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主流法律观及其深度融合——兼及法律方法论的实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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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论文【范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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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社会学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法律社会学是以研究法律的实行和效果等作为主要对象的一门学科。

它早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就已在西方国家兴起。

但对我国来说,它还是一个正在创建的新学科。

我们在一个新学科的创建时期应该讨论有关这一学科的一些基本理论或基本设想,例如这一学科的特征、研究对象、与原有的相近学科的分工、学科的理论基础、历史发展和研究意义等等,以便在以后学科发展过程中不断加深对这些问题的认识,并尽可能地避免因缺乏这些基本理论或设想而对学科发展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本文旨在对法律社会学的一些基本理论或设想作一探讨.一、法律社会学是我国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本章所指的法律社会学是法学中一个分支学科。

按照国际社会科学中的传统,不仅法学,而且社会学,都有法律社会学这一分支学科.从这一意义上讲,法律社会学也可以说是法学和社会学之间的一个边缘学科。

事实上,法律社会学的研究往往要涉及到法学、社会学以外的其他许多学科,包括自然科学在内.因而法律社会学也具有“软科学”的特征.在西方法学中,法律社会学(Sociology of Law)和社会学法学(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这两个名称的关系是含糊不清的。

由于二者特征都在于以社会学的观点和方法研究法律,都着重研究法律的实行、功能和效果等,因而有时是通用的。

但有时却是有区别的。

一般地说,社会学法学是指法学中一个学派,仅在法学中使用。

在有的法学作品中,又称功能法学派.法律社会学则被认为是社会学的一个分支学科。

但有些社会学法学家也常将自己的作品称为法律社会学。

例如,社会学法学的创始人之一、奥地利法学家埃利希(1862年~1922年)的主要著作即称为《法律社会学的基本原理》。

我们认为,法律社会学和社会学法学实质上是同一含义,仅由于研究者本人是社会学家或法学家,在研究同一问题上(例如青少年犯罪问题和夫妻共同财产制问题等),其研究角度和着重点有所不同,一个社会学家要综合包括法律在内的各种社会因素来研究这一问题,而法学家则着重研究这一问题的法律方面,但又不限于法律方面。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

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中国政法法学研究领域广泛,涉及理论与实践、程序与实体、传统与现代等多方面内容。

本文将对中国政法法学研究方向进行详细探讨,以期为广大读者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启示。

一、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基本范畴1.法理学研究:探讨法律的本质、起源、发展、功能等基本问题,为法学研究提供理论基础。

2.法制史研究:研究我国法律制度的历史演变,总结法律发展的规律,为现实法治建设提供借鉴。

3.宪法学研究:研究国家根本法,探讨宪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及其在现实生活中的运用。

4.民法学研究:研究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债权、人格权、继承权等,为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支持。

5.刑法学研究:研究犯罪与刑罚,探讨刑法的原则、制度、罪名和刑罚体系,为刑事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指导。

6.行政法学研究:研究行政法律关系,包括行政组织、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为行政立法和司法提供理论依据。

7.诉讼法学研究:研究诉讼程序、诉讼制度、证据制度等,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重点方向1.法治理论与实践:研究法治的基本原理、制度构建、实践路径等,为我国法治建设提供理论支撑。

2.比较法学研究:通过比较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制度,总结法律发展的规律,为我国法律改革提供借鉴。

3.知识产权法学研究:研究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探讨知识产权的保护、管理和运用等问题。

4.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研究:研究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制度,探讨环境保护与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保障。

5.国际法学研究:研究国际法的基本原理、制度、实践,以及我国在国际法领域的立场和策略。

6.互联网法学研究:研究互联网法律制度,探讨网络空间治理、数据保护、网络犯罪等问题。

三、中国政法法学研究的未来发展1.加强基础理论研究,提高法学研究的理论水平。

2.紧密结合我国法治实践,为现实问题提供理论支持。

3.推动法学研究方法的创新,运用实证研究、跨学科研究等方法,提高研究质量。

4.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借鉴国外法学研究的优秀成果,提升我国法学研究的国际影响力。

法社会学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法社会学  第一章  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

不提供课件拷贝社会秩序突变的法社会学研究法律指标问题周四下午:法社会学(学院路,2:00——5:20),1—3周,9—14周,211室============================================================ 基础参考书朱景文《法社会学》第二版(德)托马斯〃莱塞尔《法社会学导论》(2007年第四版,高旭军译)(英)科特威尔(?)《法律社会学》,80年代,译?。

埃希利《法社会学》,舒国滢译,近年版?。

——“活法”概念四本书,学科基本框架外围参考书社会学教材农村社会学——对比看出法社会学研究的不足城市社会学(城市学)——专业性较强考试:文章,5000——8000字。

题目:非规范法学题目的论文,结合毕业论文方向主要是特定问题。

专题性参考苏力《法治以其本土资源》,法大出版社,年?。

范瑜《多元纠纷调解机制》-------===============================第一讲法社会学的概念和框架核心观点:(1)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与社会的关系的学科;(2)从法学自身看,法社会学的兴起源于法学研究方法的局限;(3)法社会学在研究方法的核心特征是把科学分析,即经济与科学方法引进法学。

(4)法社会学研究的“中国问题”——法律与社会转型第一节法社会学的概念法社会学是研究法律和社会的关系的学科,是法学和社会学相结合的学科。

对法学来说,引进社会学及其它社会科学方法,是为了克服原有法学研究方法的不足。

所以,也可以说,在中国,法社会学主要是法学界借鉴、运用社会科学成果用于研究法律问题的学科。

什么内容的学科?谁的学科?哪个学术集团在讲这门学科?(法社会学)应该将社会学和法学的思维方法联系起来,总结这两门学科的经验,并将两者的科学研究方法结合起来。

同时,本书还反映了这样一种观点,即今天人们不能只从成文法角度并且在割裂法律和社会相联系的情况下去研究法社会学,如果法社会学关注到这一复杂任务,它就在发掘并揭示出一个重要的科学宝藏,其不仅有益于社会科学,而且有益于法学。

重新认识我国法治进步的重大理论意义——兼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重新认识我国法治进步的重大理论意义——兼及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 中图分类号 ] D 2 . 90 0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0 7 8 8 (0 0 0 — 0 9 0 10 — 4 7 2 1 )3 0 4 — 4
20 0 9年 1 2月 4日是全 国法制宣传 日,媒体 特意
全文 刊出 了温家宝 总理 同 中国政 法大 学学 生共 度五 四青年节 时的谈 话 。温家宝 总理 的谈话 , 有两点 非常 重要 , 其一就是 “ 法大于天 , 治天下 ”强 调法律 和普 法 , 法的重要性 ; 其二 , 就是“ 立法要公 , 执法要平” 他用一 。 个 信访实例谈及 收入 分配 、 教育 权利等方 面的社会 公 平 问题 。这些论点延续了第 四代领导集体在法律 理念 上 的创新 发展 , 也反 映了对法律在 构建社会 主义 和谐 社会过程 中作用的重视。 自党 的十六大 以来 ,我 国法治 建设 不 断取 得进 步 。有学 者指出 , 以胡锦 涛同志为总 书记 的党 中央 的 法律 理念 , 日益 成熟 为一个 完整 的体 系 , 已 即形 成 了 人本法 律观 及在其 指 导下 的和谐 法治 观 、依 法 执政
的。但是 我们在 理解这种进 步的意义时 , 不能仅 仅将 其 肤 浅 地 表 述 为 “ 真 总 结 了 中 国 法 治 建 设 实 践 经 认 验” “ .借鉴 了世 界法治文 明优 秀成果 ” 或者 “ 使马克 思 主 义法 治思想更加全 面、 更加具体 、 更加深化” … 。 这种 笼统 的标 签 . 利 于我们进 行理 论上 深入 反思 。 忽 不 也 视 了 这 些 法 治 创 新 的 重 大 意 义 。其 实 换 一 个 角 度 , 从 马克思 主义法学 在我 国学 界存 在 的部分 争论 出发进 行研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对于我们重新 认识我 国法 治进步 的重 大理论 意义 , 是很有价值的 。

关于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现代价值的探讨

关于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现代价值的探讨

-25-职工法律天地2017 年第 8 期法学研究zhigong falv tiandi摘 要:法学方法论如何实现现代化价值,就要看怎样认识当代法学方法论。

随着时代的变迁,人们的思想也发生着日新月异的变化,法学方法论在法哲学和法律学领域彰显独特魅力,提升了法学的现代价值,这就足以立足于学术界。

然而法学的应用随处可见,就法律学而言,熟悉法学方法论,是展现法官职业操守的一条有利途径,也是提高司法能力的手段。

探讨法学方法论,从中获取法学的现代价值,是法学知识新的增长点。

关键词:法学方法论;现代价值;探讨实现现代价值的法学方法论从两方面来探讨,广义和狭义。

广义层面的法学方法论是研究法律法学的学科、语言与媒介之间的互动。

狭义的法学方法论就是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推理和论证之学。

总之,法学方法论在当代学科发展中遥遥领先,在实践领域也是名列前茅,尤其体现在法律学方面,事件、案例的分析和推理都是实践,这就明显的阐释法学方法论的价值。

一、当代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价值、学科价值(一)理论价值的体现法学方法论的理论价值体现在两方面,法哲学和法理学的改革、实践、创新。

对世界的认知、认识、把握体现的就是哲学。

所谓哲学,就是研究客观世界上的一切普遍规律的科学,归根结底就是研究人类认识发展规律的科学,哲学即智慧之学。

哲学是世界观,而世界观的内在就包含方法论,既然是世界观,就离不开一个“观”字,“观”就得掌握方法和规律。

拉伦茨说过:“如果不考虑法哲学,就根本无法研究法学方法论。

”方法论是我们观世界的视角。

法理学就其学科本性而言,是理论思维科学,而这种理论思维性科学必定是抽象的而非具体的,是形而上的而非形而下的,具有较浓厚的哲学色彩。

理论法学指主要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知识的法学分支学科,具体包括法理学、法哲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立法学、法律逻辑学、法律教育学和法律心理学等。

当代法学家试图认证法学,尝试超越自然科学,想通过法理学实现法学方法论的演变。

中国传统法学实践风格的理论诠释——兼及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孕育

中国传统法学实践风格的理论诠释——兼及中国法治实践学派的孕育
武树 臣 武 建敏
( 1 . 山 东 大 学 法 学 院 ,山 东 济 南 2 5 0 1 0 0 ; 2 . 河 北 经 贸 大学 法 学 院 , 河北 石家庄 0 5 0 0 6 1 )
[ 摘 要 ]中 国 传 统 法 学 根 植 于法 律 实 践 中 , 它 虽 然 不 构 建 一 种 系统 化 的 理 论 体 系 , 但 却 具 备 明确 的 理论 指 向 和 思 想 旨趣 。 中 国传 统 法 学 的理 性 基 础 不 是 科 学 理 性 , 而是 实践理性 , 因此 传 统 法 学 不 追 求 客 观性 的 标 准 答 案 , 而 是 探 求解 决 问 题 的 合 理 性 路 径 。这 种 特 质 决 定 了传 统 法 学 的 实 践 风 格 , 这 种 实 践 面
第 4 3卷 第 5期 2 0 1 3年 9月
浙 江 大 学 学 报( 人文社会科学版 )
J o u r n a l o f Z h e j i a n g U n i v e r s i t y( H u ma n i t i e s a n d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0 1 . 4 3。No . 5
S e p t .2 0 1 3
DOI :1 0 . 3 7 8 5 / j . i s s n . 1 0 0 8 — 9 4 2 X. 2 0 1 3 . 0 6 . 0 4 1
中 国传统法学实践风格的理论诠释
兼 及 中国 法 治实 践 学派 的孕 育
He b e i U n i v e r s i t y o f Ec o n o mi c s& B u s i n e s s , S h i j i a z h u a n g 0 5 0 0 6 1 。C h i n a )

河南开放大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无纸化考试(作业练习1至3+我要考试)试题及答案

河南开放大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无纸化考试(作业练习1至3+我要考试)试题及答案

河南开放大学本科《法律社会学》无纸化考试作业练习1至3+我要考试试题及答案说明:奚料整理于2024年6月;适用于河南开放大学法学本科学员一平台无纸化考试。

作业练习1 试题及答案1.社会调查研究根据调查的性质可以分为(ABCD1.a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定性研究和定量研究B.全面调查和非全面调查C.描述型研究和解释型研究D才黄剖研究和纵贯研究2,需要层次论是谁初次提出的(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米德B莱格U弗洛伊德D.马斯洛3.马克斯韦伯理论的核心问迤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喻答案)•A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东方B.资本主义为什么没有产生在东方C资本主义为什么只产生于西方D.资本主义为什么没有产生在西方4.作为社会学学科恢复重建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开始就提出要建立中国自己的社会学的学者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费孝通B严复C雷瞒D.皇太炎5.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下列哪一一个选项没有正确表述二者的关系?(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法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如果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壤或辅助,则0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行使j⅞须以法为依凰BjS治在上困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C,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然和必要。

D.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6.法与政治都属于上层建筑,下列哪-一个选项没有正确表述二者的关系?(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法与政治体制密切相关.如果在分权型权力结构中,法的被需要还只是作为人治这种权力运行方式的点缀或辅助,则在集权型权力结构中,权力的配置和^使皆须以法为依据B.政治在上层建筑中居主导地位,因而总体•上法的产生和实现往往与一定的政治活动相关C.法对于国家机构、政治组织.利益集团等政治角色行为和活动的程序性和规范性控制,表明法对重要政治角色行为控制、调整的必需口必要D.政治运行的规范化,政治发展中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和政治体系的完善化,离开法的运作都无从谈起7.由于所处的社会经济地位和既得益不同,人民对同一问题可能会有不同的价值评判标准和不同的立场、态度,因此在采取某祜亍为措施改变某一社会现象时,常常会引起矛盾和冲突.这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篇正确答案).8.社会解组理论C社会失范理论D.利益冲突理论8.根据韦伯对合趣治的分类,世袭制属于(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法治型B.传统型C.魅力型D.法理型9.基于当事人自己、社会及国家这三种渠道,纠纷解决方式不包括(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公力救济B集体救济U社会救济D.自力救济10∙从法律角度看,内部的人不包括(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律师B.法律制度中的人C.f⅛AD.法官I1.下列法中没有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的是(ABCD随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A刑法B.治安管理处罚法C.劳动法D.未成年人保护法12.(ABCDIa机变化,选项中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认为人们服从法律是由于白我利益的权衡,如果月因λ法律所获得的利益大,就会选择服从法律。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

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关系研究一、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现状根据我国近年来法学研究情况,在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关系问题上,我国存在着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离问题,法学理论显得无力。

尽管后来法社会学的出现为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结合做出了努力,但这个问题并没有在根本上解决。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国法学研究有所起步。

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背景,所引借的国外法条与法学理论面临本土化过程与问题。

当时法学理论研究状况是部门法学的研究主要关注法律规则与解释,而法理学的研究则主要包括一些政治性和道德性的问题,并且研究水平较低,基本上处于一种靠法理学者的感性认识和经验来对法理学研究。

九十年代后期以来,我国出现了一些关注实际的法社会学研究,使法学开始注重本土的司法实际运作知识和理论,一定程度上对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际严重脱离状况有所改善,法治转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包括依法治国、法制建设等主题受到关注。

然而,在学者研究报告中,对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问题的总结仍然是我国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相脱节的状况在根本上还是没有改观。

二、法学理论的无用论对理论无用的说法既来自法律实务工作者,也包括一些学者本身。

法律实务者总抱怨当实践寻求理论指导的时候,总是找不到相应的理论来解决实际中的问题。

实务工作者对司法实践中所做的理论研究能否产生有效的作用持一种怀疑的态度。

有些学者直言:中国当代法学院所提供的理论知识有许多不是法官所需要的,而法官需要的又并非法学院所能提供的。

近三十年来学者的理论研究的确存在这样的问题,法学教授与法官各自为营,从自己的角度来研究。

对于理论无用的偏见,我们应谨慎看待。

导致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脱节出于多种原因,从根本上说是因为我国的法律移植背景。

由于我国法律的移植主要是翻译,中国近现代法学在理论知识生成过程中忽略了对中国现实问题的关注,法学理论与其研究对象之间存在断裂,法律的理论规范和社会现实之间不相适应。

与其他学科相比,当代法学研究更缺少研究中国现实问题的传统。

参考文献1

参考文献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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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浪漫主义

中国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浪漫主义

中国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浪漫主义郝铁川(郝铁川教授在“明德法律文化论坛”的演讲)各位同学晚上好,非常荣幸来到这里和大家交流关于法律文化的体会。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是新中国法学的主要摇篮,是中国法学的研究重镇,也是我们法学研究者非常向往的地方。

这次受明德法文化论坛的邀请感到非常荣幸。

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中国的法律虚无主义和法律浪漫主义。

自从1995年提出依法治国以后,我感到当前中国不管是实务界还是学术界,存在两个比较突出的现象,一个是法治的虚无主义,一个就是法治的浪漫主义。

我觉得,这是当前中国存在的两种倾向,也是两种思潮。

我认为目前中国在官场上,主要是法治虚无主义,而在学界中主要是法治的浪漫主义。

这里我想谈五个问题,第一个是谈中国法治虚无主义的主要表现。

首先我们要对法治虚无主义做一个定义,可以概括为以下四句话:第一:无法可依,第二:恶法治人,第三:有法不依,第四:有法乱依。

—、法律虚无主义的表现1、就是重视权力的集中,忽视权力的制约。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生活当中“一把手”说了算的现象。

长期以来,社会主义国家的体制不能很有效地约束“一把手”。

1996年我写过一篇文章,题目就是《法治的关键:管住“一把手”》。

依据社会主义国家过去的法治实践,用一个通俗的话来界定什么是法治:一个地区一个国家是不是实行法治,关键是看能不能管住一把手。

凡是能管住一把手的就是法治,管不住一把手的就是人治。

这个话也不是我的创见,邓小平在1978年就提出,今后我们的民主法制一定要做到两个不改变,第一:我们的民主法制要做到不因为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第二:我们的民主法制要做到不因领导人看法的改变而改变。

这两个不改变是分别总结了前苏联和中国的教训提出来的。

苏联的法制教训主要就是跟着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

大体来说列宁是重视法律的,从现在对列宁法律思想的研究来看,只有一句存在争议,就是列宁说过一句话,“无产阶级对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时候是不受任何法律约束的。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其在近代的转型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其在近代的转型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及其在近代的转型王娆(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法学院,山东威海,264209)摘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与中国古代特定的社会特征相适应,具有强烈的义务本位、权力本位、宗法家族本位等封建特性,经历了先秦的思想形成、秦汉隋唐的思想发展、宋明的思想完善和明末清初的思想反思四个阶段。

至近代在西学的影响下发生了向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转型,经历了从地主阶级改革派、到洋务派、到资产阶级改良派、再到资产阶级革命派的思想转变过程,具有外发性、急促性、艰难曲折性和不彻底性等特征,为现代法律思想留下了重要的历史启示。

关键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近代转型思想是人类一切智慧的源泉及体现。

从一定意义上讲,人类的历史就是一个思想发展的历史。

思想作为人类行动的指南具有前瞻性,是社会转型的先声及制度创新的先导,不断推动人类社会发生历史性转变和转型。

中国正处在法律现代化进而实现法治社会的历史转型期,法律思想的巨大作用和功能将日益突出,因而对法律思想的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中国法律现代化的进程始于近代[1],有着悠久历史的传统法律思想也是在近代完成了向资产阶级法律思想的转型,并对近代法律制度的变革起了重要作用。

分析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过程及特征,考察其在近代的转型轨迹和特点,有利于我们把握法律思想的发展规律,了解现代法律思想的渊源,继承和发扬优秀的思想成果,丰富和充实现代法律理论,以指导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现。

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发展及特征中国法律思想的历史与中国法律制度的历史一样久远。

近代以前,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经历了四个发展时期。

(一)、先秦的思想形成期。

中华文明源远流长,殷周时期在法律思想方面积累了丰富的可继承的思想资源。

在春秋战国的社会大变革时代,法律思想得到了充分发展的机遇,出现了儒、墨、道、法等诸子百家争鸣的思想繁荣景象,中国法律思想的基本范畴,诸如德刑关系、民本、礼治、德治、人治、法治等,都在这一时期确立起来,标志着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形成。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

收稿日期:2012-12-28作者简介:王利明(1960-),湖北仙桃市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从事法学方法论、民法总论、商法理论、物权法、债与合同法、侵权行为法等领域的研究;孟强(1981-),湖北保康人,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周玉林(1979-),广西玉林人,副编审、社会科学家杂志社社长,研究方向为民商法、编辑学等。

构建中国的民法典和民法学———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访谈王利明,孟强,周玉林■王利明(1960-),湖北省仙桃市人。

湖北财经学院法学学士、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法学硕士、法学博士。

1989年2月至1990年2月、1998年8月至1999年6月,先后在美国密歇根大学法学院和哈佛大学法学院进修,自1984年起任教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现为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并兼任十一届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主要作品如《民法新论》、《违约责任论》、《民法·侵权行为法》、《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人格权法研究》、《司法改革研究》、《物权法论》、《物权法研究》、《我国民法典重大疑难问题之研究》等多次获得全国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国家图书奖、中国普通高校优秀教材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二等奖、“三个一百”原创图书出版工程等国家级奖励。

■名家语丝WORDS FROM THE CELEBRITY摘要:通过对中国人民大学王利明教授的采访,明确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标志就是构建了基本的法律框架,结束无法可依的历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具有本土性、人民性、统一性、开放性四大特点。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建设取得了重大成果,但还需要通过制定民法典来促进法律体系进一步完善。

王教授在阐述个人学术目标的基础上认为:法律制度的完备必须与具体实践严密配合,法律适用是一项重要的持续任务。

中国传统法治的主要特征及当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治的主要特征及当代意义

中国传统法治的主要特征及当代意义作者:黄少雄来源:《社会治理》 2021年第2期黄少雄 ** 黄少雄,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哲学教研部博士研究生。

【摘要】中国传统天道观念赋予传统法治“礼法合治”的文化特色,使传统法治润饰在浓厚的道德文化范围之中。

礼、法二者相合相融,共同构建了中国传统治理范式。

“礼法合治”蕴含执法者的法治修养准则,贯穿于立法、司法、执法各个环节。

“礼法合治”深刻揭示了礼、法与道德教化之间的内涵关系,为传统法治指明了价值方向。

传统法治经验告诫我们,法律离不开道德价值的充实,当代法治建设应注重法律与伦理道德的平衡。

【关键词】传统法治“礼法合治” 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明确指出全面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普遍观点认为,现代意义中的法治是在西方文化传统氛围下,经过社会实践与思想理论相互矛盾运动不断发展、完善而来的概念。

这种在西方文化传统中孕育而生的法治观念,在蕴含一定普遍价值的同时亦刻铸了西方文化烙印。

“中国特色”意味中国法治建设走的是一条饱含中国语境的道路。

习近平总书记在《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中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特点概括为“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强调法治和德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201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新时代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总书记提出的“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治理模式有明确的解读,该《纲要》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

要发挥法治对道德建设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把道德导向贯穿法治建设全过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

”中国传统社会有几千年法治、德治相结合的治理经验,有着丰富的德法相辅文化资源。

据《尚书·康诰》记载,周公在康叔赴任封地时谆谆告勉“惟乃丕显考文王,克明德慎罚”,提出了“明德慎罚”的法治治理原则。

中国的“混合法”——兼及中国法系在世界的地位

中国的“混合法”——兼及中国法系在世界的地位

作者: 武树臣
出版物刊名: 政治与法律
页码: 43-46页
主题词: 混合法;法律规范;中国法律文化;成文法典;实践活动;行为规范;判例制度;法律实践;
判例法;发展趋势
摘要: <正> “混合法”作为基本特征使中国法律文化标新立异于世界法律文化之林。

揭示“混合法”的特征,并运用“混合法”的观念或方法来研究中国法律文化,对于探索中国法律实践活动的历史规律并预测其未来发展趋势,以及重新划分世界主要“法系”,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价值。

一、“混合法”的四个基本特征中国的“混合法”是中华民族数千年法律实践活动的产物,也是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之一。

它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和立法、司法的工作方式,构成了与世界其他文明民族风格迥异的法律实践活动。

当代中国刑法体系功能研究——兼及系统论方法的运用

当代中国刑法体系功能研究——兼及系统论方法的运用

理论上,通说仍认为我国刑法基本上是以罪刑法定为原则的。

据此,上述两个总则性的规定就有悖于罪刑法定原则所要求的重法不得溯及既往的内容。

如果说鉴于当时的形势和罪刑法定原则没有被明确地法典化,规定这种重法溯及既往的总则性规定还“情有可原”的话,那么在市场经济逐步完善、人权意识日益觉醒、罪刑法定已被法典化的今天,倘若再出现类似情形,则是一种缺乏理性、漠视权利、践踏法律的行径。

所以说,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内容必须与刑法典的总则相协调。

第二,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内容必须与刑法典分则相协调。

刑法典分则是关于具体犯罪和具体法定刑的规范体系。

由于它受刑法典总则的指导和制约,并具体体现总则的原理原则,故它在罪名(类罪与具体罪)的排列、具体罪的归属、罪与刑的均衡、刑与刑的搭配等方面都较为协调。

由于整个刑法典是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核心,并对后者具有制约作用,故后者在修改和补充刑法典时,就不但要与刑法典总则相协调,而且还应与刑法典分则相协调。

既如此,那么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所作的修改和补充规定就不能破坏刑法典分则所建立起来的协调关系,就必须做到将所补充的罪名、所修改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与刑法典分则的罪刑体系相协调。

但一段时期以来,我国在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立法方面出现了一些与刑法典分则不相协调的问题,主要是:其一,罪与罪不协调,这主要有二层含义:一是指社会危害较重的行为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社会危害较轻的行为却被规定为犯罪,如《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的罪犯的决定》把与经济犯罪有关的知情不举行为规定为犯罪,但在刑法典中,一些危害性质和危害程度不亚于该行为(如放火罪、投毒罪等)的知情不举行为却未被规定为犯罪;二是指补充修改的罪名太多,原刑法典分则只有130种罪名,至1997年刑法典修改前,经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补充修改的罪名却达220多个。

其二,刑与刑不协调,这也主要有二层含义:一是指使原来协调的法定刑变的不协调,如将盗窃罪的法定最高刑提高至死刑,破坏了其原来与抢夺罪、诈骗罪在法定刑方面的协调;二是对许多罪设置了比较严厉的法定刑,其中竟对80多种犯罪规定了死刑。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

论法学研究的两种视角兼评“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逻辑之非一、概述作为一门历史悠久的学科,一直以来都是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法学研究也呈现出多元化的趋势。

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作为两种主要的法学研究方法,在学术界引发了广泛的讨论和争议。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这两种研究视角的内涵、特点及其价值,并对“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梳理和评价。

作为法学研究的一种传统视角,强调对法律文本的深入解读和阐释,注重法律规范的逻辑性和体系性。

它通过对法律条文、法律原则和法律制度的系统分析,揭示法律的内在逻辑和价值取向,为法律适用和法律解释提供理论支持。

法教义学在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权威性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因其过于关注法律文本的静态分析而饱受诟病。

与此社科法学作为一种新兴的法学研究方法,主张将法学研究置于社会科学的宏观框架中,通过跨学科的研究方法和工具,深入探讨法律现象与社会现象之间的内在联系。

它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效果和社会影响,强调法律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关系。

社科法学为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和视角,但也面临着如何确保研究的客观性和科学性等挑战。

在当前法学研究中,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各有其独特的价值和意义。

关于二者之间的逻辑关系,学术界却存在不同的看法和争议。

有人认为二者相互补充、相互促进,共同推动着法学研究的发展;也有人认为二者存在本质上的冲突和矛盾,难以在研究中实现有效的融合。

本文将对这两种观点进行深入剖析和评价,以期为法学研究提供更为清晰和全面的认识。

1. 简述法学研究的多样性与复杂性法学研究,作为一门深邃且广泛的学科,展现出了显著的多样性与复杂性。

这种特性既源于法学自身所涵盖的丰富内容,也深受其与其他学科交叉融合的影响。

法学研究的多样性体现在其研究对象的多元化上。

法学不仅仅关注法律规范和制度本身,还涉及到法律与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多个领域的互动关系。

这意味着法学研究者需要运用多种方法和视角来全面理解和分析法律问题。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融合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融合

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融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学理论与司法实践的融合变得越来越重要。

法学理论是指研究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的学科,而司法实践则是指法律规范在实际运行中的应用和执行。

这两者之间的融合,可以更好地推动法律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

一、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首先,法学理论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法学理论的出现,使法律不再是一种模糊的概念,而是可以被精确解释和应用的规范体系。

法学理论通过研究法律原理和法律逻辑,明确了法律规则的内涵和外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解释和法律依据。

例如,通过研究合同法理论,法学家可以解释和应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指导法官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做出公正的判断。

其次,法学理论对司法实践的指导作用还体现在司法判决的合理性和公正性上。

法学理论通过研究法律规范的目的和价值,分析法律的原则和精神,为司法实践提供了合理和公正的判断标准。

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可以借鉴法学理论的成果,保证判决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例如,通过研究刑法原则和刑法精神,法官可以判断被告人是否构成犯罪,从而做出公正的判决。

二、司法实践对法学理论的完善与此同时,司法实践也对法学理论的完善起着重要作用。

司法实践是法学理论得以验证和发展的实验场所。

法学理论是从实践中提炼出来的,但不同的社会和国家的实践情况不同,因此需要在不断的实践中得以验证和修正。

首先,司法实践通过案例的产生和审判的实践,对法学理论进行了评估和修正。

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案例,往往会对法学理论提出挑战和质疑,迫使法学理论进行调整和完善。

只有在实践中经受考验,法学理论才能够真正成为可靠的工具。

例如,随着科技的发展,以及网络犯罪的出现,传统的刑法理论不再适用,需要通过司法实践来修正和完善刑法理论。

其次,司法实践通过检验和修复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法学理论提供了法律规范的内涵和外延,但具体的司法实践则检验了法律规范的有效性。

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及时修复,以确保法律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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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 目: 国家社科基金青 年项 目: 社会 矛盾化解 的法律适用方法 研究 ( 1 1 C F X 0 0 2 ) 的阶段性研 究成果 ; 山 尔 大 学 一 主创 新 基 会 项 } 1
( 2 0 1 2 T B 0 1 1 ) 。
作者 简 介 : 厉尽 国( 1 9 7 6一) , 男, l l J 东F t 照人 , 法 学博 士 , 山东 大 学 马 克 思 主 义学 院 、 山东 大 学 ( 威海 ) 法 学 院 副教 授 , 研 究 方 向 为 法理 学
当代中 国主 流法律观及其深度融合 术
— —
兼 及 法 律 方 法论 的 实践 功 能
厉 尽 国
( 山 东大学马克思主 义学院, 山东 济南 2 5 0 1 0 0 )
【 内容摘要 】 从现 象学角度 来看 , 法律 显现 自身的活动 与过程具有 一种 “ 构成” 的性质 。在 法律 实践 中, 各种 政治 因
素、 社会 因素、 历史文化 因素不断获得规 范性整合而使法律获得旺盛的 生命 力。通过 梳理和分析 当代 中国主流 法律 观及其深度融合之可能 , 可以发现更为适合 中国法治路 径的法律观应 当是 来 自基 于现 象学的规 范法学, 而法律 方法
论 则是 实践 法 治 必 不 可 少的技 艺 。
法 律方 法论 的实践 功 能抱 怀 疑 态 度 , 例如 , 认 为法 律 们各 自不 同的法 律 观 。 “ 关 于 法 律 的 本 质 不 可能 只
解 释 只是法 官解决 问题 的一种 策略 , 而法律论 证不 过 有一 个 , 并 且在 每个视 角 的法律本 质需 要我 们努 力去
是 司法 过程 中 的“ 理论神话” 。 l 】 而法 律 方 法 论 在 实 探索 , 真 正地 透 过 现 象 看 本 质 ” 。 _ 4 现 象 学 的法 律 观
法 律 的实 践技 艺很难 用一般 的理论 表述 出来 , 但却 可 “ 社科 法学 ” 及其 法律 观加 以考察 。 【 ) _ 以通过法 律方 法 的分类 细 化 和设 定 基 本 原则 使 之 便

于运用 。 _ 3 在这 里 , 我 们看 到 了从 不 利 法 学 : 以权 力或 权利 为 内核 的法
差异 来 自于起点 、 方法 及过程 的分 歧 。法 律方 法 物史 观 出发 , 从不 同侧 面 和角 度 埘 法作 出过 解 释 , 以 论 功能 的不 同观点 源于人们 所持 法律 观 的分歧 , 更 源 揭示 法 的本质 和基本 特征 。其基本 观 点包括 : 法是 在
于 人们用 于 洞悉事物 方式 之差 异 。实 际上 , 当我们 理

定 的物 质生 活关 系 中占统治地 位 的统治 者 的意 志 ;
解、 表达 以及运用法律之时 , 就已经决定 了我们对其 统 治者 的意志必 须 以 国家 即 法 律 的形 式 存在 才 具 有
法所 表现 的统治 者意 志是 由他们 共 同的利 功 能 的定位 。 因此 , 如 何 看 待法 律 方 法论 的功 能 , 根 普 遍效力 ;
践 中发挥 的实际作用 并不 十分显 著 , 这 一事 实也在 某 认 为 , 如果 要整 全地 把 握法 律 现 象 的本 质 , 必须 首 先 种 程度上 加深 了这 种 印象 。但 也 有学 者认 为 , “ 司法 对这 些法 律显现 的方 式 、 过 程及其 结 果有所 把握 。通 不 是操作 , 而是 在法 律 方 法 的帮 助 下理 解 、 解 释 和应 过这 种法 律显现 的分 析 , 有 可能使 分歧 与差 异 的问题 用 法律 ” , 因此 , 法 律 方 法论 并 非 “ 中看 不 中用 ” 的 得 到澄清甚 至消 解 。在此 , 我们选 择 中国改 革开放 以 理论 , 它 的实践 功 能在 于塑 造 法律 思 维 。而 且 , 尽 管 来三种 基本 法学 类型—— “ 政法法 学 ” 、 “ 诠 释法 学 ” 、
【 关 键 词】 主流法律观
深度 融合
现 象学 法律方法论
【 中图分类号 】 D F 0 — 0 5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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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献标 识码】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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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论
本 出路在 于“ 还原 ” 那些 看似 “ 不 可通约 ” 的分歧 与 差
异 。为此 , 我们选 择从 当代 中国法 律 观这一 基础 问题
自国 内法 律方法 论研究 兴起 以来 , 法学界 对法 律 并基 于现 象学 立 场 加 以分 析 。 从 现 象 学 立 场来 看 , 方 法论之 实践 功能 始 终存 在 着 不 同 观点 。有 学 者 对 法律 可 以通 过不 同途径 向人 们显示 自身 , 从 而形成 人
第 3期
2 0 1 3年 6月
政. 圭 论
Zh e ng F a L u n Co n g
No . 3
J u n . 1 0, 2 0 1 3
【 文章编号】 1 0 0 2 - - - - 6 2 7 4 ( 2 0 1 3 ) 0 3 _ _ 0 1 2 _ _ o 7
学 理论对 现实 的解 释 与 相互 竞 争 。前 者遵 循 了法 律
与 社会科 学 的方法论 立场 , 后者则 遵循 了法律 的规 范
法 学立场 。
律观
建 国以来直 到改 革开放 之前 , 我 国法学 特别是 法 理学 长期 附属 于政 治 学 。马 克思 主 义 经 典作 家 从 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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