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及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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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及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一刑事诉讼的原则
(一)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分别由专门机关依法行使的原则--------即公(国家安全机关)检法
(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这是公检法在刑事诉讼中的关系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辩护权有三种方式:自行辩护委托辩护制定辩护
1侦查阶段:只能犯罪嫌疑人自行辩护或委托律师辩护
2起诉阶段:可以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
3审判阶段:可自行辩护也可委托辩护人辩护,在法定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辩护(也就是指定辩护)
《刑诉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起诉、审判期间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四)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人民法院依法统一行使对一个人有罪的判决(五)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追诉原则----《刑诉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终止审理或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为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限期(刑法中的时效追诉-不满5年的5年内;满5年不满10年的10年内;10年以上的15年内;无期、死刑的20年内)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或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
(3)虐待罪(4)侵占罪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依靠群众的原则
(七)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的原则
(八)刑事司法协助原则
另: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即经过两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对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再提出上诉。判处死刑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核准后,才有法律效力。
二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公检法
(一)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
1立案和撤销案件2侦查
3依法采取强制措施4移送起诉权
5要求复议或提出复核----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的决定有错误的有权复议,复议意见不被接受的还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
6刑罚执行—对判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罪犯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管制、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二)人民检察院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和作用
1侦查阶段:对直接管辖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同时对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有权要求更正。
2提起公诉阶段: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起诉或不起诉
3审判阶段:派员对案件提起公诉,同时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
4执行阶段:对人民法院的判决和裁定情况进行监督
(三)人民法院的职权:
1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并且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2受理公诉和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上面提到过的四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侵占罪)
3审判全部公诉、自诉案件
4对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二刑事诉讼的管辖(重点)---公检法、国家安全机关、军队
(一)人民检察院直接侦查的刑事案件:
1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案件
2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
4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二)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四个:侮辱、诽谤案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主要有:故意伤害(轻伤)案非法侵入住宅案侵犯通信自由案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遗弃案侵犯知识产权案)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力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三)国家安全机关负责对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
(四)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行使侦查权
(五)监狱内犯罪的案件由监狱进行侦查
(六)公安机关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除上述不属于侦查的情形除外的其他所有刑事案件。
三、公安机关内部管辖分工:
(一)地域管辖
1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2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比如“流窜作案,主要犯罪地难以确定,而居住地群众更为了解其犯罪情况)
3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犯罪地公安机关管辖。(二)级别管辖
1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
2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3下级公安机关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公安机关侦查的案件,可请求移送上级公安机关侦查
4上级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立案侦查或组织、指挥、参与侦查下级公安机关管辖的犯罪案件(三)专门管辖
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及海关缉私部门管辖各自系统内发生的刑事案件
(四)指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的或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有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如高台县公安局和临泽县公安局对一起案件有争议,可以由张掖市公安局指定高台县公安局管辖)
(五)协商管辖---对管辖不明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同级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协商不成的,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六)与其他部门互涉案件的管辖
1与人民检察院互涉的案件:
(1)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
(2)涉嫌的主罪属于谁管辖的,谁就是主要侦查,另一方配合(如人民检察院主要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2与军队互涉的案件
(1)对军人的侦查,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军队的文职人员、非现役工勤人员、在编职工、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按军人确定管辖,即由军队保卫部门管辖。
列入中国武警部队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队人员按地方人员管理,由地方公安机关管辖。比如我们队列训练的武警教官如果违法犯罪,就由我们高台县公安局管辖
(2)发生在营区的案件,由军队保卫部门立案侦查,营区外的由地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3)军人入伍前涉嫌犯罪需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地方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送交军队军级以上单位保卫部门审查后,移交地方公安机关
退役后,发现在服役期涉嫌犯罪的,由地方公安机关处理,但涉嫌军人违反职责罪的除外。
(4)军人在营区外作案,被当场抓获或有重大犯罪嫌疑的,地方公安机关可以对其采取紧急措施,24小时内通过军队有关部门,地方人员在营区内作案的同样按上述处理。
四、派出所可以办理的刑事案件--重点
辖区内发生的因果关系明显,案情简单,无需专业侦查手段,不是跨县市进行侦办的以下案件:
1犯罪嫌疑人被派出所民警当场抓获的
2犯罪嫌疑人到派出所投案自首的
3群众将犯罪嫌疑人扭送到派出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