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民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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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富民工程的若干意见
(二○一○年八月二十日省委九届十次全会通过)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改善和提升城乡居民生活质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实现“科学发展、加快振兴、富民强省”目标,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实施富民工程。
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富民工程的总体要求
1.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保障和改善民生为目的,以提高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为核心,以增加困难群众收入为重点,以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统筹推进具有吉林特色的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为动力,进一步拓宽群众增收渠道,调整优化初次分配结构和强化二次分配调节功能,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公共服务供给,加强社会救助,使发展成果更好地惠及全省人民,让城乡居民生活得更加殷实富裕,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
2.基本原则。
——坚持富民与发展相互促进。
把富民作为发展的根本目的,坚持立足富民谋发展、定政策,围绕富民上项目、促转型,用富民成果检验发展成效;强化发展对富民的支撑能力,坚持发展主题不动摇,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着力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把富民作为发展的强大动力,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内需、转变发展方式、推动科学发展的重要促进作用。
——着力调整初次分配结构。
促进居民收入增长与地区生产总值增长相协调、劳动报酬增长和劳动生产率提高相协调,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
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者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努力增加城乡居民工资性收入和财产性收入。
——强化二次分配调节功能。
调整优化公共财政支出结构,发展社会公共事业,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扩大社会保障覆盖面,逐步提高社会保障层次和水平。
——坚持社会政策向中低收入群众倾斜。
促进中低收入群众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社会收入增长幅度,保证困难群众平等享有社会基本公共服务。
重视三次分配,发展社会慈善事业,加强对困难群众的社会救助。
——把深化改革贯穿于富民工程始终。
重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提高经济领域市场化水平。
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推动社会事业全面发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积极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提高全社会的创业致富能力。
创新统筹城乡的体制机制,协调推进城乡发展进程,形成并进共富局面。
——坚持立足当前与着眼长远相统一。
从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入手,使富民工程早见成效,人民群众多得实惠。
从人民群众长远利益着眼,着力解决影响富民的结构性和体制性问题,形成城乡居民持续增收、民生不断改善的长效机制。
3.发展目标。
努力使全省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幅度高于全国平均水平,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保持全国前列,社会工资增长与经济增长相协调。
到2015年,建立健全城乡社会保险体系、社会救助体系和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做到应保尽
保、应救尽救,确保低收入和困难群众生活质量明显改善;城乡居民特别是低收入群众实现住有所居、住得温暖,农村老人老有所养,留守儿童学有所教,普通群众病有所医,城乡居民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广大人民群众的幸福指数不断提高。
二、增强产业对富民的支撑能力
4.坚持富民与发展相结合、相促进,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建立现代产业体系,推动支柱优势产业做大做强,壮大特色资源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推进现代农业,大力发展服务业、中小企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民营经济,在提高产业层次和竞争能力的同时,不断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拓展富民空间。
到2015年,三次产业结构调整到10:50:40,全省新增个体工商户120万户,新增中小企业5万户,服务业从业人员占全省从业人员比重达到45%。
三、深入推进全民创业
5.鼓励全社会成员自主创业。
把创业作为富民的重要途径,通过创业促进就业,增加城乡居民财富。
坚持“非禁即入”原则,放开民间投资领域。
加大政策扶持力度,营造宽松创业环境。
实行初创企业2年筹备期制度,凡符合国家法定前置审批条件的,筹备期间允许正常生产经营,享受新设企业相关政策。
6.加大财税支持力度。
2011年省级设立的全民创业发展专项资金、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项资金、小额担保贷款贴息资金总规模增加到5亿元,到2015年增加到10亿元。
对初创小型企业,由注册地政府
按注册资本金的30%-50%给予补助。
新创办的年营业收入12万元以内的个体工商户和企业,3年内地方税收实缴部分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助,省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国家级收费中地方留成部分3年内免收。
7.加大信贷支持力度。
中小企业贷款机构贷款余额同比每增加1亿元,由金融发展专项资金给予3万元奖励。
对新组建设立的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根据规模由金融发展专项资金一次性给予10-50万元开办费补助。
到2015年,村镇银行和贷款公司发展到不少于40家,小额贷款公司发展到不少于350家;融资担保机构发展到300家,累计担保额达到800亿元。
小额贷款担保资金规模达到8亿元,年发放贷款额度超过40亿元。
符合条件的个体创业者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5万元,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创业的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100万元,当年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在职员工总数的30%,贷款额度最高可达到400万元。
8.加强创业服务。
加快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到2015年各类孵化基地发展到400家。
对市(州)、县(市)政府和省级主管部门认定的孵化基地,3年内免征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在孵化基地稳定创业6个月以上的,按每个创业企业2000元标准,由省级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给予孵化基地补贴。
机关事业单位每年按一定比例派出工作人员为初创中小企业提供项目咨询、业务指导和政策协调。
建设创业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免费对投资创业者提供信息服务。
国家和省级实验室、技术中心向中小企业和创业者开放,企业使用费用由注册地政府补贴三分之一。
四、努力扩大社会就业
9.实行积极就业政策。
把扩大就业放在经济社会发展的优先位置,增强产业发展对就业的带动作用,加大政府组织和服务力度,增加就业岗位,改善就业结构,扩大就业规模,促进充分就业,每年新增就业50万人以上。
10.促进灵活就业。
积极发展非全日制、非固定单位就业和临时工、季节工、小时工、劳务派遣等多种灵活就业形式。
鼓励自谋职业、自主就业,扩大自由职业者群体。
搭建灵活就业服务平台,免费对灵活就业人员提供技术等级评定、供求信息和中介服务。
完善非正规就业管理,保障非正规就业人员劳动权益。
11.扩大公益岗位规模。
在稳定全省10万个公益岗位规模基础上,每年开发一批,到2015年,公益岗位规模达到15万个。
公益岗位工资水平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2.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
大中专毕业生到中小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两年内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当地政府全额补贴。
大专以上毕业生到乡镇公共服务机构就业,在正常工资基础上,由县级财政给予3年生活补贴,标准由县(市)政府自行确定;工作满3年的,在机关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录用、研究生招考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3.加强创业就业培训。
改善创业就业培训条件,提高培训水平。
从2010年起,连续3年每年投入5000万元,用于创业就业实训基地建设。
到2015年,全省免费培训累计达到400万人。
从2010年开始,创业培训补贴标准由次平均1000元提高到1500元,就业培训补贴标准由次平均600元提高到880元。
五、促进社会工资较快增长
14.提高全社会工资水平。
把提高工资水平作为调节分配关系的着力点和增加居民收入的主渠道,合理调整劳动者、企业、政府的分配关系,确保社会工资增幅高于全国平均水平。
加大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力度,坚持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平均工资挂钩,每两年至少调整一次,到2015年达到职工平均工资的40%以上。
加强劳动工资监察,确保社会用工工资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发放。
15.建立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机制。
加大对工资分配的政府调控力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合理制定职工工资增长计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作为各级政府绩效考核的重要指标。
建立企业薪酬统计调查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工资指导线、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行业人工成本信息。
全面推行工资集体协商制度。
企业依法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职工工资薪金。
符合规定的工资薪金支出,经认定在计算企业应纳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企业年工资增长幅度超过20%的,免征超过部分应缴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
认真贯彻落实《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16.逐步提高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水平。
完善公务员工资制度,深化事业单位分配制度改革,促进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收入水平逐步提高。
六、努力增加农民收入
17.建立农民增收长效机制。
把增加农民收入作为农业农村工作中心任务,按照统筹城乡的要求,强化制度创新,加大政策扶持,加快建设现代农业产业
体系,加快农业结构调整,加快农民非农就业转移,促进农民收入持续较快增长。
18.挖掘农业增收潜力。
抓好新增百亿斤商品粮能力建设工程,着力推进粮食生产的科技化、机械化、标准化、设施化和规模化,提高粮食生产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在粮食生产中的收入。
加快发展畜牧业、园艺特产业、林产业和水产业。
到2015年,畜牧业产值达到1500亿元,园艺特产和多种经营产值达到1000亿元,林业产值达到1400亿元,水产业规模进一步扩大,非粮产业占农业增加值比重达到60%。
19.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
完善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组织推动和中介服务,促进农民就业向二、三产业和城镇有序转移。
到2015年,农民稳定转移就业一年以上的达到150万人,农民年人均工资性收入力争突破2000元。
20.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
以区域特色化、集群化为方向,加快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实现农产品的深度加工和转化增值。
重点支持500个农业产业化项目。
到2015年,70%以上的粮食(扣除国家储备)和65%以上的畜产品、特产品经加工转化后进入市场。
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完善龙头企业与农户利益联结机制,促进农民更多地分享农产品增值收益。
到2015年,加入专业合作社的农户和所带动的农户达到农户总数的50%以上。
21.搞活农民家庭经营。
积极发展观光农业、度假农业、乡村旅游、生态旅游等新型农业经营。
支持农民立足本地开展农产品加工、收储、销售和商贸
服务、客货运输等经营活动,农民家庭经营二、三产业收入达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10%。
22.进一步落实各项强农惠农补贴政策。
财政对农业投入增长幅度继续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全面落实粮食直补、良种补贴、增产增效技术推广补贴等财政补贴政策,扩大农机具购置补贴范围,继续实行家电、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政策。
加快农村公益事业建设步伐,提高财政奖补范围和标准。
23.加大兴边富民和扶贫开发力度。
实施“强基富民固边工程”,加大政策扶持和资金投入,促进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改善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条件。
到2015年,力争使边境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城乡居民收入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加大对贫困落后地区的转移支付力度,推动扶贫开发,深入实施整村推进、产业化扶贫、定点扶贫和以工代赈工程,扩大连片开发综合治理、贫困村互助资金和科技扶贫试点范围,到2015年,实现现有110万农村贫困人口基本脱贫。
七、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
24.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社会保障对提高居民收入、调节收入分配、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方针,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3年内,实现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养老、基本医疗、生育、失业和工伤等五项社会保险全覆盖;2010年底,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范围达到20%,力争2013年全面推开,2015年实现全覆盖。
25.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
2011年,按照不低于13%的增幅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
重点提高退休早、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待遇水平。
26.提高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
2010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分别提高到75%和60%,到2015年分别提高到80%和70%。
2011年,城镇职工和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上年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
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的妇女生育医疗费和新生儿费用纳入居民医保支付范围。
超过基本医疗保险限额以上的个人医疗费用通过建立城镇居民大额补充医疗保险制度予以适当补助。
2010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财政补助标准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合财政补助标准均由80元提高到120元,以后逐步提高。
27.着力解决特定群体养老保险问题。
2年内将23.4万名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对11万欠薪断保厂办大集体职工,由同级财政承债50%,为其接续养老保险关系;将16.9万“五七”家属工全部纳入城镇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重度残疾人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照最低标准由当地政府给予全额补贴。
逐步建立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义务人等人员养老保险制度。
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养老保险范围。
28.着力解决特定群体医疗保障问题。
把51万“关破并改”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城镇职工医保范围。
采取分类、分步、分批纳入的办法,将各类困难企业和灵活就业人员纳入城镇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无劳动能力的城乡残疾人免费参加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
医疗保险范围。
每3年免费对35-59岁农村贫困妇女进行一次“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检查,所需经费由省市县财政负担。
29.加大城乡困难群体救助力度。
从2010年7月1日起,按照上年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和农民人均纯收入的25%,提高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并适当提高补助水平。
建立城乡低保边缘人群临时救助制度。
2010年,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孤儿救助的财政补贴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700元和200元,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五保户”财政补贴标准分别达到年人均2700元和1700元,城镇“三无”人员、六十年代精简职工救助的财政补贴标准分别达到月人均450元和360元。
城乡孤儿救助率达到100%,农村“五保户”救助率达到100%,“三无”人员救助率达到100%。
从2010年7月1日起,住院救助个人自理费用全省平均报销比例由40%提高到不低于50%,最低封顶线由3000元提高到8000元;门诊慢性病最高救助标准由每人每年300元提高到1000元;临时救助最高标准由每人每年2000元提高到8000元。
贫困残疾儿童治疗率达到100%。
扩大高龄补贴发放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30.加快发展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
发挥政府主导作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加快社会福利体系建设。
到2015年,实现市(州)级社会福利机构基础设施全面改造;实现全省县级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全覆盖;实现城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全覆盖,扶持民办养老机构发展,促进社会养老社会化,增加养老床位储备,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养老服务需求。
建立健全省市县乡四级慈善组织网络,多元化、多渠道、多形式募集慈善资金,发挥慈善事业对完善社会再分配机制、调节利益关系、促进社会公平、增进社会和谐的作用。
到2015年,募集善款总
额达到15亿元,扩大助学、助困、助医、助残、助孤、助老范围,提高救助水平。
八、促进城乡居民增加财产性收入
31.扩大财产性收入比重。
财产性收入是衡量经济市场化程度和城乡群众富裕程度的重要指标。
积极创造条件,引导和鼓励城乡居民利用动产和不动产增加收入。
到2015年,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达到全国平均水平。
32.增加居民土地、房产等权益性收益。
搞好农民承包土地、宅基地、林地、荒山荒地等使用权的确权,探索农民各类财产权抵押贷款办法。
维护农民土地权益,完善征地补偿机制,对依法征收农民集体土地,按照同地同价原则及时足额给予补偿。
放宽经营场所限制,城乡居民住房在不危害公共安全前提下,可凭社区或村委会证明办理非生产企业住所登记。
加快发展住宅、汽车等二级市场和城镇房屋租赁市场,活化居民资产。
33.拓展居民投资渠道。
大力发展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和合伙制经济。
扩大企业债券发行规模。
加快发展资本市场,规范民间融资。
允许依法在单位职工、专业合作社或亲友等内部特定对象范围内筹集资金兴办实体企业。
推动金融创新,加强居民理财服务。
34.放开知识产权收益。
职务性技术成果在本省转化或入股的,其知识产权由主要发明人或研发团队拥有。
科研人员以知识产权入股的,作价金额可达公司注册资本的70%。
九、努力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
35.把改善居住条件作为富民的重要任务。
加大政府推动力度,充分利用市场机制,广泛调动社会资源参与,不断改善城乡居民居住条件。
重点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增加中低价位、中小套型等普通商品房和保障性住房供应,加快中低收入和困难群众住房改善进程。
加强房地产市场调控,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住房消费,满足不同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
36.加快推进“六路安居”工程建设。
2010年到2015年,城市棚户区改造面积达到2400万平方米、36.8万户,煤矿棚户区改造面积达到471万平方米、8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面积达到170万平方米、3.4万户,林区棚户区改造面积达到595万平方米、11.9万户,廉租住房达到960万平方米、20.2万户,新增租赁补贴15万户。
到2011年,全部完成农村2812万平方米、37.5万户泥草房改造,基本满足城乡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需求。
加大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扶持力度。
在新建住房项目中,按照总规划建筑面积扣除回迁安置面积后不低于5%的比例配套建设廉租住房。
政府土地出让净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用于廉租住房建设。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管理费用后,全部用于支持廉租住房建设。
参照廉租住房政策,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
落实廉租住房租赁补贴政策,逐步提高补贴标准。
37.加快推进“暖房子”工程建设。
3年内,全省9个市(州)政府所在地城市完成陈旧供热管网改造1800公里,改造撤并小锅炉2000座,既有建筑节能改造1500万平方米,全面提高供热保障能力和保暖能力。
积极推行供热计量收费改革。
以困难群众供热保障为重点,建立覆盖全体居民的供热保障机制。
推进“暖房子”工程向全省延伸,采取多种措施解决城乡居民住房供热保暖问题。
十、加快社会事业发展
38.推进社会事业领域改革。
按照基本公共服务公益化、非基本公共服务市场化方向,深化社会事业改革。
把保障人民群众基本公共服务需求作为政府的主要职责,加强政府公共服务职能。
改革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引入竞争机制,扩大购买服务,实现提供主体和提供方式多元化。
推进非基本服务市场化改革,增强多层次供给能力,满足群众多样化需求。
39.加强基本公共教育服务。
坚持教育资源向农村地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倾斜,促进公共教育资源配置公平,加快缩小城乡、区域教育发展差距。
对贫困家庭子女就学给予专项教育补助。
提高农村义务教育困难家庭寄宿生生活费补助标准。
完善政策,保证农民工子女在全日制学校免费接受义务教育。
办好特殊教育学校,保障残疾儿童平等接受教育。
逐步实行中等职业教育全部免费。
40.加强基层医疗卫生公共服务。
力争用5年时间每个县(市)建成一所二甲以上医院,确保农村“乡乡有医院、村村有诊所”。
加快建设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满足社区居民基本医疗卫生需求。
推动大中城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与基层联合办院,建立医疗卫生人员服务基层制度。
建立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基础的药品供应保障体系,尽快完善补偿机制,逐步实现乡镇、社区公立卫生机构和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基本药物零差价销售。
41.加快基层公共文化设施建设。
深入实施文化惠民工程,大力加强城乡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繁荣城乡群众文化生活,满足城乡居民基本文化需求。
县城以上建成功能齐全、设施配套、覆盖社区的文化、科技、体育等公共设施。
做到一乡(镇)一个综合文化站、一村(行政村)一个文化大院,一个社区一个文化活动中心。
加大财政投入力度,确保乡村文化设施正常运转。
42.加快城乡社区建设步伐。
到2015年,实现农村社区公共服务中心全覆盖,完善城市社区服务功能,为城乡居民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服务。
43.提高防灾减灾能力。
加强防灾减灾基础工程建设,提高城乡基础设施抗灾能力,定期开展各类灾害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完善和落实防灾减灾预案。
建立起功能齐全、科学高效、覆盖城乡的综合防灾减灾机制,确保城乡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十一、强化城镇化对富民的带动作用
44.统筹推进吉林特色城镇化,充分发挥城镇化在缩小城乡差距、提高城乡居民收入、拉动消费、优化结构、改善民生等方面的综合促进作用。
以实现全省人口的自由居住和迁移为目标,以积极推进农民工市民化为切入点,全面进行户籍管理制度改革;同步推进有利于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的就业、住房、养老、医疗、教育等配套改革。
维护进城农民合法权益,保证进城农民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待遇和权利,促进农业人口向城镇转移。
不断完善公共基础设施,到2015年,基本建成以大中城市为中心、城乡一体化的现代公共交通设施和水电气网络。
城镇供水普及率达到95%,县城以上全部建成与城镇规模相匹配的污水、垃圾集中处理设施。
全省城市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