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审专家分类标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O—O年七月
关于印发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通
知
发改法规(2010)1538 号为规范和统一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切实提高评标活动的公正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 号)有关精神,按照中央《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9]27 号)部署和要求,我们制定了《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现予印发。
为切实做好《标准》贯彻落实工作,就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抓好贯彻落实。
实施全国统一的评标专家分类标准,是建立健全规范化、科学化评标专家分类体系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任务,落实责任。
发展改革部门要切实发挥指导协调作用,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推进《标准》实施工作有序进行。
二、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衔接工作。
2011年1月1日后新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依据《标准》设置评标专家分类。
2011 年1 月1 日前投入运行的评标专家库,应在2013 年6 月底前,完成专家库专业分类调整工作。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各地各部门在保证分类体系和专业代码统一的前提下,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使用《标准》中的相关专业,也可以对《标准》的专业做进一步补充和细化。
三、跟踪落实情况,及时做好反馈。
各地各部门要密切关注《标
准》试行期间的适用情况,注意收集各方面的反馈信息,及时将实施中遇到
的问题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财政部住房
和城乡建设部交通
运输部铁道部水利
部
商务部国务院法制办二
年七月十五日
附件
评标专家专业分类标准
(试行)
一、工程类(编码A)A—工程咨询
A—工程施工
A—其他工程
、货物类(编码B)
三、服务类(编码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