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学原理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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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的基本原则

金融0802 19 李铭飞

一、保险利益原则…………………………………………………………1.

二、最大诚信原则…………………………………………………………3.

三、损失补偿原则…………………………………………………………4.

四、近因原则………………………………………………………………5.

五、代位原则………………………………………………………………6.

六、分摊原则………………………………………………………………7.

一、保险利益原则

(一)保险利益

1.含义: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陈人的经济利益,即

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利害关系。(注意:保险利

益要以保险标的的存在为前提和基础,但又并非保险标的,它们有所

区别:在财产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作为保险合同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

利益;在人身保险中,保险标的是人的生命和身体。而保险利益是保

险标的与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关系。)

合法性: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

客观存在的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2.保险利益的条件利害关系,必须是已经确定或者可以

确定的,才能构成具有保险利益。(也

可以表现为: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

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经济上可确定的利益: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

利益。

3.保险利益的种类

1.所有权

(1)财产保险利益 2.委托保管权

3.抵押权

(2)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本人

配偶、子女、父母

对投保人具有保险

利益的人员分类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抚养关系的家庭其他

成员、近亲属

被保险人统一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

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3)责任保险中的保险利益

责任保险中,投保人与其所应负的损害经济赔偿责任之间的法律关系构成了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

(二)保险利益原则

1.一般财产保险

(1)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对其与保险保险人订立的保险合同所对应的保险标

的应具有保险利益,且所约定的保险金额不得超过该保险利益额度。

(2)对保险利益存在的时间要求:一般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必须从保险合同订立

到损失发生的全过程都存在。(注意:一般财产保险的保单转让一定要事先征得保险人同意并由其签字,否则转让无效)

2.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利益原则要求在投保时可不存在保险利益,但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利益一定存在。(注意: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单可以自由转让,无须征得保险人同意。)

3.人身保险

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存在于保险合同订立时。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求投保人必须具有投保利益,而发生保险事故时,则不追究是否具有保险利益。

(三)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

1.与赌博从本质上划清界限,防止赌博行为的发生

2.防止道的风险的发生

3.限制赔偿或给付的最高额度

(四)案例:

1999年1月5日,某汽车出租公司(以下简称出租车公司)将其所有的桑塔纳轿车向当地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辆险、第三者责任险和附加盗抢险,被保险人为该出租车公司,保险期限自1999年1月6日零时起至2000年1月5日24时止。合同签订后,出租车公司如期交付了保险费。1999年5月2日,出租车公司将一辆桑塔纳轿车过户给罗某个人所有,同时罗某与出租车公司约定,其每年向出租车公司交纳管理费和各种税费,车辆以出租车公司的名义向保险公司投保,保险费由罗某个人交付。

1999年10月10日,罗某驾车营运时在某地遭到歹徒劫持,并将其车抢走。事故发生后,出租车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以保险标的转让没有通知保险公司办理批改为由拒赔。罗某不服,遂起诉至法院。

结论:法院认为,出租车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出租车公司将保险车辆转让给罗某,虽然没有通知保险公司,但该车仍由出租车公司管理,保险事故发生时,出租车公司对该车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

二、最大诚信原则

(一)定义

在保险活动中,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和履行合同时都必须保持最大

限度的诚信,互向对方提供全部实质性重要事实;同时绝对信守合同订立的保证与承诺。

(二)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

保险信息不对称

保险合同的射辛性

(三)最大诚信原则的内容

1告知

(1)告知的定义:(狭义)告知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约前与订约时,双方对事实的陈述、对将来事件或者行为的陈述以及对他人陈述的转述。(广义)除上述以外,再加上在订立之后的有效期内。

(2)告知的内容

对于投保人的告知内容

对于保险人的说明内容

(3)告知的形式

无限告知:保险人没有明确规定告知义务,要求保险投保人的告知形式人将保险标的的有关重要事实告知。

询问告知:投保人根据保险人的书面询问作出回答,

对讯问以外的问题没有告知义务。

明确列明:保险人将保险的有关主要内容列明在保险保险人的说明形式合同中,就视为已经告知投保人。

明确说明:除列明之外保险人还要就以适当的解释。

2.保证

(1)概念:指保险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担保在保险期限内对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担保某一事项的真实性。

(2)保证的分类

明示保证: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以语言文字或习惯的按存在形式做法直接加以明确的保证行为。

默示保证:保险合同条款的主要内容,必须写入保险

合同或批单中。

确认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过去或现在的某一按是否已经确实存在特定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

承诺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将来的某一特定事

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

3.违反保证的后果

判断是否存在违反事实的依据不同

违反的法律后果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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