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保密法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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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保密法重点解读

此次保密法修订的总体要求是,充分总结吸收近年来保密工作理论和实践成果,借鉴国外保密法制建设的有益经验,针对新形势下保密工作面临的突出问题,主要涉及五个方面内容:增加了针对涉密信息系统的保密措施;加强了对涉密机关、单位和涉密人员的保密管理;完善了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除制度;明确了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管理职能;强化了保密法律责任。这次修订历时长、幅度大,对原法绝大多数条款都作了修改,新法共6章53条,增加了1章18条。

这次修订的保密法有六大亮点值得重点关注。第一,计算机网络保密管理有了硬措施;第二,企事业单位保密管理有了新思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不可能禁止民营企业、中介机构等“体制外力量”参与涉密活动、从事涉密业务。修订后的保密法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从事涉密载体制作、复制、维修、销毁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等业务的企事业单位实行依法管理;第三,涉外保密管理采取新举措。针对对外交往合作中涉密事项增多、外籍人员在国有企业担任高管等情况,建立涉密审批制度和协议制度;第四,涉密人员管理体现责任与权益相适应。修订后的保密法,既确立了涉密人员分类管理、上岗培训、出境管理和脱密期管理等制度,

又确立了涉密人员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原则和相关的奖励制度,体现了对广大涉密人员的关心爱护;第五,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明显增强;第六,保密工作责任制得到强化。较为突出的,是对领导人员问责和对保密部门问责。新法规定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对发生重大泄密案件或定密不当的机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不依法处分违规者的机关、单位有关领导人员,要依法追究责任;对保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也要依法追究责任。

重点条文解读

(保密法第三条)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保密法第十五条)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保密法第二十四条)涉密信息系统“五禁止”

(一)禁止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禁止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禁止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

(四)禁止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禁止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保密法第二十五条)国家秘密载体管理“五不得”

(一)不得非法获取、持有;

(二)不得买卖、转送、私自销毁;

(三)不得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

(四)不得邮寄、托送出境;

(五)不得未经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出境。

(保密法第四十四、四十五条)泄密案件调查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涉嫌泄露国家秘密的,应当督促、指导有关机关、单位进行调查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对保密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获取、持有的国家秘密载体,应当予以收缴。

(保密法第四十八条)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十二种行为”

违反保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四)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五)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六)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七)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八)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九)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十)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十一)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十二)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

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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