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西方正义思想对比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集中制 ❖集权史 ❖新时期 ❖三个代表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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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自然与自然法:中西方不同的法理观念 ▪ 从中西方法律文化在法理观念上的差异可以看 出:第一,中国法律文化认为 人是自然(或天)的 附属 ,西方法律文化认为人与自然相互独立。 第二,西方法律文化认为人是法的主体,因而尊 重作为主体的人的价值、自由、尊严和首创精 神;而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则更多的是把人作为法 的课题来对待,不可能如西方法律文化传统那样 真正形成对人的自由、尊严、人格与人权的平 等对待与尊重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 权利与义务:中西方不同的法本位观念
在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中, 法律关系的根本主体是 “天”和“天子(皇帝)”, 只有它们才有资格拥有权 利或承担义务。而臣与民 只是法律关系的客体,即 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 权利与义务:中西方不同的法本位观念
独特的海上经济让古 希腊人养成了无畏的 性格和文化特征,苏 格拉底的“天赋人权” 的思想在沉寂近千年 之后,在文艺复兴之 际重新迸发出智慧的 火花,从而成就了西 方关于对待权利的本 位思想的形成。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在西方人的 思维中,法 律的产生和 发展都是为 了维护人际 关系中的正 义而存在的, 法律为正义 而存在的。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在中国 代天行罚 明德慎罚
“礼”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司法与立法、行政合一与司法独立:中西方 不同的执法观念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中西方法律文化观念的比较
❖ 正义与秩序:中西方不同的法律价值观念
中西正义战争思想比较分析
人 ,是一定要胜利的 。强调“人和“的孟子肯定了反 击暴虐的战争的合理性 ,其“天时不如地利 ,地利不 如人和 ……得道者多助 ,失道者寡助”《( 孟子·公孙 丑下》) 的思想最根本地说明了战争的限制性条件之 一就是作为“民本”思想内核的普遍正义原则 。
“性恶”以儒家的荀子 、法家的韩非子为代表 。 在人性论问题上 ,他们主张人性本恶 。荀子认为 ,作 为自然的人性 ,是生而有之 、无待而然的东西 。换言 之 ,就是人的肌体所具有的生理的需要与欲求 。“凡 人有所一同 ,饥而欲食 ,寒而欲暖 ,劳而欲息 ,好利而 恶害 ,是人之所生而有也 。”《( 荀子·荣辱》) 每个人生 下来就有“目好色 ,耳好声 ,口好味 ,心好利”《( 荀子· 性恶》) 的自然本性 ,如果不加克制 ,发展下去就会产 生争夺 、犯上 、淫乱等各种恶行 ,届时辞让 、忠信 、礼 义等这些道德品质也就没有了 。一句话 “, 人之性 恶 ,其善者伪也 。”①《( 荀子·性恶》) 荀子的这一思想 在韩非子那里得到了共鸣 。在对道家所主张的“人 兽同质”说认可的基础上 ,韩非子发展出了彻底的性 恶论 。韩非子认为 ,人是绝对自私的 ,人性就是兽 性 ,人性是不可改变的 。② 只知道爱护自己 、只懂得 关心自己的利益的“人”,一旦利益发生冲突 ,斗争就 不可避免 。为此 ,韩非子以“人独知兕虎之有爪角 也 ,而莫知万物之尽有爪角也 。”《( 韩非子·解老》) 来 警示世人及当政者 。尽管韩非子冷酷的现实主义思 想与文艺复兴时期马基雅弗利在《君主论》中的现实 主义思想如出一辙 ,但他十分强调战争的伦理评判 和伦理限制 。在强调“兵不厌诈”的同时 ,韩非子主 张“用兵者 ,服战于民心”、“兵战其心者胜”《( 韩非 子·心度》) 。荀子则认为 ,纯粹为私忿而开战 ,就如 同为争夺名利一样 ,都是不义的 “: 凡攻人者 ,非以为 名 ,则案以为利也 ,不然则忿之也 。”《( 荀子·富国》) “故兵者 ,所以禁暴除害也 ,非争夺也 。”《( 荀子·议 兵》) 法家学派的管仲同样是“性恶”派伦理观的重要
中西方正义思想对比
中西方比较法———社会公平与正义西方正义思想1.古希腊正义思想如果诸多其他问题一样,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始于古希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率先对公平正义展开讨论,奠定了公平正义在西方文化中的基础地位,为后人的探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最早对社会正义做出完整的理论叙述的哲学家是柏拉图。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总结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做出最好的贡献,也就是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
对统治者来说,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来为社会服务并且不计较私利。
对武士而言,正义就是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
对农夫,商人等劳动者而言,他们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
他认为国家正义的实现是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的。
在柏拉图那里,个人正义就是能在智慧的统帅下,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一致,各司其职。
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他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角度来论述正义。
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正义就是平等。
“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
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区分了正义的不同学科归属。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作为品德的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分配、法律的公正、正义则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即分配(钱财、荣誉)上的公正,以及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
矫正作用的公正又分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强迫的矫正。
在政治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分为前提的”。
所以当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便需要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怎么样才能达到公正、平等。
所以说依法办事才能得到公正。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明确的把“正义”纳入了利益分配和调节利益冲突的范畴。
2.近代西方正义思想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近代西方思想家在古希腊理论的基础上对正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出于方法视角的不同以及前提观念的不同,近代西方主要形成了两种公平正义观: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公平正义观,另一种则是以休谟、穆勒等人基于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中西法律思想差异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中西文化之间的交流与碰撞日益频繁。
在法律领域,中西法律思想差异尤为显著。
本文以一起典型的案例,探讨中西法律思想的差异。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城市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
甲驾驶一辆轿车与乙骑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乙受伤。
事故发生后,甲与乙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
乙认为,甲应当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甲则认为,自己已经尽到了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
三、中西法律思想差异分析1. 法律责任观念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强调“责任自负”,即行为人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本案中,甲认为已尽到注意义务,不应承担全部责任,体现了这一观念。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强调“过错责任”,即行为人因过错造成他人损害,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这一观念。
2. 法律价值观念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强调“和谐”与“礼治”,追求社会关系的和谐稳定。
本案中,甲与乙的争议反映了双方对赔偿责任的分歧,但最终仍通过协商解决,体现了这一价值观念。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强调“公平”与“正义”,追求法律对个体权利的保障。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这一价值观念。
3. 法律适用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法律适用较为灵活,注重人情、习俗等因素。
本案中,甲与乙的争议可能受到当地习俗的影响,从而在赔偿金额上有所差异。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适用较为严格,以法律条文为准。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可能基于具体的法律规定。
4. 法律意识差异在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法律意识较为淡薄,人们普遍认为“法不责众”。
本案中,甲可能认为自己的行为并无过错,因此不愿承担全部责任。
而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法律意识较强,人们普遍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乙主张甲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体现了这一法律意识。
四、案例启示1. 深化中西法律思想交流与融合通过本案,我们可以看到中西法律思想在责任观念、价值观念、适用差异和法律意识等方面的差异。
西方正义观与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比较研究
西方正义观与中国传统正义观的比较研究【摘要】正义是自古以来人类永恒的话题,也是伦理学研究与政治哲学研究的重要内容。
不同的文明在对待正义问题上的价值观也是有所不同的,特别是西方正义观与中国传统文化中的正义观。
西方正义观总是与政治社会分不开,而中国的传统文化中的正义观念突出表现在先秦时期,更多的是讲求一种人格修养。
对于中西方正义观念的异同之处的比较研究或多或少总能给我们带来一些新的思考与启示。
【关键词】东西方;正义;比较;罗尔斯;先秦正义又名公正,西方称为“justice”,中国传统文化中称“义”,一般在我们看来正义就是根据正确的善恶分辨来作出正确的行为。
复杂点来说就是:对政治、法律、道德等领域中的是非、善恶作出的肯定判断,一般来讲与公正同义。
正义是人类的美德品质与理想追求,它指引着人类在伦理与政治领域走向更深远。
不同的流派出于不同的研究目的对正义的定义也是五花八门,本文既然是研究中西正义观的比较,权衡利弊之后,给出一个适合本文研究的正义定义:正义是个人的修养外化成为调节人与人,人与社会关系的尺度,使之达到一种均衡合理的状态,正义是调整各种利益关系的尺度与标准。
也可以简单而言:“每个人得到应得部分”。
一、西方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以洛克、卢梭和康德的社会契约论为基础论证西方民主社会的道德价值,反对传统的功利主义,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主要美德,就像真理对思想体系那样:非正义的法律制度,不论如何有效,也应该加以改造和清除。
罗尔斯的正义思想具有强烈的平等观,正义所关注的是社会制度分配基本权利、义务以及分配利益的方式,这也就意味着正义问题实质上还是一个平等问题,“什么是正义?”罗尔斯反复强调“正义总是意味着平等”。
针对正义的对象,罗尔斯指出是社会的基本结构,即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主要的制度。
罗尔斯讲述了两大正义原则:第一个是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所有人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论中西方法制的差异
论中西方法制思想的差异一、引言“个人一旦成为群体的一员,他所作所为就不会再承担责任,这时每个人都会暴露出自己不受到的约束的一面。
群体追求和相信的从来不是什么真相和理性,而是盲从、残忍、偏执和狂热,只知道简单而极端的感情”这段文字摘选于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这本书是法国的社会学家古斯塔夫·勒庞的著作,正如这段文字所说,书中作者将自己的大众心理学的思想表达的淋漓尽致,除此之外,书中的一些观点对犯罪心理学也有一些涉及。
而法律的诞生就是为了让群体中的每一个人的行为得以受到约束,从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法律一直被当作用来维护国家统治的最有效的工具,无论是中国还是西方各国。
然而由于受到中西方历史和文化的差异,中西方的法律思想也存在很大的不同。
也正式因为这种法律思想上的不同造成了立法、法律条文以及法律施行效果方面的不同,以交通法为例,在中国的交通法律法规中都有着类似这样的规定:警车及其护卫的车队、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线、行驶方向和指挥灯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和行人必须让行,不准穿插或超越。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我们可以看见,救护车堵在路上导致病人死亡,消防车由于堵在路上而错过了最佳的救火时期,这类的新闻也是层出不穷,似乎在中国的马路上不避让救火车、救护车等现象已经成为了一种常态化,这也是古斯塔夫·勒庞《乌合之众》中所表达的大众心理学。
而想法在西方的某些国家中,在交通法规中明文的规定着遇见救火车或者救护车等应该如何避让,如果不避让会遭受什么样的处罚等,因此在这一国家中,避让紧急任务车辆似乎已经成为了一种习惯。
由此可见法律的思想不同导致的法律条文的不同,最终导致了法律实施效果上的差异。
二、中西方法律思想的差异1、中国传统法律以刑为核心,西方传统法律思想以权利为核心:传统的中国法制观念中以“刑”为核心和主要内容,因此古代的中国法律认为刑即法、刑即律,主要是由于封建社会的特殊性,统治者实行高压的政治统治,维护国家的统一。
中西方民主自由公正的差异
第一个问题:自由值不值得如此大讲特讲,如此受到推崇?在西方,答案是毋庸置疑的。
西方民众对自由的推崇可能在我们很多人看来都是无法接受的,自由似乎已经成了一种信仰,成了一种终极价值。
有些人可以说是已经深陷自由的原教旨主义中了,以至于可以不要健康和生命也得要自由。
从他们参加集会、参加游行示威、拒绝戴口罩、反对社交距离等行为上都可以看出来。
这里确实有中西文化在对待自由方面的不同,在中国很少有人把自由放到如此重要的地位去谈。
但我们不能说中国人不讲自由,也不能认为一讲自由就是自由主义。
马克思主义最终追求的就是大多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自由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构成部分。
有自由主义的自由,也有马克思主义的自由;有个人主义的自由,也有集体主义的自由。
关键不在于是否应该谈自由,而在于应该怎么谈自由。
我们不能看到西方媒体以自由和人权来批判中国,就反感谈自由,看到西方民众自由观的问题和缺陷,就批判西方自由的虚伪性和欺骗性。
我们不能放弃自由这一价值理念本身,应该思考何谓真正的自由、如何追求自由这样的问题,让自由理论获得更多人的认同,才能有助于推进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
第二个问题:自由仅仅是个人的权利,还是应该包含责任和义务?西方民众所讲的自由实际上主要是指自由权,是个人自由的权利。
自由之所以深入人心,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它被当成属于每个人的、不被侵犯的纯粹的权利。
而主张自由最主要的针对对象就是政府权力,其最积极的价值就在于能够遏制政府权力对个人的侵犯和干涉。
在人类社会历史上,这种追求对于最终战胜君主制、特权制,对于保障个体权利不被随意剥夺,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在今天应该给予充分肯定。
但是,对个人自由权利的过度强调,也会带来一定的问题。
一方面,不利于社会的集体动员,不利于社会整体力量的发挥。
在新冠疫情中,民众会以妨碍个人自由权利的名义,导致抗疫举措大打折扣,难以落地。
另一方面,也可能导致一些人对他人、对社会不负责任,从心底里排斥一切规范规则。
中西方古代思想观念之比较
中西方古代法律观念之比较法律看法是指介于感性和理性阶段之间的一种独有的法律意识反应阶段。
法律看法既包含人们对法律的零落的、有时的、感性的认识;也包含一些系统的、必定的、理性的认识。
不同时代和不同社会的人们的法律看法是不相同的,即便同一时代同一社会的人们,因为各自的社会经历、知识背景和价值取向等的不同,也会有不同的法律看法。
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中国和西方对法律的见解和理解有着很大的差异性,进而各自形成了各自的法律看法。
一、中西方古代法律看法的差异表现(一)、法的本体:二元法与一元法古代西方持二元法律观,把法分为自然法和拟订法。
古代中国持一元法律观,把法律看作为拟订法,固然在历史上以前也有过自然法律看法,但不过稍纵即逝。
西方人以为自然是神圣不行入侵的,不单自然界存在着次序和规则,个人之间、社会之间、民族之间的关系也都存在着客观的次序和规则,这类次序和规则就叫做自然法。
自然法是由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提出来的,其在西方法学理论中向来据有重要地位。
自然法从字面上看仿佛指的是一种法,但从实质上看它所指的并不是一种法,而是对法的一种基本见解或一种法律观。
在西方的法律历史发展中,自然法这类思想传统和意识形态却持久不衰,对整个西方的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
而中国法律思想史上,为了保护专制统治,人们虽宣扬君权神授,但极罕有人把法归纳为神的理性等人类之上的东西。
西周期间以宗法制为中心的周礼法度在必定程度上摇动了神权思想,令人们从人类社会自己来思虑法律,而扔掉了法与自然力量和神灵的关系。
儒家的孔子与孟子基本上继承了周礼的原则,主张用礼来指导国家的政治法律活动,因此他们不会相信在产生于国家和社会的法律以外还会有其余的法存在。
法家主张成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由专制君主拟订一致的法律在全国进行统治。
在他们看来,法自君出,更不会相信在人定法以外还有其余法的存在。
道家的老庄被以为是自然法思想的代表人,但在中国思想史上,占主导地位的是儒家和法家思想,所以从整体上说,在法的本体论上,中国传统文化持的是一元的法律观。
在中国和西方社会之间,哪个更加注重公正和平等?
在中国和西方社会之间,哪个更加注重公正和平等?随着全球化的发展,中西方社会之间的联系和交流日益增加,因此,探讨在中国和西方社会之间哪个更加注重公正和平等也变得日益重要。
这个问题不仅关系到中西方各自的社会发展水平,也涉及到不同社会制度的比较和交流,探讨这个问题势必需要从多个方面展开。
下面,我们将从法律、政治、经济方面分别探讨在中国和西方社会哪个更加注重公正和平等。
一、法律方面1.在中国,法律制度更加注重公正和平等。
中国的宪法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国家”,并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而且,中国有关死刑的法律程序也非常严格,执行死刑的条件会分别进行判断。
具体来说,死刑在中国是一个极为严肃的问题,需要检察院的审查和报批、法庭对案情的认真审查,最后,国家主席会亲自批准,才能执行。
2.在西方社会,法律同样注重公正和平等。
但是,西方社会的法律制度更加注重个人权利保护,尤其是民事法律。
西方社会的民事法律涉及到个人与个人之间的矛盾,为了保护每个人的权利,需要更加严格地执行法律。
而且,西方社会的到法律程序更加公开透明,每个人都有权利根据程序来保护自己的权利和利益。
二、政治方面1.在中国,政治体制注重公正和平等。
在中国的政治体制中,工人阶级领导的地位得到了明确的确立,国家机构中包括了多个阶级和各个民族代表。
中国政治的公正性和平等性得到了保障。
2.在西方社会,政治体制同样注重公正和平等。
但是,西方社会更多地注重个体利益,更加强调个人的自由和权利。
因此,在政治方面,西方社会更加强调制度和流程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每个人都有权利参与政治活动,争取自己的利益和权益。
三、经济方面1.在中国,经济制度注重公正和平等。
中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强调市场规律的作用,同时也非常注重社会公平和平等,通过税收、财政支持等手段,保证了弱势群体的生存和发展。
另外,中国也注重通过改革命来新发展经济,确保经济持续稳定的发展。
中西方法律思想的比较
先秦时期中国与同期外国法律思想和制度构建上的异同立法产生迄今已有悠久的岁月,这一点从中外历史上所存的多如繁星的法律、法典中可窥一斑。
从公元前24世纪西亚的《萨麦法典》到玄武岩上《汉穆拉比法典》宣告的权威,从奴隶时期的“夏有乱政,而作吕刑”到封建王朝一直延续的体系庞大的成文法典,历史给我们留下了丰富的法律宝库。
通过对法律宝库中立法的整体比较,我们可以发现中西方的立法观念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契合,从中我们也可以获取立法上的一些启示。
1、主流思想的具体体现——关于立法思想由于文化背景,生活习俗的差异,中西方的法治思想无疑存在着很大的差异,但如果从这些差异中寻找共性,我们就会发现历史的谐音——立法思想都是当时主流思想的具体体现。
在中国,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王朝的统治思想,以后的封建社会,立法依据封建正统儒家思想进行。
汉宣帝在地节四年下达诏令:“父子之亲,夫妻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
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从中可以看出,该规定正是对儒家所提倡的家族道德的一种维护。
除此之外,儒家还有很多“精华”都在封建立法中得到体,作为中国封建立法缩影的《唐律》便是“一准乎礼”。
西方的情形何尝不是如此?希腊人的哲学,罗马人的务实精神,中世纪的神权观念,资产阶级革命时初的启蒙恩潮,以至当代西方种种有影响的学说,都指导或深刻地影响着当时的立法。
特别是风靡一时的启蒙主义思潮,对资产阶级如火如荼的革命运动和革命后建立的西方政治法律制度,担当了直接的思想指南角色。
如美国《独立宣言》、法国《人权宣言》以及后来的《法国民法典》,都是沐浴着启蒙思想产生的,这些法律和法律文件,通篇贯串着启蒙思想家的理论、学说、主张,其中许多条文都是直接来自启蒙思想家的经典性观点。
正如马克思在讲到《法国民法典》时所指出的:“法典并不起源于旧约全书,而是起源于伏尔奉、卢梭、孔多塞、米拉波、孟德斯坞的思想,起源于法国革命”。
中西正义战争思想比较分析
其次,二者的特点和优缺点也存在差异。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强调“仁爱” 和“正义”,注重人道主义精神,但有时可能过于理想化;而西方的正义战争思 想则更加注重实用性和功利性,强调通过民主和法治手段解决争端,但有时可能 过于强调自身利益。
最后,二者在实践中的体现及意义也有所不同。中国的正义战争思想在实践 中表现为对和平、稳定和集体利益的追求,例如在维护领土完整、捍卫国家主权 等方面;而西方的正义战争思想则更加人权、民主和自由等价值观的捍卫和推广, 例如在干预他国内政、推行民主制度等方面。
中西正义战争思想比较分析
目录
01 一、正义战争思想的 基本概念和重要性
03
三、中西正义战争思 想的影响和意义
二、中西正义战争思
02 想的相似之处和不同 之处
正义战争思想是人类社会普遍存在的价值观念之一,旨在维护和平、促进公 正和推动社会进步。本次演示将比较分析中西正义战争思想的相似之处和不同之 处,探讨其对政治、社会及个人的影响,以及在当今世界多元文化中的意义及贡 献。
一、正义战争思想的基本概念和 重要性
正义战争思想是基于道德原则和价值观,通过合法、合理的手段,为捍卫国 家主权、维护社会秩序以及保护人民权益而进行的战争。正义战争思想的重要性 在于,它为国家和人民提供了一种有效的途径,以解决各种形式的暴力和冲突, 从而确保全球的和平与稳定。
正义战争思想的历史演变与时代背景紧密相连。在古代,正义战争主要源于 宗教、文化和民族冲突;而在现代,正义战争则更加人权、领土和资源等国际政 治问题。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正义战争思想的内涵和外延也在不断扩展,以 适应不断变化的社会需求。
2.对国际关系、民族文化身份认 同的影响
中西正义战争思想对国际关系、民族文化身份认同的影响表现在以下几个方 面:
中国传统正义观和西方正义观的差异
中国传统正义观和西方正义观的差异本文通过分析中国传统正义观和西方历史上的正义观,探讨了中西方正义观的差异。
指出中西方正义观于起初有着一定的共性,但他们在发展中却由于文化传统等方面的不同,形成了各自的特征。
西方的正义与法走到了一起,而中国的正义则一直与道德为伴。
西方很早就将正义观运用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学等领域,使正义具有更大的普遍性和运用性。
标签:传统正义观;西方正义观;差异;局限性正义是人类社会追求的永恒理想。
在全球化时代,社会正义问题显得越来越重要。
而古今中外关于社会正义的理论学说可谓众说纷纭,这诚如美国当代法学家E·博登海默所说:“正义有着一张普罗修斯似的脸(a Protean face),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态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
”中西方的正义观念,由于各自历史演进的路径、自然条件、人文背景以及民族性格和心理的不同而具有极大的差异性。
一、中国传统正义观1、儒家的正义观孔子在谈义时,多与利对立而谈,他说:“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君子义以为上”。
孟子也尚义,提出:“义,人之正路也”。
荀况主张“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故义胜利者为治世,利克义者为乱世”,进一步明确了义与体现物质利益的利的关系,但他与孔子一样,并未把义和利完全对立起来,只是必须以义为主,先义后利,见利思义。
到朱熹,则把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提出“灭人欲”而“存天理”。
2、墨家的正义观墨子把义看作最高道德准则,他说:“ 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
” 对财富名位的取舍要以义为标准,对人的亲疏远近也要以义为标准,凡不符合义的财富名位以及情感都不可取。
墨子强调贵义不能停留在口头上,必须身体力行。
不分社会地位高低,一切人都应努力行义。
世俗愈是忽视义行,义士愈是要努力行义。
墨子推崇义德义行,与其爱无差等的“ 兼爱” 思想联系起来看,很像非等级的正义观念,但事实并不如此。
相反,墨子的义与他的“ 尚同”、“ 尚贤” 联系在一起,没有脱离等级观念。
公平与正义——中西方法制思想比较
公平与正义——中西方法制思想比较公平与正义——中西方法制思想比较(完整版)作者:庄表伟一、引言当年的李约瑟,曾经提出过一个著名的关于中国历史的问题,“为什么中国的自然科学没有像西方那样发展?”这个问题十分重大,引得无数的中外学者,来研究分析,并试图给出解答,或者否定这个问题本身。
这个问题其实是由另外一个更加重要的问题引起的,就是中国为什么从远远领先于西方,变为远远落后于西方。
在李约瑟的时代,更容易发现的,是科学与技术上的差距,而到了现在,在中国在自然科学领域急起直追了将近一百年之后,我们却发现,中国在很多领域,仍然落后于西方,而另外一些领域的差距,较之自然科学,更加难以缩短,比如法制领域。
于是我们产生了另外一个类似的问题:“为什么中国没有发展出西方那样的法制思想?”自然科学的差距,还不过是最近几百年的事情,而在法制思想上,中国的人治大于法治的观念已经延续了几千年,甚至直到现在,也没有明显的改观,为什么呢?当我们深入的分析中西方法制思想的差距时,就越来越发现这只能称之为差别,而不能称之为差距,而这样的深刻的差别,与众多其它的因素一起,共同导致了中国与西方的巨大差距,因此我们的问题变成了两个:中西方法制思想差别何在?这样的差别为何会在近代导致中国的落后?二、法制的目标中西方的法律,都出现甚早,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演变也大致相同,但是为什么中国的法律往往徒有空文,无论立法者、执法者还是犯法者,都未对之有足够的尊重?换句话说,大多数人在大多数时候,都没有太把法律当作一回事,甚至越是重要的事情,就越是需要考虑法律之外的更多因素。
我们可以这样解答:在中国,由于法律的目标是追求正义,而为了追求正义,法律只是众多的手段之一,相对于其他的手段,法律既不是最高的,也不必然是最好的,为了追求更高的正义,法律即使被践踏,也不值得为之惋惜。
也许有人会问,难道西方法制追求的不是正义吗?我这里要给出的回答是:的确,西方法制的目标首先并非正义,而是公平。
中美公平正义文化的差异
中美公平正义文化的差异中美之间最大的差别在于文化差异。
一个国家,一个民族,要传承久远而不衰,兴旺发达而不败,无不需要有一种能够兼蓄世界各民族优秀品质的健康向上、不懈进取的民族精神,无不需要有一种能够包容历史、直面现实、拥抱未来的时代精神。
只有正视历史和文化差异,才能深刻地理解现实,才能敢于挑战未知。
改革开放后,人们以追求金钱和肉欲为根本,道德和理想很少提及。
其优点是:人的思想得到了大解放,极大地刺激了人类遗留下来的动物的本能,经济也得到了一定的发展。
但副作用是:在功利主义的驱使下,造成了许多社会不公现象。
笔者不否认现在中国社会也有在灾难面前大爱无疆、危急时刻舍身救人的感人故事,但那些毕竟是凤毛麟角...与光怪陆离的大千世界中的那些为富不仁、见利忘义的现象相比实在是微不足道。
与中国相反,美国是个宗教国家。
大约百分之七十的人信仰上帝,至少百分之四十的人每周都去教堂。
美国的宗教组织强大而又严密,全美共有神学院1500多所,无数的教会中学,教会小学,教会幼儿园。
近百家教会专业电视台,数千家教会电台,无时无刻不灌输基督教意识形态。
美国人口中四分之一的人口是最笃信的清教徒,他们构成了美国社会的中坚。
这些清教徒克勤克俭,乐善好施,努力工作,目的是要为自己赎罪。
让这些人去贪污腐化或携款外逃简直就是难以想象!除了通过立法和舆论对官员的行为进行约束,美国保证社会基本公正的另一法宝就是美国人普遍拥有枪支。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也是至今唯一公民普遍有持枪权利的国家,形成美国独有的“枪文化”。
尽管枪支的泛滥和管理上的漏洞造就了校园枪击案频繁发生,引发社会批评。
但从最根本上讲,正是因为宪法和公众普遍接受“防官如防贼,防权如防火,防权力滥用如防洪水”的传统文化和忧患意识,使得大多数人相信:“如果99% 中的多数人手中有枪,1%中的多数人要持枪胡作非为就必须先考虑99%中的多数人手中的枪。
”在中国,正是因为弱势群体手中没有枪,所以才会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处于尴尬地位;而特权阶层手中有权、有枪,而且缺乏相应的监督,难免会出现“官二代”开车撞死人或触犯国家其它法律后只喊需一句类似“我爸爸是李刚!”的话,就可以享受到法律上的特殊待遇。
《中西“正义”理念之异同》阅读答案及解析
《中西“正义”理念之异同》阅读答案及解析论述类文本阅读(本题共 3小题,9分)阅读下面的文字,完成1~3题。
“正义”一词古已有之。
西方的“正义”,原指“置于直线上的东西”,引申为“符合天性,直截了当,不偏斜”。
一般来说,西方正义观从人的本性出发,以强调人的权利为重点,重在从法律和制度的层面对社会加以批判与建构。
而在汉语中,“正义”则可拆成“正”和“义”两个字。
“正”是“正中、不偏斜”,这与西方的意思有些相同;而“义”的原意是“宜”,即“恰当、合乎情理”。
两字合起来的“正义”,就是合乎正当的情理。
在中国古代,经过儒家仁义学说的演绎,“正义”成了最重要的道德价值判断。
荀子说:“苟非正义,则谓之奸邪”,代表了正义与邪恶两分法的正义观,具有浓厚的道德化取向。
通过词源考证可以看出,中西方正义观既有总体上的一致,也有思考路径的某些不一致。
首先,中西方的正义观在基本内容和价值取向上是一致的。
“正义”的共同本意,可以简单概括为“理应如此”,即“应然之理”。
“理”既包含自然之理,也包含人性之理。
中外古人凭借自己的想象和追求,创造了“正义”这个最高价值观念,为人类追求高尚的生活提供指南,并让它与一切邪恶、罪行、腐朽等相对立。
因此“正义”作为东西方都承认的“普世价值”,已经成为人们的信念及信仰对象,成为一个普遍的评价尺度,这个尺度既适用于评判每个人的每个行为,也适用于评判任何国家社会的制度体系。
其次,中西方的正义观存在着一定差别。
从中文角度说,如何理解和处理“正”和“义”的关系,必然成为一个思考的起点。
因为“正”主要是个描述词,源于对人的存在和对象事物本身“实然”状况的认知和理解;“义”则主要是个价值词,源于对人的主体行为的“应然”的认知与理解。
因此在“正”与“义”之间,可能包含一种偏正关系:是首先确认“正”之本态,以正为义,以正导义,以“实然”指导“应然”?还是首先确认“义”之准则,以义为正,以义导正,以“应然”来指导“实然”?这两种可能的选择,正好反映出中西方传统思维的不同特点。
中西法制思想比较
中西法制思想比较邓晓芒人类学家巴霍芬在其1861年出版的《母权论》一书中引用了古希腊埃斯库罗斯的悲剧《俄瑞斯忒斯》中的一段故事:远征特洛依的希腊统帅阿伽门农凯旋归来,却被其妻伙同奸夫谋杀,其子俄瑞斯忒斯为报杀父之仇又杀死了自己的母亲,遭到复仇女神依理逆斯的追究。
在法庭上,阿波罗为俄瑞斯忒斯辩护说,他的罪行远不如他母亲的严重,因为他母亲既杀死了他的父亲,又杀死了自己的丈夫;依理逆斯女神的理由则是:她和她杀死的男人没有血缘关系。
最后法庭投票结果是各占一半,雅典娜作为审判长则投了俄瑞斯忒斯一票,宣布他无罪。
巴霍芬认为这一故事象征着母权制的颠覆。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第四版序言中提到了巴霍芬的论述,并称他的新见解是“完全正确的解释”。
但恩格斯对此作了更进一步的引申:“母权制已让位给父权制;正在产生的私有制就这样在氏族制度上打开了第一个缺口。
第二个缺口是第一个缺口的自然结果:由于在实行父权制以后,富有的女继承人的财产在她出嫁时应当归她的丈夫所有,从而归别的氏族所有,所以,这便摧毁了整个氏族权利的基础”[1]。
父权制取代母权制,意味着国家法律关系取代氏族血缘关系成为了维系社会的纽带,“以血族团体为基础的旧社会,由于新形成的各社会阶级的冲突而被炸毁;代之而起的是组成为国家的新社会,而国家的基层单位已经不是血族团体,而是地区团体了”[2],而这一切的根源在于分工和交换的发展及其所导致的私有制的产生。
恩格斯用希腊人、罗马人和日耳曼(德意志)人从野蛮时代进入文明时代的历史证明了这一结论。
然而,在论及东方亚细亚社会时,马克思和恩格斯却有完全不同的论述。
1853年,马克思在致恩格斯的一封信中说:“东方……一切现象的基础是不存在土地私有制。
这甚至是了解东方天国的一把真正的钥匙”,而恩格斯在回信中也赞同说:“不存在土地私有制,的确是了解整个东方的一把钥匙。
这是东方全部政治史和宗教史的基础”,并将其原因归结到东方的“气候和土壤的性质”[3]。
中西方思想及比较
孔子与亚里士多德中庸思想比较中庸思想是中西思想史上所共有的珍贵遗产,孔子和亚里士多德这两位伟大历史人物,对中庸的发展都起了重要的作用。
他们的思想在许多方面有相似之处,但由于二人又处于不同的文化背景和社会制度下,看似相同的思想也有其不同的认知内涵。
孔子继承和发展了殷周以来的“中"、“和”思想,将“中”与“庸”联系起来,提出了“中庸”的概念。
“中庸”就是“执两用中”,要求人们言行符合周礼,试图通过行中庸之道,达到社会的长治久安。
亚里士多德站在中等奴隶主的立场上,继承和发展了古希腊智者们的“和谐观”,并结合当时现实社会,提出了中庸理论。
所谓“中庸”就是“适度”、“适中”、“执中”,即一种“无过无不及”的中间状态。
亚里士多德把中庸看作最高的善德,“美德乃是中庸之道”。
孔子和亚里士多德生活在东西方两个不同的文明古国。
一方面,大致相同的时代背景和生产生活方式,使得两人有着一些相同的思想,中庸思想便是其中之一;另一方面,两民族生产生活方式的差异及两人不同的生活际遇又使得其中庸思想存在着明显的差异。
孔子与亚里士多德中庸思想相同点 :1、社会背景:孔子和亚里士多德均生活在社会剧烈动荡的社会大变革时期。
具体说来,孔子生活的春秋末期,中国正经历着“礼崩乐坏”的社会剧变;而亚里士多德生活的希腊古典时代末期,城邦制度也已盛极而衰,并最终为马其顿所灭。
2、理性精神的一致:不走极端。
中庸或中道,要在持“中”,不走极端,强烈地反映出人类的理性精神。
3、主体指向的一致:至上美德。
无论是孔子还是亚里士多德都认为中庸是一种至上美德,并非人人具有,平常人只有完善自己的人格,逐渐向中庸美德靠拢。
4、思想方法的一致:致中和适中。
作为一种思想方法,中庸和中道要求人们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时,要“致中”和“时中”。
5、政治立场的一致:反对折衷主义。
中庸所指向的,是事物内部存在着的相互对立相互依赖的矛盾双方,在某一点因对立统一而达成的平衡及真实的和谐一致,反映的是事物存在和发展变化的基本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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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西方比较法———社会公平与正义西方正义思想1.古希腊正义思想如果诸多其他问题一样,西方关于正义问题的探讨也始于古希腊。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率先对公平正义展开讨论,奠定了公平正义在西方文化中的基础地位,为后人的探讨奠定了坚定的基础。
最早对社会正义做出完整的理论叙述的哲学家是柏拉图。
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了正义的观点,并将正义总结为“每个人都有各自的智慧、自制和勇敢为国家做出最好的贡献,也就是做分内该做的事情而不干涉别人”。
对统治者来说,正义就是运用自己的智慧来为社会服务并且不计较私利。
对武士而言,正义就是就是发挥他们勇敢的天性。
对农夫,商人等劳动者而言,他们的正义就是要有节制。
他认为国家正义的实现是通过个人正义来实现的。
在柏拉图那里,个人正义就是能在智慧的统帅下,社会的各个组成部分协调一致,各司其职。
亚里士多德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正义理论。
他从政治、经济和法律的不同角度来论述正义。
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正义就是平等。
“既然不公正的人与不公正的事都是不平等的,在不平等与不平等之间就存在一个适度,这就是平等”。
亚里士多德第一次区分了正义的不同学科归属。
“公正是一切德性的总括”,作为品德的个人正义,属于伦理学的研究范畴;分配、法律的公正、正义则属于政治学的范畴。
亚里士多德将具体的公正分为两类,即分配(钱财、荣誉)上的公正,以及私人交易中起矫正作用的公正。
矫正作用的公正又分出于意愿的和违反意愿的、强迫的矫正。
在政治上,亚里士多德认为政治的公正是以法律的存在为前提的。
因为“法律的运作就是以对公正和不公正的区分为前提的” 。
所以当人们出现纠纷的时候便需要法律的标准来判断怎么样才能达到公正、平等。
所以说依法办事才能得到公正。
柏拉图与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不同的地方在于,他明确的把“正义”纳入了利益分配和调节利益冲突的范畴。
2.近代西方正义思想随着社会历史的变迁,近代西方思想家在古希腊理论的基础上对正义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出于方法视角的不同以及前提观念的不同,近代西方主要形成了两种公平正义观:一种是以洛克为代表的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公平正义观,另一种则是以休谟、穆勒等人基于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
(1)基于社会契约论的公平正义观古典自由主义政治学家洛克以人人平等为前提指出:社会公平或正义的原则只有两条,一是不侵害他人的基本人权,二是按劳分配财富。
“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既然人们生来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不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既然劳动是劳动者的无可争议的所有物,那么对于这一有所增益的东西,除他之外就没有人能够享有权利” 。
(2)基于功利主义的公平正义观十八世纪苏格兰常识派的的代表人物休谟对公平正义进行了仔细的经验分析,得出四个结论。
其一,人们平常所言的正义,主要是指不侵犯他人的财产权。
至于这些法则的的具体操作,则“取决与文法、习俗、先例、类比等传统,而非理性所能决定” 。
其二,正义原则的终极目标是社会利益,因为财产权一方面能激发人们生产劳动的积极性,更重要的是,财产权不受侵犯能够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其三,正义的人性基础是出于人们对正义的敬重和道德赞许。
其四,正义原则的实施需要人们对社会利益的共同感受和协力合作。
英国心理学家、哲学家和经济学家约翰·穆勒,同时也是功利主义的奠基人之一,沿着休谟的路线,对公平正义做了基于功利主义的总结。
它的观点可以简要的归纳为三点。
第一,日常所谓的正义规范,就是尊重或不侵犯他人的正当权利。
第二,由于公平正义很明显的有利益分配的性质,人们在具体的问题上就会对怎么样才能公平正义会有不同的看法;现实中流行的道德和法律所体现的公平正义往往反映了统治阶级的利益。
第三,想要解决人们关于公平正义的争论,只能根据“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的原则。
“人人都有权利得到平等的对待,除非某种公认的社会利益要求相反的做法” 。
(3)马克思主义的正义观。
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个历史的,阶级的概念。
人们的正义观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反映。
正义始终只是现存经济关系在其保守方面或在其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的表现。
④人们的正义观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变化而变化。
不同的阶级由于经济地位和根本利益不同,对正义有不同的态度和看法。
法所体现的正义往往是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正义观。
不同时代,不同阶级,不同社会中的人也会有某些共同的正义观,若一个社会不存在最低限度的共同的正义要求,人们就没有合作和共存的基础,社会也就不会存在和平了。
(4)平等正义论。
亚里士多德在平等的意义上分析正义的问题。
他认为正义就是平等的人应该分配给相等的事物。
他说的平等不是一种普遍的人人平等,而是属于同一范畴的人与人之间的平等。
他将正义分为分配的正义和矫正的正义。
他的正义论是有历史和阶级局限性的,他认为的正义就是各得其所。
前提是承认人们之间的天生的体力,智利,身份的不平等。
并且他的理论并不想解决这种差别,而是要继续保持这种差别,他认为奴隶制是正义的,奴隶主和奴隶就应该获得不同的对待,并且这是正义的体现。
按身份分配是天经地义的,是法的普遍性。
(5)相对正义论。
其代表人应推凯尔森。
他认为正义不是一种客观的,理性的价值判断,不过是个人或个别集团的感情的任意表达。
正义之所以需要,是因为有利益冲突存在。
当利益发生冲突时,必须确定一个正义的标准,决定他们之间的价值等级关系。
这种正义论只强调了正义的相对性一面,把其看作单纯的价值判断问题。
尽管不同的人的正义观和主张有明显的差异和对立,但生活在同一物质生活条件下,同一时代的人总有某种共同的正义追求,甚至生活在不同物质生活条件下,不同时代的人也会有某种共同的正义标准的。
(6)社会正义论。
罗尔斯的社会正义论认为,现代社会正义的主要问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是社会主要制度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
罗尔斯给出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所有人所拥有的最广泛平等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
第二个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将以下列各项原则安排:(1)他们对每个人都是有利的。
(2)他们与职位相连,而职位对所有人开放。
③首先,要平等地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
其次,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他们就是正义的。
第二个原则又包含了两个原则,(1)差别补偿原则;(2)机会均等原则:社会和经济不平等,但职位在机会均等条件下对所有人开放。
罗尔斯正义论的实质是分配正义。
中国古代的正义思想1,.儒家的正义思想孔子多将“义”与“利”放在一起来谈,他说:“君子喻与义,小人喻与利”。
这并不是君子不能领悟利益,二是他们将正义放在首要位置。
他也将“义”放到最高的道德要求的地位,“君子义以为上” 。
但是孔子没有将“义”与“利”完全对立起来。
他说:“不义而富且贵,于我如浮云。
”又说:“富而可求也,虽执鞭之士,吾亦为止。
如不可求,从吾所好。
”可求与不可求的标准便是“义”。
要是合乎道义而且能得到的利益就可以去追求,哪怕为此去做低贱的活,凡是违背道义才能得到的利益就不可求,那样的利益就像浮云一样没有价值。
孟子发展了孔子的思想,他说义来源与每个人都有的“羞耻之心”,提出义作为人性的先天根据。
梁惠王问孟子怎样给魏国谋利,孟子说:“王!何必曰利?亦有仁义而已矣。
”孟子认为如果国君只讲自己一国的私利,大夫们就会讲自己的一家之利,平民们就会讲自己的个人之利。
这样人们争夺不休,必然会引起国家打乱。
他把义看的比生命还重要。
“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兼得,舍生而取义者也。
”荀子也主张“先义而后利者荣,先利而后义者辱”,进一步明确了义这种德行与物质利益的关系。
西汉儒学家董仲舒认为“仁之法,在爱人”,“义正法,在正我”,对人们提出了待人处事与自我修养的不同要求。
2,中国古代其他学派的正义思想墨家代表人物墨子将义作为最高的道德准则,“不义不富,不义不贵,不义不亲,不义不近”。
对富贵亲近的取舍都要以义为唯一标准。
道家代表人物老子提倡“绝仁弃义”,主张放弃世俗倡导的仁义,回复到人的本性。
这也是老子无为而治的思想。
因为老子认为仁义阻碍了人类保持自然的状态,损害了人的本性。
由此看来,老子便是以是否迎合自然来判断是否正义。
迎合自然的便是正义,违背自然的,如仁义之类的东西,便是不正义的。
中西方在正义观上的差别中西方法制在正义的问题上从一开始就存在巨大的差别,我们认为只能称之为差别而不能称之为差距。
因为只是侧重点和思维方式不同造成的。
然而,正是这种深刻的差别,再加上众多其他因素,共同导致了中国在近代的落后,包括法制和其他方面。
中国法律的目标是追求实质正义。
实质正义是从内容上追求一种结果公正的正义,更关注案件的处理结果是否为各方所共同接受,案件的处理结果要使各方当事人和国家的利益最大限度的得到满足。
为了追求实体正义,方法很多,法律只是众多手段之一。
相对于其他手段,法律既不是最高的,也不是最好的,也不一定是最有效的。
为了追求更高的正义,法律即使被践踏,也不值得惋惜,甚至是值得的。
西方法制也当然追求正义,但首要目标是追求平等。
通过追求平等,他们认为得到了正义。
在中国人看来,平等并不必然是正义的。
例如,中国古代,人们为了保持父慈子孝,长幼尊卑有别的和谐社会,法律对不同的人的处罚是不同的。
西方人认为平等是正义的最主要内容。
西方社会商品交换发达,等价交换观念深入人心。
以至于有相当一部分西方法律思想家把正义就理解为形式上的平等。
不管人们出自何种目的,在何种场合使用正义的概念,正义总是意味着某种平等,正义总是要求平等对待。
正义较之于平等更加抽象,平等则更具体些。
说到西方的平等我们会联想到天平。
西方法院的门口都有这样一架天平。
这意味着相等,对等。
而对于中国人来说,正义会使我们联想到什么呢?请抬头往上看,就是老天爷。
每当要追求正义时,中国人就会盼着上天,哪怕对这个天失望之极,还要说:“苍天已死,黄天当立。
”还是要再立一个天。
这个天和西方的上帝是大有区别的。
西方人通过平等实现对正义的追求,使法律制度在这一过程中发挥作用具有了现实性和可操作性。
平等比正义更直观,相等、对等的现象很容易被发现和理解。
从物质上说,苹果与苹果是相等的;从行为上来说,你打我一拳与我打你一拳是相等的。
凡是可以交换的物质或行为,就是对等的。
随着交换形式的复杂化,物质与行为之间也可以交换。
如,劳动一天可以换两块肉;被打了一拳,可以得到一担柴作补偿。
再进一步,当交换不是即时完成时,就出现权利义务的概念。
我被打了一拳后,我就有权利还一拳;我得到一头牛,我就有义务尽快付款。
当权利与义务有可能无法实现时,就需要一种强有力的力量保证,法律就出现了。
西方人的思维更加直接,东方人则相对模糊晦涩一些。