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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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一、总则
(一)为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保护教育秩序,维护教师的名誉和权利,切实落实教师职业道德的规范,根据《教育部关于实施〈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教[2024]109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全国基础教育阶段的中小学教师。

三、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根据其自身情况对其实施教育处分,或者按照公务员违纪处理的有关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理。

四、教育行政部门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实施教育处分,分为谈话警告、书面警告和记过两种,对不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应当分别处理。

(一)谈话警告应当适用于教师的小过失,现场和口头上进行谈话警告;
(二)书面警告应当适用于较重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但不构成犯罪的情形,以书面形式警告教师。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创作编号:BG7531400019813488897SX创作者:别如克*《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引言本文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确保其遵守职业准则。

教育部通过制定本处理办法,旨在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提高教师专业素养,维护教师的良好形象,保障学生权益。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违反职业准则行为的处理。

二、违规行为及处理措施1. 职业道德失范行为教师违反道德准则、损害学生利益、有辱职业形象的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轻度违规:提醒教师注意职业准则,要求其进行反思并改正。

- 中度违规:进行谈话教育,教师需向学生及家长道歉,并进行补救措施。

- 重度违规:暂停教学工作,启动调查程序,依法依规对该教师进行纪律处分。

2. 不当师生关系教师与学生发生不当关系,涉嫌性骚扰、虐待、侵犯学生权益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保护学生权益,并对涉事教师进行调查。

- 经调查属实,将辞退涉事教师,并依法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3. 教育质量问题教师不认真备课、教学质量差,影响学生研究效果,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提醒教师注意教学质量,要求其改进教学方法。

- 连续不改进,启动教学评估程序,对教师进行考核,并视情况进行相应处理。

4. 法律违规行为教师违反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贪污受贿、教育腐败等行为,将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立即停职调查,依法依规处理,涉及违法违纪行为将移交相关司法机关。

三、权益保障措施对受处理教师的权益保障,包括但不限于:- 依法进行调查和处理,确保程序公正合法。

- 教师有权提出申诉,并对申诉进行公正审理。

- 教育部将建立教师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保护教师的隐私权。

四、附则本处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教育部保留最终解释权。

以上为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准则行为处理办法,教师应严格遵守职业准则,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为学生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和服务。

参考资料:。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最新)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最新)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处理办法(最新)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学生、家长和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公办和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

第三条教师职业道德处理的目的是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职业道德水平,促进教育事业发展。

第二章处理范围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处理: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反动、非法组织活动的;二、歧视、侮辱学生,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的;三、索要或者收受学生家长财物,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传播不良信息、宣扬封建迷信的;五、违反国家有关教育收费政策,强制学生购买教辅资料、学习用品等;六、违反教学纪律,擅自停课、调课,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七、泄露国家机密,泄露学生隐私的;八、有其他严重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三章处理措施第五条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措施包括:一、批评教育;二、责令书面检查;三、通报批评;四、取消评优评先资格;五、撤销教师资格;六、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七、解聘或者开除公职;八、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理措施。

第六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七条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给予撤销教师资格、降低职务或者岗位等级、解聘或者开除公职等处理措施。

第四章处理程序第八条学校发现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时,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核实。

第九条学校调查核实后,根据调查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处理意见报请学校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学校负责人应当在收到处理意见后的5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告知教师本人。

第十一条教师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复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14.01.11•【文号】教师[2014]1号•【施行日期】2014.01.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4年1月11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定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定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定处理办法该文档旨在明确教育部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行为规定的处理办法,以维护教育事业的正常进行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违反职业行为规定的定义违反职业行为规定是指中小学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意或无意地违背了相关法律法规、教育部规定或职业道德要求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 滥用职权:教师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个人权益,违背公平原则。

2. 虐待学生:对学生进行身体或心理上的虐待行为。

3. 不当言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使用不当的言辞或采取不当的行为。

4. 贪污行为:教师收受贿赂或侵吞公款。

5. 不正当交往:与学生或其他教职员工发展不正当的个人关系。

6. 违反纪律:违反学校或教育部的纪律规定。

处理办法对于违反职业行为规定的中小学教师,教育部将按照以下处理办法进行处理:1. 警告处分:对于违规行为较轻、情节不严重的教师,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处分。

2. 记过处分:对于违规行为严重、情节较重的教师,给予记过处分,并将记录保存在个人档案中。

3. 撤职处分:对于重大职业违规行为的教师,给予撤销其教师职务的处分,同时取消其继续从事教育工作的资格。

4. 移送司法机关:对于涉嫌犯罪的教师,将其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教育部将视具体情况对违反职业行为规定的教师做出适当的处理,并保证处理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附则1. 教育部将建立相关的举报机制,鼓励学生、家长和教职员工对中小学教师的违规行为进行举报。

2. 教育部将定期组织学校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法律法规培训,提高教师的职业素质与规范意识。

3.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的工作,加强对中小学教师的监督和管理。

以上处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教育部。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12.15•【字号】教师〔2014〕1029号•【施行日期】2014.1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河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02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教育局,厅直属中小学校,有关高等学校:为进一步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和学生的合法权益,教育部印发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师〔2014〕1号,以下简称《处理办法》)。

现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教师的职业行为,直接关系到中小学德育工作状况和广大青少年的健康成长,关系到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

教育部《处理办法》的印发,为全省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处理教师师德失范行为提供了基本准则,是中小学师德建设长效机制探索中一项重要的制度创新。

各地、各学校要充分认识贯彻落实《处理办法》的重要意义,把师德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积极探索新形势下符合教育发展和教师成长规律的师德建设新形式、新途径、新载体,针对在师德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

要坚定规范教师从教行为、打击师德失范行为的信心和决心,着力解决好师德师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保障教育事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深入学习,广泛宣传。

各地、各学校要采取形式多样和扎实有效的学习活动,组织广大教师深入学习《处理办法》,帮助教师统一思想认识全面提高教师职业素养,引导教师自尊、自强、自省、自律,使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自觉规范职业行为,提高师德修养水平。

各级各类教师培训机构要把学习《处理办法》作为重要的培训课程,集中开展讨论学习。

有关高等学校要把学习《处理办法》作为师范生师德教育的重要模块,列入师范教育专业在校生的必修课程。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
处理办法
一、总则
本办法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的职业行为,维护教师职业形象,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生权益。

二、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程序
1.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监督检查机制,及时发现并记录违规行为。

2. 对于教师的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学校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确保事实明确。

3. 学校应当根据教师的违规情况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组织谈话、责令公开道歉、行政处罚等。

4. 对于严重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的教师,学校应当依法依规追究其责任,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5. 学校应当面向教师开展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加强教师职业规范意识和责任意识的培养。

三、学生权益保障
1. 学校应当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对于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给学生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向学生提供赔偿。

2. 学校应当建立有效的投诉处理机制,保障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违规行为进行举报并及时处理。

四、监督检查与评估
1.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的监督检查,确保处罚措施的执行。

2. 学校应当定期进行职业规范行为评估,对教师职业行为进行全面抽查,并依据评估结果采取必要的整改措施。

五、附则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为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规范行为处理办法的内容,旨在加强对教师职业行为的约束和规范,以保障教育质量和学生权益。

请广大教育工作者严格遵守,共同营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注:本文档为虚构内容,仅用于演示目的,不代表真实情况。

请勿引用或传播。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作者:来源:《中小学德育》2018年第12期教师〔2018〕1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扎实推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的实施,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我部对2014年印发的《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8年11月8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docx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docx

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和《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

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

警告期限为 6 个月,记过期限为 12 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 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同时给予党纪处分。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 个月。

教师涉嫌违法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违背社会公序良俗。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

(五)歧视、侮辱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精编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精编版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教师[2014]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14年1月11日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师[2014]1号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
通知教师[2014]1号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报》
【年(卷),期】2014(0)14
【摘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总页数】3页(P79-81)
【关键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违反;教育部;《教师资格条例》【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3
【相关文献】
1.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J],
2.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J], 教育部;
3.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J], 教育部;
4.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考核办法(2019年修
订)》和《安徽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J],
5.教育部下发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的通知 [J], 教育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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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守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守则行为处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守则行为
处理办法
概述:
本文档旨在规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守则行为的处理办法,以维护教师职业形象和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1. 违反职业守则定义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守则行为,是指教师在职业行为中违背职业道德、职业规范和职业操守,严重侵害学生权益、损害教育公信力的行为。

2. 处理程序
2.1 举报
教育部接受学生、家长、同事等相关人士对教师违反职业守则行为的举报,并确保举报人信息保密。

2.2 调查
教育部将对收到的举报进行调查核实,及时收集证据以了解事实真相。

2.3 处理决定
基于调查结果,教育部将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理决定,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 警告教育:对违反职业守则的教师进行教育、教育安排等方
式的警告与引导。

- 记过处分:对违反职业守则且情节较轻的教师进行书面警告,并在教师档案中作出记过记录。

- 记大过处分:对违反职业守则且情节严重的教师进行书面警告,并在教师档案中作出记大过记录。

- 解聘:对情节严重、无法纠正或多次违反职业守则的教师予
以解聘处理。

3. 教育与培训
为了加强对教师职业操守的教育与培训,教育部将定期组织开
展相关培训活动,提高教师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4. 教师权益保护
为确保处理过程公正有效,教育部将为教师提供申诉和辩护的
机会,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

结语:
本文档的发布旨在加强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建设,推动教师规范职业行为,从而促进教育体制的完善和学生权益的保障。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
通知
佚名
【期刊名称】《师资建设》
【年(卷),期】2014(000)002
【摘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总页数】2页(P103-104)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G635.12
【相关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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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的
通知
教师[20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现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
2014年1月11日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前款所称中小学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开除或者解除聘用合同。

其中,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期限为24个月。

第四条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五条学校及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发现教师可能存在第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有关事实。

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对于拟给予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六条给予教师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七条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

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救济途径等内容。

第九条教师有第四条列举行为受到处分的,符合《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

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受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期间不能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教师受撤销专业技术职务处分期间不能重新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条教师不服处分决定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第十一条学校及主管教育部门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或者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上一级行政部门应当追究有关领导责任。

第十二条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以上处分。

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十三条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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