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的语言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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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的语言特点
大家都知道律师的庭辩是法律工作特点最直观的表象之一,讨论律师辩论的语言之前我们必须明确辩论的目的在于使自己的观点被法官接受,在我国的法庭上法官的话语权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的律师却需要在这样的情况下通过辩论来使自己的观点被法官接受,这样就能更好的维护代理人利益,从而才能为代理人争取更多的利益。所以他们不得不张弛有度,不能像辩论比赛一样,用慷慨激昂的语气去和辩解甚至是嘲讽对方的当事人,或者是表现出对法官不恭,这些都可能会弄巧成拙。但是总的来说呢,律师的语言有这么几个特点。
严肃,规范,倾向性,精彩。
1.严肃:律师辩论语言是应用于国家审判行为,所作用的客体本质上而言是神圣的法律。因此诉讼独有的形式上的严肃性也体现在律师辩论的语言上,最明显的就是在参与可能涉及生命权益的刑事诉讼时起对语言严肃性特别重视。
试想一下如果你的律师拿你的生命去开玩笑就好像一个人拿着刀挂在你的脖子上问你这刀好看吗?这你愿意吗?反正我是不愿意,你要是愿意可以告诉律师让他瞒住你。但是也不是一直的严肃律师在与当事人接触时,幽默也是可以有的,因为幽默可以化解一时的尴尬或者误会,但是在法庭上,辩护律师则不在幽默,也没有过分渲染和过分的夸张。
2.规范:辩护律师在法庭上使用的语言基本上是法言法语,尽量不使用大众语言,因为在法庭上,控方、中间裁判者都是法律专业人员,
他们对法律术语都比较熟悉,因此不用担心他们会听不懂反而他们听的更加的明白。同时强调所用自己的言语有规范基础,直接说明论理的合法性,是基础的模块的作用。光有术语的准确没有意义,法官审判最终端的依据一定是法条规范。因此律师在为当事人辩护时,一定会阐明其请求权或抗辩权的规范基础这样才能促进事实与规范的吻合及法官的共鸣。
3.倾向性:律师辩护目的的功利性决定了其语言要有对代理人有利的倾向性。倾向性不是指一味地说代理的好话或是求情,而是指出当事人请求或抗辩的合理及对方的不合理。在别人家鸡蛋里挑骨头,在自己家披红带花。
4.精彩:大家都知道有一种精彩叫“三寸不烂之舌,强于百万之师”辩护律师不需要讲也不能讲的天花乱坠、滔滔不绝,但是却铿锵有力、有理有据头头是道,不能胡搅蛮缠、无理也争三分,更没有颠倒是非、颠倒黑白。精彩的语言,让人折服,给人印象深刻,展示出律师的职业能力与风采,迅速给法官、当事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从而使得自己的目的被法官接受。
综上所述律师在法庭的辩护过程中通过明确一个目的并且通过严肃,规范,倾向性,精彩等特点不只是把他们想的东西说出来,而是说出他们想让对方听到的东西。从而打动别人,说服别人采取行动或不采取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