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级财务会计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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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权益会计
1.业主权益论(所有者权益论):卢卡·巴其阿勒(“现代会计之父”)《簿记论》:资产-负债=业主权益或所有者权益
2.主体论:认为企业是具有自己独立人格的存在实体,在法律上对其资产拥有法人财产权,在其持续经营过程中,实行自主经营和自负盈亏。(佩顿-《会计理论》):资产=负债(债权人权益)+所有者权益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境内的公司只有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形式。(A.有限责任公司:由50人以下股东出资设立,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B.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公司,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万元,一次缴足。C.股份有限公司:其发起人为2-200人,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向社会公开募股。)
4.投入资本(股本或注册资本与资本公积)
A.普通股与优先股
a.优先股股东在股东大会上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b.优先股分:累积和非累计优先股、参加和非参加优先股、可转换优先股。
B.库存股(只有在经批准减少资本等特殊情况下,方可收购本公司股票;公司企业在办妥了减资手续后,应将购回的库存股于10日内予以注销。注销时,按股票面值借记“股本”,贷记“库存股”。)
C.认股权与认股权证
D.可转换证券
5.留存收益(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及惯例,公司实现利润后要先依法缴纳所得税,税后利润再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第一,缴纳各种违法的处罚金,并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税法规定,税前利润弥补期限为5年);第二,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第三,分派优先股股利;第四,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第五,分派普通股股利(加上上期未分配利润余额);第六,调整上年度损益。)
A. 法定盈余公积;
B. 任意盈余公积;
C. 前期损益调整;
D.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E. 股票分割与合股。
6.公司企业所有者权益的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7.每股收益(EPS):也称每股净利,是总和反映公司获得能力的重要指标。(每股收益=当期净利润÷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净利润-优先股股利)÷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
※市盈率=每股市价÷每股收益
8.实例
(一)合伙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2007年6月1日起施行)
【例1-1】合伙人张伟与李刚签订合伙协议,设立一合伙企业,张伟出资100,000元,李刚则以公允价值为80,000元的房屋一幢作为其出资,则相应的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100,000
固定资产 80,000
贷:合伙人投资—张伟 100,000
—李刚 80,000
【例1-2】接上例,合伙协议规定,合伙企业的损益由张伟与李刚按5:4的比例进行分配。假定合伙企业的税后利润为18,000元,则其会计处理为:
借:损益汇总 18,000
贷:合伙人往来—张伟 10,000
李刚 80,000
【例1-3】在【例1-2】中,若合伙协议为规定损益分配比例,其他条件不变,则其会计处理为:
借:损益汇总 18,000
贷:合伙人往来—张伟 9,000
—李刚 9,000
(二)入伙
A.转让合伙人入伙与新合伙人入伙
【例1-4】假设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乙的资本余额分别为30,000元与20,000元,今征得合伙人甲的同意,乙将其伙权20,000元作价25,000元转让给丙,其会计分录为:
借:合伙人投资—乙 20,000
贷:合伙人投资—丙 20,000
B.新合伙人入伙(商誉法和红利法)
(1)商誉法(重估法)
【例1-5】假设某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张三与李四的资本余额分别为100,000元与80,000元,合伙损益由二人平均分配。若张三、李四二人同意王五以现金200,000元投资入伙,享有新合伙企业50%的伙权。经对原合伙企业的资产重新评估,计有房屋增值10,000元。
1.资产的增值或贬值由原合伙人张三与李四按损益分配比例进行分配,
其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 10,000
贷:合伙人投资—张三 5,000
—李四 5,000
2.王五以200,000元现金取得新合伙企业伙权的50%,据此,可推知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为400,000元(200,000÷50%)。但新合伙企业净资产的公允价值仅为390,000元(105,000+85,000+200,000)。伙权总额400,000元与合伙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390,000元的差额10,000元为原合伙企业的商誉,应归原合伙人张三、李四二人所有,并按约定损益分配比例在他们之间进行分配,其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商誉 10,000
贷:合伙人投资—张三 5,000
—李四 5,000
借:现金 200,000
贷:合伙人投资—王五 200,000
【例1-6】在【例1-5】中,若王五以现金150,000元投资入伙,其他条件不变,则:
由于原合伙企业伙权的公允价值加上王五投资的公允价值后为340,000元(105,000+85,000+150,000)。王五以150,000元取得50%的伙权,表明王五存在商誉。设商誉为G,其计算如下:
150,000+G=105,000+85,000+150,000+G)×50% → G=40,000(元)借:现金 150,000
无形资产—商誉 40,000
贷:合伙人投资—王五 190,000
(2)红利法(不重估法)
【例1-7】数据同【例1-5】则:
王五以200,000元现金投入合伙企业后,新合伙企业的伙权总额为390,000元(105,000+85,000+200,000),50%的伙权数额为195,000元,王五多付了5,000元(200,000-195,000)。意味着原合伙企业有未记录的商誉。于是,王五多付的5,000元应按损益分配比例转为原合伙人张三、李四的资本,相当于原合伙人红利,其会计分录为:
借:现金 200,000
贷:合伙人投资—张三 2,500
—李四 2,500
—王五 195,000
【例1-8】数据同【例1-6】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