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贸易业务知识及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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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贸业务知识


承揽外发加工的企业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 次外发至其他企业进行加工。 经主管海关批准,对外发加工成品、剩余料 件及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 产品等保税货物不运回的,主管海关应要求 企业按保税加工管理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一、加贸业务知识
问题: 擅自外发加工 经营企业未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续, 外发加工剩余料件、边角料等未运回、未处理
一、加贸业务知识
问题: 残次品计入单耗 副产品未纳入监管
一、加贸业务知识
5、关于内销 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 --署令第111 号 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14 号 规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 管办法 --署令第150 号
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关税 税率为零,且商品不涉及进出口许可证件管理的条 件。 (三)经营企业因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发 生串换,串换下来同等数量的保税料件,经主管海 关批准,由企业自行处置。
一、加贸业务知识
常见问题: 加工贸易货物擅自串换 涉证、涉税商品串换 不同规格间商品串换

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

三是有的长期从事加工贸易业务的企业,虽 然对海关加工贸易管理的基本政策有所了解, 但对工艺损耗、残次品及边角料等概念的认 识则较模糊。由于其不断引进新技术、新产 品,更新换代较快,而对于海关相关政策的 认识却未能及时跟上其生产的发展,难以达 到海关的要求,以至于无法准确申报单耗。
3、关于外发加工 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 办法 --署令第219号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二十四条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应当 按照外发加工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外发之日起3个工 作日内向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经营企业开展外发加工业务,不得将加工贸易 货物转卖给承揽者;承揽者不得将加工贸易货物再 次外发。 经营企业将全部工序外发加工的,应当在办理 备案手续的同时向海关提供相当于外发加工货物应 缴税款金额的保证金或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保 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 (署令第211号) 征税管理办法(124号署令)
一、加贸业务知识
(二)主要规定与常见问题 1、关于专料专放 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 办法 --署令第219号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十条 加工贸易企业应当将加工贸易货物与 非加工贸易货物分开管理。加工贸易货物应当存放 在经海关备案的场所,实行专料专放。企业变更加 工贸易货物存放场所的,应当经海关批准。
一、加贸业务知识
1、法律 《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 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 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 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 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 管和查验。
第三十三条:企业从事加工贸易,应当持 有关批准文件和加工贸易合同向海关备案,加 工贸易制成品单位耗料量由海关按照有关规定 核定。 加工贸易制成品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复出 口。其中使用的进口料件,属于国家规定准予 保税的,应当向海关办理核销手续;属于先征 收税款的,依法向海关办理退税手续。 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制成品因故转 为内销的,海关凭准予内销的批准文件,对保 税的进口料件依法征税;属于国家对进口有限 制性规定的,还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口许可证件。
一、加贸业务知识
规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公告 --2014年第21号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四条 关于《办法》第十条 (一)“分开管理”是指加工贸易货物应与非加 工贸易货物分开存放,分别记帐。对确实无法实现 货物分开存放的,须经主管海关在审核企业内部信 息化管理系统、确认其能够通过联网监管系统实现 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数据信息流分开后, 认定其符合“分开管理”的监管条件。企业应当确 保保税货物流与数据信息流的一致性。
一、加贸业务知识
4、关于边角料、残次品与副产品 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 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 办法 --署令第111号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二条 ……
边角料,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 在海关核定的单位耗料量内、加工过程中产生的、 无法再用于加工该合同项下出口制成品的数量合理 的废、碎料及下脚料。
一、加贸业务知识
(二)“海关备案的场所”是指加工贸易企业在 办理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加工贸易业务时向海关备案 的经营场所。 (三)加工贸易企业改变或者增加存放场所,应 经主管海关批准。主管海关应要求加工贸易企业提 交注明存放地址、期限等有关内容的书面申请和存 放场所的所有权证明复印件,如属租赁场所还需提 交租赁合同。 除外发加工等业务需要外,加工贸易货物不得 跨直属海关辖区进行存放。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二十五条 外发加工的成品、剩余料件以及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残次品、副产品等加工 贸易货物,经营企业向所在地主管海关办理相关手 续后,可以不运回本企业。 第二十六条 海关对加工贸易货物实施监管的, 经营企业与承揽者应该予以配合。
一、加贸业务知识
规定二:海关总署关于明确外发加工业务管理有关 问题的通知 --署加发[2009]6号
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
有的企业在沿海多年未经历过海关稽查、核 查,简单地认为海关没有查过就是没有问题, 迁入后仍然沿用以往多年不变的单耗数据, 但对单耗数值的来源却无法进行解释,其高 层管理人员对海关的检查也多有不配合和抵 触情绪。这些企业所涉及的保税料件、成品 往往规格型号众多,对应关系繁琐复杂,但 其仓库、车间及财务记录达不到海关的要求, 增加了海关对单耗的管理难度。
加工贸易业务知 识及注意事项
荆州海关 罗华军 2014.7
目录
一、加工贸易相关业务知识
二、近三年来加工贸易稽、核查发现问题 及问题产生主要原因
三、加工贸易注意事项
一、加贸业务知识
(一)法制体系 加工贸易海关保税监管法律体系包括以下六个 层次: 1、法律 2、行政法规 3、海关规章 4、规范性文件(总署公告) 5、内部规范性文件 6、直属海关公告。
一、加贸业务知识
常见问题 加工贸易货物与非加工贸易货物混合存放、 混合生产 加工贸易货物存放于非备案场所 加工贸易货物跨关区存放
一、加贸业务知识
2、关于专料专用 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 法 --署令第219号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二十七条
加工贸易货物wk.baidu.com当专料专用。
因加工出口产品急需,经海关核准,经营企业 保税料件之间、保税料件与非保税料件之间可以进 行串换,但料件串换限于同一企业,并应当遵循同 品种、同规格、同数量、不牟利的原则。 来料加工保税进口料件不得串换。
2、行政法规 《关税条例》(国令392号第四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国令20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国 令420号,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国 令416号) 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加工区监管的 暂行办法》(国令389号)等。
一、加贸业务知识
规定四: 海关总署关于印发《加工贸易集中办理 内销征税手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署加发[2013]162 号
一、加贸业务知识 问题:


擅自内销 先内销后征税
二、稽、核查发现问题
主要类型: 近三年来稽、核查发现的棉纺加 工贸易线索及案件主要类型为单耗申报不实、 擅自处理保税货物(包括料件、边角料、成 品等)、擅自外发加工、料件串换等。
一、加贸业务知识
料件串换、非保税料件顶替保税料件生产及挪用保 税料件间的区别 料件串换是双向行为 A手册保税料件 B手册成品出口 A手册成品出口 B手册保税料件

一、加贸业务知识

以非保税料件顶替保税料件生产、挪用保税料件 是单向行为 非保税料件 保税出口
保税料件
成品内销或一般贸易出口
一、加贸业务知识
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


(六)中西部转移企业内部管理薄弱,仍习 惯性沿用以往多年不变的单耗数据。 从沿海发达地区迁入的某些加工贸易企业, 存在单纯的产业搬家心理,只一味注重寻找 优越的外部发展环境,处心积虑谋求廉价生 产要素,在财务、仓库、车间、技术等管理 人才投入方面能省就省,且仍然沿用旧日粗 放的管理模式,内控机制极不健全,企业管 理水平相对落后。
3、海关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219号 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173号署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珠澳跨境工业区珠海园区监 管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加工企业实施计算机 联网监管办法》(署令15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办法》 (署令15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 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署令111号,署令218号修改)
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


主要原因:(一)利润驱使。由于加工贸易 货物的特殊性,价格构成有别于一般贸易货 物,部分受国家管控商品存在较大价差,擅 自销售加工贸易货物可以获得较大利润,企 业往往无视海关的监管要求,铤而走险。 (二)企业内部管理不规范。部分企业缺 乏良好的内部沟通机制和内部管理措施,熟 悉法律法规的人员不能直接参与加工贸易料 件的调配使用,能支配使用保税料件人员不 完全了解保税货物的相关法律法规,企业也 缺乏必要的对海关监管货物采取特殊必要的 管理措施,容易造成违法违规事件发生。
一、加贸业务知识
规定二: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署加发[2014]54号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六条 关于串料的问题 (一)保税料件之间以及保税料件和进口非保税料 件之间的串换,必须符合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 的条件。
一、加贸业务知识 (二)保税料件和国产料件(不含深加工结转料件)之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二条 ……
残次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 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严重缺陷或者达不到出口合 同标准,无法复出口的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 品)。
一、加贸业务知识
第二条 ……
副产品,是指加工贸易企业从事加工复出口业务, 在加工生产出口合同规定的制成品(即主产品)过 程中同时产生的,且出口合同未规定应当复出口的 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的其他产品。
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
(五)企业对海关加工贸易单耗管理相关政策不了 解或了解不深 一是有的位于偏远山区的企业,经济规模小,人员流动 性大,与海关接触甚少,且其海关业务多具有昙花 一现的特点,对海关单耗管理政策非常生疏; 二是有的异地加工贸易企业,经营单位在异地,完全通 过代理的方式在海关办理业务,与海关缺乏直接的 沟通,对海关相关政策也不太了解,加工单位在本 地,但一般不直接与海关接触,完全不了解海关政 策却又直接从事加工贸易业务,造成经营单位、加 工单位、海关三者之间比较陌生的境地;
一、加贸业务知识


具备加工生产能力,但受自身生产特点和工艺条 件限制而不能完成全部工序和订单的加工贸易企 业,由企业提出申请,经主管海关核准,可开展 外发加工业务。 企业申请外发加工业务的,由手册(包括电子化 手册、电子账册和纸质手册)备案地主管海关负 责核准和办理外发加工业务手续,并对保税货物 实施海关监管。
二、问题产生主要原因


(三)企业相关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如某企业被查 发擅自将保税料件外发加工,属于程序性违规,此 类企业多认为料件进口后如何加工、在何处加工属 于企业生产经营的事情,由企业自行决定,不需要 在海关办理手续,从而导致违法违规事项发生。 (四)单耗的准确核定存在难度。加工贸易货物种 类和规格繁杂,大部分商品没有统一的国家单耗标 准。对于没有统一单耗标准的商品单耗的核定,业 务现场多数是依据企业申报的数量并结合商品知识 和生产工艺予以核定,主观随意性较大,容易给利 用高报单耗进行走私的企业造成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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