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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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浙政发[2004]21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4.08.12
【实施日期】2004.08.1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15)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
(浙政发[2004]21号)
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尽快实现我省安全生产形势的根本好转,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发〔2004〕2号),按照省委提出的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决策,特作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指导思想和奋斗目标
充分认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保障人民群众
的生命财产安全,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是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重要保证,是坚持以人为本、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内在要求,是实现建设“平安浙江”的重要组成部分。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安全生产,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各项工作,保持了全省安全生产形势的基本稳定。
但是,当前我省事故总量仍居高不下,事故死亡人数位居全国前列,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各类事故隐患大量存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安全投入严重不足,安全保障体系和机制不健全,监管体系不完善。
全省安全生产形势仍十分严峻。
各级政府、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安全生产作为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全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指导思想。
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和省委十一届六次全会精神,适应提前基本实现现代化和建设“平安浙江”的要求。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基本方针,进一步加强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大力推进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安全生产法制和执法队伍建设;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安全生产长效管理机制;积极运用先进适用的安全生产技术和安全管理方法,努力实现全省安全生产状况的根本好转。
奋斗目标。
从2005年起,三年内努力实现全省各类事故总量、事故死亡人员和事故直接经济损失三项指标年增长率为零,并力争有所下降;建立起较为完善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道路交通、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和民用爆破器材、建筑等重点高危行业和领域事故多发状况得到遏制;工矿企业事故死亡人数逐年下降,道路交通运输万车死亡率指标达到或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力争亿元生产总值死亡率、十万人死亡率等指标达到全国先进水平。
二、完善政策,大力推进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加强产业政策引导。
结合先进制造业基地建设,完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和布
局。
积极推广先进安全装备和防护设施在产业中的应用,提高企业的安全生产保障能力。
加快淘汰技术落后、安全保障条件差的工艺和设备,关停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
坚决制止危及安全生产的低水平重复建设。
实施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稳步退出,加大矿山资源的整合力度;城镇居民密集区内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和储存企业,必须依法予以停产整顿,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在2006年底前搬迁或关闭。
确有困难的,经当地政府批准,可以延缓到2007年底,但搬迁或关闭前,必须采取安全保障措施,确保安全。
加大政府对安全生产投入和支持。
强化公共安全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各级政府应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和支撑体系建设,加大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改造的支持力度,鼓励和支持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安排一定数额的资金,重点保障重大公共安全隐患的整治和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安全生产技术保障体系建设;重视建立安全基础设施、安全示范工程等安全项目的建设;对国家和省政府安排的安全生产专项资金项目,各级财政要保证配套资金足额及时到位。
各级政府要把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确保安全生产监管经费的落实。
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坚持不懈地抓好矿山、道路和水上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破器材和烟花爆竹、建筑施工、人员密集场所和“三合一”企业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冲压作业等方面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取缔和关闭非法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一年内凡县(市、区)存在两处以上、乡(镇)存在一处以上非法生产的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从业单位,且未按有关规定查处而导致死亡事故发生的,对县(市、区)和乡(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给予处分。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化道路交通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保障道路交通运输安全。
把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