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辩论技巧--田文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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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是法律界最具挑战性的一项技能之一、田文昌是中国著名的律师,被誉为法律界的"辩论之王"。

田文昌在其职业生涯中经验丰富,精通法律知识,并开创了自己独特的辩论技巧。

下面将探讨田文昌在法庭辩论中使用的一些技巧。

1.积极准备工作:在法庭上取得胜利的关键是充分准备。

田文昌在每场辩论前都会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研究相关的法律和案件事实。

他会仔细考虑对手的策略和观点,并准备自己的反驳方法。

通过准备,他能够有条不紊地陈述自己的观点,并对对方的观点进行批判性分析。

2.战术思维:田文昌善于运用灵活的战术思维来引导法庭辩论。

他会在撰写辩论稿件和提问证人之前精心设计他的战略,并通过对手的回答和证据来调整自己的战术。

他了解每个案件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情况,因此他会根据具体情况来制定适当的战术来最大程度地为自己的客户争取利益。

3.客观的表达:田文昌在法庭上以客观的观点和论据为自己的案件辩护。

他避免使用情绪化或主观的言辞,而是依靠事实和法律来支持他的观点。

他清晰地陈述自己的论点,并使用简单而直接的语言,以便于法官和陪审团理解。

4.控制情绪:在法庭上,情绪的控制是至关重要的。

田文昌知道,出色的法庭辩论并不仅仅取决于他的法律知识和辩论技巧,还取决于他在紧张的环境中能否保持镇定。

他会控制自己的情绪,不受对手的挑衅或法官的冷嘲热讽而动摇。

通过保持冷静和专业的态度,他能够在法庭上更好地代表自己的客户。

5.引导证人:在法庭上,证人是非常重要的。

田文昌善于运用提问技巧来引导证人,以揭示他们的真实动机和意图。

他会通过多个问题的提问,逐步揭示证人的矛盾之处,并利用这些矛盾来支持自己的论点。

他会提前准备好多个问题,并熟练地用逻辑性和有针对性的问题来推动证人作出有利于自己的回答。

6.争取陪审团的支持:在涉及陪审团的案件中,田文昌知道如何争取陪审团的支持至关重要。

他会在辩论中使用情感上的说服力,讲述引人入胜的故事,并努力与陪审团建立共鸣。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二)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二)

田文昌:刑事辩护的五大致胜法宝(二)二、调查取证和阅卷(一)调查取证调查取证,这次《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修改是一个很重大的遗憾。

说是有进步,把侦查阶段律师的辩护人地位明确了,原来侦查阶段律师没有辩护人身份,所以不能调查取证,这次有了辩护人身份可以调查取证。

但是我认为这只不过是一个纠正、一个反省。

1996年《刑事诉讼法》在这个问题上表述就是错的。

辩护律师从接受委托那天起,他所做的工作一切都是围绕辩护的,就是辩护活动的开始,居然还能够搞出一个侦查阶段没有辩护人身份的“提供法律帮助的人”,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

但是,更遗憾的事在后面。

我们一再提出来,要和《律师法》接轨——关于调查权的问题,尤其是向被害方的证人和被害人调查的时候,不应当经过法院或者检察院的允许。

但是这一条没有改。

既然没有改,那么我们就要注意这些问题。

在现有的规定下怎么做?我讲三点。

1.调查取证的作用不容忽视为什么特别强调这一点?由于我们消极辩护的效果有限,所以取证更加重要。

辩护有积极辩护、消极辩护两种。

在一个法治发达、程序法受重视的国家或者环境下,律师主要是进行消极辩护,因为举证责任在控方,打破控方的证据链,攻破了控方证据,辩护就会获得成功。

可是在我们现有的体制和法治水平下,这种消极辩护的作用很有限,仅靠打破证据链根本不行,往往要你提出反证来,甚至判决书都经常出现“律师……理由没有证据支持”。

所以在这种环境下,积极辩护的作用就更加重要。

什么叫积极辩护?就是要有调查取证,举出有利被告的证据。

在立法过程中,我和有关领导反复地强调这个问题。

有些人认为,我总是强调调查权,没有必要,国外律师也没有那么多调查。

我说他不了解中国的现状,国外律师本来就不需要那么多调查,在确实需要调查时,人家还可以专门找私人侦探调查,我们没有。

人家不用调查就可以否定指控,而我们否定不了,我们的司法环境摆在这。

所以,我特别强调争取调查权,尽管现在调查面临着很多风险,但调查取证的作用不能忽视。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但如果法律规定有类推,就不能说它不合法,所以说是罪刑合法原则,即只要没有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就视为合法。

可见,罪刑合法原则和罪刑法定原则差之千里,是不一样的。

这次修改刑法时大家意见比较一致,主张废止类推。

这次新刑诉法的出台在一定意义上也推进了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将来我国刑法应当明确把这一原则确定下来。

我最近准备出一本书:《罪刑法定原则在中国》,我在书中谈到了罪刑法定的概念、内容、起源、历史发展过程和现状,中国现行法律与罪刑法定原则的冲突以及将来怎么办等等一系列问题。

罪刑法定原则如不明确下来,我们律师工作的难度也会相当大,因为定罪量刑的随意性太强,法官主观臆断的权力相当大,这也是律师在法庭辩论中难度大的原因之一还有一点,就是我们的实体法规定得过于空泛、抽象,伸缩性太大,在理解上很容易发生歧义,这也是一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大家知道,我国刑法非常简练,只有192条。

一些外国学者说:非常欣赏你们的法律,非常欣赏你们的概括能力,你们的法律言简意赅,不过我们是无论如何接受不了的。

他们这些话的含义很明确,是认为我们的刑法太简单了。

在这个问题上我专门和外国学者探讨过,我说你们的陪审团制度怎么能够做到严格依法办事呢?陪审团成员不懂法律,他们根据什么行使定罪权呢?在英美国家陪审团的成员要求非常严格,必须是德高望重的、受人们尊敬的,这当然没得说,但还有一条,不能是法律专业人员。

很多人都可以报名参加陪审团,经过审查之后就可以成为陪审团的候选人,当一个案子出现后,就可以从中挑几个参加陪审团。

所以针对这种情况我就问:你们陪审团成员不懂法律,怎么能够来定罪呢(因为法官没有定罪权,陪审团才能定罪,法官只是作为顾问,定罪之后进行量刑,至于能不能定罪,由陪审团表决,法官没有权力。

)?他们解释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他们的实体法规定的相当具体细致,绝大部分情况是可以对号入座的。

所以说律师也好,控方也好,主要是在案件事实上下功夫,把陪审团从情感上、道义上打动了,使他们产生其中一种倾向和确信。

田文昌老师刑事律师辩护感悟60则

田文昌老师刑事律师辩护感悟60则

1 | 我要对年轻的律师提几句忠告:你可以热血沸腾、激情满腔,但这种激情都要由理性来支配;你应当保持你的独立性的不妥协性,但要有节制,不失礼仪上的谦恭;不要束缚你奔放的情感,但要防止显得虚伪。

——戈帕尔吉·梅罗特拉2 | 一个真正伟大、优秀和成功的律师必须具备以下素质:他必须掌握法律知识,并且是人类行为方面的专家,他必须是口才流利的演说家,机智的策略家、优秀的指挥官,一个多才多艺的人,他必须对人类生活的各方面具有广泛知识;他必须对人和人的行为方式有一种内在的知识。

——D·N·辛哈3 | 律师是一个看起来很美、说起来很烦、听起来很阔、做起来很难的职业。

——刘桂明4 | 让所有的辩护都通往正义。

——许兰亭5 | 你戴着荆棘的皇冠而来,你握着正义的宝剑而来。

律师,神圣之门、又是地狱之门。

但你视一切险阻诱惑为无物。

你的格言: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惟有客观事实才有最高的权威。

——胡乔木6 | 律师之门,是神圣之门,是正义之门。

——于宁7 | 律者,“法令”、“约束”也;师者,技长者,“传道授业解惑也”。

两字合成为“律师”,即表明:律师乃律己之榜样,律师以擅法为专长,严肃而神圣乃律师职业之道。

——栾少湖8 | 一个无罪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重获清白;一个罪轻的人,通过律师的辩护,可以免受重罚;一个真正犯有重罪的人,在律师辩护后,仍被处以重刑,也可以通过程序正义彰显出法律的公正性。

”——田文昌9 | 律师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律师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而是通过参与司法活动的整体过程去实现并体现正义。

简而言之,律师就是以依法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方式去实现社会正义的目标。

——田文昌10 | 律师应当做更多的心灵的呼唤,我们要向全社会呼唤,向各方面呼唤,呼唤的不仅仅是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为维护法治的利益。

——田文昌11 | 律师的成功决不仅仅表现为在法庭上以尖刻的言辞击败对方或博得旁听席上的喝彩,更重要的是,他们提出的理由不仅应当雄辩有据,而且还应当入情入理,容易被理解和接受,并为坚持自己的理由而负责到底,这更能反应出律师的真正水平和责任感。

陈瑞华田文昌对话: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陈瑞华田文昌对话: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

陈瑞华田文昌对话: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对话者:陈瑞华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田文昌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主任著名刑辩律师本文节选自《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本公众号连载田文昌律师和陈瑞华教授的对话录《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由华辩网整理编辑,转载请注明“转自公众号:华辩网”,欢迎大家阅览及转载。

陈瑞华庭审中的辩护,是刑事辩护的关键阶段,也是律师辩护能力和作用集中体现的阶段。

田文昌从狭义的角度,人们对辩护活动的理解和关注往往都是集中在法庭审判阶段,而在法庭审判阶段’又往往集中在法庭辩论的最后阶段。

从广义的角度,辩护活动应当是贯穿于刑事诉讼活动的整个过程之中的。

但是,庭审中的辩护无疑是律师辩护能力和作用的集中体现。

同时,也有其不可替代的独立价值。

而且,由于大多数二审案件都不开庭,所以一般而言,律师二审法庭辩护的机会并不多,这就使得-审辩护变得格外关键和重要。

陈瑞华的确如此。

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一次修改,吸收借鉴了英美对抗制诉讼中的很多制度和规则,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抗辩式审判程序。

这种审判程序有以下几个基本的特征,对律师辩护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第一,强调法官在开庭审判之前尽可能少地查阅案卷材料。

1996年《刑诉法》修改,废除了全卷移送制度,检察机关起诉时只能向法院移送起诉书、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这一改革的初衷是让法官在开庭前尽量少地阅览控方卷宗,减少先人为主的偏见。

但是,这一改革却在客观上缩小了律师庭前阅卷的范围,这种改革使得审查起诉之后、法庭审判之前,检察机关新收集的证据,只要不移送法庭,律师要想查阅就变得非常困难,造成了新的阅卷难现象。

第二,中国目前的第一审程序,法官在庭前不做任何调查,也不对案件实体问题进行任何实质性的审查,这是对1979年《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

这一改革带来的积极效果是:法官在庭前不再庭外证据调查,不再对案卷笔录中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因而不会形成先人为主的预断,有利于解决长期存在的先定后审的现象。

刑事辩护中的前沿性问题探讨

刑事辩护中的前沿性问题探讨

刑事辩护中的前沿性问题专题讲座一、田文昌律师主讲今天来了很多知名的律师,所以这个题目倒是比较合适了,因为和大家讨论几个比较前沿性的问题,甚至有些是到目前还有争议的,律师的研究。

本来律师业务的问题就特别多,涉及到的范围很广,一个小的题目很难展开,所以我就想讲几个具有前沿性的,有一点争议的、深度的、探讨价值的问题。

所以我希望今天提出的这几个问题,咱们大家可以展开讨论。

(一)律师的告知义务我准备讲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问题就是律师会见被告的时候,对案卷内容的告知义务,或者说告知权利的问题怎么理解。

因为前些年出现过一些情况,律师在会见的时候给被告人看卷宗,有泄密最被抓了甚至被判了。

还有律师给家属看卷宗,也被抓了、被判了。

包括北京的律师,我们所就有过一次两个律师在法庭上被告人说出了鉴定结论的内容,法官和检察官就问你怎么知道了,说律师给我的,当庭受到威胁、警告律师泄密。

这样的问题频频的发生,怎么理解很重要。

前些年在研究证据开示的问题的时候,我提出过这个问题,当时还是司法部段部长亲自主持会议,高法、高检、公安部都有人来,还有几位知名的专家来,专门研究开示的问题。

证据开示的问题到现在没开示起来,就是我阻挡的。

为什么我挡呢?我是主张开示的,但是在研究开示的问题上,障碍就出在对等开示和不对开示的争论上。

前些年开示的呼声很高,而且检察系统比律师还积极,包括最高检。

非常积极的要求包括跟司法部和律协找我,最高法、最高检都找我谈过怎么样研究开示的问题。

研究了好几年,对方就坚持要对等开示。

本来开示的问题是律师一个权利,为什么公诉方那么积极的要去开示,他急于想了解律师的这种证据材料。

而我担心一旦真要对等开示了,306条就更扩大了,本来就存在那么多问题,如果要是对等开示了,我们律师把我们调查的证据给他,回过头来就找证人复核,这一复核问题就都出来了。

所以我是坚持不能对等开示,而且从国际上,我做了全面的调查,任何一个国家没有对等开示的问题。

田文昌: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

田文昌: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

田文昌: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本文作者田文昌田文昌: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既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读《一辩到底:我的法律人生》《一辩到底》读了一遍美国著名刑辩律师德肖维茨先生的巨著《一辩到底》,发现:这部《一辩到底》所蕴含的更深层意义应该是“深思到底”。

德肖维茨先生从一些具体案件出发,以案说法,对涉及法律和法治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而广泛的思考和论证,发出了一个律师的心声,更是一个法律人的心声。

他的一切思考,都是由他亲历的案例所引发,进而又上升到理论的层面和法治文化的高度。

这些思考,已经远远超出了一个律师的辩护活动本身。

也许,正是他律师兼教授的双重身份才形成了他如此深入思考的动力和源泉。

《一辩到底》一书中所涉及的内容十分广泛,从实体法到程序法,从实务操作到理论争鸣,直到法治理念、法治文化和法学教育等等。

德肖维茨先生都以案说法,有感而发地提出了一系列卓有见地、发人深省的观点。

这些观点对于每一位律师和法律人都会有一定的启迪,并能引起共鸣。

例如:关于律师职业的职责定位和职业道德,是每一个律师所面临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问题。

同时,这个问题也是历史上一直争论不休的话题。

即使在欧美那些律师制度历史悠久的法治发达国家,也同样存在对律师职责定位的困惑和误解。

更何况,由于中国律师制度的历史过于短暂,这个问题在我国更是一个极具争议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如果我们认真体味一下德肖维茨先生对这个问题的感受和见解,或许会有所感悟。

在谈到对律师职业的理解时,他在书中写到:“当我考虑成为一名律师时,我幻想着自己只为无辜者辩护,帮他们争取应得的自由。

我不认识任何罪犯,所以这件事在我看来很抽象,解决方法也很简单——事实上是我头脑简单——有罪的应当被定罪惩罚,无辜的都应该无罪释放,非黑即白,不存在什么情理纠葛或是道德上的灰色地带。

”“我从未设想过自己某一天也会帮有罪者开脱。

我对这种情形并不熟悉——毕竟在现实生活中、电影里或电视上,被宣告无罪者总是清白之人,被定罪者也总是罪有应得。

你说你该说的,我判我当判的

你说你该说的,我判我当判的

你说你该说的,我判我当判的
田文昌
【期刊名称】《《青年记者》》
【年(卷),期】2013(000)012
【摘要】传媒与司法的关系其实很简单,就是你说你的,我判我的。

作为一种监
督机制,媒体随时随地都可以,并且都应当关注甚至跟踪司法活动,一旦发现问题就要抓住不放,这样才能起到监督作用。

而对于司法机关来说,则应当恪守公正司法的原则,不受包括媒体在内的任何案外因素的干预和干扰,真正做到“脚正不怕鞋歪”。

如果司法机关认为自己判得正确,就不应当迁就舆论;如果自身确有问题,就要及时纠正,这就是司法与传媒之间的良性互动。

反之,如果司法机关违背原则,违反公正,就经不起监督,就害怕监督,也就会被舆论牵着走。

【总页数】1页(P5-5)
【作者】田文昌
【作者单位】全国律协刑事专业委员会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630.9
【相关文献】
1.“比判说”还是“命运说”?——也论《项链》的主题 [J], 蔡金成
2.关于“判妻入子”说与延瑞芳陈戍国二君商榷 [J], 陈建军
3.唐代判文文学功能变创略说 [J], 谭淑娟
4.再谈辛弃疾江阴签判卸任后的行踪——兼论稼轩任广德军通判之说不可信 [J], 蔡国黄
5.科举判体文与明代公案小说的文体生成 [J], 石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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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

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

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时间:2011-01-21 06:06:37 文章分类:新闻动态咸阳亿万富翁被杀案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2011-01-17 20:34:08) 这是田文昌律师的第二轮辩护词记录稿。

第二轮辩护意见通常都不是事先准备好的,而是根据法庭情况尤其是辩论情况作出的反应,特别能显示律师的临场发挥水平和真实水平,因而引起了我特别的注意。

几乎可以说,我是竖起耳朵听的,生怕漏掉一个字,并且如同吸食鸦片烟似的兴奋异常。

同我一样仔细聆听的还有所有的出庭人员,包括身兼陕西省高级法院副院长的审判长。

郭红安被控故意杀人罪、敲诈勒索罪辩护词(二审第二轮法庭辩论)审判长、审判员:发表具体的辩护意见之前,辩护人首先向被害人家属表示真诚的同情和慰问。

这是一个重大的、恶性的、令人痛心的案件,在这个案件发生之后,被害人及其家属理应受到慰藉,犯罪人理应依法受到惩罚,这是天经地义的。

正因为如此,今天的法庭就是要在尊重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依法查明事实真相,以便使犯罪人受到公正的惩罚,同时也要做到司法的准确性。

辩护人所指的公正的惩罚,就是对每一个犯罪人做到罚当其罪;司法的准确性,就是要做到法律的不纵不枉,即要使每一个犯罪人必受惩罚,同时也做到无辜者不被冤枉。

正因为如此,辩护人认为,无论是控辩双方还是每一个诉讼参与人,尽管我们的职责不同,角度不同,但是我们所遵循的目标应当是一致的,那就是依照事实和法律,协助法庭查清事实,给法庭提供一个兼听则明的基础,以便最后做出一个准确公正的判决。

本着这个原则,辩护人在第一轮法庭辩论观点的基础上,补充发表以下几点辩护意见。

一、关于故意杀人罪本案中,关于故意杀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是清楚的,即白小红指示赫四小去实施了杀人犯罪行为,对这一基本事实几个被告人都不否认。

鉴于此,本案争议的最关键的问题就在于郭红安有没有授意杀人的行为?关于这一问题,从目前案卷材料和庭审调查的证据看,仅仅只有白小红一个人的说法,也就是说,关于郭红安有没有授意白小红雇凶杀人的问题,白小红与郭红安之间是一对一的供证。

律师实务之刑事案件法庭论辩技巧(1)

律师实务之刑事案件法庭论辩技巧(1)
2、“辩论”从何时开始?我认为从发问、质证,控辩双方就 已经“接火”了;法庭所说的“辩论阶段”只是综合辩论 的高潮阶段。
3、关于庭前会议。《刑诉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在开庭前, 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 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 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此阶段被有的检法作为套取辩 方证据及观点的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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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之,重点不突出,胡子眉毛一把抓,效果会 较差。对有两个律师的可协商分一下主次,或分工 一下辩论的问题,比如有实体辩、程序辩之分,总 之,第一位发言的辩论内容,第二位发言时不要重 复,但两位律师之间要注意互补,而不要为了表现 自己在发言时互争互抢。
7、对证据不足的辩护。
在质证阶段已简要提出质证意见,在辩论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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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申请取保候审难。
辩护律师提出申请后,由于法律上没 有设定答复的限制或救济条款,所以,办 案机关一般不予理睬,至多口头答复“案 情需要不予取保候审”。
• (3)调查取证难。
法律本身的设定就限制律师,律师调 查取证需征得证人同意,证人对司法机关 作证是法定义务,对律师调查则变成了权 利——可以拒绝;律师对被害方证人调查 则需要办案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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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选择合适的辩论方式。
律师辩论的方式,往往采取“演绎式”或“归 纳式”,一般案件采用演绎式为宜,先明确提出 自己的观点(无罪或罪轻),然后从几个方面分 述理由,这样的方式简单明了,观点易被法官了 解和接受;对一些复杂案件(例如多罪名、多罪 犯、多起犯罪以及部分无罪部分罪轻辩护的), 采取归纳法则比较适宜,把存在的问题一个个提 炼出来,层层剖析,最后提出自己的意见,显得 很有条理,很有说服力。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_辩论赛_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_辩论赛_

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自信心可以使你保持一种良好的心理状态,这样你就能充分发挥你的应变水平,善于应付各种环境和场面。

下面小编给大家分享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欢迎阅读: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良好的心理素质是赢得法庭辩论的重要因素心理素质方面包含的因素很多,就我个人的体会而言,最突出的一点就是自信。

记得有一次在政法大学讲座时,学生问我:“您成功的秘诀是什么?”我说,“我不敢说我已经取得了成功,我只是在不断地争取成功,如果让我谈争取成功的感受,那么,我个人的感受是努力加自信。

”我的回答不一定恰当,但我的体会确实如此。

在生活中没有自信是不行的,在法庭上更是如此。

有一个比喻不知道对不对?当我在舞台上表演的时候,我的感受是目中无人,这样我就能进人角色,不受干扰。

相反,如果我总是想着台下的人比我强,谁会挑我的毛病,我就会心慌意乱。

当我在讲台上讲课的时候,我的感受还是目中无人。

否则,我也会过于拘谨,放不开思路。

当然,我所说的目中无人并不是看不见人,而是讲一种自信心。

我说句话请大家不要介意,既然我现在在这里讲课,我就觉得我现在比你们强,至少在某个问题上如此。

反之,如果我觉得你们都比我强,那我肯定就底气不足,就要慌张,就讲不好。

诸位不要觉得我太狂妄了,不是这个意思,谦虚与自信并不矛盾。

反过来,诸位要是上来讲,首先你也要建立自信心,你上来讲,我到下边去听,首先你要认为比我强,这样你才能有自信心,要不然你就讲不好。

同样道理,在法庭上我也是这种感受,因为法庭也是一个舞台,也是一个课堂,至少我感觉是这样。

当有很多时候,失败的原因就是缺乏自信心,包括我们的一些教授在内,常常由于缺乏自信而在法庭上失利。

有些人的理论水平很高,但一旦有一点失误,就乱了阵角,就像计算机的程序被打乱了一样,死机了,这时候必败无疑。

所以,自信心是保持良好的竞技状态,控制和扭转法庭气氛的重要心理支柱。

有了这个支柱,天就塌不下来,出一点点的偏差并不可怕,而支柱一倒,必然天塌地陷。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 田文昌 陈瑞华对话录 增订本 》读书笔记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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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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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
问题 法庭
辩护人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被告人
委托人
法官
对话
侦查
情节
关系
目录
01 对话一 中国刑辩三十 年的发展脉络
02 对话二
03 对话三 程序辩护
04 对话四 无罪辩护
对话一 中国刑辩三十年的发展 脉络
1
辩护的概念与 要素
法庭辩护与审 2
判前辩护的并 存
3
实体辩护与程 序辩护的分离
4
实体辩护的分 化
5
罪轻辩护与量 刑辩护的关系
对话二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 法定化?
证据信息真实性的推 定规则
证明责任的分配 证明标准
对话三 程序辩护
程序性辩护的 困境
程序性辩护的 技巧
侦查阶段律师辩护人 地位的确立
律师辩护范围的扩大
律师在侦查阶段会见 权的保障
律师阅卷权的保障
法律援助范围的扩大
证人、鉴定人出庭与 律师辩护
二审审判开庭审理范 围的扩大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与 程序辩护
对话十四 从刑诉法新司法解释 看刑事辩护
01
被告人阅卷 权问题
02
辩护人提交 委托手续问 题
03
律师阅卷权 问题
015
附录:刑事辩护律师 执业技能
014
对话十四 从刑诉法新 司法解释看刑事辩护
016 注释
本书在2012年5月出版,首印6000册,目前已无库存。本书在刑事诉讼实务界获得了广泛的好评。鉴于新刑 事诉讼法将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目前两高三部委正在抓紧制定实施细则。我们拟邀请两位作者就实施细则 再进行一次谈话,增补到书稿中去。同时鉴于对首印的装帧设计不很满意,我们准备再版更换封面设计和装帧形 式,力争把本书打造成一本可以长销的律师必读书。

田文昌谈刑辩说明书

田文昌谈刑辩说明书

1998年,我从中国政法大学校园门口蓝梦书店购买到《中国名律师辩护词代理词精选——田文昌专辑》开始学习辩护词写作。

2004年,我到京都跟随田文昌老师办理刑事案件,和田老师一次又一次出庭辩护,听他在法庭上分析案件娓娓道来,抽丝剥茧有理有据。

庭审后田老师又帮我修改辩护词,字、词、句、段、乃至每一个标点符号,他都要推敲修改,精益求精。

每一次出庭,我都特别注意倾听田老师在法庭上的辩护发言,每一次庭审后,我都特别注意研究田老师修改后的辩护词。

我发现田老师撰写的辩护词和庭上的辩护发言有所不同,我又总是试图找到这两者之间的不同之处到底在哪里。

二十四年的律师执业,让我深深的感悟到,刑事辩护是一项需要不断学习实践的真功夫;辩护词写作,更是需要不断思考实践的真学问。

近日,我正在编辑一本书《田文昌谈刑辩》,是《田文昌谈律师》一书的姊妹篇。

对于我个人来说,编书不是工作而是学习,我想通过编辑整理田老师关于刑事辩护的文章,把刑事辩护这项功夫修好炼好。

编辑过程中,我再次关注到辩护词写作问题,对于律师来说,好像是一个司空见惯的简单问题,实际上,辩护词写作这道题并不简单。

或者说看似一个简单的问题,其实真的不好回答。

我想把这道简单的题,交给田老师来回答。

希望老师把自己四十多年有关辩护词的写作经验总结出来。

于是,就有了这期《京都律师》特稿——《辩护词的基本要素》,洋洋洒洒一万多字,田老师从十个方面,把辩护词写作问题彻底解构,深刻全面毫无保留,句句都是干货。

辩护词的目的是反驳控方的指控理由,博取法庭的采纳。

辩护意见必须是针对控方的指控内容而展开,不能无的放矢地自说自话。

辩护词的根基是证据和法律,其他内容只能起到辅助和补强作用。

分析证据,主要是指反驳控方证据,辩护词以反驳控方证据为己任。

所谓“以事实为依据”,在法律层面上也就是以证据为依据,控辩双方的博弈始终都是围绕证据而展开的,都是一场关于证据的论争。

所以,以尽可能充分的理由反驳控方证据是辩护词的第一要务。

田文昌访谈

田文昌访谈

1947年出生,吉林人。

1983 年西北政法学院研究生毕业;同年到中国政法大学任教;1985年起从事律师工作;1995年创建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主任,成功地代理了多起国内外影响重大的典型疑难案件。

主持人:你喜欢这个学者律师这个称谓吗?A:这个称谓我并不否定,我愿意做个学者,我也曾经做过学者,但是我做律师以后,要完成一个学者到律师的转变。

主持人:那除了这个称谓我还听到关于很多你的称谓。

A:还有什么称谓?记者:比方说田大状?A:这是香港人起的,中国古代叫状师,不是律师,中国的状师只能给人写状子,只能写状子,在法庭上没有发言权。

这是状师和律师的本质区别。

记者:还比如说中国刑事律师第一人。

A:这种说法我就觉得我不敢当。

我从小就知道这样一个道理,特别在中国,第一不是这么好称的。

记者:还有中国经济犯罪死刑犯的救星。

A;谁能说是救星,从老百姓的话说我理解他的意思,但是法律上这种严谨的角度考虑这个问题,他要真是犯到那了,那我也救不了他。

主持人:但是我们也的确看到你打的官司当中,扭转了乾坤,避免了死刑。

A:让他不该死的人不死。

这就是我的职责。

主持人:那谁说的算呢?对还是不对?该还是不该?A:一个正当的司法程序完全可以证明这一点。

主持人:田律师接的案子很多都是大案,很多是影响非常大的案子,凭什么?A:我这个人就是一条道跑到黑,见了棺材不落泪,撞了南墙不回头,就这个德行。

就这个脾气,所以就促使我对有一些事情把它做到底了,做到底以后可能从社会上的信誉度来讲就增加了一些,人们愿意找我。

主持人:是你找案子多,还是案子来找你的多?A:我现在我大致算一下平均一天找到我能有三件左右,一年我有上千件案子找到我。

记者:就你生活中来说和法庭辩论式的表现我们觉得反差非常大,哪个更接近你的真实?A:我倒觉得我这个人有点激情,我一直认为没有激情的人是没有创造力的。

我这个激情来自什么地方呢?我自我分析可能还来自根源上我对艺术的这种熏陶,从小追求艺术追求音乐的。

法庭辩论技巧田文昌演讲稿word资料10页

法庭辩论技巧田文昌演讲稿word资料10页

法庭辩论技巧田文昌律师天地2009-08-02 21:23 阅读7 评论0字号:大大中中小小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法庭辩论技巧这个题目应当说是一个比较深的课题,要把这个题目讲好是很不容易的,我没有任何理由自信能够讲好。

既然来了,今天就与在座的同行一块探讨一下。

我只能讲一些粗浅的体会,希望在我讲的当中和讲后大家能够提出一些问题我们互相探讨、互相研究,大家可以随时发问,我讲话的时候不怕打断,因为在座的各位恐怕比我有更深刻的体会,比我讲得更好。

说实话,我也没作什么准备,原来我在政法大学讲座时讲过一个类似的题目:《法庭论辩艺术漫谈》,当时并没有稿子,只是聊天式的即席发挥,后来研究生们帮我整理出来,这样才有了一点基础。

今天我想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一些相关内容来谈谈法庭辩论技巧这个话题,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问题首先谈一下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关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案件代理当中律师工作的内容和方式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和阶段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可以分为三项内容和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

这只是我个人的认识。

三项内容:一个是被告辩护人,这是和原来的规定一致的。

再一个是被害人代理,这点在原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后来逐步地开始了这项业务,我们律师在有些案件中作了被害人的代理人,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有些省市的法庭拒绝律师代理被害人出庭;有的可以代理,但只有在民事部分才有发言权,刑事部分没有发言权。

现在新的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个权利,可以说加大了律师业务的范围,增加了工作内容。

当然这个规定更重要的意义是对被害人的保护更明显、更明确了,因为过去被害人没有诉讼地位。

不知大家注意到这个问题没有,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当事人是单方的,这是非常可笑的。

在十几年前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刚刚出台时我就反复提到过这个问题。

所谓诉讼,必须是双方的,有诉有讼。

可是在我们的刑诉法中公诉人代表国家,不算当事人,被害人也不算当事人,所以在进行诉讼的法庭上,只有被告一方当事人,这是非常不完善的规定。

田文昌律师讲座有感

田文昌律师讲座有感

田文昌律师讲座有感上周聆听了田文昌律师的讲座,田律师名声如雷贯耳,诸多案件均成功辩护,能够当面聆听确属难得。

田律师从控辩审三方的关系历史演变谈到各自的职能,广征博引,娓娓道来,融大道于平实之间,启发颇深。

听课之余记了些笔记,结合工作实际感触若干:1.职能关于公诉职能,田律师提到是追诉犯罪防止漏判,并提到目前国内百分九十九点几的起诉成功率是不符合诉讼规律的,国际上也就百分之六七十。

公诉标准应该低于审判标准,公诉人基于追诉犯罪防止漏判的职能,可以大胆公诉,不应放过可能的漏犯。

部分同意这一观点。

譬如有的案件嫌疑人归案后经合法取证一直稳定供述,且供述和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只是因为案发后清理了现场或者年代久远,已经找不到任何客观性物证、痕迹等将当事人和现场建立起直接联系。

此时应摒弃唯客观证据论,该起诉的就起诉,至于量刑上由于证据的有限性可以另行考虑如留有余地等。

即使之后法院判无罪,公诉人也不应当被追究责任,在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前提下,应享有豁免权。

但还有一种情形,经穷尽一切侦查手段后,证据之间仍然无法形成完整锁链,那就只能遗憾放弃了,不能仅凭部分证据印证就得出有罪的结论。

田律师说公诉标准应低于审判标准,但刑诉法规定起诉和判决有罪的标准是一样的,都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司改之后实行错案终身责任追究制,这就如达摩克利斯之剑悬挂于头顶。

如果说证据还不够确实充分就贸然起诉,那接下来的风险和后果谁承担。

只能是承办人自己负责,板子最终打在自己身上。

故虽然内心怀疑是真凶,但证据有疑点、得不出唯一结论的前提下,不起诉就不起诉了,不能仅从追诉漏犯漏罪的角度就贸然起诉。

沈德咏院长不也说过了吗:宁可错放,不可错判。

疑罪从无的原则就是需要这样一个明确的可操作的标准。

2.监督田律师说不应监督法院,应当前移监督公安。

确实,从认识规律看,越到后期认识的程度越充分。

处在前一阶段的公诉如何监督后面的审判是个问题,更多地体现为事后监督。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

精彩摘录
在刑事辩护领域,田文昌和陈瑞华都是具有深厚理论功底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 家。最近,他们共同了一本对话录,记录了他们在刑事辩护方面的见解和经验。 这本书不仅对刑事辩护实务有很高的指导价值,而且对于研究中国刑事司法制 度的人来说,也是一本不可多得的参考书籍。
书中,田文昌和陈瑞华就刑事辩护的多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包括刑事辩 护的职责、范围、策略、技巧等。他们在讨论中展现了自己深厚的理论功底和 丰富的实践经验,对于许多问题都提出了独到的见解。以下是一些摘录,以供 读者参考。
《刑事辩护的中国经验田文昌、陈瑞华对话录》是一本极具价值的书籍。它不 仅深入探讨了中国刑事辩护的多个层面,还为读者提供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参 考。对于法律从业者、学者以及感兴趣的读者来说,这本书无疑是一部宝贵的 资源。通过阅读这本书,读者可以更深入地理解中国刑事辩护的内在逻辑和现 实需求,从而更好地为法律事业贡献力量。
田文昌和陈瑞华在对话中探讨了刑事辩护的法律风险和职业道德问题。他们指出,律师在辩护中 需要时刻法律风险和职业道德规范,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和职业道德准则。在实践中,律师应当保 持独立、客观、公正的态度,不接受非法证据和不法行为,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律尊严。同时,律 师还应当自己的职业形象和声誉,提高业务水平和素养,赢得客户和社会公众的信任和尊重。
在目录中,我们可以看到每个章节都以一个核心观点或问题开始,然后展开相 关的讨论和解释。这种结构使得读者可以快速找到自己感兴趣的主题,并跟随 作者的思路深入了解。每个章节都配有相应的插图和表格,使得复杂的概念和 数据更加直观、易于理解。
具体而言,第一章“刑事辩护的价值与理念”对刑事辩护的含义、价值和基本 理念进行了深入探讨。作者认为,刑事辩护不仅是保障人权的基本手段,也是 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途径。在后续的章节中,作者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践经验, 阐述了刑事辩护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和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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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辩论技巧田文昌法庭辩论技巧这个题目应当说是一个比较深的课题,要把这个题目讲好是很不容易的,我没有任何理由自信能够讲好。

既然来了,今天就与在座的同行一块探讨一下。

我只能讲一些粗浅的体会,希望在我讲的当中和讲后大家能够提出一些问题我们互相探讨、互相研究,大家可以随时发问,我讲话的时候不怕打断,因为在座的各位恐怕比我有更深刻的体会,比我讲得更好。

说实话,我也没作什么准备,原来我在政法大学讲座时讲过一个类似的题目:《法庭论辩艺术漫谈》,当时并没有稿子,只是聊天式的即席发挥,后来研究生们帮我整理出来,这样才有了一点基础。

今天我想结合新刑事诉讼法出台的一些相关内容来谈谈法庭辩论技巧这个话题,供大家参考。

第一个问题,首先谈一下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关于刑事辩护和刑事案件代理当中律师工作的内容和方式。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工作内容和阶段有了比较大的变化。

可以分为三项内容和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

这只是我个人的认识。

三项内容:一个是被告辩护人,这是和原来的规定一致的。

再一个是被害人代理,这点在原刑诉法中没有规定,后来逐步地开始了这项业务,我们律师在有些案件中作了被害人的代理人,但是这个问题没有得到普遍认同,有些省市的法庭拒绝律师代理被害人出庭;有的可以代理,但只有在民事部分才有发言权,刑事部分没有发言权。

现在新的诉讼法中明确规定了这个权利,可以说加大了律师业务的范围,增加了工作内容。

当然这个规定更重要的意义是对被害人的保护更明显、更明确了,因为过去被害人没有诉讼地位。

不知大家注意到这个问题没有,我们的刑事诉讼法中诉讼当事人是单方的,这是非常可笑的。

在十几年前第一部刑事诉讼法刚刚出台时我就反复提到过这个问题。

所谓诉讼,必须是双方的,有诉有讼。

可是在我们的刑诉法中公诉人代表国家,不算当事人,被害人也不算当事人,所以在进行诉讼的法庭上,只有被告一方当事人,这是非常不完善的规定。

但当时既已规定,也只能那样了。

十几年之后,这个问题终于解决了,应当说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被害人作为当事人了。

由于被害人作为当事人,被害人就有抗辩权,特别是被害人有了告状的权利。

我这几年遇到过许多被害人告状无门的案子,公安机关不给立案,检查机关不给立案,被害人找到律师,律师也无能为力。

新刑诉法出台之后,这项工作就可以做了,律师可以代理被害人去起诉。

在公诉案件中,如果公诉机关不提起公诉的话,被害人也可到法院提起诉讼。

这是一个很大的进步,随着这个进步的出现,律师工作的内容也增加了,律师的作用也加强了,这是第二项内容。

第三项内容更新,那就是对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比如在第一次讯问以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以后,犯罪嫌疑人可以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为申诉、控告、申请取保候审等等。

这个规定也是一个大的进步,所以律师的工作内容又加了一项。

这就是律师工作的三项内容:为被告辩护、为被害人代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那么两个阶段又是什么呢?我认为审查起诉和开庭审判可以作为一个阶段,因为它们都是诉讼阶段。

在这个阶段,从审查起诉时,律师就提前介入了。

这个阶段由过去的只是起诉以后律师才能介入延伸到审查起诉时律师就可以介入,所以律师的工作量加大了。

当然,如果分得细一些,审查起诉与开庭审判也可以分为两阶段。

另一个阶段就是被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第一次讯问之后到审查起诉之前,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

当然,根据目前新刑诉法的规定,这个阶段律师工作的内容还不是太具体,现在谁也说不清楚究竟能干些什么。

根据目前的立法内容来看,应当说规定得比较空泛,在今后的实践当中可能会进一步解决这个问题。

总之,究竟能做些什么,这是个很值得研究的问题。

那么,概括起来,律师工作的三项内容和两个阶段(或三个阶段)与原来的刑诉法相比,可以说律师的作用加强了,工作量增多了,工作的难度加大了,这不是一般的加大,而是加大了许多。

首先,调查取证难度加大了。

我们的刑诉法规定,调查取证时证人和作证的机关可以不回答律师的提问,可以不作证,因为我们要征得别人同意才能取证。

这种拒绝权原来还没有这么明确,这一次更加明确了。

我认为这一规定是对我们律师非常不利的一条规定。

在几次座谈会上我都提出这个问题,不仅是我,许多律师还有学者都提出这个问题,这是个难度很大的问题。

而且,虽然我们的介入时间早了,但主动权基本上控制在控诉方,所以说在这个问题上,律师的调查取证是相当困难的,这是第一个难度。

第二,了解案情难度加大了。

因为我们不能看卷宗了,看到的卷宗也不会那么具体了,所以了解案情更加困难。

过去虽然律师介人的时间晚,但是介入时全部的卷宗都在法院,我们可以仔细研究,从卷宗里发现问题,虽然很被动,有时就是从鸡蛋里挑骨头,挑不出来你就没辙,但是毕竟你还是可以看到全部的案卷材料,包括证据材料在内,你都可以看到。

可是,根据新的刑诉法规定,公诉机关给法院的材料本身就比较简单,律师看到的也只能更加简单,许多关键的内容和证据他们就不一定附卷。

所以,对律师来讲,他的思维方式应当有重大改变,他不能够只凭卷宗来了解案情。

这也是一个难度很大的问题。

第三,风险加大了。

这次的刑诉法规定,如果律师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有诱证等其它制造伪证的行为,要追究法律责任。

可以说这对律师是很不公平的,我在会议上多次呼吁过这一点,因为调查取证当中更容易违法的是侦查机关而不是律师;事实上经常违法的也是侦查机关多于律师;现在仍在违法的更是侦查机关而不是律师。

这是因为侦查机关实施违法取证的权力和机会比律师更多。

那么,如果公平地把侦查机关和律师放在一起规定还可以,但事实上却没有提及侦查机关,而是单独针对律师列了一条,这样问题就比较大了。

特别是有这样一个问题(我在一些文章中也写到过),律师和侦查机关是控辩双方平等而又对立的两个方面,侦查机关搞违法取证的时候,由侦查机关自己来追究,而律师要是发现有这个问题,却要由律师的对立方侦查机关来追究。

毫不隐晦地讲,这在立法原则上是有问题的。

如果由第三方来处理还可以,现在是在对立的双方中由其中的一方来追究另一方,这种规定明显有问题,很难避免职业报复行为。

当然,现在立法已经出台,至少暂时是无法修改了,这是一个很严峻的现实。

那么,我们面对这个现实就要充分考虑到这个风险,要知道自己的工作该怎么做。

特别一条最危险的是关于律师出伪证,诱使证人改变证词的问题,这个问题是难以明确界定的,是说不清楚的。

在过去和现在,已经屡屡发生过这类事情: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调查以后,律师再找证人,证人改变了证词,而且有些证词原来是在逼供下出具的,现在经过律师的教育或自己的思考、自己的反省而改变了证词,这是律师工作的贡献,律师并没有采取非法的手段,但是已经有一些律师被抓起来了,因为你改变了我的调查,所以我就认为你改变的手段是非法的。

就在最近几天,我还频频听到北京和外地都有律师被抓的消息。

所以说这个问题难度是相当大的。

那么,是不是由于律师的调查取证在后,而事后调查就不能改变侦查机关的调查,一旦改变,就有违法取证之嫌呢?应当说,根据目前的现状,这个嫌疑很难避掉。

所以说,这个问题是相当严重的。

正因为如此,我曾经在今年以来的大大小小的包括很高层次的会议上多次呼吁、警告、预测,我说在新刑诉法实施以后,全国将有一批律师被抓起来,这是个很严峻的现实,但是从宏观角度来讲,这也是中国法制建设向纵深发展的进程中所必须付出的一种代价,包括我本人也准备付出这个代价。

我说的话是指在明年一月份以后。

然而,更严峻的事实已经出现了,现在已经陆续抓了一些人。

我听一些个别的检察人员和公安人员讲,已经做好了准备,要抓几个律师。

如果一个地方抓几个,全国就要抓几千了。

当然我们不希望这个现实出现,也不会这样严重,但是这个问题的确是不可回避的。

我说这句话并不是言过其实,而是希望同行们意识到这个现实,更慎重地、更稳妥地、更负责地、更严格地做好我们的工作。

不能因噎废食,工作还要做,问题是怎么做。

一些年轻的律师,像初生牛犊,没有更多的经验,再不慎重,可能由于自己的原因而导致这种结果,这是更加需要注意的。

反过来,不是由于我们自身的原因,而是由于对方的原因出现了这种情况,我们也应尽力防止。

新刑诉法起草过程中各方争论相当激烈,但总的来讲,进步是很大的。

尽管有许多难以突破的困难,但新刑诉法应当说是在新中国立法史上的一个重大突破,这点是应当肯定的。

对于律师来讲,这个重大突破出现之后,应当说是面临着一场挑战,如何做好刑事辩护和代理工作是值得长时间深入探讨的问题。

关于律师工作的风险,我希望在坐的同行们能充分认识到,注意到,以便最大限度的予以防止。

第四,回到我们的主题上:辩论的难度加大了。

因为庭审方式改变了,所以法庭辩论的方式、内容都有了新的变化。

这点对我们每个人来讲都是非常陌生的。

那么,法庭辩论难度为什么加大了?表现在什么地方呢?之二、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应当说,律师进行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使自己的观点能够被接受,而不是哗众取宠,这一点非常重要。

我见过一些律师,确实有这种毛病,他们的口才不错,思维很敏捷,但是他们并不考虑实效。

在辩论中,只注重以各种华丽的辞藻来展示他的才华,常常博得掌声和喝彩声。

当事人往往喜欢这样的律师,他们会感到解恨,感到精彩,感觉到压抑了多时的情绪终于得到发泄。

由于当事人不懂法律,所以不知道后果,有时就图一时痛快,这是可以理解的。

但是律师不能这样,因为这样讲了之后并没有什么实际的作用,这样的表演并未充分表达他辩护的理由,而且还很容易刺伤控诉方,甚至刺伤了法官,有的律师对法官也百般嘲笑,结果谁吃亏呢?还是当事人吃亏,没有起到律师应有的作用。

法庭辩论的目的是什么?是为了在辩论大赛上的表演呢?还是为了辩论理由的成功呢?这一点是不言自明的。

所以,这种表演次数多了之后,当事人也会有所察觉,也不会欢迎,因为他光是说的好听,却没什么效果。

这样传来传去对律师的声望也不好,而且司法机关也容易形成对立情绪。

所以,应当引以为戒。

那么,法庭辩论的侧重点是什么?与目的一致,法庭辩论的侧重点应当是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言之有据,而并不在于攻击对方,这是非常重要的。

有的律师只是沾沾自喜于把对方打败了,把对方驳得无话可讲了。

要知道这一点是远远不够的.重要的是结果怎么样,法官是不是理解了、采纳了。

律师在辩论中应当特别注重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因为你的目的是让人家接受你的观点。

所以,侧重点是在于表演?还是在于对实际效果的追求?这个问题非常重要。

在法庭辩论中,论题的确立,辩论内容的展开与调整,辩论方式与技巧的选择和运用等一系列问题,都不能偏离法庭辩论的目的和侧重点。

所以,这个问题是法庭辩论取得成功的首要前提。

在这个前提确立之后,法庭辩论技巧才可以得到有效的发挥,才会有用武之地,才不会浪费口才。

之三、基本功与操作技巧人的思维只有通过表达,才能达到影响他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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