徘徊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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徘徊在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安乐死”

复旦大学法学院:郑飞

【摘要】“安乐死”涉及伦理、道德、法律与医学层面上的诸多问题,既有价值的选择,也存在着事实的判断,具有极大的复杂性。“生命尊严”的理想追求与接踵而来的现实困境使“安乐死”处于进退维谷的境地。我们必须理性地对待“安乐死”问题,最大程度地平衡理想与现实、生命的神圣与尊严。

【关键词】安乐死合法化生命尊严生命自决权现实困境

【正文】

引言

“安乐死”问题之所以在世界范围内引发如此强烈的讨论,在于对其价值选择与事实判断之间的复杂性。而对“安乐死”合法化的争议从20世纪30年代延续到现在,理想的追求与现实的困境都在警示我们:关乎生命即无小事。

一、“安乐死”的概念与演变历程

“安乐死”一词源于希腊文euthanasia,意思是“幸福”的死亡。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是无痛苦的死亡,二是无痛致死术。”①安乐死思想并非是现代的产物,它是一种渊源久远的人生哲学思想。早在古希腊,就有所谓“安死术”之说。在我国,对安乐死的一般理解是:“患不治之症的病人在垂危状态下,由于精神和躯体的极端痛苦,在病人和其亲友的要求下,经医生认可,用人道方法使病人在无痛苦状态中结束生命过程。”②根据安乐死的不同特点,可以将安乐死分为不同类型,其中最常见的分类是自愿安乐死、非自愿安乐死和不自愿安乐死。所谓自愿安乐死,指当事人本身自愿、希望且要求安乐死从而被实施;所谓非自愿安乐死,指当事人已经失去了选择或生的能力,但被以仁慈的方式处死或允许其死;所谓不自愿安乐死,指当事人不同意结束他的生命但仍被处死。③

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英国、美国、法国等国家不断有人要求在法律上允许安乐死,世界范围内开始出现以争取人道死亡权利为目的、推动安乐死合法化的人权运动。二战后,

①傅伟勋.死亡的尊严与生命的尊严[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25.缚伟勋认为,安乐死的译法是日本人首次采用,准确的译法应该是“安易死”(easy death),本意是无痛苦死亡,无所谓乐与不乐。

②韩大元.论安乐死立法的宪法界限[J].清华法学2011(5).

随着科技的发展与人权意识的提高,国家与社会对生命权给予普遍重视,20世纪60年代后安乐死问题成为国际社会的热点,同时也引起学术界的争论,其核心问题是个人能否主宰自己的生命。荷兰于2001年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承认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使“安乐死”合法化问题成为国际性的话题。

在我国,安乐死也不是一个陌生的词汇。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会议的议案中,我国妇产医学界著名人士严仁英和胡亚美首次提出:“生老病死是自然规律,但与其让一些绝症病人痛苦地折磨,还不如让他们合法地安宁地结束他们的生命。”之后,在多次全国人大会议上,一些代表一直呼吁安乐死合法化。我国最早的安乐死案件出现于1986年的陕西省汉中市,王明成为身患绝症的母亲实施了安乐死,并因此被检察机关以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后被法院宣告无罪释放。此后,关于安乐死问题的讨论不时见于报端。其实“安乐死”问题的核心问题在于生命权主体是否拥有处分自己生命的权利或者决定生命利益的权利。由此带出了安乐死的两面:理想的追求与现实的困境。

二、“安乐死”的理想追求

1.对生命尊严的追求

赞成“安乐死”合法化最有利的理论基础就在于“生命尊严论”与“生命质量论”。生命既是神圣的,同时生命更是有尊严和价值的。毫无生存希望且处于巨大的身心痛苦之中的病患,维护其生命意味着承受无尽的痛苦,而生命的尊严在不断丧失殆尽。就像重病在身而极力呼吁安乐死的李燕所言:“痛苦的生活不如安乐地死,要么体面地活着,要么体面地死去,灵魂生机勃勃,身体却无能为力。”虽然古语有云“蝼蚁尚且偷生”,但人毕竟区别于蝼蚁,尤其特有的品质与尊严。现代社会人们的生命的理解,不再局限于生命过程的长短,而是更加注重生命的质量及其存在的意义。“如果死亡对于这些病患来说已不是正常人所感受的可怕和悲哀,而是一种快乐和解脱”,①那么,允许病患以安乐死方式结束自己的生命,从精神和生理上解除患者的痛苦,是对人类特有的尊严的维护。

2.生命自决权的支持

生命权在本质上属于私权,人对其生命利益享有适度的支配权,故应有免受侵犯的自由。北京大学法学博士徐景和认为,公民个人有权选择生存的方式,在特定条件下也有权选择死

①宋鹏丽.论安乐死的合法.[J/OL].中国法院网,(2009-02-23)[2011-12-11]./html/Arti

亡的方式。①自然人在理性状态下可以支配自己的生命,做出放弃生命利益,选择死亡的决定,解脱既是一种需要也是一种权利。荷兰著名人道主义学者简·格拉道特·范隆始终坚信,“延续一个人的生命与结束一个人的生命之间的选择与这种自我决定的权利紧密相关。所有的人都必须被允许自我决定自己的生与死,应当有成文的法律规定保证和保护人们对自己生命做决定的权利,对于死亡不可避免而又遭受极大痛苦的病人来说,满足他们人生最后一个要求是人道的,他们应当有这个权利。”②

3.促进资源合理分配

安乐死有助于减轻患者家属的负担。在当前中国我国政治经济发展不平衡,医疗卫生与福利保健体系不健全,医疗资源分配严重不均的情况下,昂贵的医疗费用对于患者家属来说是极其沉重的经济包袱。“家属对家庭成员有照料的义务,但是为了一个无意义的生命去消耗有意义的生命,是过分的要求,对于上述种类的病人(指脑死或不可逆昏迷或死亡不可避免的病人)家属已承受极大的感情和经济压力,他们处于十分为难的处境。安乐死或把他们从这种压力和为难境下解脱出来。”③

从历史发展过程来看,人类对资源需求的无限性与资源本身的有限性的矛盾不断凸显,因此优化医疗资源配置具有必要性。对本应适用安乐死的病人不惜一切代价投入医疗资源,不符合资源合理分配和合理使用的原则。毕竟有限的资源在绝症患者身上的效用大部分只能延续一段并不长久的却充斥着痛苦的生命。而在中国还有许多地区医疗资源贫乏,常常有人因病得不到良好的治疗而死亡或者造成残疾,将有限的资源投入其中或许能创造更大的价值。

三、“安乐死”的现实困境

1.安乐死具体技术操作上的瓶颈

安乐死在具体技术操作上还存在诸多争议的问题。首先,医学技术的局限性和滞后性使病患之病情严重程度的判断存在疑问;其次,如何判定病患的真实意思,在承受巨大的身理与心理压力时,病患的意思表达并不一定真实有效;再次,由谁来审查个案中“安乐死”请求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如果判断权并掌握在个人手中,而是需要国家的参与,那么这是否又与生命决定权相悖;最后,如何实现对整个流程的监督与反馈,保证安乐死实现原定的目的。除此之外还有诸多技术操作层次的难题需要考虑,这是一个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进而也

①(2011-11-22)[2011-12-11]./view/18799.htm

②王晓慧.论安乐死[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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