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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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业管理
【发文字号】长政发[2017]32号
【发布部门】长沙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12.26
【实施日期】2018.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沙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
(长政发〔2017〕3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
2017年12月26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地产发展,切实加强监管,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下放市级经济管理权限的决定》(市政府令第 131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按照“总量控制、分布合理、有序推进、健康发展”的总原则,坚持“责权利统一”“谁审批、谁负责”“放管结合”的总要求,促进工业园区工业地产规范、健康发展。
第二条工业地产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省级及以上工业园区中,按照相关政策,为推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为中小企业提供发展平台,进行统一规划建设的工业生产性企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使用的载体,包括工业制造多层及高层标准厂房、中小企业孵化器、科技成果转化创新平台等。
工业地产项目的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第三条各园区应建立健全工业地产联席会议制度,负责对所辖范围工业地产项目确认和运营管控工作;出具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对区域内工业地产项目的建设、招商、运营等进行服务和监管。
各相关职能部门根据各园区出具的长沙市工业地产项目确认书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第四条工业地产项目审核必须在符合长沙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长沙市工业发展规划和工业产业空间布局规划等基础上,结合各园区主导和特色产业的功能定位及已有工业地产项目建设现状等因素,形成布局合理、特点鲜明、错位发展、功能互补的工业地产发展格局。
原则上不得在省级及省级以上园区
规划核定范围外建设工业地产项目。
第二章指标条件
第五条各园区年初应制定和发布年度工业地产用地指标计划,每年新审批的工业地产项目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年度新供工业用地量的20% 。
申报开发工业地产项目拟新征用地及现有闲置用地改建工业地产项目的,其面积原则上不得少于50亩。
第六条在符合长沙市城市规划总规和各园区所在片区控规要求的前提下,各园区依规确定工业地产项目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
对工业地产项目中的小独栋建筑进行限制。
单体建筑面积小于 5000平方米的独栋建筑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0% 。
在规划设计时应明确,园区服务办公、生活配套设施用地(仅用于本项目内企业的配套和服务)不超过项目总净用地面积的7% ,且配套设施的计容建筑面积不超过总建筑面积的15% 。
配套建筑设施必须全部自持。
配套建筑按现行政策规定建设,企业生产经营场所不得与员工宿舍、配套职工食堂混同,工业地产开发企业原则上应建设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