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坎南有关公平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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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坎南《自由、市场和国家》第12章:《公平竞争规则:契约论者关于分配公平的注解》的核心思想和论点
布坎南在本章中所作有关分配公平的阐述的逻辑可以按照“公平”这一概念在人们行为中所体现的顺序开展,即起点——过程——结果。
首先,布坎南讨论了“分配”以及“公平”的前提。即现有状态下的占有是否公平的问题。提出在人们内在准则中是否一致赞同现有的“占有”是公平的,并且将此问题的答案引入到契约论者的回答上。
而在之后的论述中,可以看出,在一个共同体中,在初始阶段或法前阶段率先制定出一个永久的或者准永久的制度,是解决现存的“占有”是否公平的良方,当然也是布坎南论述的核心。
接下来是对竞争中的公平规则的讨论。这个过程实际上涉及前述所提及的起点公平,亦直接关系到最后的分配结果。在这个问题上,布坎南认为,“如果竞争者们赞同,一项规则就是公平的,这就是说,公平是由协定来定义的,协定不取决于某种客观决定的公平。”我认为这是布坎南思想,或者说宪政思想中一个非常重要的精髓所在。正如法国思想家托克维尔的评论:“他们(联邦大法官)的权利是巨大的,但这是受到舆论支持的权利。只要人民同意服从法律,他们就力大无穷;而如果人们忽视法律,他们就无能为力。”因此,公平并不完全成为存在于人们发热的大脑中的虚拟和幻想,而是通过一种同意的形式,作为契约规定的准则存在于社会的实际运作当中。正因为缔结这项契约的人在契约之前对此达成了共识或一致——即使并不绝对和完全,那也是多数或大多数的——才使得在此约定的框架之下可以尽情展开对分配公平的讨论。
布坎南在这里提到了从政治化混合经济中抽象出来的市场经济,“直接考察市场过程和不存在政府干预时产生的各种分配模型”,并举出了复活节搜寻彩蛋竞赛这样一个市场模拟的例子,一是提出“发现者即所有者”这一问题,二是提出我们对“公平”的关注之所以被吸引到起跑线上,是因为市场中的所有人,无论是处于相对有利地位还是相对不利地位,都必须参加同一竞赛并且不能退出。而在公平竞争的规则的障碍与执行问题上,布坎南又提出了十分重要的观点,认为“如果在决定任何人对经济值的实际支配权中,选择、运气和努力超过出身起点的可能,分配中的公平问题也许就相对无甚重大关系”,并且提出,只有“诉诸那些在周期内政治倾轧和冲突之外选出的,并对政府行为和私方当事人的行为有准永久性约束作用的制度规则选择”,才能解决在执行公平竞争规则中遇到的问题。
在这之前,布坎南还预先提到了结果公平的问题,因为起点、过程和结果是注定要纠缠不清的。影响最终分配结果的随机因素成为一直以来被关注和模糊其他过程的重要问题。布坎南举出了四点:选择、出身、运气和努力,并对这四项分别做了阐述,认为选择和运气并不妨碍契约论者的“公平”,而“努力”更是不需讨论,最后“出身”往往成为“不公平”的焦点,因为“出身”决定着“在作出选择之前,在运气投入经济骰子之前,在付出努力之前,人们在进入竞争的初始位置时所拥有的禀赋的分配”。
如何调整由于“出身”带来的“不公平”呢?布坎南提到了他认为为消除和修正起点公平而做出的两种努力,一是“转让税”,一是“公立教育”。当然只有这些还不够,还必须要有参与机会的平等,至少保证,每个人在进入到某个竞争中的机会是平等无歧视的。
最后布坎南提出了有关市场竞争中“前市场状况”和“后市场分配”的问题,
即市场的分配是有效率并且公平的,这一点并不因为分配结果的偏差而遭到否认,因为最终的分配结果与市场分配这一过程并不必然因果,会出现由“前市场状况”影响“后市场分配”的问题,这也涉及对竞争起点的讨论。以及强调政治决策制度中“公平”的显现也必须建立在一定的契约基础上。
综上,布坎南的观点可以简单归纳为,当一个社会共同体,在法前阶段即订立了一个准长久的正式契约,那么可以一致同意现有的“占有”的公平性,并依照此契约开展市场竞争(其中包括一些在契约中就制定的制度设计,使得减少竞争前禀赋的不公),那么即能得到公平分配,尽管在分配结果上存在某些不确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