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消防规范条例
珠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
1. 珠海市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在珠海市,消防安全一直备受重视,特别是对于重点单位而言。
为了提高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珠海市积极推行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以应对各类突发火灾事件。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对于提高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2.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重要性微型消防站是重点单位消防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改善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具有积极意义。
微型消防站的建设标准可以规范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配置,明确消防设施的种类、数量和布局,对于避免消防设施配置不足或者错位现象具有重要意义。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还可以规范重点单位的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工作,明确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制度,对于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状态良好具有重要意义。
3. 珠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内容针对珠海市的实际情况,珠海市消防部门制定了针对重点单位的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其主要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消防设施配置标准:明确了微型消防站应该配备的消防设施种类、数量和布局要求。
(2)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标准:明确了微型消防站应该建立的消防设施管理和维护制度,包括日常巡查、定期检查和维护等内容。
(3)应急处置标准:明确了微型消防站应急处置预案和演练要求,包括各类火灾和突发事件的处置流程和措施。
4. 珠海市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实施和效果珠海市对于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实施和执行程度得到了普遍认可,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实施,明显提高了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设施配置和管理水平,有效避免了一些因为消防设施不足或者损坏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实施,加强了重点单位对于消防安全的重视和投入程度,提高了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有效减少了因为人为因素而引发的火灾事故。
5. 我对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个人观点和理解作为一个关心消防安全的公民,我对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的制定和实施是持肯定态度的。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01•【字号】珠府办函〔2024〕35号•【施行日期】2024.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突发事件应对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的公告根据《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细则》规定以及广东省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界定标准,现将珠海市2024年度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予以公告,并提出以下要求:一、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依法对本单位消防安全负责。
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要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认真履行消防安全责任,委任消防安全管理人,落实消防安全经费预算,督促单位员工严格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确保本单位消防安全。
二、各单位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
完善本单位消防安全档案,落实“三自主两公开一承诺”要求,加强对全体员工消防安全培训,加强灭火疏散演练;提高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风险隐患“自知、自查、自改”活动,认真落实“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原则;提高组织扑救初起火灾能力,切实做到“火情发现早、小火灭得了”;提高组织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切实做到“能火场逃生自救、会引导人员疏散”;提高消防宣传教育培训能力,切实做到“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
三、火灾高危单位应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管理人、归口部门负责人、专职消防安全人员等,切实履行岗位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自行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每季度开展一次评估,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全面评估,并将消防安全评估报告报辖区消防救援机构。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火灾高危单位应当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消防设施和设备每月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是指珠海市政府出台的一部地方性法规,旨在加强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森林资源,防止森林火灾的发生。
根据《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政府将建立健全森林防火组织体系,明确相关职责和任务分工。
条例规定了各级政府及相关单位应当加强森林火灾的预防,完善森林火险监测预警体系,加强森林消防设施建设,加强对森林火灾防控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森林火灾的应急预案和处置措施,明确了违反森林防火管理,造成火灾的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同时,条例还鼓励公众参与森林防火工作,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公众对森林防火的意识和责任感。
总之,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的颁布实施,旨在加强珠海市森林防火工作,保护珠海市的森林资源,预防火灾的发生,促进可持续发展。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发文字号】珠府办[2002]89号【发布部门】珠海市政府【发布日期】2002.12.16【实施日期】2002.12.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珠海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2]89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00二年十二月十六日为贯彻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圆满完成今冬明春消防安全保卫任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总体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是:认真贯彻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排查、整治火灾隐患,推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建设,促进城市公共消防设施明显改善,各单位消防安全状况进一步好转,群众消防安全意识明显增强,切实防止和遏制重特大火灾的发生,尤其杜绝群死群伤恶性火灾的发生,确保今冬明春消防安全。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市长冼文任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夏克军、市公安局副局长张强任副组长,市经贸局、教育局、监察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文化局、卫生局、广电局、工商局、质监局、旅游局、妇联等消防联席会议组成单位负责人为成员,负责我市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消防局,办公室主任由该局局长陈雪水担任,具体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工作任务根据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的要求,从现在开始到明年2月底是消防安全工作特别防护期。
主要任务如下:(一)全面贯彻会议精神,切实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各单位要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全省今冬明春消防安全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方案,及时部署,狠抓落实。
2020年(消防安全管理)珠海市消防条例
(消防安全管理)珠海市消防条例珠海市消防条例(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发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城市管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及其港口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责任人和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本市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进行消防宣传。
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主管部门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工作应当经常督促指导。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原因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八)参加其他灾害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2.19•【字号】•【施行日期】2014.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径向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2月19日珠海市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第一条为严格落实消防安全责任,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6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201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消防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3〕34号)和《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2013〕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消防工作考核是指对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年度消防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管委会)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为本级政府(管委会)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的负责人要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一岗双责”制度。
第三条考核工作由市消防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牵头,会同市综治办、市发改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规建局、市文体旅游局、市安监局组成考核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实施。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
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09•【字号】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施行日期】2021.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82号)《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已经2021年1月28日十三届广东省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马兴瑞2021年2月9日广东省消防工作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防范和化解消防安全风险,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法律、法规对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依法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履行消防安全综合监管职能,依法承担城乡综合性消防救援、火灾预防、消防监督执法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相关工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职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行业、领域的消防工作。
自由贸易试验区、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功能区的消防工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各级消防安全委员会按照规定协调解决本地区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成员单位落实本系统、本行业的消防安全管理责任,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消防工作考核等工作。
第五条有关行业组织应当根据本行业的特点,加强消防宣传教育和消防安全自律管理,推动会员单位履行消防安全主体责任。
第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对公共消防事业进行捐赠。
捐赠款物按照规定用于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消防车辆、器材配备,消防公益活动,以及对消防救援中受伤、致残人员和牺牲人员遗属的慰问。
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珠海市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003-08-25 来源:珠府[2001]22号2001年2月26日市人民政府颁布第一条为了加强消防工作,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公共财产和公民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和《广东省实施<消防法)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各县、区、镇等各级人民政府和街道办、居 (村)民委员会应当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防火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按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 (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特大火灾和处理善后工作。
第五条消防安全责任人职责:(一)贯彻执行本规定及其他有关消防的法律、法规;(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三)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六)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完善消防设施;(七)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扑救;(八)协助调查火灾原因。
第六条市、区、县公安(分)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公安派出所可实施市公安局授权的消防监督工作。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和公民都应当积极组织或者参与消防宣传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单位,应当无偿开展社会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
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6.21•【字号】粤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专职消防队建设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设规则第三章管理规范第四章职责任务第五章保障机制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提高专职消防队火灾扑救、应急救援和火灾预防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职消防队,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由企业事业单位按照规定建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地区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工作,将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并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与城乡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形成覆盖城乡、就近救援的消防救援力量布局。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确定本地区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规模、出资配备和待遇保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政府专职消防队的建设管理指导,承担建队规划、人员招录、管理训练、调度指挥等工作;机构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退役军人事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相关政策要求,支持政府专职消防队建设发展。
政府专职消防队纳入国家消防救援力量统筹规划布局和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执勤体系,实行统一指挥、统一纪律、统一训练、统一荣誉,依法承担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等任务。
城市(包括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和东莞、中山市所属乡镇、街道,下同)和有条件的国家重点镇、中心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其他乡镇政府专职消防队经消防救援机构评估达标的,可以由当地消防救援机构管理。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4.17•【字号】珠府办[2008]24号•【施行日期】2008.04.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珠府办〔2008〕24号)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市府直属各单位:《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直接向市公安局反映。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八年四月十七日珠海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2008-2010年)规划实施方案据统计,截止到2007年6月30日,我市实有市政消火栓3495个,按现有城市布局,市政消火栓建设率为95.96%。
但随着我市工业西进、城市西拓策略的深入推进,城乡(镇)经济的突飞猛进,镇村城市化进程进一步加快,各类功能区、园区的规模不断扩大,特定区域内人员日益密集、企业日益增多,我市公共基础消防设施欠账问题将日益突出。
从目前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设现状来看,仍然存在数量欠缺、损毁严重、管网不符合要求以及发展、分布不平衡的现象,已经滞后于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增强城市防控火灾整体能力,根据市政府七届三次常务会议精神,按照“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总体要求,结合全市消防工作实际需要,特制定我市市政消火栓建设三年规划实施方案如下: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和构建和谐平安社会的要求,以提高城市防控火灾整体能力、预防和遏制群死群伤火灾事故为目标,认真贯彻《消防法》和《珠海市消防条例》等消防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落实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按照“快补旧账、不欠新账”的总体要求和实事求是、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协调解决、整体推进的工作思路,抓紧抓好以市政消火栓建设为重点的城市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珠海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5号
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正文:----------------------------------------------------------------------------------------------------------------------------------------------------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十五号)《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经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1997年7月1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7年9月1日起施行。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一九九七年七月十日珠海市森林防火条例(1997年7月10日珠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巩固造林绿化成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森林防火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森林防火,是指森林、林木和林地火灾的预防和扑救。
第四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预防为主、积极消灭”的方针。
第五条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市长、县(区)长、镇长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逐级签订森林防火责任书。
第六条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保护森林资源,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七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是森林防火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条例的实施工作。
林业公安机关应当履行职责,协同林业主管部门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和镇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检查、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防火工作。
市、县(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设立办公室,配备专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镇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由镇林业站负责。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划定森林防火责任区,确定森林防火责任单位,建立森林防火责任制度,定期进行检查。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负有直接的责任,必须做好森林防火工作。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
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2013年版)ﻬ前言为了把握好施工图设计文件质量的审查,编者将消防设计、消防验收、施工图审查中发现的涉及违反国家规范和地方标准、影响施工图设计质量的常见问题进行汇总,经过各专业组的讨论和总结,将相关内容编辑成本年度《珠海市消防设计、验收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常见问题汇编》.本汇编是对过往工程项目的部分总结分析,提供给新的工程项目以参考,关于相关内容的解释,以有关国家规范、地方标准和政策为准,如有新规范、新标准、新政策,应及时执行。
本汇编的内容有:一、消防设计、验收;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编者通过将本汇编反馈给勘察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政府有关机构,以交流总结我市施工图设计的相关内容,关注新规范、新政策的落实执行,促进施工图设计水平和质量的提高,共同确保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规定、符合广大公众的利益,为我市创建优质工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本汇编由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主编,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参与了编撰,并给予了宝贵意见和大力支持。
编者欢迎所有读者给予宝贵意见和进行沟通交流。
主编单位:珠海正青建筑勘察设计咨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珠海市公安消防局珠海市规划勘察设计行业协会主编单位联系方式:网址:http://jsj.zhzgj。
gov.cn/Web_zqgs/联系电话:0756-2230001ﻭ传真号码:0756-2152927ﻭ电子邮箱:zh2230001@162013年12月一、消防设计、验收(2013)ﻬ二、房屋建筑施工图设计(2013)(一)、建筑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ﻬ(二)、节能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三)、结构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四)、给排水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六)、暖通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七)、燃气专业(建筑工程类)(2013)ﻬ(八)、勘察报告(建筑工程类)(2013)ﻬ三、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2013) (一)、桥涵专业(市政工程类)(2013)ﻩ(二)、道路专业(市政工程类)(2013)(三)、给排水专业(市政工程类)(2013)。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3年发布)
【法规标题】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3年发布)【发布部门】珠海市人民代表【发文字号】【适用区域】珠海市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时间】2013-10-30【生效时间】2014-01-01【关键词】其它消防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2013年10月30日珠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三)依法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五)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六)组织灭火救援,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七)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2.03.29•【字号】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施行日期】2022.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防管理正文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7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于2022年3月29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1999年11月27日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修订2022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和相关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常识宣传教育,帮助公民掌握防火、灭火和逃生方法,增强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消防法治观念。
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应当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常态化发布消防公益宣传信息。
广东消防条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业务经费和消防设施维护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各级人民政府的消防安全委员会应当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列入年度地方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并予以立项;在审查城乡基础设施建设、改造项目时,应当审查有关公共消防设施的投资计划.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的从业单位在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过程中的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市政、通信等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消防供水、消防通信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确保设施完好,水量、水压充足,信息畅通.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监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做好消防知识的教育、教学和培训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第六条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消防工作,由其设立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工负责.管辖范围不明确的,由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鼓励、支持个人参加消防志愿者组织和消防志愿服务活动,定期开展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法律、法规等知识的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立消防宣传栏和消防安全标识.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等传播媒体应当无偿开展消防安全公益宣传,确保一定的消防公益宣传发布量. 第八条每年十一月九日为消防日,每年十一月为消防安全宣传月.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下一级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实施消防安全责任考评.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合伙企业中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是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单位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第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执行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和组织实施消防发展规划,建立、落实、完善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责任制;(二)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配备公共消防设施和消防队(站)的装备;(四)定期组织消防安全检查,及时解决消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五)组织扑救火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二条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三)指导、支持和帮助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四)组织消防安全检查,消除火灾隐患;(五)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承担火灾扑救工作;(六)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三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三)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四)依法开展消防产品监督工作;(五)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六)推进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七)依法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八)组织灭火救援和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第十四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在上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有关单位和场所实施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二)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三)督促本行政区域内的物业服务企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灭火措施;(四)按照职责范围对消防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五)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检查范围由省公安机关确定.第十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开展群众性消防工作,宣传消防法律、法规,普及消防安全知识;(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健全消防安全制度,督促村民、居民遵守;(三)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四)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有条件的可以配备专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开展灭火救援和火灾事故调查工作;(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十六条物业服务企业在服务区域内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障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负责管理、维护、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三)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四)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开展日常的火灾防范和扑救工作;(五)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以及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及时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进行消防安全自我管理.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施工单位负责,建设单位协助.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保证施工现场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二)按照国家规定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器材并确保完好有效;(三)铺设临时消防供水管道,设置临时消火栓,保证消防水源;(四)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员工集体宿舍与作业区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第十八条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一)组织制定、实施本单位消防工作规划;(二)确保本单位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组织保障;(三)确定逐级消防安全责任,组织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四)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问题;(六)保证单位消防安全符合规定,使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完善消防设施;(七)支持配合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进行灭火救援应急演练;(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第十九条公民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义务:(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维护消防安全;(二)预防火灾,维护公共消防设施;(三)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四)发现火灾应当立即报警,无偿为报警提供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不得谎报火警;(五)火灾扑灭后,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与火灾有关的情况;(六)任何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义务.第三章火灾预防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消防规划组织改造供水管网、修建消火栓、消防水池和天然水源取水设施,确保消防用水.城镇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住房和城乡建设、市政供水、通信以及其他主管部门增建、改建、配置、进行技术改造、维修和管理,由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消防装备进行验收和检查.第二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规划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应当组织规划、消防、市政建设、市政供水等有关部门对城乡消防安全布局、消防队(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建设进行规划,与其他市政基础设施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同步发展.第二十二条地下单体建筑和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居住建筑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并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法定期限内组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第二十三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依法不需要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之前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第二十四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火灾风险防范机制,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要求或者未经检查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变更名称、主要负责人的,应当依法申请办理消防安全检查事项变更登记手续.对已经消防安全检查合格依法投入使用、营业的公众聚集场所因消防安全隐患或者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被责令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撤销原同意其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安全检查决定.第二十五条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按照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使用不燃、难燃材料.装修、装饰施工过程中,室内装修防火材料应当按照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进行见证取样和抽样检验.第二十六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对消防产品的使用和维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或者抽查,并将消防产品监督检查或者抽查的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建设工程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和消防安全检查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供消防产品来源的证明.第二十七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或者备案前,消防设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检测合格.建筑消防设施的产权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和落实消防设施的管理、检查、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制度,对建筑消防设施、电器设备、电气线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检测报告存档备查.第二十八条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电气防火技术检测、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二)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检验、检测场地;(三)具备相应的检验、检测的设施、设备;(四)具有健全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五)具有相应数量取得消防技术服务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第三十条在本省申请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应当向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一)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工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二)办公场所和检验、检测场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三)从事技术服务所需的设施、设备清单和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检验认证资料、出厂合格证;(四)计量认证合格证书;(五)企业管理规章制度和消防技术服务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六)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和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名录.第三十一条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收到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第三十二条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交有相应资格的证明资料进行备案.第三十三条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以外的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第三十四条按照国家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的,建设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房地产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第三十五条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产权单位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场所或者建筑物符合消防安全条件,与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以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产权单位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使用单位或者承包、承租单位对使用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第三十六条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使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第三十七条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一)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员;(二)专职消防队员;(三)消防工程设计、施工、安装、维修保养、监理人员和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四)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装卸工作涉及消防安全的操作人员;(五)消防产品的检验维修人员;(六)其他依法需要培训的人员.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控制室的管理人员、易燃易爆危险品保管人员应当持有相应的上岗证书.第三十八条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应当健全火灾风险防范机制,保证履行消防安全责任,保障公众安全,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保险人应当在承保前对投保单位的消防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在保险期间内,及时向投保单位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安全隐患的书面建议.第三十九条人员密集场所应当按照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在明显位置设置疏散示意图或者通过张贴图画、广播、视像等方式,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方法.歌舞娱乐场所及其包房内应当设置声音或者视像警报,在火灾发生初期及时播送火灾警报,引导人员安全疏散.第四十条禁止在公众聚集场所室内存放或者使用烟花、爆竹以及其他易燃易爆危险品.第四十一条管理储存可燃物资仓库应当执行国家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采取消防安全措施,消除消防安全隐患.第四章消防组织第四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已纳入城乡规划的消防站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第四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各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需要,组建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专职消防队的建设和管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志愿消防队应当配备一定的消防器材装备,定期进行灭火训练,掌握防火、灭火知识和消防器材使用方法,增强火灾扑救的能力.第四十四条专职消防队的组建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为专职消防队员办理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并为专职消防队员购买必要的商业保险.第四十五条对因参加有组织灭火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事故发生地或者伤亡人员工作生活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医疗、优抚或者安置.第五章灭火救援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由公安、卫生、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气象等有关单位组成的应急联动机制,定期组织演练. 相关单位抢险救援力量应当接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调度,迅速赶赴灾害现场参与灭火救援.第四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应当设有与公安消防指挥中心连接的专线通信,并确保通信畅通.第四十八条火灾扑救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其他参加火灾扑救的人员应当服从调动和指挥.第四十九条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火灾扑救现场警戒范围.火灾扑灭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根据保护现场的实际需要,划定现场封闭范围,并设置警戒标记;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保护现场.必要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可以交由当地公安派出所保护现场.火灾原因调查完毕,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后方可解除现场封闭.第五十条赶赴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的消防车、消防艇、抢险救援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其正常功能未受到影响且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现场处置的交通警察应当先予放行,任务执行完毕后再进行交通事故处理.第五十一条火灾扑灭后,受损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火灾直接财产损失,并提供有关原始票据或者其他证明材料;难以提供证明材料的,应当聘请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报和证据材料统计火灾直接财产损失;涉及刑事案件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价格鉴证机构出具火灾直接财产损失鉴定意见.第五十二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火灾事故调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的,应当移送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和事故统计:(一)有放火嫌疑的,移送公安机关刑事侦查部门;(二)车辆在道路上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三)因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火灾事故的,移送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四)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过程中发生火灾事故的,移送安全生产监督主管部门;(五)电力设备、设施因故障引起自身燃烧未蔓延至其他物品的,移送电力主管部门;(六)发生燃气火灾事故的,移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第六章监督检查第五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督促本系统各单位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整改火灾隐患,保证社会公共消防安全.第五十四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发现城乡消防安全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或者发现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在十五日内核实情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采取措施,予以整改.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进行火灾事故调查时,可以查阅、复制有关的发票、帐册、凭证、文件、业务函电和收集其他证明资料,对有关人员进行询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火灾事故现场,不得阻碍依法执行公务.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消防安全执法联动机制.单位或者场所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给予责令停产停业处罚的,或者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应当依法予以查封、取缔,并给予行政处罚.第五十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通过网络或者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定期公布本行政区域内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的单位及其整改情况.单位或者个人存在严重消防违法行为,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且逾期不改正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依法处理的同时,可以建议有关机构将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违法信息录入企业或者个人信用征信系统.第五十八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法定的职权、程序和时限进行消防行政许可和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第五十九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职责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答复检举人、控告人.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六十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一)占用、堵塞、封闭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或者对妨碍公共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二)对公共消防设施、器材未进行管理、维护、保养或者对破坏公共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未及时制止和报告的.第六十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责任,或者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处责令停止施工.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人员密集场所未使用不燃、难燃材料,导致产生消防安全隐患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下列情形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责令停产停业:。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正文:----------------------------------------------------------------------------------------------------------------------------------------------------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的意见横琴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各行业主管部门、基层区(经济功能区)、镇(街道)、村(社区)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46号),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工作,有效排查、整改火灾隐患,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全市开展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为核心,以全面提升基层火灾防控能力为目标,紧紧抓住火灾预防和快速处置两个关键环节,强力推进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切实加强行业、区域和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积极构建机制健全、责任明晰、力量整合、齐抓共管的消防安全基础防控工作新格局,着力解决基层和行业消防工作落实难的问题,有效控制火灾总量,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火灾,努力为我市和谐社会建设创造良好的消防安全环境。
二、基本原则按照行业主管部门“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和各级人民政府属地管理原则,以行业主管部门为“线”,以镇(街道)为“片”划分管理网格,对网格内的单位、场所、居民楼(院)、村(社区)实行消防安全“网格化”动态管理,实现消防工作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构建“纵向到底、横向到边、全覆盖、无盲区”的网络体系,确保消防安全管理不漏一个镇(街道)、不漏一个行业、不漏一个单位。
三、工作内容和目标用三年时间,在全市各行业、区域落实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组织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深化建立以“行业、区域、社会单位”三个系统齐抓共管的立体式消防监管网络,充分发挥镇(街道)消防安全组织和部门依法监管的作用,全面落实社会单位主体责任。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公布日期】2010.12.15•【字号】珠规建质[2010]138号•【施行日期】2010.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印发《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规建质〔2010〕138号)横琴新区公共建设局,各区(经济功能区)建设局,市、区安监站,各施工、监理单位:2010年11月15日14时许,上海市中心胶州路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火灾造成58人死亡, 70人受伤,其中17人重伤。
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快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有关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现状,落实各方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我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根据市消安委办《关于印发<珠海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珠消安委办[2010]23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方案要求,迅速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附件:《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二O一O年十二月十五日附件:珠海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2010年11月15日14时许,上海市中心胶州路28层的教师公寓发生特别重大火灾,火灾造成58人死亡, 70人受伤,其中17人重伤。
为认真吸取火灾事故教训,加快推进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有关工作,进一步改善我市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现状,落实各方责任主体消防安全责任,确保我市建筑工地消防安全形势的稳定,从即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建筑工地高层建筑消防专项整治(以下简称“专项整治”),特制定工作方案如下:一、总体要求通过专项整治,建筑工地高层建筑存在的隐患基本得到有效整改,消防设施功能完善、运行正常、管理规范,各方责任主体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全面提升。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
珠海经济特区消防条例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珠海经济特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工作,并将消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对所辖区域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定期研究并协调解决消防工作重大事项,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项治理。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安全布局、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车通道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组织实施。
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不足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置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消防宣传教育,普及消防安全知识,提高市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并督促、指导和协助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教育部门应当指导和监督学校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内容。
广播、电视、报刊等公共媒体应当面向社会进行消防宣传教育,无偿刊播消防公益广告。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第七条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二)参与编制城乡消防规划;(三)依法确定本辖区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和火灾高危单位;(四)组织消防安全培训;(五)管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六)组织灭火救援,依照国家规定参加其他应急救援工作;(七)依法对火灾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八条公安派出所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对公安派出所监管的单位及场所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并对发现的消防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二)组织火院灾现场警戒,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火灾事故调查;(三)督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物业服务企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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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消防条例
(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爱护公民人身、财产和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和个人均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推进消防工作社会化。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爱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四条消防工作的进展应当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打算,消防基础建设应当纳入都市总体规划,使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进展相协调。
消防经费应当纳入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预算,并随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增加。
第五条本市公安机关对所辖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治理,由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规划、国土、建设、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交通、都市治理等有关行政治理部门,应当依法做好各自职责内的消防工作。
森林、机场、港口(含渔业港口)及其港口范围内航行、停泊、作业的船舶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消防责任人和依法履行消防工作职责。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经常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本市电视、广播和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无偿进行消防宣传。
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
主管部门对开展消防宣传教育的工作应当经常督促指导。
第八条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对单位和个人遵守消防法律法规的情况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实施消防行政许可,制止、纠正和查处消防违法行为;
(二)会同规划等相关部门共同编制城镇消防规划;
(三)负责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使用或者销毁的消防监督;
(四)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
(五)依法负责消防产品的日常监督;
(六)开展消防安全宣传,组织消防安全培训,治理或者指导消防队伍的建设和训练;
(七)组织、指挥火灾扑救工作,负责火灾缘故的调查、认定,进行火灾统计;
(八)参加其他灾难或者事故的抢险救援工作;
(九)开展消防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消防科学技术研究成果;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公安消防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过程中,依法行使以下职权: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现场以及被群众投诉存在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公民住宅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或复制与检查事项有关的资料。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拒绝、阻止。
公安消防执法人员进行检查时,须表明执法身份;
(二)对拒不履行公安消防机构作出的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决定或者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作业人员从危险区域内撤出,并查封现场。
重大火灾隐患排除后,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三)对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其容器和使用中的假冒、伪劣消防产品,依法予以收缴、扣押、查封,并依法予以处理;
(四)依法取得有关证据材料,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对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能够予以扣押;
(五)对检查中发觉的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违法行为,应当责令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予以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社会消防责任
第十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本单位治理的范围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消防技术标准,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二)确定本单位专职或者兼职的消防安全治理人员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
(三)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建立、健全防火档案;
(四)建立、健全防火安全治理组织、专职或者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五)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六)按照国家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定期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七)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
(八)发生火灾时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爱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缘故;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上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
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第十一条城区街道办事处在管辖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普及消防安全知识;
(二)协助有关部门督促辖区单位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三)制定消防安全公约,督促居民自觉遵守;
(四)协助有关部门组织防火检查,消除火灾隐患;
(五)发生火灾时协助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人员疏散,开展火灾自救,爱护火灾现场,协助维护火场秩序、调查火灾缘故;
(六)指导社区居(村)民委员会进行消防宣传工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第十二条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销售或者使用、销毁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健全消防安全事故报告制度,及时报告发生的安全事故,迅速启动应急救援机制;
(二)建立、健全安全治理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制定完善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完善防范措施并定期演练;
(三)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考核治理制度,定期组织从业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
第十三条物业治理单位在服务区域内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责任:
(一)制定和落实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开展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二)确定消防安全治理人,负责组织实施和落实消防安全工作;
(三)配合有关部门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单位和个人履行消防安全责任;
(四)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五)负责治理、维修、保养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确保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六)组织防火巡查,消除火灾隐患;
(七)建立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参加消防安全培训和进行消防演练;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责任。
物业治理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要紧负责人是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治理的服务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
对未实行物业治理的居民住宅区,居民委员会应当组织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进行自我治理,指导其建立消防安全协调组织,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并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发觉问题,及时责令整改;拒不整改的,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第十四条物业治理单位发觉服务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物业治理单位应当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处理。
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发觉物业治理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有权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能够向公安消防机构举报。
第十五条实行承包、租赁或者托付经营治理的建筑物有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