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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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关工委)是在党委和政府领导下,以老同志为主体、党政有关部门、群众团体负责人以及关爱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各界人士参加的群众工作组织,是党委和政府培养教育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的参谋和助手,在促进青少年儿童健康成长中履行指导、推动、协调、配合的职能。
第二条关工委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提高青少年儿童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贡献力量。
第一章主要任务
第三条向青少年儿童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中华民族精神、革命传统和公民道德教育,引导他们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和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四条向青少年儿童进行法制教育。
帮助青少年儿童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抵制各种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
维护青少年儿童的合法权益。
参加帮教组织,帮助教育失足青少年转化和进步。
第五条向青少年儿童进行科学文化教育。
主办或参办文化、技术、职业、科普等学校或培训班,满足广大青年农民、青年工人、青
年职员和城镇青年学文化、学科学、学技术以及就业技能的要求。
第六条参与办好各种类型家长学校为主的家教活动。
帮助和引导家长树立正确的家庭教育理念,掌握科学的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水平。
不断研究探索家庭教育工作的新形势、新理念和新方法。
第七条向青少年儿童进行健康教育。
宣传卫生常识,教育和引导青少年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提高自我保健意识。
参与开展有益于青少年儿童身心健康的文化体育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第八条配合有关部门建设爱国主义、革命传统、劳动技能、国防知识等教育基地以及图书馆、文化室和体育活动等场所,为青少年儿童提供健康有益的活动空间。
第九条采取多种形式,发动社会力量,帮助困难家庭青少年获得学习机会。
第十条参与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青少年儿童的学习、生活等创造健康的成长环境。
第二章工作原则
第十一条坚持党委和政府的领导。
及时向党委和政府请示汇报工作,认真贯彻党委和政府对关工委的指示和要求。
第十二条主动加强与党政有关职能部门和群众团体的密切联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形成做好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合力。
第十三条主动争取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支持和配合,宣传关工委组织的积极作用、工作成果和先进经验,宣传老同志关心下一代的先进事迹,不断推动全社会增强关心下一代意识,积极参与关心下
一代活动。
第十四条基层单位是开展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基石,必须坚持工作植根于基层的原则。
重视加强和完善乡镇、街道、行政村、社区(居委会)、工矿车间、大学院系和中小学校以及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基层关工委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和制度建设。
第十五条围绕党委、政府工作大局开展工作。
坚持把经常性教育活动和每年开展几项集中的大型教育活动结合起来;坚持把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活动和以关工委为主开展的独立活动结合起来,发挥老同志的独特优势作用。
第十六条在关心教育下一代工作中,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青少年的原则,适应青少年儿童身心成长的特点和接受能力,体现关怀和爱护,寓教于乐,寓教于学,寓教于知,寓教于助。
第十七条老同志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要从实际出发,坚持因人制宜,发挥所长,力所能及,就近方便,适量适度。
第十八条重视调查研究。
加强学习和理论探索,不断总结新经验,研究新问题,提出新办法,推广先进经验,开创新局面。
第十九条发扬求真务实精神,鼓实劲、办实事、求实效。
第三章组织建设
第二十条积极吸纳老干部、老战士、老专家、老教师、老模范和热心关心下一代的企业家及社会各界人士加入关工委队伍,充分发挥关工委的群众性优势。
凡参加关心下一代工作的同志统称会员。
积极吸收各种老年组织
为团体会员。
会员参加或退出关工委组织坚持自愿原则。
第二十一条省、市、县(区)、乡镇、街道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各类学校成立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行政村、村小学、社区居委会等基层单位成立关心下一代协会或工作小组。
上级关工委对下级关工委负有指导责任。
第二十二条各级关工委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和委员若干人。
根据工作需要可设名誉主任、顾问和常务副主任、以及正副秘书长。
关工委小组设组长一人,副组长和组员若干人。
各级关工委的领导班子应以老同志为主体,不断吸纳退出一线领导岗位、年龄相对较轻的同志充实领导层。
关工委组成人员,由同级党委研究确定,也可以由关工委提出建议名单,报同级党委批准任命,并向上一级关工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关工委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织。
根据会员特长建立思想道德教育、法律知识教育、科学文化教育、家庭教育、健康教育、校外辅导员、社会教育环境监督员和帮教失足青少年等工作组织和队伍,具体实施各项教育活动。
第二十四条各级关工委(关工小组)应根据老同志实际,建立必要的学习制度、议事制度和工作制度。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关工委设立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配专职主任和工作人员,办理具体事宜,为老同志做好服务工作。
部门、单位的关工委开展工作所需要的办公条件和办事人员,由所在单位解决。
第二十六条各级关工委领导班子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视
学习,接受新事物,树立新观念,不断加强自身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使之成为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团结一致、求真务实的领导集体。
第四章活动经费
第二十七条各级关工委(关工小组)的活动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部门或本单位拨款,列入预算,由关工委(关工小组)掌握使用。
可以接受海内外人士和社会各界的捐赠,用以推进关心下一代事业。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说明的问题,由省关工委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