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优质工程奖申请程序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我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评选程序,规评选工作行为,促进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水平提升,根据《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及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围新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参加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评选活动。凡未获得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市、县、区质量监督机构不予推荐参评市级及以上工程质量奖。
第三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由工程承建单位自愿申报;评选工作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技术科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申报条件和围
第四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符合基本建设程序,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
(二)工程开工前,制定了优质结构工程质量目标和创优计划,进行质量策划,有具体的创优措施;
(三)严格按图施工,施工过程控制严格有效,施工工艺、实体质量符合设计图纸和有关规、规程、标准的要求,无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
(五)质量控制资料齐全、真实、有效。
第五条申报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的工程应是本细则第二条规定围的建设工程,且规模达到以下要求:
(一)房屋建筑工程
1、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的单体建筑工程。
2、累计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单体建筑面积小、数量大的群体建筑工程。
(二)市政公用工程
1、工程造价2000万元以上的城市道路、桥梁(含高架道路)、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净配水厂等工程。
2、工程造价5000万元以上的轨道交通、隧道等工程。
第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工程不得申报:
(一)存在影响结构安全或正常使用功能质量缺陷、或存在加固补强的工程;
(二)施工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的;
(三)因施工质量问题有投诉、举报属实的工程:
(四)受到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或存在违规行为的。
第三章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第七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
(一)在建设工程开工时,施工单位应结合《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评选办法》要求制定《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创优计划表》(见附件1),经项目负责人签字和项目部盖章后报市质监站技术科一式两份(县、区工程报所在地质监站和市质监站技术科各一份)备案。施工企业应加强对创建优质结构工程项目的过程检查,并组织
开展自评。
(二)工程主体结构完成约80%左右(轨道交通区间工程结构完成100%)工程量时,施工企业可向市质监站技术科提交《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初评申请表》(见附件2)申请初评审。规模大、结构类型和技术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合理划分子分部工程分阶段申请(应在创优计划中明确)。初评申请表填写和提交应符合以下要求:
1、由施工项目负责人明确申报事项并签字加盖项目部章,由施工企业填写自评意见、经技术负责人或质量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加盖企业章。
2、市辖区工程向市质监站技术科提交一式两份;县、区工程向所在地质监站和市质监站技术科各提交一份。
3、施工企业应按工程量节点及时申请初评审,除轨道交通区间工程外,已完成主体结构全部工程量后申请初评审的,市质监站不予受理。
(三)工程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5天,施工企业应向市质监站技术科提交《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见附件3)及有关材料。
1、申报表一份,应由施工单位填写自评意见,项目负责人、企业技术(质量管理)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报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县、区工程还应报所在县、区质监站签署意见并盖章。
2、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1)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带原件核查);
(2)地基基础、主体(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复印件一份;
(3)工程结构实体检验资料复印件一份。
(4)反映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过程中质量管理、过程控制、质量检验和验收情况的5分钟影像资料。
第四章工程评审
第八条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分为现场初评审、复核和集中评审三个阶段。
第九条根据本市实际情况,成立市优质结构工程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专家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由从市质量技术专家库中选取7~9名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有关专家组成。
(一)市质监站抽选不少于3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具体实施现场初评审,其中:专家组组长1人从评审委员会专家中抽取,专家组其它成员2人或2人以上从相应专业的质量技术专家库中抽取。
(二)评审委员会以召开集中评审会的形式具体实施集中评审。
(三)现场初评审抽选专家时,与申报工程相关的专家应回避;评审委员会集中评审表决时,与申报工程相关的委员不参与表决。
第十条现场初评审
现场初评审包括:创优巡查和专家现场初评审。
(一)在工程结构施工阶段,由工程所在地质监站组织对申报工程进行不少于2次创优巡查,并提出推荐意见:
1、房屋建筑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巡查各不少于1次;市政道路工程路基、基层、面层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市政桥梁和高架道路工程的基础结构、下部结构、上部结构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市政隧道工程主体结构施工阶段不少于2次,污水处理等各
类构筑物工程地基基础、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各不少于1次;轨道交通工程站点和区间段主体结构施工阶段各不少于2次。
2、适时组织开展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抽测,并形成监督抽测记录。
3、结合巡查和监督抽测情况,提出创优巡查意见。
(二)在施工单位提出初评申请(或分阶段初评申请)后,市质监站抽选专家,组成初审专家组负责实施现场初评审:
1、现场初评审以现行国家建设工程强制性标准、规为依据,采取现场资料核查、实物质量检查结合的方式,主要对工程质量管理情况、工程技术资料、实体观感质量三个方面进行检查评审,并填写工程结构质量评价表,进行综合评分。
2、现场初评审主要工作程序如下:
(1)听取申报单位关于工程项目结构质量创优情况的汇报;
(2)征求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意见;
(3)抽查工程结构实体质量;
(4)核查工程有关技术资料;
(5)专家组评议形成初评审意见。
3、县、区工程由工程所在地质监站配合市质监站组织初评审。
第十一条复核
接到施工企业提交的《市建设工程优质结构工程奖申报表》及有关材料后,市质监站技术科结合初评审情况组织专家对工程申报材料、结构质量验收资料、结构实体及功能性检验资料、工程结构实体质量进行复核。
第十二条集中评审
(一)市结构优质工程评审委员会于每年六月下旬、十二月下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