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3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行为,提高合作社的效益和经济效益,保障合作社成员的权益,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所有成员和管理人员。

合作社成员和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依法主办经营,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享受合法获得的财产收益,并承担相应的风险。

第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应当以农民合作社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坚持社员自愿、公平互利、法定民主、独立管理的原则,充分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依法自主决策、自负盈亏、自主管理。

第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济和财产不得被合作社成员个人占有,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的方式和权限使用和处置财产。

第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自行制定并向合作社成员公示合作社章程,章程应当包括组织架构、经营范围、分工协作、经济管理、决策程序、成员权益、利益分配、退出和解散等内容。

第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通过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形式,对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指导。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当设立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机构。

第九条成员大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关,由合作社的所有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应当全体成员参加,并按照章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决策。

第十条理事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按照章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负责制定和实施合作社的重要决策。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会负责对合作社的财务、经营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并向成员大会报告。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应当与其章程所规定的业务相一致,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可以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农业产业链上的环节,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生产、养殖、种植、加工、销售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规定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总则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执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帐、复帐和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帐目清楚、资料齐全.按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财务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监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第九条:认真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各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抵库.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长签字后,方可生效.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帐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帐、报帐工作.完成理事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员岗位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计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帐目.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权拒付.第十七条:现金日记帐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帐目.资产及物资管理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帐,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查,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对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帐、呆帐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集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帐,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购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购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监察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公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附则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种植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维护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合作社所有成员、工作人员以及与合作社有业务往来的单位或个人。

第三条本合作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民主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二章成员管理第四条成员资格: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农业生产经营者;2. 愿意加入合作社,并按照规定缴纳股金;3. 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成员义务。

第五条入社程序:1. 向合作社提出入社申请;2. 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同意;3. 缴纳股金,取得成员资格。

第六条退社程序:1. 提前一个月向合作社提出退社申请;2. 经合作社理事会审核同意;3. 结清合作社债务,退还股金。

第三章理事会与监事会第七条理事会:1. 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2. 理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3. 理事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规划、经营方针、年度工作计划等。

第八条监事会:1. 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2. 监事会成员由全体成员选举产生,任期三年;3. 监事会负责监督理事会的工作,保障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业务管理第九条业务范围:1. 为成员提供水稻种植技术指导、生产资料供应、产品销售等服务;2. 开展水稻种植技术研发、推广和应用;3. 组织成员参加农业培训、交流等活动。

第十条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1. 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交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2. 合作社应与成员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3. 合作社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成员的报酬。

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十一条财务管理原则:1. 合法合规,确保财务收支真实、准确、完整;2. 分级管理,明确责任,确保财务安全;3. 透明公开,接受成员监督。

第十二条财务制度:1. 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2. 定期进行财务审计,确保财务状况的真实、合法;3. 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及时向成员公布财务报告。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__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__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成员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成员的出资额以及出资总额应当以人民币表示。

成员出资额之和为成员出资总额。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业务范围可以有农业生产资料购买,农产品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业务范围由其章程规定。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章设立登记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由全体设立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设立登记申请书;(二)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三)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四)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和 __明;(五)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以及成员出资总额,并经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予以确认的出资清单;(六)载明成员的姓名或者名称、公民身份号码或者登记证书号码和住所的成员名册,以及成员 __明;(七)能够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其住所享有使用权的住所使用证明;(八)全体设立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是一项重要的法规法规,其目的是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并规范其运营和经营行为,进一步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本文将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登记管理要求、管理制度等方面,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具有专业经营特色,以提高农业生产、发展农村经济为宗旨,依据合同和章程,进行经济活动、共同分担风险、共享经济利益、发展集体经济组织的社会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农村经济发展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可以促进农民的增收致富,加强农村经济发展。

二、登记管理要求1、基本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由农村居民自愿组成,理事会成员80%以上为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的合作社成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项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注册资金不得少于人民币5000元,注册地址应在农村。

2、经营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合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同时,应定期公布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让社会公众了解其运营和经营情况。

3、规范管理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制订合作社章程,严格按照章程的规定约束自身行为,规范管理、堵塞风险漏洞,防止危害集体利益的行为发生。

此外,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该遵守财务会计制度、劳动用工制度、安全生产制度等管理制度,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和农村社会公共资源。

三、管理制度1、登记管理: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进行工商登记。

同时,应当将合作社名称、社员名单、章程、注册资金、经营范围等信息登记备案,并进一步接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的监督和管理。

2、信息公示: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其注册地的县级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农业部门、人民政府网站、社会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公布登记备案信息、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等内容。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5篇)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5篇)

农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管理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对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使其规范运作,健康发展,充分保障社员权力,发挥合作社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等法律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迁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按照《农专法》和《章程》规定,合作社要履行职责,行使权力。

1、年度初始,要确定本社发展思路,发展目标,保证措施。

2、每年度要与社员签订商品购销合同,保证社员产品销售,使专业社有充足的货源保证。

3、组织社员学习社法,让每位社员真正懂法用法,行使社员的权力,履行义务。

4、定期组织对农民的培训,通过理论和实践的结合,让社员学技术、懂技术、用技术。

5、要主动为每位社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各项服务并与供销社联系,为社员提供质优价廉的生产资料。

第四条按照《农专法》和《章程》规定,搞好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一、合作社必须有专兼职会计和出纳,会计和出纳不能由同一人出任,根据实际需设置保管时,应及时设置并且要设置商品保管账簿。

二、合作社所依托企业要和合作社明晰产权,明晰责任,严禁混合记账。

三、即是依托企业法人又是合作社理事长,工资报酬、费用开支要有明确划分界限。

四、合作社要制定财务管理制度。

五、合作社要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设置账簿搞好核算。

1、要按月进行核算,不得半年、一季度核算一次。

2、对需要逐社员记载或核算的,必须进行记载或核算。

3、要建立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账簿,不得以笔记本、会议记录替代。

4、按季度向县农合联报送会计报表。

第五条按照《农专法》和《章程》规定,做好盈余分配。

每个年度终了,合作社若有盈余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1、提取公积金。

2、提取公益金。

3、提取风险金。

4、提取以上三项后的可分配盈余按以下顺序分配:一是____%按照社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给社员。

二是前项规定返还后剩余部分,以社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社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社员。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促进农产品生产和销售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依法组织生产,开展经济活动,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保障社员的利益,保证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和管理,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经营、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财产不得为政府或者其他单位所有,所有权须由社员共同享有。

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自愿组织,自愿加入,自愿退出,禁止强迫或者诱骗他人加入或者退出。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自愿加入合作社,享有平等权利,按照合作社章程约定履行义务。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必须符合国家与地方制定的相关规定,健全内部管理,完善社员自治,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对社员实行简明、明确、公开的权利和义务,保护社员的知情权。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良好运行。

第二章组织构成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市场经济的参与主体,依法享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独立的民事责任。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由农民和其他合作社和组织组成。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本组织形式为成员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根据需要和规模,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法律规定形成合作社章程。

第三章经营范围第十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农产品销售等经济活动。

第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根据市场需求和产品特点,拓展相关产业,开展多元化经营。

第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在合作社章程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

第四章财务管理第十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进行财务核算和管理。

第十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应当依据合作社章程的规定认缴出资,并按照规定的期限或者额度缴纳资金。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规定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成员大会制度一、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 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三、成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四、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五、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六、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七、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八、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 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理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三、理事会由 6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五、理事会的召开次数,每年召开 4 次以上.六、理事会会议的表决, 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 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七、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1 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八、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职责: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九、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监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三、监事会由 5 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 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 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监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以上. 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社员入社管理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 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社员退社管理1.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 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 并填写 xxxxxx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财务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 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 10000 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100000 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 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 每年 1 月底前向成员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实行透明化管理.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成员了解.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成员与非成员要单独核算.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盈余分配制度一、为了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 体现合作社的本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成员证的成员.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 要做好财产清查, 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盈余公积按不低于 12%的比例提取.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2、提取风险基金.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3、向成员分配盈余.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 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 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 40%.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 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成员证中.学习培训制度一、为了给合作社成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为本社持有成员证的成员.三、定期组织成员学习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及相关知识的传播. 四、每年的信息、技术、学习培训等服务不少于 5 次;每次培训成员人数 60%以上.档案管理制度一、本合作社档案包括合作社文件、年度计划、发展规划、会议纪录、往来函件、购销合同及协议等各种文书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表等各种会计档案. 二、合作社会计负责对各种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的统一管理.会计账簿、收据存根、承包合同等资源共享资料要实行专柜存放. 必须严格执行安全和保密制度, 不得随意堆放, 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三、会计人员必须按季度对会计凭证整理、装订成册;年度终了,对会计账簿、财务报表及其它会计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立卷归档,按年度分类编制档案目录.四、查阅或调用档案资料,必须经合作社负责人同意,并建立档案查阅或调用登记簿,对查阅时间、内容、归还时间等作好记载.五、销毁档案资料要严格按程序进行,属销毁范围的会计档案资料必须登记造册并报县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销毁.民主管理制度一、组建民主监督小组,其小组成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非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本社管理人员; 2、政治思想较好、为人正直、热心为群众服务、甘于奉献的本社成员;3、具有较好的种植技术,在合作社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4、关心合作社发展,有一定经济头脑.二、本社民主监督小组由 3 人组建,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 与理事会、监事会任期一致.三、民主监督小组的职责是: 1、对本社分配方案及重大事项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2、对社务公开、财务公开、资金审批等制度的执行进行监督;3、对本社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对财务收支票据,每季度进行一次审核, 并盖上本合作社专用章, 会计人员据此入账. 4、如实反映成员的意愿和要求.四、民主监督小组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因工作需要, 理事会提出召开的应随时召开.办公室工作职责一、负责办公室文件管理、物资管理工作;二、负责公司电话、电脑维修工作;三、负责文具采购及发放工作;四、负责订购出差人员火车票、飞机票;五、负责饭堂、宿舍管理工作;六、负责人事劳资管理工作;七、负责与经营有关的互联网信息收集、上报各项报表及资料工作.营业部工作职责营业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 其主要工作职责为:一、负责按理事会制定的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及时掌握市场动态,谋划营销策略,实施营销宣传,拓展销售渠道;二、制定本社产品收购价格和销售价格,并报理事会批准;三、对内与合作社成员签订本社产品收购合同,对外与销售商签订本社产品销售合同;四、按合同约定搞好合同的履行兑现;五、负责对经济合同纠纷的诉讼工作;六、负责本社产品的加工,创优本社产品品牌.七、制定本部门管理制度和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财务部工作职责财务部按照章程规定和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授权, ,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一、搞好会计核算,按照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二、负责管理好货币资金,督促管理好财产物资、产成品, 确保资产安全完整.三、负责制定、实施财务管理制度,包括会计员、出纳员岗位责任制、资金管理及费用开支制度、社务公开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四、管理好各种档案资料, 包括文书档案和会计档案等资料.五、负责制定、实施本部门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库管员岗位职责1、每天按指定时间完成填写库存报表及采购申请工作,要求标明物品的名称、数量、单价、规格、库存量、申购量等内容.2、严格检验入库货物,根据有效到货清单,核准物品的数量、质量等,方可办理入库手续,并在采购发票及清单上签字确认.3、根据使用部门需要量及物料性质,选择适当的摆放方式, 轻拿轻放,分类明细,避免人为损坏及堆放杂乱带来的不便,科学安排库房物品布局,做到整齐、美观、方便.4、物品入库后要马上入账,准确登记.5、物品出库时要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不全不得发货. 有特殊情况,需有关领导签字批准.发货时按出库单办理出库手续,削减账卡.6、做好月盘点工作,做到物卡相符,账物相等,账账相符.7、主动与使用部门联系,了解物品的消耗情况,防止因缺少沟通造成的物品短缺.。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本(5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本(5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提高生产效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本管理制度规定,建立健全生产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各项职责和任务,确保生产经营活动顺利进行。

第二章合作组织第四条农业专业合作社由合作社社员自愿组成,合作社中不得有国家和其他组织的投资。

第五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在适当的地点建立合作社经营所需的办公场所、生产准备场所等。

第六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招募合作社社员的程序,并明确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社员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

社员大会是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理事会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决策、执行机构,监事会是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机构。

第八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岗位职责和任职期限,建立健全相应的选举和任免制度。

第三章生产管理第九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根据生产经营的需要,制定详细的生产计划,并按照计划进行组织和实施。

第十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业技术培训体系,提升社员的技术水平,同时根据生产需要,引进优质的农业技术和装备,提高生产效益。

第十一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的农产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第十二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农产品销售渠道,积极开拓市场,提高产品的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

第十三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价格管理制度,制定合理的价格策略,保障社员的利益。

第十四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生产成本核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确保生产经营的透明度和合法性。

第十五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制定防灾减灾的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做好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十六条农业专业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农牧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牧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农牧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牧业合作社管理,规范成员行为,促进合作社稳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农牧专业合作社是由从事农业、畜牧业生产的农民、畜牧户或其他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经济组织。

第三条农牧专业合作社的宗旨是实行民主管理、公平合理、互惠互助、一切以发展农牧业为宗旨。

第四条农牧专业合作社的基本任务是组织成员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实现成员的集体经济和社员的经济利益,促进农牧业的发展。

第五条农牧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合作社的正常经营秩序,保护合作社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农牧专业合作社依法享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和法人资格,承担自己的债务,成员的责任限于其出资额。

第七条农牧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应注意保护环境,不得损害农牧业生态平衡,应依法合理利用土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八条农牧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股东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经理人员。

第九条股东大会是农牧专业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社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进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并审议审查年度工作计划、经营计划及财务报告。

第十条理事会是农牧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由社员代表组成,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经营计划、财务预算,并监督财务管理、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监事会是农牧专业合作社的监督机构,由社员代表组成,监督理事会的工作,审查财务报告,保障合作社的正常经营秩序。

第十二条农牧专业合作社设立经理人员,由理事会聘请,负责具体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落实理事会的决议。

第三章成员权利和义务第十三条农牧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参与决策、选举权、知情权、监督权等权利。

第十四条农牧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共同参与决策,支持和配合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十五条农牧专业合作社的成员有出资、劳动、产品等形式参与合作社经营的义务,不得搞拉帮结派,破坏合作社的统一。

第十六条农牧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维护合作社的声誉,不得损害合作社的正常经营秩序,不得泄露合作社的商业机密。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

农民专业合作社相关法律法规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组织形式,对于推动农业现代化、促进农民增收、实现乡村振兴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提供了法律依据和规范。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这部法律是农民专业合作社领域的基础性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设立条件、成员权利义务、组织机构等方面的内容。

它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遵循成员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民主管理等原则。

在成员权利方面,成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等。

同时,成员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如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等。

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还有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起到了支持和规范作用。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设立和规范运营提供了保障。

在税收方面,国家出台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如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等。

在金融支持方面,相关法律法规鼓励金融机构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支持。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服务方式,创新信贷产品,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信贷支持力度。

同时,鼓励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为成员提供资金互助服务。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5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5篇)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一、统一生产计划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

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工资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

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

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证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

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证合作社统一认证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

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

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

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2)是为了规范和优化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制定的一套管理规定和程序。

下面是一个可能包含的内容列表:1. 组织架构:包括合作社的章程、组织机构、职责分工等。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

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条合作社宗旨。

本合作社的宗旨是为了促进成员之间的合作,共同发展和实现经济利益,同时遵循合法合规的原则,维护成员合法权益。

第二条成员资格。

1. 本合作社的成员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的经营资格。

2. 成员之间应当相互信任,共同遵守合作社的规章制度,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第三条经营范围。

本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等相关领域,成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参与合作社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经济利益分配。

1. 合作社的经济利益分配应当按照成员的出资额或者劳动力贡献进行合理分配。

2. 分配方式应当公平合理,不得存在损害成员利益的情况。

第五条组织管理。

1.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合作社应当定期召开会员大会,讨论重大事项,并进行决策。

第六条财务管理。

1. 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

2. 合作社的财务收支应当公开透明,接受成员监督。

第七条退出与解散。

1. 成员有权自愿退出合作社,但应当提前向合作社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

2. 合作社可以根据法定程序自行解散,但应当向成员公告并进行合理的财产清算。

第八条规章修改。

本规章制度的修改应当经过合作社会员大会的讨论并经过多数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第九条附则。

本规章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修改,应当经过合作社会员大会的讨论并经过多数会员的同意方可生效。

以上为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望各位会员认真遵守,共同维护合作社的利益。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提高社员的自主管理和协作能力,保障社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农业专业合作社设立理事会、监事会、经理办公室三个机构。

1、理事会:由社员代表或社员投票选出的人员组成,设置临时理事会和常设理事会。

理事会是决策权的机构,负责制定农业专业合作社的各项规章制度、制定经营方针和战略,审议和决定重大经营事项。

2、监事会:由社员代表或聘请专业人士组成的机构,主要职责是监督农业专业合作社的财务运作情况,维护社员利益,防止合作社负责人及关键职员损害农业专业合作社利益,并提出改进建议。

3、经理办公室:由经理、业务主管、财务主管等人员组成的管理机构,实际上是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实现理事会的决策和监事会的监督,管理合作社的具体经营活动。

三、会员资格及权利1、会员资格:任何愿意加入农业专业合作社且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团体均可成为农业专业合作社的会员。

2、会员权利:会员享有以下权利:(1)参与决策:会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的决策,有权投票选举社长和其他决策人员,有权参与合作社年度经营计划的制定过程。

(2)分享利润:会员享有合作社的经济利益,按照其对合作社投入的资金和劳动力等作出相应的收益。

(3)监督管理:会员有权对合作社的日常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可以向监事会投诉。

3、会员义务:会员应承担以下义务:(1)参与经营:会员应积极参与农业专业合作社经营活动,按要求提供资金和劳动力等资源。

(2)遵守规定:会员应遵守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制度和规定,不得从事任何有损协作利益的行为。

(3)积极宣传:会员应积极宣传农业专业合作社,争取更多有志之士加入合作社。

四、社员之间的关系1、合作社以合作形式进行经营,各个社员应积极协作,实现共同发展。

2、合作社将采用严格的管理制度,通过公开透明的经营方式保障每个社员的权益。

3、合作社将建立正确的信息流通方式,保证社员的知情权,及时公开合作社的经营、管理和决策情况。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1. 前言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营,旨在规范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高农业专业合作社的效益和发展。

2. 合作社组织架构2.1 合作社会员大会合作社会员大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会员大会负责制定合作社的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

会员大会由合作社的所有会员组成,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2.2 合作社理事会合作社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负责实施会员大会决定的各项工作。

理事会由合作社会员选举产生,任期为两年。

理事会成员应具备相关农业专业知识和管理能力。

2.3 执行机构合作社设立常设执行机构负责日常管理和运营工作,由合作社理事会任命负责人。

执行机构根据合作社的规模和需要,设立不同的管理部门,包括财务部、生产部、销售部等。

3. 会员权益和义务3.1 会员权益合作社会员享有以下权益:- 在会员大会上参与决策和表决。

- 共享合作社经济效益。

- 参与合作社的培训和研究活动。

3.2 会员义务合作社会员应履行以下义务:- 遵守合作社的章程和规定。

- 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生产和经营活动。

- 完成合作社委派的任务和工作。

4. 经营管理4.1 资金管理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财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资金管理包括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核算等。

4.2 生产管理合作社应根据市场需求和农业技术要求,制定生产计划并组织实施。

生产管理包括土地利用、种植养殖、农机设备的管理等。

4.3 销售管理合作社应开展市场调研,制定销售策略,并组织销售活动。

销售管理包括产品市场推广、销售渠道的建立和维护等。

5. 监督与评估5.1 内部监督合作社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监督机制,确保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按照规定和决策执行。

内部监督包括财务监督、生产监督和行为监督等。

5.2 外部评估合作社应定期接受外部评估机构的评估和监督,以提高合作社的透明度和效益。

6. 制度修改与完善合作社管理制度的修改和完善应经过会员大会决策,并在理事会的指导下进行实施。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

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农业生产行为,提高农村经济效益,促进农民增收致富,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农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管理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管理,包括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运作、决策等方面。

第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依法自愿组成、自主经营、为共同利益服务的经济组织。

第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执行政府农业相关政策,积极参与农村产业发展,促进农业现代化。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包括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

第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大会是最高权力机关,由合作社成员组成。

大会行使制定章程、选举理事会、监事会和审核合营事务的职权。

第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是社员代表机构,负责进行合作社的日常经营决策,行使相关权力。

第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监事会,管理合作社的财务和会计事务,确保合作社的财产安全。

第九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设立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第十条农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会、监事会、执行机构应当按照合作社章程的规定摊派管理费用,并依法办理备案手续。

第三章农产品生产第十一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遵守国家农产品生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农产品生产标准进行生产。

第十二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土地管理工作,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第十三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推广先进的农业技术和科学种植方法,提高生产效益。

第十四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农产品销售管理,建立完善的销售渠道,确保良好的销售收入。

第四章农资采购与管理第十五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按照生产计划和需要,统一组织农资采购。

第十六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农资管理制度,加强对农资的进货验收、储存管理等工作。

第十七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加强对农资的使用监督,确保农资的正确使用,防止浪费和滥用。

第五章资金管理第十八条农村专业合作社应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确保资金安全和合理利用。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各项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各项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各项制度
1.组织管理制度
合作社应设立组织机构,包括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等。

成员大
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制定和修改合作社章程,选举理事会、
监事会成员等。

理事会负责具体的日常管理工作,监督合作社的运行情况。

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合作社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经济管理制度
3.人员管理制度
合作社的人员管理制度主要包括成员资格管理、职工工资和福利、劳
动纪律等。

成员资格管理制度应规定成员加入和退社的条件和程序。

职工
工资和福利制度应合理设定工资水平,确保职工的合理权益。

劳动纪律制
度应明确职工的工作岗位和职责,规范工作行为,提高工作效率。

4.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
合作社是农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主体,质量是保证产品市场竞争力和消
费者满意度的关键。

农产品质量管理制度应规定农产品的生产标准、质量
检验和监测等措施。

合作社需加强对农民的技术培训,提高农产品种植和
加工的质量水平。

5.资源保护管理制度
合作社应注重农业生产的可持续性发展,保护耕地、水资源等自然资源。

资源保护管理制度应规定合理的耕地利用和轮作制度,合理利用水资源,防止水污染和土地退化。

6.社会责任管理制度
合作社应履行社会责任,关注农民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福利。

社会责任管理制度应规定合作社的公益活动、社会捐赠、义务劳动等,增强农民的社会责任意识。

以上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管理各项制度的主要内容。

合作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完善制度,确保合作社的有序运行和稳定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48号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14年修订)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2007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8号公布根据2014年2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人资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申请办理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以下简称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

未经依法登记,不得以农民专业合作社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机关。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

农民专业合作社由所在地的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对规模较大或者跨地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管辖做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登记事项第五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包括:(一)名称;(二)住所;(三)成员出资总额;(四)业务范围;(五)法定代表人姓名。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含有“专业合作社”字样,并符合国家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等能够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成员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农业专业合作社 规章制度

农业专业合作社 规章制度

农业专业合作社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专业合作社的管理,保障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章制度。

合作社成员应遵守本规章制度的规定,共同维护合作社的正常运行。

第二条农业专业合作社是由自愿加入的各类合作社成员共同经营的社会经济组织,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合作社成员应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合作社和个人的利益,履行合作社的义务,共同支持合作社的发展。

第四条合作社成员在合作社内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共同参与决策、参与经营,合作社的利润按照合作社章程和本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五条合作社应遵守市场规则,依法合理经营,保护环境,维护农业生产安全和产品质量,促进合作社和合作社成员的共同发展。

第六条合作社成员应保持团结互助的团结精神,积极参与合作社的各项活动,共同促进合作社的发展壮大。

第七条合作社成员有权依法监督合作社的管理和运行,合作社应提供相关情况和资料,接受监督。

第八条合作社成员应维护合作社的形象和声誉,不得损害合作社的利益和利益集体。

第二章合作社的组织与管理第一节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第九条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为有限责任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或其他形式。

第十条合作社应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其组织形式,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注册成立。

第十一条合作社应明确组织形式,确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和经济活动,并在会员大会上通过。

第十二条合作社应设立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三条合作社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立管理层次,加强内部管理。

第二节合作社的管理机构第十四条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科学分工,明确各自职责,实行制度约束。

第十五条合作社应设立董事会,成员应当合理选举,董事会成员应当公正履行职责,不得违法违规。

第十六条合作社应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应当独立行使监督权利,不得受董事会或经理的干涉。

第十七条合作社应设立经理,经理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促进合作社的健康发展。

第十八条合作社的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组织架构和职责调整,适应合作社发展的需要。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三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三篇)

农民合作社规章制度一、办社宗旨及原则农民林业合作社以合作社成员为服务对象,提供林业生产资料的购买、林产品销售、贮藏以及营林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为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农业专业合作社坚持以林农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

二、合作社财会人员职责分别设会计、出纳。

其职责是。

(一)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二)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三)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四)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五)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一)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

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支帐薄,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

(二)实行备用金制度。

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定____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于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

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三)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四)银行存款实行核查制度。

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

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五)印鉴与支票实行分管制度,各负其责,相互制约。

四、收入管理制度(一)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围1、社员会费、社员服务;2、利润收入;3、接受的捐赠款物;4、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5、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等;6、其它收入。

(二)收入管理规定1、合作社按照《农民林业专业合作社章程及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纳入帐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3、合作社的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五、支出管理制度1、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做到量入为出;2、合作社日常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超过____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3、合作社的开支范围(1)日常办公费;(2)本社经营性支出;(3)科研、咨询、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4)聘用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5)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6)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的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7)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规定文件编码(TTU-UITID-GGBKT-POIU-WUUI-0089)农业专业合作社管理制度成员大会制度一、为了保护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民主管理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

三、成员大会职责: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会、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做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四、成员大会由理事会(理事长)负责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五、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出席人数应当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六、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做出修改章程或者合并、分立、解散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七、遇下列情况,可以临时召开成员(代表)大会: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2、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八、成员大会对有关议案进行表决时,实行“一人一票”制。

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时,可书面委托成员代理,一个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两个成员。

理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理事会的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是合作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

三、理事会由 6 名理事组成,理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

四、理事会职责: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代表)大会审议; 4、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五、理事会的召开次数,每年召开 4 次以上。

六、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

七、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 1 名理事长,依照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八、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主要职责:(一)主持成员(代表)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五)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六)履行成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九、理事会接到监事会质询或建议的书面通知后,应在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

监事会工作制度一、为了规范监事会行为,促进合作社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监事会是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合作社的财务和业务执行情况。

三、监事会由 5 人组成,设监事长一人。

监事会成员由成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3 年,可连选连任,合作社理事、监事不得互相兼任。

四、监事会职责: 1、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2、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3、监督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4、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5、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代表本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社发生业务交易时的业务交易量(额)情况;五、监事会会议由监事长召集,监事长因故不能召集会议时,可以委托其他监事召集;监事会每年召开 2 次以上。

六、监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监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监事出席方能召开。

重大事项的决议须经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同意方能生效。

社员入社管理(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社员退社管理1. 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xxxxxx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财务管理制度一、为了规范合作社财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结合合作社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理事会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三、合作社资金来源包括成员出资、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和公益金、未分配盈余、国家扶持补助资金、他人捐赠款和其他资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平调和挪用合作社资产。

五、合作社财务管理坚持“增收节支、勤俭节约”的原则,各项支出必须用于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服务活动以及日常管理等相关事项。

六、合作社费用支出由理事长负责审批,一般经费开支在 10000 元以内,由理事长直接审批;元,经理事会集体审核后,由理事长审批;100000 元以上及重大项目建设、投资,由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由理事长例行审批手续。

办理各项支出,要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凭证必须有经办人、审批人签字方可入账。

经集体审核通过的,需有会议记录或形成的决议作为依据入账。

七、合作社年度收益分配顺序依次是:(1)弥补上年度亏损:(2)计提积累,包括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

提取比例按章程规定;(3)向成员进行盈余返还;(4)向投资者分利。

八、合作社设会计和出纳各一名,会计负责建立总账和明细分类账,作好财务收支、成本费用核算、会计报表编制和会计档案管理工作。

出纳负责建立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以及合作社资金收支、账款划转和支取。

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

九、合作社银行帐号、账户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不得将公款外借,禁止以合作社名义为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十、合作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每季度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

每年 1 月底前向成员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十一、合作社购销产品的价格确定,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实行透明化管理。

购销价格的确定及变更要经理事会通过。

购销价格确定后,要将购销价目表(如果有变化,原因要注明)张贴在办公地点明显位置,便于成员了解。

十二、合作社要建立成员账户,详细记载成员的出资额、应享有的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和接受捐赠份额、交易量和交易额。

成员与非成员要单独核算。

十三、合作社财务要接受执行监事(监事会)的监督指导和业务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

盈余分配制度一、为了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体现合作社的本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盈余分配的人员为持有本社《成员证》的成员。

三、合作社在进行年终盈余分配工作以前,要做好财产清查,准确核算全年的收入、成本、费用和盈余;清理财产和债权、债务。

合作社的盈余按照下列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盈余公积。

盈余公积按不低于 12%的比例提取。

用于发展生产,可转增资本和弥补亏损。

2、提取风险基金。

按照章程或成员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提取。

3、向成员分配盈余。

合作社的盈余经过上述分配后的余额,按照交易量(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低于 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接受捐赠份额向成员返还,返还比例不超过 40%。

入社不满一年的成员,根据成员实际出资、入社时间,按比例按时间段进行分配。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盈余分配方案要经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五、按交易量(额)比例返还金额及平均量化到成员的资金份额要记载到《成员证》中。

学习培训制度一、为了给合作社成员提供良好的服务,提高成员的生产经营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二、参加学习培训的为本社持有《成员证》的成员。

三、定期组织成员学习培训,提供技术指导、信息服务及相关知识的传播。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