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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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

财务负责人委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集团财务管理,完善财务运行机制,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财务负责人委派制是集团为了加强对下属公司经营管理活动的财务监督和控制,强化集团内部控制管理,向下属公司派驻财务负责人的一种财务管理方式。

第三条实行财务负责人委派制的范围为集团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以及根据需要进行财务负责人委派的其他公司。

第二章财务负责人的聘任

第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实行聘任制,聘期两年,任职期满后,根据考评结果及工作需要续聘或解聘,或委派其他公司任职。

第五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原则上在同一公司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二期。

第三章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第六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任职资格:

1、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廉洁奉公,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

2、熟练掌握国家会计政策和税收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财务管理工作经验。

3、具有财务会计或经济类专业本科以上学历。

4、取得中级会计师或以上职称,或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

5、具有较强的领导协调、组织沟通和综合分析能力。

6、具有五年以上财务工作经验,两年以上会计主管工作经验。

第七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委派为财务负责人:

1、因在财务、会计、审计、企业管理或者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受到行政处罚的。

2、受刑事处罚的。

3、因失职、渎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导致重大资产流失的。

4、违反财经纪律,利用职权贪污、挪用公款或个人借用公款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5、不坚持原则,弄虚作假,粉饰财务数据和报表的。

6、不严守公司财务秘密,随意泄露公司财务数据资料的。

第四章财务负责人的职责

第八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

1、委派财务负责人全面负责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参与被委派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决策,并列席被委派公司的董事会。

2、依据集团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负责制订完善被委派公司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被委派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

3、全面负责和组织实施被委派公司会计核算、税务筹划和资金管理等财务工作。

4、组织实施被委派公司的财务预算工作,对被委派公司的生产经营和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财务综合分析,并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合理化建议。

5、负责审核被委派公司的财务收支,对资金收付和费用报

销进行审批。

6、参与被委派公司的工程建设、重大经济合同、投融资、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的研究及论证;

7、协助集团公司做好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工作。

8、集团公司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章财务负责人的管理

第九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由集团财务管理部从内部选拔或公开招聘的人员中推荐人选,由集团人力资源部组织考察,最终由集团公司任命。

第十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委派财务负责人实施业务指导和管理,被委派公司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相关职责履行和工作纪律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委派财务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由集团公司统一管理,工资福利待遇由集团人力资源部参照集团公司相应的级职标准确定。委派财务负责人的工资福利由集团公司发放并分摊给被委派公司。

第十二条集团财务管理部对委派任命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定期轮岗制度,任期届满后,集团公司视其考评情况进行轮岗。

第十三条集团财务管理部、人力资源部和被委派公司每年对委派财务负责人的职业道德、业务素质、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实绩进行年度全面考评。考评结果作为其将来被委派、晋升的依据。对考评不合格者,建议集团公司对其予以降职或调离。

第十四条委派财务负责人工作成绩显着的,集团按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在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方面,

取得显着成绩。

2、在组织经济核算,增收节支,提高资金效益方面取得显着成绩者。

3、在预防和治理舞弊方面,事迹突出者。

4、在财务工作方面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的。

5、有其他突出成就或模范事迹者。

第十五条委派财务负责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记过、解聘或撤职等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违反财经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造成财务工作混乱的。

2、利用职权,挪用公款,贪污受贿,侵占公司利益的;

3、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致使公司利益损失或资产流失的。

3、不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造虚假会计报表的。

4、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5、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集团财务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从从颁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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