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的经验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借鉴与启示摘要:全球性金融危机的蔓延虽暴露了英国“三方监管(tripartite model of financial regulation①)”的弊端,但一国监管体系是不可能脱离自身金融市场结构基础而建立或完善的。
危机前,宏观审慎监管理念的欠缺是多国普遍的问题,英国金融监管的巨大变革,实际上是对原有监管体系的“扬弃”。
本报告梳理英国金融监管体系持续革新及举措中,得出几点启示:第一,对造成危机的固有缺陷的持续反思,是重构英国金融监管新体系的关键因素。
第二,英国的“双峰监管”模式,强化了对金融机构的行为监管,特别是对系统重要性机构而言。
第三,任何金融监管规则的改变都是基于英国金融市场特性为基础的,从未偏离。
英国金融市场的特性表现为货币市场和债券市场全球化程度高,而股票市场相对滞后。
脱离此基础来理解或照搬英国“双峰监管”的先进经验,很可能是有害的。
关键词:金融监管,英国,FPC,PRA,FCA一、危机对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冲击与反思以美国次贷危机为发端,逐渐演变成全球性的经济危机,凸显出发达经济体对本国系统性金融风险监管的不足。
再向前溯源,缺乏宏观审慎监管理念是多国金融监管存在的普遍问题,也是金融监管体制失效的重要原因。
2007年9月,北岩银行(Northern Rock,英国五大抵押借贷机构之一)受到美国次级房贷的波及,发生挤兑濒临破产,尽管北岩银行资本充足率完全符合巴塞尔Ⅱ的标准。
次贷危机使这家住房抵押贷款占总贷款90%、具高成长性的明星银行陷入困境,并引发连锁效应,使得英国陷入系统性金融危机。
危机爆发前,英国一直由金融服务局(FSA,Financial Service Authority)作为单一监管机构同英格兰银行、财政部共同承担英国金融体系保护的职责。
但危机表明,原有的监管体系并未保护英国免受系统性风险的侵害。
问题突出表现在,原有的监管框架下,没有一个能承担整体金融市场风险评估的监管机构,特别在紧急情况下,各有关部门缺少高效的协调机制,导致难以应对危机。
英格兰银行及其金融监管法制变革

摘要从1694年成立英格兰银行起,在历次经济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都充当着最后贷款人的角色,《1946年英格兰银行法》,将英格兰银行国有化,使得英格兰银行正式成为了英国的中央银行。
在此之前历次危机中,英格兰银行除了充当最后贷款人角色外,主要对其他银行通过“道德劝诫”方式或者达成“绅士之间的协议”来稳定英国金融市场。
正是因为这种银行相互间的信任,使得这种非正式的监管得以存续到英国单一法定监管体系的建立。
在此之前的《1979年银行法》和《1987年银行法》虽然都强调英格兰银行法定监管的职责,且这一职责不断地强化,但实际上还是自律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直到《1998年英格兰银行法》颁布,剥离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所有监管都集中于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这种自律监管与法定监管相结合的监管方式才宣告结束。
从《1979年银行法》颁布到《2016年英格兰银行和金融服务法》的实施,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历经多次改革,这些改革与金融创新、国际金融合作密不可分。
特别是在全球金融危机下,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不受到影响,这些都在考验着一个国家金融监管体系是否能够抵御这些未知的风险。
如果将金融监管比作一种技艺,那在危机面前,则只能不断提高技能。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从英国开展法定监管开始,便一直在危机的治乱循环中前行,并不断进行变革。
在1979年到2016年的37年间,英国历经多次立法与金融监管体系改革。
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也经历了从非正式监管——法定监管——监管职能的分离——监管职能的回归,英国监管体系亦从分业监管体系改为三方混业监管体系,再到现在的双峰监管体系。
从英格兰银行监管职能的分离与回归及监管体系演进的路径中可以看出,英国金融监管法制的变革一直处于开放性的动态变化之中,而这种变化的原因在于:金融安全与金融效率一直处于一个博弈之中,如果二者平衡状态不断被打破,就会使得金融市场陷入治乱循环之中,从而影响金融秩序之稳定。
加之金融自由化与全球经济一体化,使得各种金融创新及金融衍生产品层出不穷,让金融监管更为复杂,监管难度更大。
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

英国金融监管制度改革伦敦作为世界第二大市场,它近年来进行的金融监管改革引起了全球广泛的注意。
2000年,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金融法,2001年11月,又通过了新金融法的细则,并从12月1日起执行。
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这场金融监管改革被西方舆论称为“金融大爆炸”,并被一些全球性的投资机构称为“革命性”的改革。
一、英国金融监管的传统框架及改革建议的提出伦敦金融市场有世界金融市场上一应俱全的金融交易产品,金融直接从业人员有60-80万人,加上各种师及审计师,伦敦从事金融业的人员达百万之众。
在伦敦开业的外国银行约有500至600家,金融交易量以万亿美元计。
在金融全球化迅速的今天,发达的金融业给英国带来了巨大的利润,使英国保持了在世界经济中的重要地位。
英国传统的金融监管体系曾是非常复杂的体系,由7、8个构成,有7、8家审批与监管机构。
保险业曾由贸工部与财政部双重监管,商业银行由英格兰银行(中央银行)监管,证券业由一个行业自律组织监管,住房基金由政府下设的住房基金委员会监管,养老基金管理由行业监管,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由贸工部监管,等等。
这些监管机构相互交错,职能复杂,在金融机构分业经营的情况下虽起到了监管机构应有的作用,但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经营方式的改变,银行开始经营证券、保险;住房基金扩大业务,变成投资银行;保险公司发展理财业,抢了银行的传统生意;这些经营业务范围的变化使传统的监管框架显得越来越不适应了。
英国金融机构经营业务的变化起源于20世纪70年代后期。
由于受到内部因素与外部因素的双重,英国金融业开始“混业经营”。
80年代,外国的金融机构开始大举进军英国金融市场,英国的金融也走出国门,向海外开拓业务,金融市场竞争日趋激烈。
在这种情况下,英国原有的金融监管体系对金融经营构成的障碍越来越突出。
外国企业认为审批程序头绪太多,影响了它们开业;英国企业认为审批与监管政出多头,影响了它们与外国企业竞争的效率。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

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英国的实践与评价一、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实践1.创立金融行为监管局(FCA):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核心是2024年金融危机后于2024年成立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CA)。
FCA的设立旨在加强金融市场的监管,提高金融行业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FCA的职责主要包括制定金融行业的规章制度、监管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宣传和销售行为,以及提供投资者保护和消费者教育。
2.重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包括重塑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在金融危机后,英国政府将金融市场监管从金融服务权威(FSA)分离出来,并设立了两个独立的监管机构,分别是金融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公共机构监管局(PRA)。
这种分离监管体制的措施旨在解决以往金融监管体系中的利益冲突和监管缺失问题。
3.引入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英国金融监管体制还包括引入更严格的监管政策。
例如,FCA推出了更为严格的风险管理要求,要求金融机构建立更加有效的风险管理体系,防范和控制金融风险。
此外,FCA还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内控和合规性的监管力度,提高了对金融机构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的评价1.优化监管架构:英国金融监管体制通过分离监管机构,优化监管架构,减少了监管冲突和监管缺失的问题。
新的监管机构职责清晰,协调性更强,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的变化和挑战。
2.提高金融稳定性:通过引入更加严格的监管政策,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风险管理水平,增强了金融系统的稳定性,降低了金融风险对经济的冲击。
3.加强投资者保护: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注重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
通过规范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销售行为,增强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减少了投资者遭受损失的可能性。
4.领导力和国际影响力: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提高了英国金融监管机构的领导力和国际影响力。
FCA作为全球金融市场监管的典范,为其他国家和地区提供了经验和借鉴。
然而,英国金融监管体制也面临一些挑战和问题。
首先,监管机构间的协调和合作仍然存在一定难度,例如PRA和FCA之间的协作问题。
英国金融监管机制改革的实践与启示

口 余 海 斌 王 慧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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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之借鉴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及之借鉴随着全球化进程的加速,金融风险不断增加,金融监管制度也面临重大挑战。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历程可以为其他国家的金融监管制度改革提供有益经验和借鉴。
本文将从英美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概念、改革前后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值得借鉴的经验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英美金融监管制度的基本概念金融监管制度是指国家对金融市场的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和政策。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主要包括银行监管、证券监管和保险监管等方面。
英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CA)和英国银行业监管局(BOE),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是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美国联邦储备委员会(FED)等。
二、改革前后的主要特点和存在的问题1.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前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前存在以下问题:(1) 监管机构分散。
英国的监管机构过于分散,监管职责模糊,导致监管效果不佳。
美国的监管机构也存在分散的问题,各个监管机构之间缺乏有效合作。
(2) 监管方式单一。
英国的监管方式主要以法律法规为主,忽略市场自律和激励机制;美国的监管方式则主要以检查为主,忽略风险管理。
(3) 监管手段不完善。
英国的监管手段主要以审查、报告、警示为主,缺乏有效的处罚手段;美国的监管手段则主要以行政处罚为主,缺乏民事诉讼等多样化手段。
2. 英美金融监管制度改革后(1) 监管机构整合。
英国的监管机构已经整合为金融行为市场监管局(FCA)和英国银行业监管局(BOE),实现了监管职责的清晰化和适度集中。
美国也出台了《多德—弗兰克法案》,整合了各种金融监管机构。
(2) 监管方式多元化。
英国的监管方式除了以法律法规为主外,对市场自律和强化激励机制也进行了探索;美国的监管方式则更加注重风险管理和市场自律。
(3) 监管手段完善。
英国的监管手段增加了处罚手段,如罚款、吊销执照等;美国的监管手段则增加了民事诉讼等多元化手段。
3. 存在的问题(1) 监管机构的独立性有待加强。
国外地方商业银行监管经验与启示

国外地方商业银行监管经验与启示一、美国州政府银行监管经验商业银行在美国主要分为两个类型:首先是国民银行,指的是按照美国《国民银行法》在联邦政府登记的商业银行。
总体上讲,这些银行属于规模大、资本实力强的银行机构;其次是州立银行,州立银行根据各州银行业立法设立,需要在所在州政府注册登记,其规模相对较小。
州立银行资产量相对来说较小,客户主要以中小企业和社区居民为主,在地方上州立银行比当地的大银行有更多的优势。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两者间的优势和差距也渐渐淡化。
州立银行的一部分市场逐渐被大型银行及其他类型金融机构所占据。
同时,美联储等金融监管机构也改进完善了州立银行的监管内容。
美国各监管机构减少了繁复的监管措施,进一步进行程序简化,使相关监管政策和制度更能推动州立银行的发展。
比如,美联储对小型银行控股公司的政策报告条例进行了修订,把1.5亿美元标准提升至5亿美元。
联邦银行监管机构同时在思考对现有的资本调整原则进行一些修改,以便对不宜用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监管的银行机构进行监管,这将有益于减少监管所产生的不公平竞争行为。
此外,为体现出州立银行的特殊性,美国各社区也根据其特征在投资法案中进行了相应的修订。
经过立法改革,州立银行向监管机构进行提供的数据与报告频率降低,而美联储在监控与维持银行安全稳健的基础上,简化并规范了银行监管,节约了银行监管的成本,并大幅度提升了银行经营效率,促进了美国州立银行的健康发展。
在监管手段创新方面。
现美联储主席多次表示,“监管要跟得上创新的步伐”,在监管实际中我们也可以看到美联储也是这么做的。
在历次的金融危机中,美联储不断进行监管工具创新。
比如,创新了TAF定期拍卖便利来约束存款性金融机构、创造了货币市场投资者融资工具MMIFF和商业票据融资便利CPFF,分别来针对票据市场和货币市场金融投资者进行创新。
同时,美联储还通过集合大数据分析,运用现代化科学技术开发有效的监管工具,与金融创新同步,及时防范可能发生的金融风险。
基于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我国金融监管研究

基于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我国金融监管研究我国金融监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保障金融市场的健康和稳定,我国政府多年来一直在推进金融监管和改革。
而英国金融监管模式作为一种经过时间检验的金融监管制度,具有很高的参考价值。
本文将从英国金融监管模式出发,探讨我国金融监管的现状及未来发展。
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特点英国金融监管模式主要分为两种:金融服务监管局(Financial Services Authority,FSA)时期和后来的金融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和银行监管局(Prudential Regulation Authority,PRA)时期。
其中,FSA时期的特点是强制监管、强制合规,注重监管行为和监管效果。
而FCA和PRA时期的特点是强化行为监管、强化市场自律,注重市场竞争和市场规范。
从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经验中,可以看出其主要特点:一是强调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
银行、证券等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之前,必须对客户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以保障业务的安全性和可靠性,防范风险的出现。
二是鼓励市场创新和产品创新。
英国金融监管局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创新产品和服务,拓展市场,推动经济发展。
三是强化市场自律。
英国金融监管局高度重视市场自律和规范性,鼓励金融机构树立诚信意识,维护市场公平和稳定。
二、我国金融监管现状及问题我国金融监管制度还有一定的欠缺。
一是监管法律制度还不健全。
虽然我国有《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监督管理法》等相关法律,但在监管建设上还存在一些不足。
比如,我国金融监管法律体系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律法规繁琐,体系不完善,法律层次不够清晰。
二是金融机构诚信意识较弱。
我国金融市场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规范现象,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违反诚信原则问题较为突出。
三是部门分立,监管死角明显。
我国金融监管由多个部门分别管理,各自为政,难以及时有效地发现和解决问题。
四是风险防控不到位。
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

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机制及对我国的启示编者按:为减少和化解中央对手方、证券清算体系等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运营风险,维护金融体系稳定,按照英国金融服务法规定,英格兰银行于2013年4月1日起从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接手对中央对手方1和证券清算体系的监管职责。
目前,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体系已运行逾1年并日臻完善。
2013年4月,在原有对支付系统监管基础上,英格兰银行新增加了对中央对手方(CCP)和证券结算系统的监管职责。
至此,英格兰银行完整承担对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的监管职责,并与欧盟、国际清算银行支付结算体系委员会(CPSS)、国际证监会(IOSCO)等国际组织合作,实施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在内的一系列国际监管规则。
一、英国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框架(一)监管依据。
英格兰银行对金融市场基础设施(FMI)的监管职责主要来源于3部国内法律法规:(1)2009年银行法案中银行间支付系统的监管原则;(2)2000年金融服务与市场法案中对重要清算机构的监管责任和权力;(3)2001年非凭证式证券管理条例(Uncertificated Securities Regulations 2001)中关于证券结算系统的规定。
(二)监管对象。
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主要对象包括支付系统、证券结算系统、中央对手方三类(见表1)。
表1:英格兰银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监管的主要对象简称CCP),是指在证券交割过程中,以原始市场参与人的法定对手方身1中央对手方(central counterparty,份介入交易结算,充当原买方的卖方和原卖方的买方,并保证交易执行的实体,其核心内容是合约更替和担保交收。
在英国监管体系内,中央对手方主要包括LCH.Clearnet、ICE欧洲清算公司、CME欧洲清算所和欧洲中央对手方公司(EuroCCP)。
监管对象 支付系统 证券结算系统 中央对手方主要内容 大额支付系统CHAPS,提供实时全额清算服务)、快速支付服务FPS(提供电子零售交易服务)、BACS(提供大批量和小额支付服务)、CLS(包括英镑在内的17种货币的清算服务)非凭证式证券结算系统、EUI(提供英国国债和货币市场结算和本地证券交易)LCH.Clearnet(提供一系列外汇和OTC产品清算)、ICE欧洲清算公司(外汇交易衍生品和OTC的CDS清算)、CME欧洲清算所(利率和大宗商品衍生品的OTC交易清算,可能拓展至其他外汇交易产品)、欧洲中央对手方公司(EuroCCP,提供股票清算服务但计划近期终止服务)(三)监管框架。
金融监管大变局_英国篇

【金融监管大变局】系列:英国金融监管体系大起底——干货!西方古典经济学眼中有只著名的“无形之手”——这是经济学家亚当斯密在《国富论》中提出的,它强调经济运行中有一只看不见的手在自动调节,那就是市场运行规律。
事实上,全球经济和金融发展的轨迹,常常是宏观调控的“有形之手”不断尝试勒紧“无形之手”有可能脱缰的脚步。
这一点在全球金融危机后更加明显,经历了金融自由化的飞速发展,市场对“有形之手”的需求再度增强。
而在古典经济学的发源地,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体系和架构“刮骨疗伤”,一度被认为是全球主要国家金融监管改革力度最大的。
今天我们放眼英国金融监管改革走过的曲折之路,看看英国到底可以为我们提供哪些经验——英国在金融领域长期奉行自律管理为主、监管为辅的自由主义政策,直到20世纪70年代,金融监管都通过非法定形式进行,主要依靠市场约束和行业自律。
1946年首部《英格兰银行法》规定,经财政部批准,英格兰银行可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指导,但并未付诸实践。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英国经济向好,批发货币市场、银行间拆借市场等各类金融市场迅速发展,金融机构开始大量吸收批发性存款,资产负债表迅速扩张。
分业监管格局20世纪70-80年代1973-1975年,英国金融体系首次出现证券公司和大量中小银行的流动性危机,使英国政府意识到加强金融监管的重要性。
1979年,英国首部《银行法》颁布,正式赋予英格兰银行金融监管权。
同年,首部《存款人保护法》发布,金融监管逐步走上正轨,建立起分业监管格局(见图一)。
其中,英格兰银行负责监管银行业;贸易工业部下设的保险业董事会负责监管保险业;建筑协会委员会负责监管建筑协会;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及其下设的三家行业自律组织分别监管证券公司、投资与基金公司和养老金。
图一:英国分业监管框架注:SFA(证券与期货管理局)、IMRO(投资管理监管组织)、PIA(私人投资监管局)为证券与投资管理局下设的三家行业自律组织统一监管格局20 世纪80年代末-2008年金融危机1986年,撒切尔政府进行了波澜壮阔的私有化改革,同时也推动了大规模的金融自由化,大幅度减少金融监管,随之带来了英国的“金融大爆炸”和席卷全球的金融自由化浪潮。
英国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

英国金融机构监管制度的演变及其启示第一章: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历史背景自17世纪末期起,英国开始出现了金融业的崛起。
作为世界贸易和航运中心,英国的金融市场逐渐发展成为全球最为活跃和复杂的金融市场之一。
但同时,不同的金融机构和市场也对金融体系的风险和脆弱性构成了挑战。
因此,英国政府逐渐建立了一套完备的金融监管制度。
第二章:20世纪初期的英国金融监管制度20世纪初期,英国金融体系监管分散、不连贯,且缺乏明确的目标和规范。
在此背景下,英国政府成立了多个监管机构,如银行家协会、英格兰银行、英国财政部等。
这些机构分别负责外汇、货币、信贷、证券市场及保险业的监管,但是他们之间缺乏协调与合作,监管结构松散、效率较低。
第三章: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的英国金融监管制度20世纪80年代和90年代,英国经历了金融市场的爆炸式增长,金融监管的需要日益凸显。
为此,英国政府成立了金融服务管理局,以整合监管职责并且加强交叉监管。
随着监管体系的变得更加协调和有序,英国金融市场的透明度进一步提高,市场效率和抗风险能力也得到提升。
第四章:全球金融危机后的英国金融监管制度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爆发后,英国政府对金融监管制度进行了彻底改革,通过国会立法增强金融机构监管和区域金融中心的监管职能,以更好地解决监管缺失问题。
金融机构治理机制也进行了大力改革,设立了公司治理机构及董事会,以更好地保护金融机构的利益和稳定运营。
第五章: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启示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演变过程为全球的金融监管机制提供了不少启示和借鉴。
正确遵循监管法律法规、加强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建立有效的监管体系、强化监管对金融机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指导,都是建立一个稳健、透明、高质量的金融监管制度的必要条件。
结论总的来说,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形成和演变是一个反映历史和现实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提高监管效能和稳健性的过程。
在全球化背景下,稳定和关注金融市场的稳定已经成为一个全球性共识,对于各国金融监管制度的建设、持续完善和创新都发挥着深远的影响。
英国金融监管从分业到双峰变迁与启示

中国发展观察世界英国金融监管从分业到双峰:变迁与启示李木子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之后,世界金融监管改革进程加快,一些国家从分业监管逐步走向双峰监管。
在这一改革中,英国具有典型意义。
本文尝试分析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历史背景,以及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再到双峰监管的重大转变,以为我国深化金融监管改革提供参考。
历史背景英国拥有世界最悠久的金融发展史。
早在公元1世纪,英国就成为欧洲乃至世界的金融中心。
从17世纪起到第一次世界大战之前,英镑曾是世界主要储备货币和国际主要计价结算货币。
英国的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规模巨大,银行业是其中最主要的组成部分。
历史上,英国长期实行金融分业经营。
最近半个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金融形势变化,英国开始逐步向综合经营,一些英国大型银行通过兼并收购,成为综合金融集团。
面对如此庞大、复杂且集中的金融系统和金融市场,选择适合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对其金融稳定和经济发展至关重要。
因此,英国一直积极探索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创新,英国率先经历了从分业监管到统一监管,再到双峰监管的历史变迁。
分业监管1694年英格兰银行的成立标志着英国现代金融业的形成。
英国政府分别于1720年和1844年通过了《泡沫法》和《英格兰银行法》,成为英国最早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1971年,英国废除了银行间利率协议与英格兰银行贴现率强制性挂钩的做法,将英格兰银行最低贷款利率作为中心利率。
并且通过1979年颁布的《银行法》以及在1987年对其进行的修订,逐步放宽了对银行业的管理和控制。
1979年英国取消了对外金融交易管制,实现了金融自由化。
1981年8月英格兰银行最低贷款利率取消,实现了利率自由化。
1986年10月英国取消了传统的证券交易所固定佣金比率规定,取消了股票经纪人和批发商的界限,使交易商和经纪商合而为一,允许本国和外国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申请为交易所会员公司。
尤其是,伦敦证券市场自由化,推动了英国金融体系和金融发生了重大变化,比如,大型商业银行可以介入证券交易,成为全能型金融机构。
英,美金融监管趋势与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思考

在全球金融体系的运作中,英国与美国一直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并因其严格的金融监管体系而备受关注。
在全球金融危机之后,英国和美国的金融监管趋势有所变化,与此同时,我国也正在进行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
下面将对英美的金融监管趋势进行分析,并提出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一些建议。
英国金融监管的趋势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强化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英国金融行为监管局(FCA)成立于2013年,取代了金融服务局。
FCA与英国银行业监管局(PRA)分别监管市场行为和风险规模较大的金融机构。
FCA的独立性和公正性使其能够更好地应对金融市场的挑战,保护投资者权益。
其次,英国金融监管趋势是加强对金融科技(Fintech)领域的监管。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科技行业迅速崛起,给传统金融体系带来了挑战。
英国通过推动创新监管来促进金融科技发展,例如成立了金融技术共同使用的创新单位(Innovation Hub),为创业公司提供了更加简化的监管流程。
美国金融监管的趋势也呈现出以下特点:首先是强调风险监管和金融稳定。
美国通过建立金融稳定监测委员会(FSOC)来监测金融体系的风险,并将重点放在金融机构的系统性风险上。
此外,美国金融监管局(OCC)等机构也在加强对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和审慎监管。
其次,美国金融监管趋势还体现在加强对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监管。
美国金融监管机构通过要求金融机构提供更加透明的服务和产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例如,美国消费金融保护局(CFPB)成立于2010年,致力于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对不合法行为进行调查并做出惩罚。
与英美不同,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要面临一些特殊挑战。
一方面,我国金融体系与英美存在一定差别,规模较大的国有金融机构占据主导地位,监管难度较大。
另一方面,我国金融市场的创新速度较快,对监管的要求也更高。
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中,可以借鉴英美的经验,强化金融监管的独立性和公正性,加强对金融科技领域的监管,重点关注系统性风险和金融消费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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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及其启示,金融-摘要:文章以英国为例,简述了1997年开始英国对其金融监管模式进行全面改革的原因措施意义以及其后在国际社会造成的影响,对我国完善和发展自有金融监管模式的启示关键词:金融监管模式;改革;启示一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是指一国关于金融监管机构和金融监管法规的结构性体制安排20世纪末,一些发达的市场经济国家为适应经济金融形势发展的需要,先后对金融监管模式作了重大改革,尤以英国最为典型,其改革对全球金融业的发展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 改革前的分业监管体制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以新型化多样化电子化为特征的金融创新,改变了英国传统的金融运作模式发生在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之间的业务彼此渗透,使英国金融业多元化混业经营的趋势加强越来越多的非金融机构也开始经营金融产品和业务,混业经营的日益发展,使英国成为全球金融业混业经营程度最高的国家之一然而,直到1998年之前,英国实行的仍然是以政府监管和自律组织自律相结合的分业监管体制在分业监管时期监管机构分别行使对银行业保险业证券投资业房屋协会等机构的监管职能,同时自律组织发挥了较大作用,三个证券自律组织分别负责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投资咨询机构的执业行为监管和审慎监管在英国分业监管使得一个金融机构同时受几个监管机构同时监管的现象大量存在,不仅成本增加,效率降低,监管者与被监管者间容易产生争议,分业监管体制的弊端显现无余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分业监管有效性的降低,特别是在巴林银行事件后,英国国内要求改革金融监管体制的呼声日益高涨在这种情况下,英国朝野上下对改革金融监管模式有了较为统一的认识2. 英国金融监管体系的改革主要内容有:第一,成立新的金融监管机构,决定由10家机构合并,组成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这10家机构包括证券与投资管理局(SIB)证券期货协会(SFA)私人投资监管局(PIA)投资监管组织(IMRO)格兰银行的审慎监管司(SSBE)注册互助委员会(RFC)房屋协会委员会(BSC)互助合作委员会(FSC)由贸易工业部划转到财政部的保险监管司以及伦敦交易所的英国发行上市监管部(UKLA)1997年10月,证券投资局更名为金融监管局(FSA),1998年起,英格兰银行的银行监管职责移交给FSA,FSA依法行使监管权力FSA虽然要全面负责对拥有一百多万员工的英国金融业的监管,但其机构并不庞大,现有雇员仅二千多人,这主要依靠其先进的监管手段,因此使得监管机构降低了成本,效率却反而有所增加第二,制定新的金融监管法律英国曾实施过较长时期的自律式监管体制,改革放弃了伦敦金融市场行业自律管理体系,重建全行业的金融服务监管体系;2000年6月,英国女王正式批准了《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这是英国自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部关于金融服务的法律,它于2001年12月1日正式实施后,取代了此前制定的一系列用于监管金融业的法律法规,堪称英国金融业的一部“基本法”该法明确了新成立的FSA和被监管者的权力责任及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规范了金融市场的运作第三,制定新的金融监管规则根据英国《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的授权,FSA已经制定并公布了一整套宏观的适用于整个金融市场被监管机构的监管条例,主要内容有:(1)被监管者经营业务一定要诚实;(2)被监管者一定要尽职细心地以应有的技能开展业务;(3)被监管者在适当的风险管理机制下,一定要负责和有效地采取适当的谨慎态度组织和管理其业务;(4)被监管者一定要保持适当的金融资源和财力以应付可能的危机;(5)被监管者一定要遵守相应的市场行为准则标准;(6)被监管者一定要公平对待其客户,并对客户的利益给予应有的考虑和重视;(7)被监管者一定要对其客户的信息需求给予应有的重视,提供给客户的信息应该明了公平不能误导;(8)当被监管者对其客户的资产负有责任时,一定要做出适当的安排以保护这些客户的资产;(9)被监管者必须以公开及合作的态度接受法的监管,及时向FSA通报必须报告的情况第四,确立新的金融监管理念FSA成立之初就表示将要采取崭新的监管方式,FSA负责人也十分强调FSA管理的“崭新性”与昔日英格兰银行证券与投资管理局等9个金融监管机构不同的是,FSA在监管中特别强调以下环节:节约有效地使用资源进行金融监管;管理层是否尽职尽责;加强金融监管的同时尽可能不压抑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力;鼓励被监管的金融机构之间开展有序的金融竞争;保持英国金融业的竞争力及其金融服务和金融市场的国际化特征另外,在监管目标方面,FSA将通过积极关注金融发展动态,实现瞻前监管,帮助客户达成公平而合理的交易第五,建立新的金融监管制衡机制由于在新监管体制下,FSA拥有的权力非常之大因此,英国成立了专门的金融监管制约机构“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FSMT),并于2001年12月1日与FSA同时开始运作该法庭主要审理发生在FSA与被监管机构之间且经双方协商难以解决的问题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该法庭对金融监管案件的审理采取闭门(对公众保密)审理公开审理两种方式,并以公开审理为主“金融服务和市场特别法庭”的成立,无疑能够促使FSA认真进行监管,有助于提高英国金融监管甚至整个金融业的法制水平此外,鉴于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之间的密切联系及相互影响,监管职能从英格兰银行分离出去后,法律规定英格兰银行与FSA负责人交叉参加对方的理事会,实行互相介入,以保证二者之间的有效协调这种安排能保证FSA负责的金融监管与英格兰银行负责的货币政策,在重大的宏观层面上的决策能够保持较强的互通性到2001年12月,金融服务与市场法的正式生效,标志着历时4年的金融体系改革基本完成二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的启示目前我国金融监管体制为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模式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为一度关于央行拆分的争论画上了句号,我国由此成就了“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通过生效,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管理体制将进一步完善确立伴随着新形势下金融监管体制的不断创新,我国金融监管从无到有发展很快,但是毕竟历史短暂,目前的监管远远不能适应金融业迅速发展确保国家经济安全的需要,甚至已出现了一定程度的“监管抑制”,与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水平更是不能同日而语特别是在加入WTO后,我国在融入国际社会的道路上又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以“分业”为背景的中国金融业将直面以“混业”为背景的金融集团,今后中国的金融业将更加国际化,金融风险防范的任务更重借鉴英国等发达国家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笔者对新形势下金融监管创新总结出以下几点启示:1. 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成为非主流的趋势20世纪80年代后期以来,世界金融业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银行保险证券的界限逐渐模糊,出现了混业经营的趋势,金融分业经营和监管已经成为了非主流的趋势对我国而言,虽然目前仍是一分业经营为主,但随着我国经济金融对外开放程度的加深,中国金融业走向综合经营成为金融改革开放的必然结果和现实选择实际上我国金融业也已经出现了混合经营的苗头,金融保险证券业务已经不同程度交叉,金融业混业经营成为了大势所趋在新的形势下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怎么样适合金融机构混业经营趋势已成为完善金融监管职能的首要任务2. 营造金融混业经营的法律环境实行效能监管金融业的任何变革和创新都离不开法律制度的革新法律环境的营造因此如何营造中国的金融混业经营法律环境是一个重要问题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已经有越来越多的交叉经营业务出现即在分业监管的体制下正在滋生混业经营的现实,从而金融监管及金融法律法规提出了新的挑战加入WTO后,我国的银行市场开放将是全方位的金融市场国际化发展趋势日益明显,在金融开放的条件下外资银行机构不断进入,不仅会改变中国现有的金融机构,还会使现有的金融运行规则发生变化2003年12月底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的修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管法》的出台,以及2003年4月28日银监会的挂牌成立无疑都是中国政府对金融领域的有效改革创新新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增加了对商业银行加强监管的内容,同时对有关条文做出修改,以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一行三会”的金融监管新格局无疑是中国金融监管体制的又一次重大变革然而在现行分业监管过程中大多采取了机构性监管,实行业务审批制方式进行管理这样当不同金融机构业务交叉时,一项新业务的推出需要经过多个部门长时间的协调才能完成,比如开展股票质押贷款业务,需要在银行监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之间协调,而不同部门对于同一业务的风险控制和管理意向存在较大差异,就会产生较高的协调成本此外有的新业务成为交叉性业务,如储蓄保险同时具有储蓄功能和保险功能对于这些新业务,既可能导致监管重复,也可能出现监管缺位因此在我国金融监管逐步由分业监管走向混业监管的过程中我们应当学习借鉴英国先进的监管经验实施金融效能监管以提高监管效率降低监管成本避免重复监管和监管缺位,努力精简监管机构的人员配置,“一行三会”既要各尽其责各行其是也要相互配合提高效率,使得监管机构运作不但降低了成本,效率反而有所增加于是我国完善金融监管所思考的问题不是如何跟上全球金融业混业监管的浪潮而是如何在自有体制下改革和完善我们自己的分业监管模式,提高效率现阶段内如何做到效能监管便成为了我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过程中首要思考的新课题。
国外金融监管创新经验及其借鉴

国外金融监管创新经验及其借鉴20世纪90年代以来,金融监管面临的是银行的风险内控能力不确定性、剩余风险的不确定性、现代信息技术和金融工程发展使得银行更易逃避监管这三个信息不对称问题,使得金融监管创新成为一种潮流。
在这一轮改革与创新中,以英国、日本和欧盟的改革创新较为显眼。
(一)英国金融监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20世纪80年代以后,特别是1988年和1995年英国的“国际贸易与信贷银行”和“巴林银行”破产事件,英国开始考虑适应现代金融发展建立新的监管体系。
1998年,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证券投资委员会和其它金融自律组织合并,成立了新的全能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局”。
2000年6月,英国通过了《金融市场与服务法案》,从法律上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改革。
英国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实行统一金融监管的国家。
英国新的统一金融监管制度的核心主要体现在“金融监管局”的功能上。
“金融监管局”既要为英国的“金融服务法”制定执行的细则,又要监管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各种金融活动,决定惩罚与处置,是个二级立法及执行机构。
新体制下英国金融监管的几大改革包括:1、通过风险评估实施企业分类管理。
“金融监管局”为金融投资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定出级别,按照不同级别分类,共有A、B、C、D四类,A级代表风险很大、很不稳定的企业,D级代表风险很小、很稳定的企业。
分级是一种激励机制,激励金融投资企业不断改善自己管理风险的能力,而且金融投资企业要向“金融监管局”交管理费,其比例按企业风险级别而定。
对企业实行专人专管或小组专管。
2、促进企业改进风险管理能力。
“金融监管局”不强求企业有统一的管理风险模式,只要求企业有自我管理与监督风险机制,并要求企业能说明这些管理风险机制的运行原则,“金融监管局”有关部门定期核查企业管理风险机制是否有效。
这不仅会影响金融投资企业的业务,还会加大企业开支,因此受监管的机构只有不断改善自己管理风险的能力,才能免受金融监管局的不断审查。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

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及启示□张杨摘要:作为全球性金融中心之一,英国在08年国际金融危机中所受到的冲击极其严重,因此它是推进金融监管改革方面最为积极的国家之一。
两年来,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取得了很大的成功,对英国和全球金融业的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
本文首先分析了英国金融监管改革的背景和内容,然后论述了英国金融监管改革对我们正在进行的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有益启示。
关键词:英国;金融监管FSA启示近年来,国际金融领域显现出几个突出特点:金融全球化,金融混业经营和信息技术广泛而深入的运用,它们给整个金融监管体系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其相互作用也加剧了金融业在全球经济中的影响范围和影响程度,使防范金融业的系统风险成为各国金融管理机构必须考虑的首要问题,并由此引发了一轮完善监管制度的改革。
1998年,英国率先设立了独立的中央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监管局(简称FSA),并在试运行三年后又修订了英国金融服务与市场法(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2000),从2001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从而在法律上进一步明确了FSA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
在过去几年的实践中,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取得了极大的成功,对英国和全球金融业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我国正在进行金融监管体制的重大改革,研究英国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对我国金融法律的立法及其调整具有重大的意义[1]。
1.英国金融监管模式改革的背景1.1英国金融监管模式的改革有着深刻的国际背景1988年巴塞尔协议就要求签约国监管各银行以风险为基础的资本运营情况,同时要求各签约国扩大监管范围,纳入市场风险监管。
1992年欧洲统一市场形成后,欧盟又为银行与金融业制定了许多新的规定,包括银行自有资金情况、偿债能力的比例、资本构成情况(利率风险、汇率风险),等等。
另外,欧盟拟通过一种互相承认监管的制度来避免双重监管。
英国虽然没有加入欧元区,但伦敦金融市场上的欧元交易却是最大的,提高金融交易效率与安全性有利于保持英国伦敦独特的金融市场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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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 调节 措 施 , 为近 代 中央银 行 理论 和业 务 的典 范 和 基 成 础 。93 13 年设 立 “ 汇 平 准账 户 ” 理 国库 。96 后 被 外 代 14 年 收 归 国有 , 属 财 政 部 , 管 国库 、 现公 司 、 行及 其 隶 掌 贴 银
欧 美 各 国金融 监 管 和金 融 调 控 同为 中央银 行 两大 职 能 管 中发挥 着重 要 的作用 。 的格 局 , 融 监 管 职 能从 中 央银 行 中分 离 出 来 , 中英 金 其 二、 英格 兰银行 金 融监 管改革
国是主要代表。 本文拟通过对 2 世纪 8 年代后英 国监管 0 0
模式 的分析 , 探讨 一些 值得 我们 借鉴 的经 验 。
一
金融监管长久 以来一直是中央银行的重要职责 , 随 着 中央银行 制定 和实施货 币政策独立性增强和金融业 混 业 经 营趋 势 的抬 头 , 球 性 的 金 融 改革 随之 展 开 。0 全 2
、
英格 兰银行 的历 史沿革
英 国 央行 ( 港 称 英 伦银 行 )6 4 根 据 英 王 特 许 世纪 8 年代后“ 香 19 年 0 金融业监管一体化”潮流成为市场监管 成立 , 本 10 股 2 万英 镑 , 向社 会 募 集 。 立 之 初 取得 不 超 的冲击 波 , 多 国家 为 此 修 改 了原 有 的监 管 体 系 , 成 许 即在 证 保 过 资本 总额 的钞 票 发 行权 , 要 目的是 为政 府 垫款 。 主 到 银 行 、 券 、 险 三部 分 监 管 职 权 之 上 建 立 一个 单 独 的 监 管者 。 国就是 典 型 的例 子 。 修银 行 、 英 马 国际信 用 与 商 13 年取 得钞 票 无 限法偿 的资格 。84 英 国 国会通 过 83 14 年
助 于 推 动 金 融 改 革 深 化 与 金 融创 新 。 一方 面 , 央银 行 中
英 国 中央银 行 的职 责 是 制定 货 币政 策 , 防范 系 统 风 对 商 业 银 行 的 直 接 监 管 , 质 上 为 银 行 提 供 了 大 量 的 实
险 。 过 对 英 格 兰 银 行 及 其 金 融 监 管模 式 的 粗 浅 学 习 , “ 通 隐性 担保 ” 使银行在金融竞争 中处 于绝对优势地 位。 , 笔 者 认 为 “ 离 ” 金 融监 管 模式 在 以新 型 、 样 、 子 因为对公众来说 , 分 式 多 电 商业银行的可信度要高于其他金融机 化 为特 征 的金融 混业 经 营 时期发 挥 了以下 优点 : 构 , 加 上管 制 力 度 、 管 强 度 的差 别 , 些 不 对称 的外 再 监 这 ( ) 融监 管 职 能 从 中 央银 行 分 离 出来 有 助 于 消 部环 境 对 于 其 他 金融 机 构 的 发展 极 为 不 公 平 ; 一 金 商业 银 行
《 银行特许条例》 规定英国央行分为发行部和银行部 。 业银行及巴林银行 的倒闭暴露 了原有监管框架的弊端 , , 此后 才逐 渐垄 断 了全 国的货 币发 行权 , 12 年 成 为英 金融 超 市 的经 济背 景 急需 全新 的监 管框 架 。97 至 98 19 年英 国 国 唯一 的发 行 银 行 。 格 兰 银 行 即英 国 中央银 行 , 世 工党 政 府 上 台后 , 银行 监 管职 能 从英 格 兰 银行 剥 离 出 英 是 将 与原 有 的 9 金 融 监 管 机 构合 并 成立 了独 立 于 中央 个 界上 形 成最 早 的 中央 银行 , 因此 说英 格 兰银 行 是 各 国 中 来 ,
团 直 金 班 2Q簋Q 挞 融 究Q 生 】 】 期
中的监 管 职能 分离 出来 , 由 F A综 合 行使 , 英格 兰 银 与银 行 的流 动性 需 求之 间 产生 目标 冲突时更 为突 出 。 转 S 使 行 制定 和实 施货 币政策 的职能 近 一步 强化 。 三 、 格 兰银行 金 融监 管模 式 的利 弊 英 ( ) 现 货 币政 策 职 能 与 金 融监 管 职 能 的分 离 , 三 实 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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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 格 兰 银 行 的监 管 职 能 始 于 2 世 纪 4 年 代 , 到 0 0 直
18 年 , 监管职能才被 {97 银行法》 97 其 18 年 所规范 与定 位 , 力得到加强 。 权 英格 兰银 行 和证 券 投 资 委 员会 分 别 上世 纪末 以来 的 “ 融 业 监 管 一 体化 ” 流 冲破 了 负 责银 行业 和证券 业 的监管 。 外 金 融业 自律组 织 在监 金 潮 此
F A) 负 央银 行 体制 的开 山祖 。 初 的任 务是 充 当英 格 兰 政府 的 银 行 的综 合 性 金 融 监 管 机 构— — 金 融 服务 局 ( S , 最
此后颁布 了《 金融服务 与市 银行 , 这个任务至今仍有效 。 与此 同时凭借 日益提高 的 责各领域金融 活动 的监管 。 等多部法律法规 , 用立法形式强化了FA的统一监 S 地位 承担商业银行问债权债务关 系的划拨 、 冲销 、 票据 场法》 管权。 国作为主要国际金融中心进行的首次尝试在国 英 交换 的最后清偿等业务 , 并在经济危机时期充 当商业银
余 的私人客户的账户 , 承担政府债务 的管理工作 , 主要 任务仍是按政府要求决定国家金融政策。 其职能机பைடு நூலகம்分 为 政策 和 市 场 、 金融 机 构 和监督 、 务和 服 务三 个部 分 , 业
设 1 个 局 。 时英 格 兰 银 行 还 在 伯 明 翰 、 里 斯 托 、 5 同 布 利 兹 、 物 浦 、 彻 斯 特 、 安 普 顿 、 卡 斯 尔 及 伦 敦法 院 利 曼 南 纽
行 的“ 最后 贷款人 ” 最 终确 立 了“ , 银行 的银 行 ” 的地位 。 际 上产 生 了极 大 影 响 , 管 职 能从 中央银 行 分离 一 时 成 监 随着 伦 敦 成 为 世 界 金 融 中心 , 因顺 应 实 际需 要 , 英 为 “ 界性 潮流 ” 世 。 F A作 为 英 国统 一 的金 融 监管 机 构 , 英 格 兰银 行 S 将 国 央行 形 成 了有 伸 缩 性 的再 贴 现政 策 和公 开 市 场 活 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