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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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一、总则1. 本规定旨在加强建设单位对施工现场的管理,确保施工工作的安全、顺利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人员的身体健康。

2. 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单位承接的各类施工工程。

二、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 建设单位应当设立专门的现场管理部门负责施工现场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2. 施工现场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设置明确的出入口,并安排专人进行管理、记录进出人员和物资的情况。

3. 建设单位应当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并确保所有人员必须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帽、安全鞋等个人防护用品,并接受必要的安全培训。

4. 施工现场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杂物、垃圾应当及时清理,避免造成不必要的事故隐患。

5.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标明危险区域和禁止入内的区域,并设置安全通道和逃生通道,确保人员安全疏散。

6.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巡查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可控。

7. 建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事故预案,提前制定应急方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应急演练。

三、施工现场人员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审核施工现场人员的资质和证件,确保他们具备相应的技术和安全防护知识。

2. 施工现场人员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相应的工作服装,并正确使用工具和机械设备,避免事故的发生。

3. 施工现场应当设置相应的休息场所和生活设施,确保施工人员的休息和生活条件。

四、施工现场设备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设备进行有效管理,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及时维修。

2. 施工现场设备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施工工作的连续进行。

五、施工现场材料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工艺要求,合理组织施工现场材料的进场和出场,确保材料的质量和使用安全。

2. 施工现场材料应当进行分类、堆放,并按照规定加强材料的防火和防盗工作。

六、施工现场环境管理1. 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环境的监测和管理,确保施工对环境的影响符合相关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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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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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1.1 法规背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造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确保施工安全、质量和环境保护,制定本规定。

1.2 合用范围:本规定合用于国内所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

1.3 定义:详细了施工现场管理中的常用名词及其定义,如建设单位、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等。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2.1 建设单位的管理职责:建设单位应组织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并下发相关管理文件,确保施工依法进行。

2.2 施工单位的管理职责: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的要求,组织施工现场管理工作,制定施工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批。

2.3 监理单位的管理职责:监理单位应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提出整改意见。

2.4 有关部门的管理职责:相关部门应根据职责,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施工单位的指导。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组织与管理3.1 施工现场选址和准备:详细阐述了施工现场选址的注意事项,以及施工现场准备工作的要求。

3.2 现场办公室的设立:规定了现场办公室的设置要求,包括人员配置、办公设备等。

3.4 建造材料和机械设备的管理:对施工现场使用的建造材料和机械设备进行管理,并要求具备质量合格证明。

3.5 安全生产管理:详细阐述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要求,包括安全防护措施、事故应急措施等。

3.6 环境保护管理:规定了施工现场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包括噪声、扬尘等的防治措施。

第四章施工现场勘察与监测4.1 施工现场勘察: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前进行现场勘察,了解地质地貌情况及其他相关因素。

4.2 施工现场监测:规定了施工现场监测的内容,包括土壤监测、水质监测等。

第五章管理措施与管理文件5.1 管理措施的制定与实施:详细阐述了施工现场管理措施的制定和实施方法。

5.2 管理文件的编制与下发:规定了施工现场管理文件的编制要求和下发程序。

第六章违法违规行为与处罚6.1 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明确了施工现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界定及其分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建筑项目从设计图纸转变为实际建筑的重要场所,其管理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以及成本等诸多方面。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有序、高效和安全,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

一、施工前准备1、施工图纸会审在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确保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解决。

2、施工方案编制施工单位应根据工程特点和要求,编制详细的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包括施工工艺、施工流程、质量控制措施、安全保障措施等内容,并经监理单位审批后方可实施。

3、施工场地布置合理规划施工场地,划分施工区域、材料堆放区、办公区和生活区等。

确保施工现场道路畅通,排水系统良好,临时设施满足施工需要。

4、材料和设备准备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采购和储备所需的材料和设备。

材料应符合质量标准,设备应经过检验和调试,确保其性能良好。

二、施工人员管理1、资格审查所有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施工单位应对施工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查,并报监理单位备案。

2、安全教育培训施工单位应定期组织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提高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培训内容包括安全法规、操作规程、应急处理等。

3、劳动保护施工单位应为施工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并监督施工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4、人员考勤建立施工人员考勤制度,严格控制施工人员的出勤情况,确保施工进度不受人员缺勤的影响。

三、施工进度管理1、进度计划制定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

进度计划应包括各个施工阶段的开始时间、结束时间和关键节点,并报监理单位审批。

2、进度跟踪与调整定期对施工进度进行跟踪检查,对比实际进度与计划进度的差异。

对于进度滞后的情况,应及时分析原因,采取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整,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3、进度协调加强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以及其他相关单位的沟通与协调,及时解决影响施工进度的问题。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共11页)-本页仅作为预览文档封面,使用时请删除本页-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为提升本项目以及各参与单位(建设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各施工单位)的整体形象,保证项目运行的高效性、严密性和条理性,确保本项目能保质期的顺利完成,特制定本制度,望各参与单位严格执行。

工地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制度1、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建设单位的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单位将不定期邀请有关部门按《郑州市建设工程现场文明施工检查评定标准》等要求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DFD即可勒令其停工整改。

2、施工现场必须按要求设置“五图一牌”,标牌的内容及形式必须符合相关规定要求。

3、施工现场应有恰当的标语和安全警戒标志。

标语标牌由施工单位拟定,交甲方(或项管)现场代表审定批准后付诸实施,切勿乱写乱画以及随意张贴悬挂。

4、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式管理,各施工单位制定相应的门岗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施工人员必须佩戴证明身份的证卡进出,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证卡由施工单位拟定内容及形式,交由甲方(或项管)审定批准后实施。

5、本工程施工场地,以该项目总平面红线范围内及临时租用地作为施工场地,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在甲方规定的区域内布置临设,并将总平面布置图交由甲方审定批准后,方能付诸实施。

6、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工地周边50米、出入口100米内无垃圾、污水,保持工地周边整洁。

7、施工现场应确保进出道路通畅、平整、坚实,有回旋余地,施工污水沉淀排入甲方指定的地方。

8、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合理布置各项临时设施,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施工机具设备,减少二次倒运与搬迁,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筑物内外的零散碎料和垃圾渣土应及时清理。

楼梯踏步、休息平台、阳台处等悬挑结构上不得堆放料具和杂物。

在施工作业面,工人操作应做到“活完料净脚下清”。

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行为,维护建设项目进度、质量和安全,保护环境、节约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和领导第一节领导小组(一)建立领导小组,由项目负责人或经理担任召集人,配以工程建设的主要负责人、建设用地供应责任人、安全防护负责人、现场监理单位(如有)负责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机构(如有)负责人等组成。

(二)领导小组的职责:1.督促贯彻执行《工程建设现场管理规定》。

2.解决工程建设现场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关键环节。

3.做好与相关单位的沟通、协调和合作,确保工程建设完成质量、进度和安全。

第二节立项程序和备案审批(一)立项程序:1.建设单位应到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建设项目。

2.建设项目应有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项目核准书等合法文件。

(二)备案审批:1.设计招标管理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经审查合格后方可组织设计招标,招标前建设单位应当向主管部门备案申请。

2.建设单位应向主管部门提供必要的财务、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证明文件,接受主管部门的备案审批。

第三章现场管理第一节建设资质(一)具有建设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等级参与相关工程建设。

(二)没有建设资质的企业,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参与工程建设;未获得建设资质的企业,不得省略专业施工图设计和专项工程的监理。

第二节安全生产(一)工程现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标准进行合理、安全、可靠设计和施工。

(二)要制定现场安全生产实施方案,严格确保施工场地的现场管理、工具用具的检查与使用、能源的安全使用、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第三节环境保护(一)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国家环保要求,实行环境保护方案,确保施工必要工序的正常顺利进行,保护周围环境的生态环境。

(二)尽量减少噪声、粉尘、污水、废弃物等不良影响,以保证环境的和谐与卫生。

第四节进度控制(一)制定合理、可靠的施工进度管理方案,确保各项工作按时进行,配合监理单位,严格执行工程监督和现场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

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14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New vers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regulation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程序和时限(一)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我厅初审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二)由我厅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我厅核对。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应在每份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三)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其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由我厅审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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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行为规范系列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编号:FS-QG-5143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新版New version of construction site management regulations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各市、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省直有关单位: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实施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程序和时限(一)由住建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经我厅初审后上报住建部审批。

(二)由我厅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需提供原件核对的,为方便企业,原件交企业工商注册地市、县(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对,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方面的资质,按《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企业资质并联审批的实施方案》(闽建许〔2014〕418号)规定办理。

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原件由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核对,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通信管理局直属企业,原件交其主管部门核对,其他省直部门、省高校直属企业原件由我厅核对。

对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复印件与原件核对,应在每份复印件上盖上与原件相符的核对章并由核对人签字,但不需要逐页盖章,原件核对后退还企业。

(三)委托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资质和换证,企业向工商注册地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和需要核对的原件,其中,省国资委管理的总公司(或集团公司、控股公司)及其下属一层级的独立法人企业,省直部门和省高校直属企业向我厅提出申请,由我厅审批。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四章环境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施工单位已确定;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施工顺利进行,特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该工程土建、设备安装管道及管线敷设、场区环境布置绿化及材料加工等施工活动所占用的施工现场。

第三条;任何与本工程有关的施工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四条;制定本规定的依据;工程建设条例、建筑法、现行施工及验收规范、现行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和现行安全用电规范等. 第五条;参见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任意变换本规定。

第六条;建设单位在现场委托一名业务代表;施工单位须固定项目经理、技术员、资料员、安全员、质检员、施工员等,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建立现场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并组织实施.第七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承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技术措施,施工组织设计经过施工单位内部审批后,报建设方、监理方,审批合格后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需进行较大修改时,须报经建设方同意。

第三章文明施工管理第一章工地例会制度为了更好的管理好项目建设,建设方将加强对各承包施工单位日常工作管理,采取工地例会制度;确保各项建设工程的质量及各项建设项目按施工合同要求顺利进行.1、工地例会实行周例会制度,即每周上午点开始,施工单位参加人员应提前到会场,超过点即为迟到,迟到两次即为缺席,工地例会持续的时间为工程开工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结束;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根据需要随时可以召开工地会议。

2、工地例会由监理单位主持召开。

3、工地例会参加人员要求;1)建设单位;甲方代表2)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员、质检员、安全员、施工员、材料员、资料员、预算员.工地例会将加强对所有施工单位管理人员的管理,所有参会人员均应按时参加工作例会。

施工单位参会人员缺席者、除采取罚款措施外,甲方有权要求施工单位更换相关人员。

工地例会召开期间禁止交头接耳、酒后不准参加例会.4、承包商因内部管理不善发生打架、斗殴等事件,视其对发包商造成的恶劣影响程度,处以1000—5000元的罚款,并责令过错方人员清退出场。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质量,保障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提高工作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

第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施工现场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任务,保障施工现场管理的落实。

第四条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监管和检查,对于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施工现场,要及时予以整改和处罚。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工程施工规范和安全环保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章施工现场环境管理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制定周边环境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严格按照施工现场环保方案执行,保障周边环境不受污染。

第七条施工现场内应当安装垃圾箱、垃圾桶,进行垃圾分类收集,及时清理施工现场内的垃圾,并做好垃圾的处理。

第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进行定期消毒、清洗和除臭,保证施工现场的卫生和环境整洁。

第九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洗手间和洗澡间,并保证卫生清洁,每天定期进行消毒。

第十条施工现场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设置给工人喝水的水源,并保证水源的质量和清洁。

第三章安全生产管理第十一条施工现场应当保证生产安全,确保施工人员和周边群众的安全,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标准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生产标志,包括安全警示标志、禁止标志、安全通告、应急处理等标志,保障工人安全生产。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安全检查站,进行定期的安全巡查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隐患,排除安全隐患。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培训,加强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确保施工现场安全环保。

第四章周边群众管理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保证施工现场对周边群众的影响最小化,避免施工对周边群众的生活和生产造成影响。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隔离带和围挡,以防止施工过程中的噪音和灰尘影响周边群众,也保障了施工人员的安全。

(现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现场管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12月2日建设部部常务会议通过)【发布单位】建设部【发布文号】建设部令第15号【发布日期】1991-12-05【生效日期】1992-01-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各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部令第15号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1年12月5日建设部令第1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设、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第五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安全生产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第六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环境污染。

第七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合理利用资源,减少资源浪费,提高施工效率。

第八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加强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标准。

第九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工程进度管理,确保工程按时完成。

第十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工程投资管理,合理控制工程投资。

第三章工程施工现场秩序第十一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制度,维护施工秩序,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十二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

第十三条工程施工现场应当加强交通管理,确保施工车辆和人员安全有序流动。

第四章工程施工现场协调第十四条工程施工现场各方应当加强协调,共同推进工程施工。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提供施工场地、资金、设计图纸等。

第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按时完成工程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提供合理、可行的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监理职责,确保工程施工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符合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一、引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进行规范和指导,确保施工过程安全、有序、高效进行,保障工程质量和工人安全。

为了适应建设工程管理的需要,经过全面调研和分析,我们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最新版。

二、管理原则1. 安全第一,确保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

2. 质量优先,保证工程施工质量达到设计要求。

3. 环保可持续,注重对环境的保护与治理。

4. 协调统一,保持施工各方之间的合作和协调。

三、施工现场管理责任1. 项目总负责人负责施工现场安全管理,保证施工过程中的所有安全措施得到充分执行。

2. 监理工程师负责监督施工现场各项工作的实施情况。

3. 施工单位应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履行管理责任,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工程顺利进行。

四、施工现场管理要求1. 工地进出口管理:a. 进出工地的车辆和人员必须通过工地门卫检查。

b. 严禁非施工人员未经许可进入施工现场。

c. 工地进出口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

2. 安全管理:a. 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完善,如防护栏、安全网等。

b. 制定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全面执行。

c. 对施工现场危险源进行认真排查,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控制和处理。

3. 施工管理:a. 制定详细的施工计划,包括工序安排、人员配备、物资供应等。

b. 按照施工计划组织施工,保证施工进度和质量。

c. 对施工现场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质量问题。

4. 环境管理:a. 确保施工现场的清洁和整洁,定期进行卫生清理。

b. 禁止在施工现场乱堆放垃圾或倾倒污水等行为。

c. 使用环保材料和技术,减少施工对环境的污染。

五、施工现场安全。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一、总则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以及其他工程施工作业的场所,为了保障施工安全、保护环境和维护公共利益,制定本规定。

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范围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房屋建筑施工现场:包括住宅、商业、工业等各类房屋建筑施工现场;2. 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包括道路、桥梁、水利、给排水等市政基础设施施工现场;3. 其他工程施工现场:包括电力、通信、石油化工、交通等各类工程施工现场。

三、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的基本要求1. 施工现场应制定施工组织设计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并严格执行;2. 确保施工现场的环境卫生,垃圾及时清理、分类处理;3. 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强化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4.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应急预案,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能够及时处置;5. 加强对施工现场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6. 建立施工现场巡视制度,定期巡视工地,及时发现和处理安全隐患;7. 合理安排施工现场的动态管理,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四、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明确标识危险区域;2. 确保施工现场的通道、疏散通道和逃生设施畅通有效;3. 禁止在施工现场饮酒、吸烟、携带易燃物品等违规行为;4.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用品,并正确使用;5. 施工现场应设置防护栏杆、安全网等安全设施,防止工人高处坠落;6. 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并保证设备正常运行;7.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和维护。

五、环境保护措施1. 施工现场应设置噪声、扬尘、废水、废气等污染物排放控制设施;2. 严禁在施工现场乱倒废弃物,建立分类收集和安全处置制度;3. 所有施工人员必须佩戴符合规定的防尘口罩,减少室外扬尘污染;4. 施工现场应设置油水分离设施,防止废水对周边环境造成污染;5. 使用机械设备时,必须确保排放废气符合环保要求。

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5篇)

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5篇)

基础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一、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1.施工队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部、省、局有关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规程、制度,抓好措施落实。

2.施工队针对施工实际情况制订出安全生产各项具体措施,在施工设计中要有安全的内容,并要根据施工中发现的问题不断补充完善。

3.施工队进场前必须对现场及其周围环境(包括架空线路和地下管网)进行调查,在确认符合施工安全的情况下方可进场施工。

4.开工前要组织有关人员对安装好的设备、设施、材料堆放等进行一次全面安全检查,经检验合格方可开工。

严禁违章指挥、违章冒险作业。

5.开工前,现场负责人要向场内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措施交底,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6.施工过程要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要建立工地领导值班制度,负责现场生产、安全管理,做好工作记录。

7.现场所有机械传动部位装设防护栏(罩)、危险部位、地段应设栏杆,悬挂警告、警示标志。

8.经常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工人进行劳动纪律和安全技术培训教育,特殊工种必须经专门教育培训,持证上岗。

9.搞好文明生产。

各种设备、设施安装牢固平稳,材料堆放整齐,道路畅通,场内废料要及时清理。

10.工地用电严格按照JGJ46-88《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要求。

严禁在高压电网下作业和进行钻塔整体搬迁。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要求,建立工地消防制度,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

严格易燃易爆及危险物品的管理制度。

12.遵守当地对施工现场管理的各项制度。

二、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制㈠项目经理安全职责:1.是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

2.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各项规程、制度,坚持“五同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书》中的各项责任、制度。

____组织和制订安全生产措施,定期向职工报告安全生产情况。

4.严格执行用工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各项安全活动和职工的安全教育。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工程是一个紧要的国民经济部门,其对于国家经济的进展和人民生活的质量改善具有极其紧要的作用。

而建筑工程本身的性质决议了其是一个重点的不安全劳动,若不严格管理,就会造成很多人身和财产的损失。

为了确保建筑工程的安全施工和保质保量的完成,我们必需规范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下面我们将认真规定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

一、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并落实责任人员实在工作职责。

管理人员必需明确在其岗位上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切实把安全管理工作落到实处。

二、严格的安全管理制度(一)安全标志系统: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与人身安全有关的警示标志,如走路和站立标志、安全帽着用标志、高处作业标志等等。

(二)安全防护系统:完整的防护栏杆、护栏等必需安装在那些可能存在高度差的工地上。

各种施工设施应具备完善的安全保护系统,如塔吊、施工电梯等。

(三)安全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应当是常态。

检查人员有义务对建筑工程施工现场进行整体的检查,适时发觉隐患,立刻予以矫正。

三、施工安全培训施工人员需要受到安全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施工人员必需在识别可能存在的风险环境和操作步骤后,才能参加各项施工工作。

合格施工人员必需已经接受过并从理论和技能方面熟知各种高空和坑道施工安全规范和操作技能。

四、合理的施工组织合理的施工组织可最大限度地降低施工过程中的危害因素。

因此,施工组织应认真、合理订立,其中包括:施工方案、演练、调度、协调等方面。

(一)施工方案:此方案应由专业人员订立出来。

施工方案应包括各种施工设备、楼层或地域工作的细节、以及针对全部可能存在的风险情况的应急措施。

(二)演练:应充分利用模拟工作场地进行安全演练。

施工人员必需在实际操作前充分演练,以确保完美的施工和顺畅的工作流程。

(三)调度:调度人员有变更和认真查看施工计划作业进行的记录,协调人员负责协调各方的工作任务,适时明确任务进行的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促进施工安全和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园林工程等各类工程。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以安全生产为中心,全面保障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确保施工质量和工程进度。

第四条施工现场管理应当遵守“科学施工、文明施工、绿色施工、安全施工”的原则,做好环保、节能、安全等工作。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应当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第六条各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施工环境。

第二章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第七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资格和经验,熟悉施工现场的管理流程及相关规定。

第八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职责,保证施工现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

第九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积极配合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接受监督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第十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一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管理规定,认真履行职责,确保施工进度和质量。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保护好自己的人身安全和工作环境,不得违规操作或擅自改变施工计划。

第十三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保管好施工现场的文书资料、施工图纸等重要文件,防止丢失或泄露。

第十四条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工作纪律,不得违规私用公款或徇私舞弊。

第三章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第十五条施工现场应当配备足够的安全设施和器材,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施工现场应当划定安全防护区域,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

第十八条施工现场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九条施工现场应当加强对施工机械设备的检修和维护,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转。

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国家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1992年1月1日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设计图纸供应落实;(二)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三)施工单位已确定;(四)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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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国家法律法规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保障建设工程施工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是指进行工业和民用项目的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

第三条一切与建设工程施工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负责全国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负责其直属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

一般规定第五条建设工程开工实行施工许可证制度。

建设单位应当按计划批准的开工项目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

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设计图纸供应已落实;征地拆迁手续已完成;施工单位已确定;资金、物资和为施工服务的市政公用设施等已落实。

其它应当具备的条件已落实。

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不得擅自组织开工。

第六条建设单位经批准取得施工许可证后,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两个月内组织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部门说明理由,申请延期。

不按期开工又不按期申请延期的,已批准的施工许可证失效。

第七条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发包单位应当指定施工现场总代表人,施工单位应当指定项目经理,并分别将总代表人和项目经理的姓名及授权事项书面通知对方,同时报第五条规定的发证部门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总代表人或者项目经理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重新通知对方和备案。

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八条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并根据工程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和施工现场的具体情况,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统一管理,监督检查分包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并组织实施。

总包单位可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负责协调该施工现场内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的其他单位的施工现场活动。

第十条施工单位必须编制建设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分包的,由总包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者分阶段施工组织设计。

分包单位在总包单位的总体部署下,负责编制分包工程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按照施工单位隶属关系及工程的性质、规模、技术繁简程度实行分级审批。

具体审批权限由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工程任务情况;施工总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工程施工进度计划、主要单位工程综合进度计划和施工力量、机具及部署;施工组织技术措施,包括工程质量、安全防护以及环境污染防护等各种措施;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总包和分包的分工范围及交叉施工部署等。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必须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

在施工过程中确需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重大修改的,必须报经批准部门同意。

第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应当在批准的施工场地内组织进行。

需要临时征用施工场地或者临时占用道路的,应当依法办理有关批准手续。

第十四条由于特殊原因,建设工程需要停止施工两个月以上的,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应当将停工原因及停工时间向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进行爆破作业的,必须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持说明使用爆破器材的地点、品名、数量、用途、四邻距离的文件和安全操作规程,向所在地县、市公安局审请《爆破物品使用许可证》,方可使用。

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遵守爆破安全规程。

第十六条建设工程施工中需要架设临时电网、移动电缆等,施工单位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指导下进行。

施工中需要停水、停电、封路而影响到施工现场周围地区的单位和居民时,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事先通告受影响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进行地下工程或者基础工程施工时,发现文物、古化石、爆炸物、电缆等应当暂停施工,保护好现场,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

第十八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共同编制工程竣工图,进行工程质量评议,整理各种技术资料,及时完成工程初验,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单项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施工单位可以将该单项工程移交建设单位管理。

全部工程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方可解除施工现场的全部管理责任。

文明施工管理第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贯彻文明施工的要求,推行现代管理方法,科学组织施工,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设置各项临时设施。

堆放大宗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具设备,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建设工程实行总包和分包的,分包单位确需进行改变施工总平面布置图活动的,应当先向总包单位提出申请,经总包单位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的标牌,标明工程项目名称、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施工现场总代表人的姓名、开、竣工日期、施工许可证批准文号等。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标牌的保护工作。

施工现场的主要管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应当佩戴证明其身份的证卡。

第二十二条施工现场的用电线路、用电设施的安装和使用必须符合安装规范和安全操作规程,并按照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架设,严禁任意拉线接电。

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符合安全要求的电压。

第二十三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关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四条施工机械应当按照施工总平面布置图规定的位置和线路设置,不得任意侵占场内道路。

施工机械进场的须经过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的方能使用。

施工机械操作人员必须建立机组责任制,并依照有产规定持证上岗,禁止无证人员操作。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规范化管理,进行安全交底、安全教育和安全宣传,严格执行安全技术方案。

施工现场的各种安全设施和劳动保护器具,必须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及时消除隐患,保证其安全有效。

第二十六条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各类必要的职工生活设施,并符合卫生、通风、照明等要求。

职工的膳食、饮水供应等应当符合卫生要求。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做好施工现场安全保卫工作,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在现场周边设立围护设施。

施工现场在市区的,周围应当设置遮栏围栏,临街的脚手架也应当设置相应的围扩设施。

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第二十八条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过或者会同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施工现场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在容易发生火灾的地区施工或者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器材时,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特殊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现场发生的工程建设重大事故的处理,依照《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执行。

环境管理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规定,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定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采取下列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妥善处理泥浆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城市排水设施和河流;除设有符合规定的装置外,不得在施工现场熔融沥青或者焚浇油毡、油漆以及其他会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味的物质;使用密封式的圈筒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处理高空废弃物;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过程中的扬尘;禁止将有毒有害废弃物用作土方回填;对产品噪声、振动的施工机械、应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减轻噪声扰民。

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由于受技术、经济条件限制,对环境的污染不能控制在规定范围内的,建设单位应当合同施工单位事先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罚则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施工整顿、吊销施工许可证,并可处以罚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而擅自开工的;施工现场的安全设施不符合规定或者管理不善的;施工现场的生活设施不符合卫生要求的;施工现场管理混乱,不符合保卫、场容等管理要求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

附则第三十七条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二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国家建工总局一九八一年五月十一日发布的《关于施工管理的若干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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