,也没有典狱官设置,但是刑部却是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的最高职能机关,无论大理寺还是京兆府都要在每月的二十五日前,将本管囚犯的犯由何关押时间申报刑部。
刑部也负责登录囚俘的名册、监督监狱管理制度执行情况、供应狱囚必需的衣粮药疗等条件。
虽然刑部不设置监狱,但是它管理监察全国监狱事务,这无疑是对设有监狱的大理寺和御史台有牵制和监督的作用。
唐代大理寺探究
唐代大理寺探究唐代大理寺是中国古代的司法机构,负责审理罪犯的案件以及监管刑狱。
在唐代的政治体制中,大理寺是司法权力的主要行使机构之一,其设立和管理对于唐代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具有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对唐代大理寺进行深入探究,包括其组织架构、职能职责、历史背景等方面进行分析和阐述。
我们来了解一下唐代大理寺的组织架构。
唐代大理寺设有大理卿一人、侍御史二人、御史中丞三人、给事中四人。
而大理卿则是大理寺的最高官员,由太子中舍人以上品授;侍御史则是辅佐大理卿审理案件的官员;御史中丞则是负责监察官员的工作;给事中则是协助侍御史审理案件的官员。
这样的组织架构体现了唐代大理寺的职能分工和层级关系,使得其在司法审判和监察工作中能够有序进行。
我们来探究一下唐代大理寺的职能职责。
唐代大理寺主要负责审理刑事案件和监管刑狱,其职责包括对刑事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以及对刑狱的管理和监督。
在唐代社会,大量的刑事案件需要得到及时正确的审理和判决,而唐代大理寺承担着这一重要的任务。
唐代大理寺还负责监督地方官员的司法行为,保障司法公正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唐代大理寺在司法审判和监察工作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对于唐代社会的政治稳定和法治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我们来了解一下唐代大理寺的历史背景。
唐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政治稳定、经济繁荣的时期,其司法制度和法律体系相对完善,大理寺作为司法机构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得以充分发挥作用。
唐代大理寺的设立和管理,反映了唐代政府对于司法审判和监察工作的高度重视,也体现了唐代社会对于法治和社会秩序的追求。
唐代大理寺的存在和发展,为唐代社会的稳定和法治建设提供了重要的保障。
语文文学常识大理寺
语文文学常识大理寺
大理寺,官署名。
相当于现代的最高法庭,掌刑狱案件审理。
秦汉为廷尉,北齐为大理寺,历代因之,清为大理院。
秦、汉时以廷尉主刑狱,审核各地疑狱重案。
汉景帝、汉哀帝、东汉末汉献帝、南朝梁武帝四次改为大理,均仍复旧。
北齐定制,以大理寺为官署名,大理寺卿为官名。
隋以后沿用。
大理之意:古谓掌刑曰土,又曰理。
汉景帝加大字,取天官贵人之牢曰大理之义。
大理寺所断之案,须报刑部审批。
凡遇重大案件,唐制由大理寺卿与刑部尚书、侍郎会同御史中丞会审,称三司使。
明、清由大理寺、刑部、都察院会审,称三法司。
决狱之权三在刑部,但大理寺不同意时,可上奏也裁。
大理寺卿官秩,隋初为正三品,炀帝改从三品,唐同。
明、清均正三品。
可参与朝廷大政会议。
清光绪二十四年(1898),一度并入刑部,旋复旧。
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改为大理院。
大理寺旧置判寺一人,兼少卿事一人。
建隆三年,以工部尚书窦仪判寺事。
凡狱讼之事,随官司决劾,本寺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汔,同署以上于朝。
详断官八人,以京官充,国初,大理正、丞、评事皆有定员,分掌断狱。
其后,择他官明法令者,若常参官则兼正,未常参则兼丞,谓之详断官。
旧六人,后加至十一人,又去兼正、丞之名。
咸平二年始定置。
法直官二人,以幕府、州县官充,改京官则为检法官。
唐代司法官吏管理述论
( ) 二 地方 司法机关官吏编制和品阶 唐代地方司法行政合二为一, 虽然有专职的司
法官 , 但却 没有 专 门的 司法机构 , 各级 行政 官员 同时 承担 着 司法 官员 的职 能 。 1州级 官府 。在 州 一 级 官府 , 史 为 最 高 司 法 . 刺
官; 副贰是上佐 , 该系统由别驾 、 长史 、 司马等官吏组 成, 有一 定 的司 法职 能 ; 录事参 军事 系统 由录事参 军
唐 代是 我 国封建 时代 政治 、 经济 、 社会 发展 的鼎 盛 时期 。在唐代 , 帝作 为天 下至尊 , 皇 享有 至 高无 上 的权 力 和地位 , 当然 也拥 有 最 高 的司 法权 。朝廷 中
朝 中后 期 , 随着政 治环 境 的恶化 , 司法 官吏 员额 随意 增 加 的现象屡 见 不鲜 , 整个 管理 队伍员 额之 多 , 达 竞
事 、 事等 流 内官及史 等 杂任 吏职 构成 , 有勾 检 和 录 具 监 察 的职 责 ; 司法参 军 事 和 司 户 参 军 事 大致 负责 执 掌州 一 级 的刑事 诉讼 和 民事诉 讼案 件 。
明法科出身的官员大多充实到 了司法队伍 之中, 因
它们被普遍 认为属 于专职 司法机 构。根据 《 六 唐
典》 的记载 , 中央 司法机 关 的编制 情况是 :
行的是行政与司法合一的体制 , 即由行政官吏兼理
司法 。从 广义上 讲 , 代 的 司法 官 吏 囊 括 了所 有 可 唐 以行使 司法权 的官吏 , 他们 在行使 司法权 时 , 身份 其 自然 就转换 为 司法 官吏 ; 从狭义 上说 , 唐代 的 司法官 吏则 指专 门从事 司法 工作 的人 员 , 们 又 可分 为 中 他
人 , 四品上 ; 2人 , 五 品下 ; 6人 , 从 正 从 丞 从六 品上 ;
唐代大理寺官員考略(之一):大理評事
唐代大理寺官員考略(之一):大理評事以墓誌資料為中心金石資料是歷史研究的重要史料來源,歷來受到史學家重視㊂現在的金石資料比以往有了成倍增長,僅唐代墓誌一項,近30年新發現或新公佈的就遠遠超過20世紀五六十年代之前㊂充分利用這些墓誌資料,應該是歷史研究者的自覺行為㊂本文即打算以唐代墓誌資料為基礎,對大理寺官員之一的 大理評事 進行初步研究㊂一唐代與司法相關的機構,有刑部㊁大理寺㊁御史台㊂前兩者一般被稱為 法司 ,後者一般稱為 憲司 ㊂御史台基本是監察機構,後來有了部分司法功能;刑部主要是司法行政機構,並不直接審判案件;因此真正的最高司法機構,實際是大理寺㊂研究唐代司法制度,必須首先研究大理寺㊂關於大理寺的研究很多,就大理寺的官員而言,其長官和次官即大理卿和大理少卿,已經有專書予以梳理了①,而大理寺的其他官員,則專門梳理者少,研究者更少㊂這些官員主要是大理正㊁大理丞㊁大理司直和大理評事㊂檢索‘舊唐書“②中的大理正㊁大理丞㊁大理司直㊁大理評事,出現的頻率分別是12次㊁17次㊁21次㊁47次㊂大體是官品越低,出現的頻①②胡可先:‘唐九卿考“,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2003年版㊂檢索的‘舊唐書“為‘四庫全書“本㊂率越高㊂其中最高的是大理評事㊂那麼,大理評事出現次數多,只是因為它是大理寺中品級最低的官員嗎?是否還有其他原因呢?它的職掌㊁地位㊁作用究竟如何?它在唐代前後期是否有所變化?這些問題就都值得研究了㊂按理說,研究大理寺的某類官員,應該結合其他官員一併研究,在比較中看異同㊂不過這需要在一系列個案研究之後才能進行,因此本文只是選擇了在史籍中出現較多的一類大理寺官員即大理評事予以分析,希望能得出一些值得注意的意見,為以後陸續研究其他如大理正㊁大理丞㊁大理司直等官員打下一個基礎㊂為研究大理評事,筆者在唐代墓誌中進行了查找㊂由於時間關係,這一查找局限在‘唐代墓誌彙編“①及‘唐代墓誌彙編續集“②㊂兩本書中,一共找到120位曾任過大理評事的官員㊂此外在‘舊唐書“等其他史籍中還找到59位,共179位㊂以下論述就建立在這179位大理評事資料的基礎上㊂當然㊂這一數字是極不完全的,有待將來繼續搜集補充㊂二大理評事的品級㊁職掌㊁員額,在史籍中有明確記載㊂員額大致是設置12人③,但期間略有變化㊂據‘唐會要㊃大理寺“,貞觀二十二年(648)置10員,後加2員,為12員㊂到元和十五年(820), 敕減大理評事兩員,以增六丞之俸 ,又成了10員④㊂‘新唐書㊃百官三“則說是8人⑤,不知何據㊂品級則各書記載相同,都是從八品下㊂在它之上的大理司直是從六品上㊂大理評事與大理司直之間差了8級(從8品上㊁正8品下㊁正8品702唐代大理寺官員考略(之一):大理評事 / ①②③④⑤周紹良主編:‘唐代墓誌彙編“,上海古籍出版社1992年版㊂以下簡稱為‘彙編“㊂周紹良㊁趙超主編:‘唐代墓誌彙編續集“,上海古籍出版社2001年版㊂以下簡稱為‘彙編續集“㊂‘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503頁;‘舊唐書“卷四四‘職官三“,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884頁㊂‘唐會要“卷六六‘大理寺“,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版,第1356㊁1358頁㊂‘新唐書“卷四八‘百官三“,中華書局1975年版,第1257頁㊂上㊁從7品下㊁從7品上㊁正7品下㊁正7品上㊁從6品下),為何這麼設計,令人費解㊂它造成的一個重要後果,就是從大理評事無法直接晉陹大理司直,往往需要先晉陹其他相近的品官㊂由於大理寺內缺少這一檔次的官員,因此大理評事的晉陹往往不能在本寺實現㊂在史籍中由大理評事直接晉陹為大理司直的記載也就十分稀少了㊂這一設計還使得唐後期幕府官員的 帶職 陹遷造成混亂,直到宋代,大理司直降為正八品①,才解決了這一問題㊂大理評事的職掌與大理司直類似,‘新唐書㊃百官志“與‘舊唐書㊃職官志“都是放在一起敘述㊂‘舊唐書㊃職官志“說司直㊁評事 掌出使推核 ②;‘新唐書㊃百官志“則說司直㊁評事 掌出使推按㊂凡承制推訊長吏,當停務禁錮者,請魚書以往 ③㊂‘新唐書㊃百官志“的說法當來自‘唐六典“,而‘唐六典“卻是將司直㊁評事分開說的: 司直掌承制出使推覆,若寺有疑獄,則參議之㊂評事掌出使推按㊂凡承制而出推長吏,據狀合停務及禁錮者,先請魚書以往,據所受之狀鞫而盡之㊂若詞有反復,不能首實者,則依法栲之㊂凡大理斷獄,皆連署焉㊂ ④‘唐六典“的這一段話原缺,是後來的校注者依據‘秘笈新書“以及‘太平御覽“所引六典補上的⑤㊂查‘通典“,也明確說評事 掌同司直 ⑥㊂總之,大理評事的職掌主要是出使推按㊂大理司直的職掌雖然也是出使,但似乎主要是推覈,即復查,與大理評事其實略有不同㊂大理評事出使推按的實際例子,例如有 開元中張九齡為五嶺按察使,有錄事參軍告齡非法,朝廷止令大理評事往按 ⑦㊂‘大唐新語“也有記載說: 延和(712)中,沂州人有反者,詿誤坐者四百餘人,將隸于司農,未即路,系州獄㊂大理評事敬昭道援赦文刊而免之㊂時宰相切責大理:奈何免反者家口㊂大理卿及正等失色,引昭道以見執政,執政怒而責之㊂802/第二編司法編①②③④⑤⑥⑦‘宋史“卷一六八‘職官八“,中華書局1977年版,第4016頁㊂‘舊唐書“卷四四‘職官三“,第1884頁㊂‘新唐書“卷四八‘百官三“,第1257頁㊂‘唐六典“卷一八‘大理寺“,第504頁㊂參見‘唐六典“卷一八的校勘記30㊁31,第512頁㊂‘通典“卷二五‘職官七“,中華書局1992年版,第713頁㊂‘舊唐書“卷一三七‘盧南史傳“,第3761頁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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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唐代大理寺述论姓名:杨春蓉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中国古代史指导教师:谢元鲁2002.5.1内容提要,霉鑫30《_3”一、≮磷朝中央司法枧掏旁划帮、大理寺秘缨史台,太淫寺为中央审刿提翰。
笔者透过探、讨唐代的司法审翔状况、专箭封建社会中审羯投瀚将点,艺王深入遣了解经封建社会翡历史长河中,司法审判机构到底处下一种什么样的地位,入治社会中的司法审判权能起剜^/什么样的作用。
丫‘,全文在结构上论为三章:第一章讲述唐代大理寺的组织系统及:C作制度。
包括唐以前的司法审判机构发展演变的过程,大理专的沿革;磨代大理专灼人爨配援及毒内官吏灼分工;大理专的其它职攀,翻对监狱鲍管理、大遴寺麴立法投以及蠛时受剑如镬;唐找大理专灼审判,{:{挈制度,包括大理寺静管辖藩困,审判案件韵依爨耪方法,以及审刿时静~挂%裁凄,、鲔,连饕制度、集议和度、复审稍度和审判箍督制度。
第二章分析唐代大理寺审判的特点。
大理寺在审理案件时与其它法司(刑部、御史台)形成复杂的筘制关系。
重点阐述刑部、御史台一方面复核、监督大理寺的审判一I.作,另~方面,刑部有时参与具体案件的审理,御史台在监察权之外削夺了大理寺的部分审判权;其次火理寺的司法审判权受行政机构监督制约,=i二要会受到帛帝、宰相(中朽、门下)的制约监督;最后大理寺对案件的审理盘很大挥度上受到人为因索的影响,会受到皇帝、权臣以及法官本人蛉品性、好黪鲍影蛹。
第三章主器分耩黪{弋大理寺懿缝霞与作用。
霞括安定时翳对维护封建统治秩序的稳定起罚积极作用;在政治斗争中怒当权者手中的工具,其有相当的软弱性;唐中j磊期由于唐王朝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使大理寺的效率与地位的下降:在讲述大理寺效率与地位的下降的现象的同时探讨分析了大理寺效率与地位下降的原因,包括宦官对朝官车义力的侵夺,藩镇割据刈唐中央权威的动摇,以及唐巾后期统治阶级的腐朽、对法制的不重视。
逶过这三部分的论述以求对鹰代大理寺司法审判的姆点瓤地位有一个较为全趣、澡A静认识秘7解。
关键词:大理寺审判制度审判权行政权粥曛广1叵籴TheDalisiinTangDynastyAbstract:InTangdynasty,thecentraljudicialorganizationsconsistoftheXingbu,DalisiandYushitai.TheDalisiisthecentraljudgingorganization.ThroughstudyingthejudicialconditionoftheTangdynastyandthejudicatorycharacteristicsinautocraticandfeudalsociety,wecarlunderstandthepositionofthejudicialorganizationinfeudalsocietyandthefunctionofjudicialpowerinthetyrannicalsociety.Thefullthesisisdividedintothreechapters:Chapter1statestheDalisi’SorganizationsystemandworksysteminTangdynasty,includingthedevelopmentalprocessofjudicialorganizationbeforeTangdynasty,theevolutionoftheDalisi;thepersonneIarrangementofDalisiaswellasthedividingofworkamongthelaw-officersofDalisiinTangdynaSty;Dalisi’Sotherduties,suchasbeinginchargeofthejail,takingpartinthelegislation,beingsentonamissiontemporarily;theDalisi’SjudicialworksysteminJhngdynasty,includingthedominationrangeofDalisiandthemethodsandbasisorforjudgingthecase,countersignsystem,systemofcollectiveandthesystemofjudgingandsupervising.discussing,reexaminingsystemChapter2analyzesthecharacteristicsoftheDalisi’StrialinTangdynasty.Firstly,duringitsinquisitionDalisihascomplicatedstranglingrelationwithotherjudicaturesfXingbu,Yushitai).WemainlyexpatiatethatontheonehandXinbuandYushitaicheckandsupervisethejudgingworkofDalisi,ontheotherhand,theXinbuitselfsometimestakespartinthetrial,theYushitaialsohascertainfighttojudgethecaseinadditiontosupervisingDalishi’SWOrk;Secondly,theiudicialfightoftheDalisiiSunderthedirectrestrictionofadministrativeorganization,andiSprimarilyundertherestrictionoftheemperor,primeminister(Zhongshu,Menxia);Finally,theDalisi’strialofcaseisinfluencedbythecharacter,likesanddislikesoftheemperol,powerfulminjstersandjudges.Chapter3mainlyanalyzesthepositionandfunctionoftheDalisiinTangdynasty.Ithaspositiveeffectonthemaintenanceoffeudalnileduringthesteadyperiod;itisthetoolofwinnersinpoliticalconflictsandhasgreatweakness;itsefficiencyandpositiondescendbecauseofthechangesofpoliticalandeconomicsituationinthemiddleandlaterperiodofTangdynasty.WhilestatingphenomenonofDalisi’Sdescendingefficiencyandposition,westudyandanalyzethecausesofthedescending,whichincludetheeunuch'smisappropriatepossessionofpower,seignior’Sdevastatinginfluenceonthecentralauthority,therulingclass’ScorruptionandliRlethinkingofthelegalsystem.ThroughstudyingtheDalisiofTangdynasty,weCallunderstanditscharacteristicsandpositionbeRer-KeyWords:Dalisi,judgingsystem,judicialpower,administrativepowercharacteristics,position序言唐朝处于中国封建社会的鼎盛时期。
史学界对于这一强大王朝的各种制度研究颇多,对唐代法制也相当重视,有大量的专著和论文研究唐代律令。
但学者们在研究唐代的法制时多把注意力集中在唐代静态的法律条文的内容上,对唐朝的司法机构没有引起重视,对唐朝司法机构在司法实践中的审判程序和运作过程较少进行具体的探究。
例如关于《唐律》研究的专著就有很多,对唐代司法机构研究的却很少,即使有少数学者写专文研究唐代的司法机构、司法制度,也只是将注意力集中在御史台和刑部,对于唐中央主管司法审判的机构大理寺的研究就更少。
笔者查阅了近二十年的全国报刊资料索引,迄今为止还没有专文和专著对唐代大理寺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
如,郑禄《唐代刑事审判制度》(《政法论坛》1985年6期),论述了唐代刑事审判制度,但没有具体研究唐代中央三法司之一的大理寺对案件的审判。
王宏治《唐代司法中的“三司”》(《北京大学学报》1988年4期),主要论述辨析唐代的三司推事和三司受事。
胡沧泽《唐代御史台司法审判权的获得》(《厦门大学学报》1989年3期)、冯辉《唐代司法制度述论》(《史学集刊》1998年1期),学者们在上文中都论及到唐代的司法机构和司法制度,但学者们主要论述唐代的御史台和刑部,对唐代中央审判机构——大理寺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没有对大理寺的审判工作制度、审判特点以及在司法审判中的地位进行专门的分析和研究。
在这一时期出版的中国政制史、法制史、官制等专著中,主要重视唐代法律内容本身和唐代官吏的设置,对于大理寺职能也缺乏专门论述。
如,白钢《中国政治制度史》(人民出版社,1993年),储考山《中国政治制度史》(上海三联书店,】993年)、左言东《中国政治制度史》(浙江古籍出版社,1989年)、韦庆远《中国政治制度史》(中国人民出版社,1989年)、杨鸿年、欧阳鑫《中国政制史》(安徽教育界出版社,1989年)等著作将法制史列入专章进行探讨,但只是概略地叙述了历史上各个朝代的法律制度,没有详细论述各代的司法审判机构实际的具体运作过程,对于唐代大理寺在司法审判中的职责和审判特点更是一笔带过。
在唐代官制史专著中,如张国刚《唐代官制》(三秦出版社,1987年)、王颖楼《隋唐官制》(四川大学出版社,1995年)、邓德龙《中国历代官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0年),对大理寺也只是作了一个简要的概括,没有深入地分析和探究在专制皇权社会中大理寺作为司法审判机构到底起到了什么样的作用,以及在漫长的人治利会中实施封建法律、法规的大理寺是怎样行使自己的职能的。
在有关法制史的专著中,研究的注意力集中在成文的法律制度上,重点研究各个朝代的法律内容和体系,也对执行法律制度的司法机构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