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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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发布单位】81402
【发布文号】赣府发[1994]50号
【发布日期】1994-10-06
【生效日期】1994-10-0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通知
(赣府发〔1994〕50号1994年10月6日)
根据《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要求,为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我省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一、一、充分认识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的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扶贫攻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我国扶贫开发工作取得重大成就的基础上,为在本世纪末基本解决农村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而作出的一项重大战略决策,是实现社会主义共同富裕目标的重要步骤和具体措施。这项计划的实施,标志着我国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为目标的扶贫开发工作进入了最后攻坚阶段,是我国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进入新的历史时期的里程碑,也是进一步强化扶贫开发工作的的一个转折点,具有重大的经济意义和深远的政治意义。如期完成这项计划,关系到现代化建设第二步战略目标能否圆满实现,关系到我省革命老区的振兴和发展。
我省的扶贫开发工作经过全省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显著成绩,但面临的任务仍然十分艰巨。1992年全省农村人均年纯收入低于400元的贫困人口还有450万人,1993年减少到354万人。这些尚未稳定解决温饱的农户,大多分散在革命老区,居住在边远山区、水库库区、水土流失区和滨湖地区。这些地区交通不便,信息不灵,基础薄弱,文化教育落后,生产条件恶劣,地方病严重,要在7年时间内解决他们的温饱问题,难度很大。全省各级政府必须认清当前扶贫开发的形势,不断增强扶贫攻坚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把老区建设和扶贫开发作为一项重大的战略任务,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坚持不懈,扎扎实实地抓紧抓好,确保如期完
成扶贫攻坚的任务。
二、二、进一步明确指导思想
实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要以邓小平同志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坚持开发式扶贫的方针和因地制宜、实事求是的原则,以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契机,以效益为中心,以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和贫困户增粮增收为目标,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努力实现“一年一小变,三年迈一大步”的要求,到本世纪末基本解决贫困人口的温饱问题,并过上比较宽裕的生活。
三、三、瞄准奋斗目标,努力完成扶贫开发任务
列入《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扶持的贫困县和省、地(市)确定的贫困乡、贫困户,要牢固树立赶超意识,到本世纪末,努力实现如下目标,完成如下任务:
(一)贫困户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达到550元以上(按现价达到118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方,人均建成半亩到1亩稳定高产基本农田;户均1亩林果园或1亩经济作物;户均向乡镇企业或发达地区转移1个劳动力;户均有1项养殖业或其他家庭副业。
(二)基本消灭集体经济薄弱村。村级集体经济纯收入达到4万元以上;并有50%以上的贫困村建立起一个经济开发项目、一个服务组织、一支科技扶贫队伍、一所科技文化学校的扶贫开发“四一工程”;基本实现村村通电。
(三)省和地(市)重点扶持的贫困乡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达到600元以上(按现价达到1290元以上)。基本达到粮食自给;建成“一乡一业”的扶贫开发主导产业;实现乡乡通公路,乡乡有卫生院,建设好一批功能较全的中心卫生院。
(四)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人均纯收入按1990年不变价达到650元以上(按现价达到1400元以上)。建成4个以上年产值5000万元以上的扶贫支柱产业;消除碘缺乏病,力争消灭血吸虫等地方病;严格实行计划生育,将人口自然增长率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
四、四、因地制宜找准开发途径,积极探索新的扶贫开发方式
各级政府要把老建扶贫工作纳入农业开发总体战的规划,特别是贫困县、乡更要把稳定粮食生产、发展“三高”农业和乡镇企业作为扶贫开发的主要途径,制定规划,分步实施。同时,又要区别情况,确定扶贫开发的重点。
对于耕地少而缺粮的地方,应把积极组织修田造地,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改造中低产田,扩大粮食种植面积,提高粮食产量放在首位;对于粮食能基本自给的贫困县、乡,要把扶贫开发的重点放在“三荒”资源的开发利用上,按照统一规划,高起点开发,连片开发,系列开发的要求,发展扶贫支柱产业;对于边远山区和发展乡镇工业条件极差的贫困乡村,可组织实施山上培育资源,山下加工销售的异地开发,把扶贫开发与发展乡镇企业,发展乡镇企业与建设小城镇结合起来;对于分散居住在山区贫困乡村的贫困户,应在统一规划,统一服务的前提下,积极发展庭院经济;对极少数生存条件极差的村组实施移民开发。
扶贫开发的方式,在坚持有利于贫困户增粮增收,有利于增强项目经济效益,有利于资金
收回的原则下,可形式多样,不拘一格。可承包开发,联合开发,股份合作开发,还可以通过扶持能人带动开发,有计划有组织地发展劳务输出等。
五、五、广泛筹集扶贫资金,增加扶贫开发投入
实施好《国家八七扶贫攻坚计划》,需要一定的投入,除管好、用好国家安排给我省的各项扶贫资金外,各地(市)县(市、区)每年应安排不低于国家和省下达的发展资金30%的配套资金。有关部门也要按照“八七”计划的要求,安排一定数额的扶贫资金,保证用于扶贫开发。经研究确定,省级每年共筹集资金7600万元,其中省财政800万元,省农业银行2000万元,省工商银行1800万元,省建设银行1000万元,省中国银行1000万元,省计委1000万元。
国家分配给我省的各项扶贫资金和省级筹措的扶贫资金的管理、使用,按江西省人民政府1992年印发的《江西省扶贫资金物资统筹安排使用暂行规定》执行。
六、六、认真贯彻落实扶贫开发优惠政策
根据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对原来扶贫开发的优惠政策调整如下:
(一)对尚未解决温饱(1992年年人均纯收入400元以下)的贫困户的农业税、农业特产税,征收后返还给当地建立发展基金,用于贫困县、乡的扶贫开发。对贫困户农民自养、自宰、自食牲畜屠宰税,经批准实行减半征收。
(二)对人均自产粮不足250公斤的缺粮贫困户,减免粮食定购任务。原各级粮食定购任务,由地(市)、县(市、区)逐级核减,所核减的任务,在地(市)、县(市、区)内部调整。缺粮户口粮不足部分,由各县(市、区)组织供应,供应粮因提价产生的差价,在粮食风险基金中安排一定资金给予适当补贴(具体办法另行下达)。
(三)贫困县、乡新办的企业,在投产后经税务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四)国家和省安排的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一些重大的生产建设项目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安排在贫困县、乡。
(五)收回的发展资金留给各资金使用县(市)建立发展基金,继续用于扶贫开发。(六)各大专院校和中等专业学校,每年给贫困县、乡安排一定的定向招生指标,适当降分录取,签订合同,毕业后回原地工作。
(七)对贫困县、乡的进出口贸易,要坚持同等优先的原则,列入计划,重点支持。(八)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鹰潭等5市自定的贫困乡,可同样享受上述政策。
七、七、落实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
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要亲自抓扶贫开发工作,实行专员、市长、县长负责制,并把是否完成贫困户增收目标作为考核各级领导政绩的一个重要依据。
根据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中央的财政、信贷和以工代赈等扶贫资金,集中投放在国家重点扶持贫困县的贫困乡;省筹集的各项扶贫资金主要投放在九江、宜春、赣州、上饶、吉安、抚州等6地市未列入国家扶持贫困县的贫困乡;南昌、景德镇、萍乡、新余、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