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
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榕政综[2014]131号
【发布部门】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4.06.20
【实施日期】2014.06.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省政府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实施意见
(榕政综〔2014〕13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闽江学院、福州职业技术学院、福州保税港区管委会:
为推动全市工业经济稳定增长,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质量和效益,现就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工业稳增长促转型十一条措施的通知》(闽政文〔2014〕1号),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鼓励先进制造业增产增效。
市财政年度安排8000万元资金,对符合产业政策并列入国家、省、市重点监测服务对象的制造业企业,工业产值比上年度增长1亿元及以上(闽清、永泰企业增长5000万元及以上),当年实际纳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
总额较上年度增长的,产值每增长1000万元给予2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市财政年度安排5000万元资金,优先支持扩大先进产能重点技术改造项目、新建投产重点项目,对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及新建投产项目固定资产(厂房、设备)投资达3000万元及以上(五城区和闽清、永泰达2000万元及以上),给予项目投资额的2%资金补助,最高不超过150万元,且不超过企业当年度税收地方留成部分(新建投产项目除外)。
三、支持企业技术进步。
市财政年度安排1230万元资金,支持产学研工业重点项目,对上年度实际纳税(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总额30万元及以上的规上工业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共同承担,已签订合作合同或协议,项目处于中试阶段或基本完成中试,具有良好的产业化前景的重点产学研项目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补助。
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企业技术中心或工业设计中心的奖励不重复享受。
四、扶持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
市财政年度安排2000万元资金,对为福州市中、小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