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
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2.01•【文号】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令第47号《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已经2017年9月29日国家林业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国家林业局局长张建龙2017年12月1日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活动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野生动物,是指依法受保护的陆生野生动物。
第三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应当遵循及时、就地、就近、科学的原则。
禁止以收容救护为名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第四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指导、监督全国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组织实施、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明确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保障人员和经费,加强收容救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开展收容救护工作,需要跨行政区域的或者需要其他行政区域予以协助的,双方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协商、积极配合。
必要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统一协调。
第五条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应当按照同级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的实际需要,建立收容救护场所,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救护工具、设备和药品等。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及其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可以根据需要,组织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参与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公布野生动物收容救护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0]26号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鳄鱼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农渔发[2010]26号)近年来,我国鳄鱼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规模不断扩大,在部分区域对优化养殖结构和增加农民收入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随着我国鳄鱼消费量的增加,走私、非法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鳄鱼的现象呈上升态势,不仅对市场造成严重冲击,也已成为公共卫生安全一大隐患。
为促进鳄鱼繁育利用产业的健康稳定发展,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决定加强对鳄鱼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等的监督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鳄鱼保护管理级别。
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对我国特有的扬子鳄,仍按《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所列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保护管理;对其他外来鳄鱼,由渔业、林业主管部门按统一标准进行管理,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附录一所列物种按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属于《公约》附录二所列物种按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管理。
二、对现有鳄鱼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企业进行清查,积极研究推行标识制度。
各级渔业、林业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鳄鱼驯养繁殖、经营利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并根据以往渔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工管理要求进行登记和加强监督检查。
对因鳄鱼保护管理级别调整应重新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的鳄鱼驯养繁殖单位,要严格审核其驯养繁殖设施和技术等条件,凡符合规定要求的,依法定程序核发驯养繁殖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要责令其限期整改,对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能达到整改要求的,要坚决取缔,并依法处理。
各地要在调查登记基础上,积极研究推行对合法驯养繁殖和进口来源的鳄鱼活体及其产品进行标识管理,以便于执法甄别和打击走私行为。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2007年11月12日发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赛加羚羊、穿山甲、蛇类均是生态、经济、科研价值极高的陆生野生动物,其产品是许多传统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原料来源。
为保护好上述物种资源,兼顾我国传统中医药的可持续发展,在各级政府的指导和关心下,各级林业、卫生、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中医药管理等部门在控制资源消耗、研究人工繁育技术、规范经营利用行为、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但由于资源繁育利用激励机制不健全、资源合理配置措施不到位等诸多原因,上述物种人工繁育一直未能从根本上得到突破,其原料只能依赖现有库存或从野外、境外获得。
据全国野生动物资源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穿山甲资源急剧下降到濒危状况;蛇类资源总量不足20世纪80年代的1/10,并由此在局部地区引发生态问题。
此外,赛加羚羊角库存量严重不足,使我国传统中医药正面临着资源危机,并且走私赛加羚羊角入境的案件时有发生,引起国际社会强烈关注,《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和世界自然保护联盟还通过了有关赛加羚羊保护决议,要求加强管理、严格执法。
针对上述情况,为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促进野生动物保护和中医药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我国总体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对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指国家保护的或《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所列的蛇类,下同)及其产品实行标识管理试点,进一步加强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
现将有关具体措施通知如下:一、停止野外猎捕活动,促进野外资源恢复与增长根据上述物种资源总量急剧下降的现状,自本通知下达之日起,各级林业主管部门须停止核发赛加羚羊、穿山甲和稀有蛇类特许猎捕证或狩猎证。
江苏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江苏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林业局
•【公布日期】2003.11.21
•【字号】苏林业[2003]24号
•【施行日期】2003.11.2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江苏省林业局转发《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
护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苏林业[2003]24号)
各市林业(林牧渔业、农林)局:
为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国家林业局发出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3]185号),现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野生动物栖息地保护,禁止非法猎捕和经营利用野生动物,对自然保护区、禁猎区、野生动物保护区集中分布区、鸟类越冬或迁飞停歇地和乱捕滥猎高发地区,要落实保护责任,强化巡护管理。
二、要切实加强对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经营利用单位的监督管理,督促有关单位要主动接受动物防疫、卫生检疫管理,认真按照动物防疫、卫生检疫和食品卫生检验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开展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活动。
不合格的野生动物一律不准调运和开展经营利用活动。
三、近期内对本地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情况开展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对野生
动物栖息地保护、猎捕、驯养繁殖、经营利用、进出口等环节进行摸底调查,健全规章制度,明确责任主体,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有关情况请及时报省林业局野保站。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略)
二OO三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08.20•【文号】林护发【2001】345号•【施行日期】2001.08.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林业局公告2012年第9号――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发布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实施日期:2012年10月2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野生动物外来物种管理的通知(2001年8月20日林护发﹝2001﹞345号)近年来,外来物种给我国生态环境造成的危害越来越大,为了保护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维护生态安全,防范于未然,根据野生动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引进、驯养繁殖和野外放生外来物种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通知所称外来物种系指:在我国无天然分布,来自国外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亚种);或者在省(含自治区、直辖市,下同)行政区域内无天然分布,来自外省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亚种)。
二、自2002年1月1日起,凡需引进外来物种开展驯养繁殖活动的,应在上一年度向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经其汇总后,于当年11月30日前报国家林业局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引进历史上从未引进的外来物种进行驯养繁殖的,引种单位必须进行少量隔离引种试验。
引种试验成功后,方可引进;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以及生态环境特殊或脆弱的区域,不得开展引种试验。
四、驯养繁殖外来物种的单位或个人,应当采取严格防范措施,防止其逃至野外。
发生逃逸的,应立即报告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应立即组织捕回;确实无法捕回的,当地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驯养繁殖单位或个人采取环境隔离、猎杀等其他补救措施。
五、禁止开展外来物种的野外放生活动。
因科学研究、生物防治、调节野生动物种群结构等特殊情况,需放生外来物种的放生单位或个人应当向放生所在省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1〕18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各计划单列市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促进自然保护区建设健康发展,2010年12月28日,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0〕63号,以下简称《通知》),成为指导我国自然保护区建设发展的重要文件。
林业系统建设管理的自然保护区是我国自然保护区的主体。
为切实加强森林、湿地、荒漠、野生动物和野生植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发挥自然保护区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国土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林业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执行。
一、认真贯彻《通知》精神,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管理工作的认识(一)用《通知》精神统一思想,指导自然保护区的建设管理工作。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建设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近年来,国家加大资金投入,加强政策支持,我国自然保护区事业取得很大成效。
到2010年,全国林业系统建设和管理的各种类型、不同级别的自然保护区达2035处,总面积12370.92万公顷,约占国土面积的12.88%,占全国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数量的80.09%、面积的83.73%,其中,国家级自然保护区247个,面积7597.42万公顷。
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国家林业局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佚名
【期刊名称】《浙江林业》
【年(卷),期】2003(000)011
【摘要】当前已进入秋季,秋末冬初是野生动物迁徙易遭捕杀和猎食野生动物的高发季节,为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防治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卷土重回,国家林业局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总页数】1页(P19)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S8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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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 [J], ;;;;;
3.农业农村部印发通知要求进一步加强水生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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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7.26•【文号】林护发[2010]195号•【施行日期】2010.07.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活动进行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的通知(林护发〔2010〕19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动物园、野生动物园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是以野生动物驯养繁殖为基础,具有自然保护科普教育、弘扬生态文化、公众休闲娱乐、野生动物种源保存和科学研究等功能的机构。
在各级政府的关心重视下,各地不断加强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场所设施建设,提高科普教育水平,在完备城市功能、提升城市品位、倡导人与自然和谐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在发展过程中,部分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由于片面“求全求大”、技术能力跟不上、过度注重经济效益、后续保障措施不到位等原因,导致以不当方式对待野生动物、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以及野生动物非正常死亡、伤人等事件时有发生,还屡屡出现低俗广告、误导性宣传等情况,不仅给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和公众卫生健康带来隐患,有悖于弘扬生态文化的宗旨,也对我国野生动物保护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
针对上述情况,为进一步规范野生动物观赏展演行为,引导全行业沿着生态文明方向健康发展,经研究,我局决定对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及相关活动,开展一次全面的清理整顿和监督检查。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组织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开展自查自纠。
本通知下达后,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立即通知辖区内动物园、野生动物园、野生动物观赏园、马戏团等所有野生动物观赏展演单位,要求其依据有关野生动物保护、驯养繁殖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等,对本单位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场所设施及条件、技术能力、经费保障、规章制度、应急预案、档案记录、活体标记、广告宣传、经营管理等各个方面,进行全面的自查自纠,并立即停止低俗广告、野生动物与观众零距离接触、虐待性表演、违规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等各种不当行为。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9.29•【文号】办护字〔2017〕172号•【施行日期】2017.09.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秋冬季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办护字〔2017〕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派驻森林资源监督机构:近几年来,在秋冬季候鸟集群迁徙期间,局部地区网捕、毒杀候鸟等野生动物案件,以及滥食及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威胁候鸟等野生动物种群安全,并成为疫源疫病防控领域的一大隐患。
随着2017年候鸟大规模迁徙季节的来临,为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和非法经营候鸟等野生动物现象,维护国家生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现就2017年秋冬季进一步加强候鸟等野生动物保护执法和疫源疫病监测防控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切实加强对候鸟等野生动物栖息地的监测巡护本通知下发后,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组织力量,对本区域内候鸟等野生动物主要分布区、越冬地、繁殖地、迁飞停歇地、迁飞通道和其他野生动物集群活动区划定保护责任区,明确负责机构、负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强化野外巡护和看守,严防乱捕滥猎和损毁野生动物栖息地等违法活动,并依法加强对各类观鸟活动的规范管理,防止对鸟类集群活动造成干扰。
在开展候鸟等野生动物监测巡护过程中,要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改进巡护技术,探索应用无人机、视频监控、遥感探测等先进手段,提高监测巡护效率,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犯罪行为,捣毁栖息地内非法设置的猎捕工具。
尤其对使用网捕、毒药、猎夹、猎套等恶劣手段乱捕滥猎候鸟等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要组织力量一追到底,依法严惩。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1.10•【文号】林护发[2006]219号•【施行日期】2006.1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6〕2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自然保护区是国家依法建立保护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的重要基地,对维护国家国土生态安全和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近一时期以来,在一些自然保护区发生了非法采矿挖沙、修筑设施、转让自然保护区的经营管理权,以及侵占自然保护区土地和破坏自然资源等活动。
这些活动不仅严重干扰了自然保护区的正常管理秩序,还威胁到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
为了进一步加强自然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充分认识做好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和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重要意义,始终把保护工作放在自然保护区一切工作的首位,争取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和配合,加强领导、加大投入,并积极采取措施,确保自然保护区资源和环境的安全。
二、强化法制。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森林法》、《野生动物保护法》、《野生植物保护条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森林及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严格对辖区内森林、湿地和野生动植物资源等自然资源的监督管理,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制定有关自然保护区的管理办法或规章,通过地方人大或政府颁布实施。
三、履行职责。
各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上述法规的规定,坚持“自然保护区的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由自然保护区统一管理”的原则,认真履行国家法律赋予的职责,加大巡护监管力度。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字〔2018〕23号
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河北省林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冀林字〔2018〕23号各设区市(含定州、辛集市)林业局,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局,厅直属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积极做好野生动植物保护与自然保护区监督管理,切实增强保护管理实效,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监测巡护春季候鸟集群迁徙即将来临,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提前谋划部署,组织人员力量对本辖区内候鸟等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和繁衍地、迁徙通道及停歇地等重点区域进行认真细致的排查,全面清除鸟网、猎套等非法捕猎工具,严防偷捕盗猎情况发生;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加强日常监测和巡护,严防各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以及破坏自然保护区内林地、林木、湿地等自然资源的违法违规行为。
要积极采用无人机、遥感影像等技术手段提高监测巡护效率,及时搜集汇总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线索,进行逐一清查,做到不留盲区、不留死角。
各市、县要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规定禁猎期的通知》(冀政办字〔2017〕90号)要求,结合当地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划定各自的野生动物禁猎区,并向社会公布。
二、加大执法打击力度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执法力量配备,提高执法效力,坚决遏制乱捕滥猎滥食野生动物和走私、非法经营野生动物产品的违法犯罪势头,坚决遏制自然保护区受侵蚀和破坏的趋势。
一是持续开展专项打击行动,斩断违法利益链条,协同森林公安等执法机关对各类违法犯罪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严查有影响的大案要案,形成强大震慑声势。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201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2.21•【文号】林天发[2012]33号•【施行日期】2012.02.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天发〔2012〕33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对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的管理,切实把森林管护工作落到实处,提高森林资源管护的质量和水平,根据新的形势要求,结合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工作实际,我局修订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特此通知。
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附件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森林管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以下简称“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保障森林资源安全,促进森林资源持续增长,根据《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二期实施方案》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江上游、黄河上中游地区,以及东北、内蒙古等重点国有林区天保工程二期范围(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区”)的森林管护工作,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业局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天保工程森林管护工作。
天保工程区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在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森林管护工作的监督管理,分解森林管护指标,建立健全森林管护责任制,严格考核和奖惩。
第四条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国有重点森工企业、国有林场等天保工程实施单位(以下简称“天保工程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实施森林管护工作,落实森林管护责任,完善森林管护体系,落实考核和奖惩措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11.17•【文号】林护发〔2017〕134号•【施行日期】2017.11.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切实做好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17〕134号吉林、黑龙江、四川、陕西、甘肃、青海省林业厅,龙江森工集团,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试点和国家公园体制试点(以下简称“两项试点”)是党中央作出的重要决策部署,是推进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为切实维护试点区内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安全,确保两项试点顺利实施,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有效保护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种群,实现稳定繁衍生息,是开展东北虎豹、大熊猫、祁连山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重要要求,是改革试点成功的重要保证。
各有关省林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国家公园建设的新精神新要求,特别是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提高政治站位,强化“四个意识”,坚持“生态保护第一”的国家公园理念,按照“谁管辖谁负责”的要求,切实负责好本区域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和森林资源保护工作。
要加强组织领导,就此项工作进行专门研究部署,做到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层层落实责任,确保责任到人、措施到位、人员到岗。
要对试点区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活动区域划定保护责任区,明确负责机构、负责领导和具体责任人,确保试点区内东北虎豹、大熊猫、雪豹等珍稀濒危野生动物安全。
二、迅速组织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各种违法行为各有关省林业主管部门要迅速行动,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大规模的“清山清套”活动,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不留空白,彻底清除园区内的猎套、猎夹、网具、陷阱等猎捕工具和设施。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正文:---------------------------------------------------------------------------------------------------------------------------------------------------- 国家林业局关于加强鸟类管理的紧急通知(林传[1999]51号1999年11月29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最近一个时期以来,一些地方不断发生不法分子大肆非法猎浦、出售、收购和走私野生鸟类等事件,涉及鸟类数量之大,种类之多、极为罕见。
特别是北京、天津、河北、山西、江西、湖南、云南、广东和广西等地,不法分子利用鸟类迁徙规律,在鸟类迁徙停歇地和栖息地肄意张网捕鸟、以枪猎鸟、投药毒鸟;在集贸市场公开买卖各种珍稀鸟类,牟取暴利;一些宾馆、饭店擅自经营珍稀野禽,招徕生意;社会上食用野生鸟类之风愈演愈烈;部分保护管理人员思想麻痹,执法不力,致使我国鸟类资源遭到严重破坏,有些种类濒于绝灭,在国内外造成极坏影响.我国是世界上拥有鸟类最多的国家之一,又处于东亚鸟类迁徙网络的中心位置,每年有许多种类的候鸟迁徙到我国境内,保护好鸟类资源对维护生态平衡,保护生物多样性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切实保护珍贵的鸟类资源,严厉打击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和走私野生鸟类等违法犯罪活动,加强鸟类资源的管理,特紧急通知如下:一、自1999年12月1日起,禁止猎捕、出售、收购和出口野生鸟类的活动,因种源调配、养殖单位间交换和科研等特殊需要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报批。
二、要在鸟类迁徙的主要停歇地和栖息地,根据鸟类迁徙规律,增派管护人员进行季节性管护和环志工作。
三、要协调公安、工商、海关等部门,迅速组成专门检查组,在当地开展鸟类资源保护执法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猎捕、出售、收购及走私鸟类资源的违法犯罪活动,必须依法惩处,并将执法检查情况于2000年3月15日以前上报国家林业局。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8号
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15.04.28
•【文号】国家林业局公告2015年第8号
•【施行日期】2015.04.2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野生动植物资源
正文
国家林业局公告
2015年第8号
根据《国家林业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利用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生产企业进行清理整顿和开展标记试点工作的通知》(林护发〔2003〕3号)和《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国家林业局、卫生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资源保护和规范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7〕242号)有关规定,现对试点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的企业及其产品(见附件1-3)、允许临床使用赛加羚羊角、穿山甲片、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定点医院(见附件4)以及2015版“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见附件5)予以公告。
特此公告。
附件:1. 生产、销售含天然麝香成分中成药的企业及其产品名称
2. 生产象皮粉的企业名称
3. 销售野生动物相关制品的企业及其产品名称
4. 允许临床使用赛加羚羊、穿山甲、稀有蛇类原材料的定点医院
5. 2015版“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国家林业局
2015年4月28日。
关于加强麝香、熊胆管理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麝、熊资源保护及其产品入药管理的通知(林护发〔2004〕25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医药管理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麝、熊均是生态、经济、科研价值极高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特别是天然麝香、熊胆(指野外来源或人工繁育所获的麝香和熊胆)是许多传统中医临床用药的重要原料.为正确处理好资源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关系,统筹兼顾野生动物保护和中医药事业的协调发展,维护我国对外形象和声誉,经研究决定,全面停止从野外猎捕麝、熊类,强化其驯养繁育规范管理,对天然麝香和熊胆粉实行定点保管制度,明确使用范围,并对含天然麝香、熊胆成份的产品实行统一标记,现将有关具体措施通知如下“一、全面停止从野外猎捕麝、熊类的活动,促进野外资源恢复与增长因科学研究或保障人身安全等特殊原因需要猎捕熊类的,各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要严格核实其目的和资源状况,符合要求的方可予以审批,并禁止将猎捕的熊类用于取胆;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等特殊原因需要猎捕麝类的,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备齐各方面材料后,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按批准的方案实施。
各地还要结合实施“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有利时机,在麝类、熊类分布区域,通过工程措施,改善其栖息环境,特别是对麝类要大力推进“封山育麝”,促进其资源的恢复与增长。
二、调查掌握本区域麝类、熊类养殖情况,进一步规范麝类、熊类驯养繁育活动为引导麝类、熊类驯养繁育的健康发展,各地要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研究建立“谁投入,谁拥有,谁受益”的激励机制,引导、鼓励利用上述原料的相关中医药企业,积极参与麝类人工繁育和改善“养熊取胆”技术条件。
同时,要切实强化对麝类、熊类驯养繁育活动的规范管理。
一是对从事麝类养殖的,各地要通过调查,依法查处和清理非法从事麝类养殖的单位;对以往依法开展麝类养殖的,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其现有养殖条件、技术手段、管理措施和经营状况等达到要求的,可以向国家林业局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对拟新增养殖麝类的,要按规定的程序向国家林业局申办驯养繁殖许可证,并须通过国家林业局或其委托的机构组织的科学论证,经批准后凭证开展驯养繁殖活动。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11.11•【文号】林场发[2011]254号•【施行日期】2011.1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的通知(林场发〔2011〕2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厅(局),国家林业局各司局、各直属单位:为了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我局研究制定了《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国有林场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一日国有林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林场管理,维护国有林场合法权益,保障国有林场改革顺利进行,促进国有林场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撤销以及国有林场的经营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国有林场,是指国家建立的专门从事植树造林、森林培育、保护和利用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林业事业单位。
第三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国有林场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行政隶属关系,负责所属国有林场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其国有林场管理机构负责。
跨地(市)、县(市、区)的国有林场,由所跨地区共同上一级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
第四条国有林场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拟定、贯彻实施国有林场相关法律、法规;(二)协调编制国有林场发展规划;(三)组织编制并会同资源管理部门审批国有林场森林经营方案和国有林场森林采伐、抚育作业设计;(四)审核国有林场的设立、变更、分立、合并、和撤销等事项;(五)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进行监管;(六)受委托对国有林场森林资源资产评估进行核准或备案;(七)指导和检查考核国有林场生产经营活动;(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林护通字[1993]48号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正文:
---------------------------------------------------------------------------------------------------------------------------------------------------- 林业部关于核准部分濒危野生动物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通知
(林护通字[1993]48号1993年4月14日)
我国是《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成员国。
为加强对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进出口管理,履行相应的国际义务,使国内野生动物的保护管理工作与世界濒危物种保护相衔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现决定将《公约》附录一和附录二所列非原产我国的所有野生动物(如犀牛、食蟹猴、袋鼠、鸵鸟、非洲象、斑马等),分别核准为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对这些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包括任何可辨认部分或其衍生物)的管理,同原产我国的国家一级和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一样,按照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管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同样依法查处。
特此通知。
——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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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通知
(林护发[2003]185号2003年10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森工(林业)集团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林业局: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中不可替代的重要组成部分,保护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以及预防和控制疫病传播、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适应形势的要求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的指示,国家林业局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今年5月份联合召开“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电视电话会议”,对强化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进一步作出部署。
根据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国家林业局、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商务部、卫生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民航总局联合发出了《关于适应形势需要做好严禁违法猎捕和经营陆生野生动物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林护发[2003]99号),采取果断措施,加强野外资源保护,严格经营利用管理。
按照《联合通知》要求,国家林业局组织审核论证并发布了《关于发布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梅花鹿等54种陆生野生动物名
单的通知》(以下简称《名单通知》林护发[2003]121号),以强化野外资源保护,促进由猎捕利用野外资源向驯养繁育利用人工资源转变。
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认真落实各项管理措施,加强执法监管,有效地强化了野生动物保护管理。
但是,必须看到目前在一些地区还存在违法猎捕和非法经营利用野生动物问题,既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也造成潜在的疾病传播隐患。
尤其是当前已进入秋季,秋末冬初是野生动物迁徙易遭捕杀和猎食野生动物的高发季节,如果放松警惕,疏于管理,各种破坏野生动物的行为必将卷土重回。
各地必须看到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所面临的严峻形势,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严禁违法捕猎和经营野生动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其有关部署和最近召开的“全国预防非典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积极与各有关部门互相配合,保持高度警惕,强化有效防范,切实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
一、要进一步采取坚决有效措施,强化野生动物资源保护。
由于过度开发利用和栖息环境破坏等原因,我国野生动物资源日趋减少,有相当部分已成为濒危物种,实行抢救性保护是当前乃至今后一个时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面临的艰巨任务。
各地要本着抢救性保护的要求进一步分析野生动物资源分布情况,在野生动物重要分布地区、生物多样性丰富地区、自然保护区之间的生境走廊带、破碎化的野生动物栖息地,特别是珍稀濒危野生动物主要栖息地、原生地,进一步科学规划建立保护区域,实行抢救性保护。
对于保护地位重要但不具备建立保护区条件的,应采取建立保护小区或禁猎区的措施,切实加强保护。
要依法强化猎捕管理,对规定不能用于经营性利用的物种,必须禁止一切形式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对其他物种的以经营利用为目的的猎捕,也要从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维护生态平衡的长远利益出发,依法制定猎捕量限额,并在限额内从严控制猎捕并尽可能做到少捕甚至不捕,凡资源底数不清无法制定猎捕量限额的,一律不得批准经营性猎捕;任何地区都应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
在加强栖息地保护和强化猎捕管理的同时,要切实强化珍稀濒危物种资源的发展工作。
要针对珍稀濒危物种,进一步制定专项拯救规划,积极应用先进技术和科学手段,加强抢救性繁育,建立和发展人工种群,确保物种免于灭绝,并积极做好放归自然和恢复野外种群工作。
二、要切实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
引导、规范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是野生动物保护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不仅关系到
野生动物资源的扩大与相关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关系到野外资源保护成果的巩固和人民群众卫生安全。
各地一定要严格按照《联合通知》和《名单通知》的要求,把加强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和经营利用管理摆到重要位置。
要加强对野生动物园、动物园和野生动物种源基地、驯养繁殖单位的检查,指导、督促其改善驯养条件、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野生动物栏舍、活动场所、排泄物处理设施和人畜安全措施等满足野生动物活动、繁育及卫生防疫等各方面的要求,坚决制止非法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行为。
要全力支持和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加强对野生动物经营利用单位和市场的管理,坚决禁止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物种名单以外的陆生野生动物活体、死体进入市场,要严格核实进入流通领域的野生动物及其产品的来源情况,经核实确属驯养繁殖所获的,方可凭证用于正常的经营利用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