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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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

项目名称:中国水环境功能区划

分项目名称:青海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主持部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环境规划院、青海省环境保护局

承担单位: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

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设计院

项目领导小组:

组长:祁生奎(青海省环保局副局长)

副组长:陈小宁(青海省环保局污控处处长)

李宏奇(青海省环境信息中心副主任)

成员:马桂香(青海省环保局污控处副处长)

尹大海(青海省环保局规财处副处长)

丁学刚(青海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副院长)

梅洁人(青海省环保局自然处副处长)

任杰(青海省环境监测中心站站长)

项目技术组:

组长:李宏奇

成员:王建荣、李幸福、葛劲松、张敏、张晓明、

司文轩、苟任黎、李旭东

批准:曲爱珍

审定:祁生奎

审核:赵浩明

校核:陈小宁、丁学刚、王心明

项目负责:李宏奇

报告编写:李宏奇、王建荣、李幸福、司文轩

主要参加人员:李宏奇、王建荣、李幸福、葛劲松、张敏、

张晓明、司文轩、苟任黎、李旭东

1 总论

1.1 水环境功能区划目的和意义

水环境功能区划是水环境保护的基础性工作,水环境功能区是水环境分级管理工作和环境管理目标责任制的基石,是科学确定和实施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基本单元,是正确实施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进行水质评价的基础。通过这项基础性工作,可以进一步使水环境功能区划与水质监测、水环境管理等结合起来,形成活的水环境功能区划系统。

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履行省人民政府“三定”方案赋予青海省环保局的职责,加强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手段强化水环境保护目标管理工作,实现水环境质量按功能区达标。按国家环保总局的统一部署,2002年6月,青海省环境保护局在全省开展水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编制完成全省水环境功能区划。

1.2 水环境功能区划编制依据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⑶《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

⑷《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⑸《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国发[96]31号文;

⑹《关于印发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青政办[2000]67号文;

⑺《关于开展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2]55号文

⑻《全国水环境功能区划汇总工作指南》

1.3 水环境功能区划引用标准

⑴《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⑵《自然保护区类型及级别划分原则》(GB/T14529-1996);

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85);

⑷《渔业水质标准》(GB 11607-89);

⑸《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

1.4 水环境功能区适用范围

本区划适用于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划分的Ⅰ至Ⅴ类水环境功能区、混合区、过渡区,不适用于没有水环境功能的季节性水域。

2 水环境功能区划原则与方法

2.1 定义

2.1.1 水环境功能区

为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针对水域使用功能、经济发展以及污染源总量控制的要求,划定的水域分类管理功能区(主要包括包括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渔业用水区、工农业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等),以及混合区、过渡区等管理区,统称为水环境功能区。

2.1.2 自然保护区

为了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促进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出一定面积的陆地和水体,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Ⅰ类标准的区域,称为自然保护区。

2.1.3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城镇饮用水集中式取水构筑物所

在地表水域及其地下水补给水域、地下含水层的某一指定范围称为饮用水源保护区。

在饮用水源地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Ⅱ类标准的水域和陆域为一级保护区;在一级保护区外划定的、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的水域和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2.1.4 渔业用水区

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养殖鱼、虾、蟹、贝类、藻类等水生动植物的水域,称为渔业用水区。

其中,通常按水质要求不同划分为珍贵鱼类保护区和一般鱼类用水区,珍贵鱼类保护区主要包括珍稀水生生物栖息地、鱼虾类产卵场、仔稚幼鱼的索饵场,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一般鱼类用水区包括鱼虾类越冬场、洄游通道、水产养殖区等渔业水域,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Ⅲ类标准。

2.1.5 工业用水区

各工矿企业生产用水的集中取水点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工业用水区。

工业用水区的水质应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Ⅳ类标准。

2.1.6 农业用水区

灌溉农田、森林、草地的农用集中提水站所在水域的指定范围称为农业用水区。

农业用水区的水质以满足地表水的生态保护要求、下游水环境功能区高功能用水的水质要求为依据,严于农业灌溉用水标准,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Ⅴ类标准。

2.1.7 景观娱乐用水区

具有保护水生生态的基本条件、供人们观赏娱乐、人体非直接接触的水域称为景观娱乐用水区,景观娱乐用水区水质最低要求达到地表水环境质量V类标准。

2.1.8 混合区

混合区是不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的特殊水域(排放口所在水域),是污水与清水逐步混合、逐步稀释、逐步达到水环境功能区水质要求的水域,是位于排放口与水环境功能区之间的劣V类水质水域。

2.1.9 过渡区

指水质功能相差较大(两个或两个以上水质类别)的水环境功能区之间划定的、使相邻水域管理目标顺畅衔接的过渡水质类别区域。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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